自制葡萄酒瓶:总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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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起多项税收新规开始实施

发表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量:19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一、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相关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二、1月1日起外资企业与个人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发布了《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财政部颁布《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相关企业要注意在1月20日前,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旨在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之前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等。新政策与原政策在所持证件、享受优惠人员范围、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等方面都有不同。
    四、1月1日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同时财政部颁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五、1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10%的税率征收车购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规定,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六、1月自然人股转权让所得要依公平交易价确定
  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四种判定核定。本法规的出台,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具体细化性文件。
    七、1月1日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对电网企业输电铁塔和线路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按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前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前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公告明确,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