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雨事件结局:少年“大佬”牵进命案获刑3年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3:20:46
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竟是14岁少年
少年“大佬”牵进命案获刑3年半
来源: 西安晚报20110913

命案现场位于乐昌闹市区,在当地引发了较大影响。

熟悉林小森的人对于其成为“森高社”的大哥感到难以置信,因为“他还是个孩子”。
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为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韶关中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
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时年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驾驭成员去追杀他人并置对方于死地的?
14岁少年被控聚众斗殴
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此次庭审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下称“乐昌五中”)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时年,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人,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警方打击。)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林小森提议先下手为强,之后带领三十余人,分成两组寻找“林仔”方面的人。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岁的第三被告温峰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缓刑。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不过他终究没能逃脱刑责。在警方起诉意见书和检方起诉书中,他分列首位和次席。公、检机关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逃其咎。
一次改变命运的聚会
当地警方人士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部分受访学生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只是帮他搬家。林母承认,当日确实让儿子找了一些同学来家里帮忙搬东西,她并未发现孩子们开过什么会。
记者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
在日后的庭审中,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非法组织“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认加入了“森高社”QQ群,当初是贪图好玩才加入的。“森高社”是一个QQ群的说法,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
法院: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需有法定监护人在场。但多名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他们的孩子被带走时,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长事后赶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讯问。
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在庭审中,曾有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乐昌市五中及老师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公安机关对林小森等人进行问话时,老师曾到场。但因为被问话的学生较多,老师无法一直在场完整地听取每一次讯问,只是看过问话笔录后签名。律师因此提出: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在谈到此事时认为,“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本案中未成年人均使用化名) 文/图 据《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