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营案例分析:高人:再谈药家鑫命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9:10:18
  高人:再谈药家鑫命案作者:高人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4-26     鉴于药家鑫命案的判决,引发出“民意干预司法”的质疑,故有必要“再谈”。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判决词中之“不属于激情杀人”和“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两语,给药家鑫的两条求生之路贴上了封条——判决可视为定谳,二审当不会大变。

  但是不知何以仅赔偿不足5万元,莫非是法律有“偿命不偿钱”之规定?抑或为二审留下伏笔——即药家以高额赔偿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换取药犯减刑为死缓?

  姑且存疑,希望是后者——因为他还年轻。

  但众多网民却力挺死者张妙丈夫王辉的“不要钱”而坚持案犯“必须死”,并表示解囊相助,估计所得不菲,或许使得谅解不果。

  虽说一审判死不出人们所料,但是,这并非是唯一的结果,因为,判个“死缓”于情于法未为不可。

  值得反思的是,事情何以闹到如此地步?

  首先,自己的孩子犯下弥天大罪,作为家长,无论如何都该立刻登门道歉,负荆请罪,表示赔偿,这是起码的礼数和态度。匪夷所思的是,药家父母竟然无所表示,个中或许有着诸多理由和难言之隐,但无论如何,都不该放弃求得受害人家属原谅的机会,使得被害人家属断了放药犯一马的念头,也激起了公众的义愤。

  在道歉这一点上,李刚的“表现”并不是“表演”,其真诚我不怀疑。

  其次,法庭找来数百名并非“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而是案犯同校学生旁听,并向他(她)们征求量刑意见——此举明显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即便说不上是“绑架民意”,但也脱不了“选择民意”乃至“操纵民意”的干系,难怪引起社会非议。

  三是,不同媒体关于药家鑫的介绍各取所需,耐人寻味——凤凰卫视披露称,药考上音乐学院后,将其外祖父奖励的万元,用来整容(拉双眼皮、修整嘴角)和更换手机,其夏日长袖罩身以防皮肤被晒,为保持身材竟将食物过嘴后再吐出(?),其从小喜爱钢琴,如今兼做钢琴家教,并有女友等等,可作为央视说他品学优良,深感压力、时时觉得无聊、甚至有自杀念头的补充,使我们得以了解其家庭、性格、心理和成长的另面。

  四是,其学姐“我要是他,我也捅”的帮腔,理由竟是谁让“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与药家鑫对农民的偏见如出一辙,更是犯了众怒。

  五是,律师作为药犯的辩护人,其“激情杀人”和“有自首情节”之说无可厚非,但犯罪学家对杀人行为的轻描淡写,或是说话随便,不是主观故意,但客观上确有开脱之嫌,令人反感。

  上述做法,都是在“帮倒忙”,所以我在《废除死刑,国情不宜》一文中就说,“面对无端被残杀的爱妻,永远失去母爱的稚子,不见药犯父母登门道歉,却只见为其缓颊的一系列表演——或许正是迫使王辉铁下心来,做出药犯‘必须死’的选择,而偏袒药犯的机关算尽,或许反算了他的性命,二审被判个斩立决,送上奈何桥黄泉路。”

  综上所述,倘若说该案的判决存在“民意干预”,那也是事出有因,怨不得平民百姓。

  其实,与其说是“民意干预”,不如说是“敬畏民意”更确切。

  该案虽说是典型的刑事案件,但与李庄案一样,也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政治事件。因为,有杭州富二代、河北官二代开车撞死人命在前,对药家鑫的开恩,虽说不至引发突尼斯那样的动乱,但起码会积累社会的不满,不利于维稳。

  所谓“政治”,也是对“政局”的“控制”。当前的中国,矛盾丛集并尖锐对立,群体事件彼伏此起,并且愈演愈烈,构成了药案审判的政治背景;更何况,药的杀人,诚如判决所说,“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他死刑绝不为过,政府犯不上为他引火烧身。

  总而言之,药犯被判死刑,与“民意干预”无关——在中国,民意干预权力,那是天方夜谭。

  我只是希望王辉大发慈悲,宽恕药家鑫,免他一死——他的悔恨不失诚恳,他在看守所元宵节联欢会上的忘情高歌,说明他还是个大孩子。

  我认为王辉应该得到高额赔偿,这是他,他的儿子,以及张妙的父母理所应得,外人无权说三道四,浑说他“舍命不舍财”云云。

  以上所说,只是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有限情况有感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