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碟探索:金融机构风险税:最新进展和各国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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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税:最新进展和各国立场

作者:陈 璐

2011年03月10日 摘自:《中国金融》 2011年第5期共有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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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风险税自2009年在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上被提出后,一直是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各国对此存在很大分歧。是否征收金融机构风险税,应该由各国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决定,而不是推行全球统一标准。各国监管部门不应被金融机构风险税的问题过多分散注意力,更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解决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引发全球衰退的问题上。加强事前审慎监管、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应成为各国监管当局积极努力的方向。

G20框架下金融机构风险税的讨论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上,各国代表达成一致,要求金融机构而不是纳税人为未来的银行拯救计划出资。英国政府提出了征收金融机构风险税的构想。
        2010年4月G20华盛顿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IMF提交了关于危机救助成本分担政策选择的中期报告,建议G20各国征收“金融稳定贡献金” (Financial Stability Contribution, FSC)和 “金融机构活动税” (Financial Activities Tax, FAT)。但是相比在宏观经济政策上的一致立场,各方在针对大银行征收惩罚性税费方面呈现出巨大分歧。因此,公报只是希望IMF对其向银行征税的建议做进一步的评估。 
        2010年6月4日~5日,G20釜山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美国、英国、德国等再次提议全球征收金融机构风险税,仍然遭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反对,IMF也修正了其4月份的中期报告。IMF总裁卡恩表示不认为所有的国家都将采用金融机构风险税,即使采用也不会使用同样的方式。最后,会议称“同意金融部门应该对政府干预产生的负担作出合理且重要的贡献”,但是并没有对是否统一征收金融机构风险税达成一致。
        2010年6月27日以“复苏和新开端”为主题的G20峰会在多伦多举行。会议认为,二十国集团的最紧迫任务仍然是加强复苏,为未来经济的平衡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仍然需要继续执行现有经济刺激计划。但与此同时,维护公共财政安全也十分重要。IMF向峰会提交了两份银行征税方案,作为一些国家从银行业回收救助成本和潜在金融危机成本的可选工具。由于东道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的反对,对于会前热议的银行税问题,会议选择了搁置分歧的做法,在公报中没有专门提及,仅作了基本原则的阐述。公报称,各方同意金融部门应作出公平贡献以弥补政府修复金融体系的成本,但要达到这一目标有一系列的方法,无论采取哪一种,都需遵守五大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降低金融体系风险,保护信贷流动,考虑到具体国家的国情和政策选择,以及确保公平竞争。会议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各国可在不增加纳税人拯救银行业负担的原则下,自行选择适当的金融监管(包括“银行税”)政策。

IMF关于金融机构
风险税的征收方案研究

        与最初建议G20各国征收“金融稳定贡献金”的态度不同,IMF在2010年6月底的最终报告中观点已有所转变,提出具体方案设计要视各国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该方案主要为希望征收金融机构风险税的国家提供技术支持,而不是为了达成全球统一征税的目标。
        根据IMF的中期报告和终稿,在对金融机构征税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征税的税种:金融稳定贡献金、金融活动税和金融交易税
        金融稳定贡献金。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政府在危机期间直接救助金融机构所付出的成本,还有一小部分是为了在信贷不足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时提供资金支持。
        金融活动税。属于对金融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其税率一般低于现有的增值税。IMF 认为其能够部分抵消金融机构过度膨胀的风险,并且对征税部门不会造成很大的技术困难。
        金融交易税。IMF还分析了金融交易税的优势和劣势,指出这种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能是消费者而不是金融机构,其影响目前并不明确,并不适宜作为对金融机构征税的较好方案。IMF同时也指出,该税种不能清晰地表明哪些机构接受了政府的援助,也不能反映金融风险的核心来源。
        金融活动税与金融交易税的关系类似于增值税与流转税的关系,金融活动税是以金融机构交易的净利润为征税基础,而金融交易税则是以金融交易的总量为征税基础,但两者都将缩减金融机构的规模。
        征税的关键要素:范围、税基及税率等
        IMF认为如果要征税,金融机构支付的费用应当反映其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程度,因此税费的设计应当参考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分别对以资产或负债为基础来征税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它们认为根据负债情况征收可能更可取,应该剔除股权项目以避免损害积累资本的积极性,对批发融资和短期国外融资等负债项目应该征税,一些表外项目也应该包括在内。税率在初始阶段可以是固定的,但未来应该是浮动的,可根据风险状况进行调整,从而反映出不同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至于是作为政府的收入还是成立专门的基金来管理,对政府持有的资金总量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IMF认为通过对“大而不倒”情况的预测可以对制定税率提供指导。IMF提出了估算“大而不倒”补贴金额(TBTF Subsidy)的两种方法:事件研究和评级研究。事件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与“大而不倒”相关的重大事件影响市场价值,补贴的价值可以从市场价值(主要是信用违约掉期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这种变化中反映出来。评级研究主要是指通过评级公司对国家对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的预期来发现与“大而不倒” 相关的政策。这两种方法显示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补贴平均约为20个百分点,根据不同公司和国家的特点在10个~50个百分点之间浮动……(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1年第5期)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研究局
(责任编辑 贾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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