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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视阈下的国民幸福:走出“迷思”转变幸福
2011年04月06日 09:42:51  来源: 文汇报 【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由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与本报联合主办的“多学科视阈下的国民幸福”理论研讨会日前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国民幸福提上议事日程的背景、重视公平正义对国民幸福感的意义、如何测度和提升国民幸福感等话题展开了研讨。

上海市社联党组副书记桑玉成教授指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总体上是提高的,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感到不幸福?幸福是个体的主观感受,国民幸福要从多学科、多维度来研究。每个人的期望与期望的实现程度,决定了满意度与幸福感。要重视制度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因为环境的稳定能减少不确定性,增加认同度。如今,人们对美好生活有新的期待,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有了新内容,要充分注意到人民群众的政治诉求与文化诉求。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赵修义教授认为,社会的舆论氛围对公民的幸福感有重要影响。当代人幸福感下降与某些负面的舆论导向有关,如传媒过多宣扬的是赚钱的兴趣,而不是职业的兴趣,传媒充斥着“财富人生”;消费主义至上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把人分为强势、弱势;传统的等级、特权、门第观念过度张扬。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齐卫平教授认为,国民幸福不仅是物质概念,还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对社会差异、分配差距,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阶层有不同的认知。国民幸福感是客观存在的,国民幸福感与国家认同和民族自豪感相关。要重视社会生活和分配中的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这样才能有利于树立国富民强的形象,有助于执政能力的提升。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吴刚教授提出,幸福感的测度主要有以下三种分析视野:从生活的保障来分析,要使人快乐、安心;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分析;从精神自由的角度来分析。从消极方面看,首先,所谓幸福即是免于生活的恐惧,如免于食品不安全的恐惧;其次,要免于社会不公;第三,要免于思想的禁锢。从积极方面看,要乐于生活,乐于创造。
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吴新文和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郁剑华都谈到,幸福生活应该包括以下诸方面的内涵:积极的生活;丰富的而非单向度的生活;社会性维度而非被抛弃的状态;整全的而非支离破碎的;总体稳定而非变动不居的;价值的而非工具的。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李维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实证调查结果提出,幸福与收入无关,与收入的期望值相关。幸福同经济繁荣不直接挂钩,而是同个人的职业、社会地位、婚姻、人际关系、信仰和社会认知相关。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叶德磊认为,经济增长不能以牺牲国民收入和国民幸福为代价。要提升国民幸福感,必须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税收政策;在经济社会层面,要打破垄断,因为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必须优化公共产品的供给,为提升国民的幸福感提供必要的条件。(史煦光)
国民幸福感究竟如何测度

国民幸福测评的基本维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态势,在人类发展史上创造了“中国的奇迹”。然而,经济增长的终极目标是提升国民的社会福祉、增进国民的幸福程度,国民幸福感应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我国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已经显著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状态,但经济增长向国民幸福的转化依然存在着广阔的改进空间,而国民在生存需要有效满足之后也必将更加关注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满足。据此,单纯从经济增长维度去理解社会发展越来越暴露出狭隘性,我国在追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必须更多关注国民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和增进途径,着力探究经济增长向国民幸福转化的有效方式,而幸福感、幸福指数、幸福感排名等也已成为时下中国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的主题。
国民幸福感是可以测度的
幸福感是人们对自身生活满意程度的体验,是人们依据某些基准对自身生活质量进行评估的结果。幸福感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特征,是因为居民因地域、年龄、性别、习俗、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在评价标尺上通常存在明显差别,经济理论中“工资-闲暇”替代关系意味着不同处境下的人们对收入和闲暇的价值评估是截然不同的。幸福感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特征,是因为人们的财富获取状况与社会发展阶段和制度安排紧密相关,而居民的评价标尺也会受到社会标准和社会因素的显著影响。
正是由于幸福感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性,罗素在其名著《幸福之路》中才深刻地指出:幸福取决于个人心理和社会制度,通过心理调适和制度改进有助于增进国民幸福感,而要廓清国民幸福感也必定需要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的支持。人们对幸福感的测度存在显著分歧,这种分歧可概括为“两种态度、两类方法”。“两种态度”是指围绕幸福感能否测度,有人从幸福感的主观性特征出发,认为测度幸福感是不可能的,此态度可称为“不可测度”论;但也有人强调幸福感具有客观性,只要选择恰当的方法和工具则完全可以测度幸福感,此态度可称为“可测度”论。“两种方法”是指围绕具体的测度方案,有人强调应依靠对社会个体的问卷调查来直接获取幸福值,例如: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抽样调查,来显示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幸福指数;有人则认为应通过设计指标体系来测量国民幸福程度,例如:英国新经济基金通过预期寿命、生活满意度和生态足迹三者构成的指数,来测度143个国家和地区的“幸福星球指数”。
尽管幸福感具有主观性特征,但通过“信号显示”机制同样可以对这些主观因素进行观察,观察和计算这些可显性“信号”对于调适个人心理和改进社会制度均有积极意义,幸福感的“可测度”论相对于“不可测度”论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显然,国民幸福感是可测度的,但现有的方法尚不能充分展示幸福感的内涵和外延,而不同学科的交叉和不同方法的整合应成为未来幸福感测度的发展方向。
国民幸福测评应考虑哪些维度?
幸福感的理论研究源远流长,但幸福感的社会实践却相对迟缓。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实践是:1970年不丹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明确提出“国民幸福总值(GNH)”概念,指出国民幸福总值是由经济增长、环境保护、文化发展和政府善治四大支柱组成的。在我国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之间存在偏差的背景下,国内也有众多学者、机构和地区致力于幸福感的测度和比较,例如:2011年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主持的中国民生指数课题组发布了《2010年中国城市居民幸福感调查》。由于社会制度对幸福感具有支撑作用,且社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个体心理,因此,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出发,以下因素在幸福感测度中不应被忽视:
其一,经济因素。尽管经济学家伊斯特林曾指出“幸福悖论”:即收入-幸福之间存在弱相关,但收入、消费等经济因素对城乡居民物质和精神财富的获取具有基础性作用,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更是直接影响着国内居民的生活需要满足程度。从经济维度看,两个指标将显著地影响着国民幸福程度:一是人均真实收入,此处的人均真实收入是指“剔除”物价变动和政府税收等因素之外,能够直接转化为居民商品购买力或商品占有量的个人(或家庭)货币收入;二是国民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等反映国民收入“发散”程度的指标将直接影响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幸福感受。
其二,社会因素。在体制转轨背景下,我国国民的幸福体验取决于经济自由度的扩展,还取决于社会保障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升。在这个意义上,有两个社会性指标应纳入幸福感的测度体系中,一是社会保障程度,基本住房、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养老、基本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发育状况,可以通过提供“安全阀”来稳定国民预期、减弱社会波动、增进国民幸福;二是社会组织进程,在市场化进程中,微观经济主体应能通过必要的组织载体来实现其经济社会利益。
其三,文化因素。文化以思想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学术成果、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为载体,体现了人们理解自然、认识社会、思考自我的精神框架和方法准则。文化因素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精神需要,并调整社会成员的认知能力和价值“标尺”。在测度国民幸福感时,两类文化因素应受到重视:一是受教育程度;二是文化多样性,即在强化社会引导的同时尊重文化的多元性,促进文化的互动融合。
其四,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会通过影响经济基础而影响国民幸福,同时,政治权益的获取和维护本身也是居民多元化需求的组成部分。在设计幸福感测度体系时,对政治因素应从两个维度进行考虑:一是公民-公民之间的关系,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应通过机制化的疏通、协商渠道进行化解,而这种机制化设计通常以正规性法律法规为载体;二是公民-国家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契约论”意义上,公民通过让渡部分“自由”和“财富”来获取公共产品,由此个体对政府的授权方式和监督程度将影响着国民幸福感。
其五,生态因素。生态环境是人们展开经济社会活动的支持系统,“绿水青山”本身就是社会成员幸福指数的组成部分,在“国民幸福总值”和“幸福星球指数”等测度方式中,对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是高度一致的。考察国民幸福感中的生态因素也应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在规模意义上,人均森林面积、人均草原面积、人均CO2排放量、人均SO2排放量等指标将显著影响着国民幸福感;二是在结构意义上,不同个体对生态资源的“投资”和“获取”应具有相对均等性,由此,不同地区和群体围绕生态投入和占有的配置关系也应纳入国民幸福感测度之中。
从国民幸福感的社会性和客观性属性出发,国民幸福感测度必须考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生态等诸多因素。在理念意义上,我国在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有了显著提升的背景下,将增长发展观转变为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推进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这体现了对发展终极目标以及国民幸福系统性特征的积极回应。测度目标是通过改进社会制度来增加国民福祉,因此应以理性和建设性作为出发点,通过廓清体制机制的完善方向以及公共政策的最优安排来体现幸福感测度的实践价值。(作者:高帆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系副主任)
走出幸福“迷思”学会转变幸福
21世纪是人类追求幸福的世纪,可以说,国家富裕和国民幸福是我们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然而,幸福却是一个多元化的概念,它包含个体和社会、主观和客观、相对和绝对等不同的维度和层面,其性质、特征、结构和分类等均具有较大的争议。当前,有关“幸福”的话题几乎成为国家话语,其话语的重点不是要去探讨“幸福”的复杂含义,也不是要一味地去强调国民幸福的重要性问题,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真正地提升国民的整体幸福。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当前,关键是要走出“幸福”的迷思,从现实出发,积极促成“幸福”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要善于将个体的幸福转变为社会的幸福。社会生活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因此,理论上讲个体幸福应该与社会幸福是统一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幸福主体的多元化,主体间的幸福追求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种矛盾和冲突,个体层面上的幸福似乎很难被“传播”为群体或社会层面上的幸福,相反,个体层面上的不幸倒是很容易“传染”到群体和社会层面,幸福的提升和拓展似乎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的确,个体幸福不等于社会幸福,社会幸福是包含社会每个成员的幸福,但又不是每个成员个人幸福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一集体的“公共幸福”。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有些人为了追求个体自身的幸福而不惜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幸福。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可能把个体层面上的幸福转化为社会层面的公共幸福。因为社会幸福既属于每个个体,又是在保障社会整体幸福的前提下所实现的个体幸福与社会幸福的有机统一,是“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实现。
2、要善于将客观的幸福转变为主观的幸福。幸福就其形式和样态来说是主观的心理体验,但就其内容和内在本质来说,则是对重大需求的客观满足。因此,幸福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在客观条件上已经到达了构成某种“幸福”的标准,但实际上却因为他没有感觉到而并不被认为是“幸福”的,许多本应该产生幸福的却因为主观感受缺失就成了没有“幸福”的了。因此,如何将客观存在的一些幸福尽可能让人们主观感受到,而且是真实地感受到,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3、要善于将虚幻的幸福转变为真实的幸福。幸福是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统一体。但当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不一致时,人们所体验到的幸福实际上是一种虚幻的幸福。这种虚幻性体现不是说幸福体验本身是虚假的,而是幸福体验的内容和实质是不存在的,是非真实的。人们虽然有了主观的幸福感,但他的需要并没有得到真实的满足。因此,这种虚幻的幸福是难以长久的和可持续的,一旦被唤醒,其挫败感将会非常强烈。而且从这个意义上说,虚幻的幸福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人们更多的是应该去追求真实、可靠的幸福,尽可能把虚幻的幸福转变为真实的幸福,使幸福的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统一起来。
4、要善于将相对的幸福转变为绝对的幸福。幸福会因为主体的不同体验而有所不同,这是相对幸福,但也存在不依主体不同而普遍存在的绝对幸福。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幸福是不依主体的不同而转移的,它对任何主体而言都是幸福的,这就是普遍的、绝对的幸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的需要也和其他事物一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而普遍性需要不会因为不同主体而有所不同,因此,普遍的、抽象的幸福因为其满足了不同主体的普遍需要而表现为一种绝对性。在现实工作中,要善于将相对的幸福转变为绝对的幸福,深化幸福的内涵和层次,拓展幸福的覆盖面。
总之,幸福是可以引导和拓展的,甚至是可以生产和制造的。当然,这种引导和制造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为前提的。而学会发现、引导和拓展幸福,不仅是一种方法和技巧,更是一种社会价值的追求和体现。(作者:文军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从社会质量看国民幸福
社会质量研究在国内刚刚起步,还没有广为人知。实际上,“社会质量”和国民幸福密切相关。人们熟知的是“生活质量”。“生活质量”概念是上世纪50年代由加尔布雷斯在《富裕社会》中首次提出的,它集中关注个人生活的各层面,使用的各种指标试图涵盖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缺乏连贯的理论整合。1997年,几百位学者在阿姆斯特丹通过了一个宣言,明确提出了“社会质量”概念。提出“社会质量”的根本动机,就是为了增进社会成员的福祉。按照“社会质量”理论家们的定义,“社会质量”关心的是人们在提升他们的福祉和个人潜能的条件下,能够参与社区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社会质量”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从个人参与社会的视角来关注人们的福祉。同时,“社会质量”还是一个逻辑连贯、自成体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质量”试图解决的是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制度世界和生活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在两种张力之间求得平衡。说到底,就是要解决人的能力和福祉问题,也就是社会如何为个体提供制度性保障以利于人的自主发展。从社会角度看,一个社会,其质量的高低可通过该社会为人的发展所提供的各种社会、经济、政治的保障水平和程度反映出来,这也就是国民福祉;从个人角度看,可通过人在社会中的自我实现程度来反映。前者是制度保障问题,后者是人的自我实现问题,两者与国民幸福密不可分。
一、安全、团结和社会保障关涉更广义的福祉
人们的幸福和哪些因素相关,可能有许多说法,但增进福祉和个人的自我实现程度是重要因素。就增进福祉而言,高质量的社会要为个体提供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所需要的资源,使个体在社会上免于贫困和被剥夺。也就是说,人们福祉的提高往往要借助各种制度才能实现,以此保障人们面对各种社会风险时获得所必需的资源以抗拒风险。“社会质量”理论包含三种制度保障以确保人们福祉的提高:首先是社会经济的保障。在物质资源匮乏的时代,人们的衣食保暖是大问题,整个社会面临的是“我饿”这样的问题,那时的社会是“饥饿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饥饿问题在工业社会基本解决了。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国家致力于推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实际上就是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解决社会成员免于贫困和被剥夺的问题。因此,20世纪衡量一个社会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就是看社会保障的程度。其次,在“社会质量”的理论视野中,安全保障也是一种福祉。工业化解决了资源匮乏问题的同时,又给人类社会带来新问题,也就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安全被拒之于人类的门外”的风险社会问题。在社会不确定性加大的情况下,仅有社会经济保障远远不够。21世纪人类还要面对安全问题,也就是解决风险社会中“我怕”这样的问题。已有学者为此提出“人类安全”概念,其核心是人类如何建设一个安全社会,有效面对和治理各种风险。没有安全就不会有幸福,提供安全也是重要的福祉。可以说,从福利保障到安全保障,是“社会质量”理论的内在重要观点。再次,维系社会团结和凝聚,使社会不陷入分裂,也是一种福祉。一个社会的整合程度是衡量社会质量的重要领域,也是讨论国民幸福问题的重要前提,没有安宁,何谈幸福?谈论动荡不安社会的国民幸福纯属无稽之谈。社会的团结及其维系是靠制度保障来实现的。从上述三方面来看,安全、团结和社会保障都是福祉的重要内容,这实质上是更广义地来理解福祉了。
二、自我实现程度同国民幸福直接相关
国民幸福是国民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感受和体验,而影响这种感受和体验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人的自我实现程度。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个人的发展。衡量一个社会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看这个社会中人的自我实现程度,而自我实现程度不能全靠个人天赋。个人自我实现的重要前提,是社会通过制度保障为人们的参与提供公平机会,从而为每个人的自主发展提供空间。“社会质量”理论强调制度保障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例如,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现实处境和其期望值差距过大,就会使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感受不到幸福,甚至产生不满和愤怒,导致 “愤怒社会”的产生。民主制度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我怒”或者“我生气”这样的民怨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个人的自我实现和社会认同间存在张力,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公平正义,普遍存在的社会不公会使大多数人有挫败感而感受不到幸福。“社会质量”特别强调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国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公平机会,进而提升自我实现程度,毕竟,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存在。
因此,“社会质量”高的社会,社会成员的幸福指数相对就高。当然,很多人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有调查表明,有些封闭的社会即使贫困落后,社会成员也很幸福。山沟沟里的居民可能比生活在大都市里的人更幸福,因为他们用不着当“房奴”,也不用考虑升迁这些“俗事”。这种说法的背后,隐含着幸福是主观性很强的东西,很难说得清。我们在讨论国民幸福时,不应该纠缠于此,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社会质量”,增进社会成员的福祉和社会参与能力,提高自我实现程度,为国民幸福创造前提条件。这样,越来越多的人才有可能感到幸福。(作者:张海东 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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