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筋张拉记录:信访人要正确行使信访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26:06

信访人要正确行使信访权利

2006-06-25 21:35

 

 

信访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建议权和申诉权。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个前提,必须依法行使。那么什么叫依法行使呢,简单地说,就是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承担义务。那么对信访人承担的义务有何要求呢?共有四点: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实际工作中,确发现有相当数量的信访人不会上访,对信访部门解决其信访问题十分不利。笔者发现的下列表现,应引起信访人注意:

 

 

发牢骚。无论是写信还是当面来访反映,抱怨多,牢骚多,看(听)半天,没明白信访人上访要达到什么目的,只知道他遇到了不公平的事情。是就想发发牢骚还是想要求什么?不明了。

 

 

有的反映问题有一定道理,但属不规范上访,行为过激,非常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乱找人反映问题,动辄越级上访,或找领导,甚至非正常访。熟不知,国家规定,对行为过激的信访行为,先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其行为,然后再考虑解决其合法权益。这样对反映合理要求的信访人就得不偿失了。所以要注意按程序文明上访反映问题。

 

 

要求过高。工作中上访人要求过高,因达不到目的,拒不息访者有之。笔者以为,这样的人不会上访。要知道信访部门是依政策办事,也就是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对有政策的坚决落到实处。对边缘性问题,协调督办,同时考虑到同地区同类问题的标准,考虑其它群众的感受等多方面因素。也就是说,超出政策规定的均属过高要求,信访部门无法办理。

 

 

思想有偏差。有的信访人家庭困难,政府给些补助,认为是他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结果。其实不是,要知道,信访部门是代表政府处理问题的,对于上访人家庭生活困难者,政府会酌情给予一定的救济,帮助其改善生活,这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决不是你上访不止得来的结果。一些上访人存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是不对的,就信访部门来讲,我们工作的每一步骤都是有要求的,该解决的通过写信的方式一样能解决,并且我们信访部门建立了处理群众来信的“绿色通道”,大量的信访问题通过写信的方式得以解决,深受群众欢迎。我们鼓励信访人通过写信的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说话不诚实。接待时,我还发现有的上访者不诚实,对自己有用的说,无利的不说。一会就自己不清楚,一会又说知道的很多。这就明显地引发接待人员的反感。对于一个不讲诚信的信访人,接待人员是不会积极为你出谋划策的。所以信访人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以对自己负责,这也是尊重我们信访接待员的工作。

 

 

对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问题,不走诉讼渠道,坚持走信访渠道。这也是不明智的。条例明确规定,对能走司法渠道的问题,信访渠道不受理。再者信访手段是在协调基础上推进问题解决的。司法渠道是公正的法律渠道,其解决问题更具有权威性,对相对人有极强的约束力,对问题的尽快落实到位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所以,信访人对能够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走诉讼渠道,不可“有病乱投医”,耽误自己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