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字体下载大全:一桩乡村普通的凶杀案--松仔岭事件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30:30

“松仔岭事件”始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县发生了一件大案——“松仔岭事件”。事件起源于一桩乡村普通的凶杀案件,后来逐渐演变为全国闻名的政治案件,牵涉颇广。

    “松仔岭事件”虽然闻之者众,但是个中情节却不甚了了。“松仔岭事件”的司法档案完整保存在广东省恩平县人民法院。本文乃笔者在仔细阅读司法档案的基础上,参考大量的文史资料,并访问相关的知情者,对“松仔岭事件”做出完整的描述。

 

一、案件的司法过程

 

1.案发

    1949年10月,解放后的恩平县在接管旧政府机关的基础上,建立了新国家机关。其中,郑鼎诺担任县长,并兼任恩平县人民法院院长。

    1950年8月27日,恩平县第三区区村乡蟠龙村发生了该县解放后第一桩凶杀案。村民冯群忠被杀并悬尸在村外山上的松树。

    恩平县人民法院接到报案后,当时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吴朗当即遣派调查人员前往蟠龙村调查和验尸。

据死者之妻梁新女称,冯群忠在晚上晚约七时许外出喝凉茶和买糖,直到夜深未归家,早上经人发现,已悬尸野外。

    法院调查人员经过两天调查,认为梁新女嫌疑最大,极有可能是一桩通奸杀夫案。因此梁新女于9月1日被逮捕至恩平县人民法院。期间,法院没有查出梁新女杀夫的可能,遂于9月8日将其释放。至此,恩平县解放后第一宗凶杀案件,仍然悬而未决。

 

2.侦查

    1950年9月28日,时任县长兼法院院长的郑鼎诺指示恩平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公安局侦查。

    是时,恩平县公安局局长由广东吴川人冯汉英担任。郑徐任秘书股长。调查股有吴崇炯股长,还有调查员郑畅、梁雅操和吴锦波。自新所(即看守所)由吴月平担任所长。

1950年11月中旬,因为调查员郑畅的女儿嫁在蟠龙村,希望靠此关系收集证据材料,所以局长冯汉英责令郑畅侦查此案。

    郑畅在调查时,首先接触到蟠龙村的冯瑞麟。冯瑞麟,37岁,绰号“高佬麟”,在解放前担任过5年保长,解放后,被推举为蟠龙村农会副会长,村中事务多由他处理。

    蟠龙村民在案发后捐献“花红”50万元人民券(约等于现在50元人民币)悬赏缉凶。其中,有一半钱由死者家属支付。冯瑞麟捐了5万元,冯基洽捐了1万元。冯基洽一直担任村中财务管理角色。

    冯瑞麟认为冯群忠被杀必定是松仔岭村人所为,因为松仔岭村与蟠龙村隔山相邻,两村经常因争山地和风水问题发生纠纷。1947年蟠龙村与松仔岭村发生械斗。原因是蟠龙村在开垦土地时将何姓祖坟掘毁。其中,松仔岭村何荣家的祖坟也在被毁之列。

    解放后恩平县政府大力提倡开荒。1950年6月,松仔岭村行政村长何兆廷,组织何兆祯、许仲、许才、何悦富、何锦焕等人成立生产小组。1950年8月15日,经区村乡政府批准,何荣连同儿子何泮,组织村民前往蟠龙村对面的案山开荒。何兆廷的生产小组也参与其中。

    蟠龙村村民认为松仔岭村在案山开荒,破坏了蟠龙村的风水。蟠龙村农会副会长冯瑞麟纠合村民在案山与松仔岭村人械斗。事后,何荣一方极为不满,曾扬言要杀死蟠龙村人作为报复。

    1950年8月26日冯群忠被杀,离械斗十日左右。因此松仔岭村人的犯罪嫌疑颇大。

    其次,郑畅也向圣堂墟派出所公安助理员梁炳听取意见。松仔岭村和蟠龙村均在派出所辖区。据梁炳的说法,死者冯群忠被松仔岭村人杀害的可能性极大。

    1950年11月21日,冯汉英局长与调查员梁雅操坐公车下到三区,听取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梁炳引领见到了区长顾江。顾江,30出头,广东南海人,解放前在恩平当中学教员,1949年参加恩平县解放起义,解放后被任命为第三区区长。

    区长顾江对此案显得不大热心,他说:“死者是地主。并且,即使说松仔岭村民杀人,现在材料也不明确。”

    据冯瑞麟向冯汉英汇报,杀害冯群忠的凶手,最可疑的是松仔岭村的七个人:何荣、何兆廷、何兆祯、何泮、何锦焕、许才和许仲。12月21日,经县长郑鼎诺批准,冯汉英命令梁炳先行逮捕何荣、何泮和何锦焕三人归案。经过三次的审讯,何荣等三人均说自己均无涉案。

    1951年1月份,公安人员经多方打听,松仔岭的“看鸭佬”何炎胜有可能知悉案情。何炎胜,68岁,家贫,无妻无子无屋。何新和是他远房晚辈宗族,家境宽裕,是松仔岭村的头面人物,对他长期接济。作为一种交换,他替其看管鸭子。

    1950年底在松仔岭村开展清匪斗霸运动中,何兆廷等贫农控诉何新和为地主恶霸,将其批斗,直到1951年1月3日才释放。

    冯瑞麟设法通过何新和接触并允诺何炎胜,如果他愿意作证,那么蟠龙村募集的“花红”就归其所有。之后,管理财务的冯基洽将15万元交给何炎胜。

    1951年1月24日,在冯瑞麟的带引下,何炎胜向公安调查人员作证,1950年8月26日夜晚,何兆廷、何兆祯、何泮、许才、许仲五人抬着一个尸体经过他的鸭寮,并听到他们的谈话。第二天听说蟠龙村有人被杀,何炎胜遂知道昨夜看到的死者正是冯群忠。

    冯汉英于翌天晚上到何炎胜的“鸭寮”勘察地形。勘察的结果使他相信何炎胜所言非虚。

    1951年2月10日,冯汉英经过郑鼎诺批准,逮捕何兆廷、何兆祯、许才和许仲四人。

 

3.审讯

    整个审讯由冯汉英布署的,由于调查股长吴崇炯外出江门开会,审讯工作暂由郑畅负责。

在逮捕的当晚,许才、许仲是审讯的突破口。当晚深夜十一点时分,自新所所长吴月平突然打来电话,许才在监仓内遭群犯殴打承认杀人事实。许才供称,因何锦焕与死者冯群忠之妻梁新女有奸情,何兆廷也想与其发生奸情,遂于一晚上带领许才、许仲、何锦焕、何兆祯、何悦富前往蟠龙村,在家中被死者撞见,遂顿杀之,并悬尸野外树上。

    依许才的供述,本案尚漏两个关键案犯,一个是何悦富,另一个是死者之妻梁新女。两人于2月12日被逮捕归案。

    梁新女被反复讯问,均极力否认杀夫。许才的供词也存在令人疑惑的地方,如果何兆廷等六人在死者家中行凶,为什么没有被蟠龙村人没现?梁新女何时与何锦焕等人相识并至发生奸情,难道村民们从未察觉蛛丝马迹?

    梁雅操向冯汉英建议,可以利用监仓犯人殴打案犯取证。许才因可能撒谎,再次被犯人“修理”。翌日,许才供认,“杀人是真的,而诬陷死者之妻的事情,是何兆廷有计划地布置我们要这么说的”。实情是因何荣、何兆廷与蟠龙村人争开荒地而发生争执,便怀恨在心。何荣给钱何兆廷,要求他杀蟠龙村人报仇。待至有一晚,何兆廷见到冯群忠在西头市买东西,便召集许才、许仲、何兆祯、何悦富、何锦焕等共六个人,杀死冯群忠并悬尸松树上。

    从许才打开缺口,何兆廷、何兆祯、何锦焕、何悦富和何荣陆续受审,承认上述事实。并在行凶之后,加祸于死者之妻梁新女。何泮没有参加,但知情不报,视为同案犯处理。

    何炎胜的证言与此有相当的出入。据何炎胜称,是何兆廷、何兆祯、何泮、许才和许仲五人凶的,未涉及何锦焕和何悦富。不料,案件的发展却爆出何荣、何兆廷等八人的共同谋杀,在行凶现场是六个人。

    公安局在四个月内侦破恩平县解放后第一桩凶手案。依县长郑鼎诺的意见,1951年3月4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院审判。

 

4.审判

    恩平县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由副院长吴朗主持。其次,协助管理法院全面工作的是郑汉屏,他曾当过伪乡长,1949年参加共产党游击队,遂进入法院工作。

    主审此案的是刚进来法院工作第二天的吴万乐。55岁的吴万乐是郑汉屏的同乡,年轻时在乡里教书,县长郑鼎诺曾是他的学生。后来在国民党政权下的法院当过长时间的法官。解放后,经人介绍进入法院工作。

    1951年3月22日,吴万乐与吴朗、郑汉屏组成合议庭,审理何荣、何兆廷等八人谋杀冯群忠一案。在提审时,许仲、许才、何锦焕、何悦富的认供与在公安局的认供吻合。何荣、何兆廷、何兆祯、何泮反供。但经过当堂对证,八人依旧录得一致口径。

    3月22日,吴万乐在吴朗和郑汉屏的指示下拟就判决:何荣、何兆廷、何兆祯共同杀人,各处死刑。许仲共同杀人,减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许才、何悦富、何锦焕共同杀人,减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何泮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判决书未送达之前,副院长吴朗以配合情势为由,要将何荣、何兆祯、何兆廷三人先执行枪决。经请示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中分院同意,1951年4月22日,恩平县人民法院何荣、何兆廷、何兆祯三人枪决,执行死刑。

    此程序违反了当时的法律程序。依当时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经三级法院核准,死刑才得执行。法院分为五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区分院,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专署分院,基层法院。因此,恩平县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先经过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中分院的审查,再移送广东省人民法院复核,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区分院核准。并且,吴朗向粤中法院打报告请求复核死刑时,未经法院正院长郑鼎诺的签名同意。

 

5.余波

    1951年4月24日,何荣等三人被执行枪决后的两天,冯瑞麟被解除了蟠龙村农会副会长职务,因为他是地主成分,并且在土改运动中不开展斗霸运动。4月30日冯瑞麟被区村乡政府以“退租退押”理由扣留。5月4日,突然传来冯瑞麟在乡政府内上吊自杀的消息。经法院和公安局人员检验尸体后,共同断定冯瑞麟“委实自缢致亡”。

    另外,1951年底,在恩平县的司法机关内展开“清理旧基层”运动。公安局的郑徐、郑畅、梁雅操和梁炳四人均受到处理。

    郑畅被调查出来,在解放前曾提任过伪乡长,因此被清除出公安局。梁雅操在解放前曾在国民党政府工作,有叛徒之嫌疑,被送往粤西区公安局学习班检讨学习。郑徐因父亲是美国华侨以及将儿子送出美国,加上在镇反期间曾释放相熟的恶霸,被判刑送监。梁炳虽然参加过游击队,但他在圣堂派出所期间,经常与地主称兄道弟,并且与地主合股做生意,1951年12月17日被扣留。

 

二、案件的政治运作

 

1.转折

    1952年广东省在华南分局第四书记陶铸的主持下,正如火如荼地开展激进的土地改革运动。恩平县概莫能外。

    1952年4月中旬,由陶铸书记主持,粤中地委和粤西区党委在江门召开“江门土改整队会议”。会议主题是反右倾,动员干部揭发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在会上,恩平县第三区区长顾江开展自我批评,交代自己犯了严重的贪污行为,紧接着又话锋一转,把去年的松仔岭凶杀案重新抛出来。顾江说,土改在二个乡中遇到很大阻力不能进行下去,特别是松仔岭村的农民发动不起来,其原因是凶杀案处理不当,“与对何兆廷等人判刑过重有关”。他说这是“立场问题”。

    陶铸听完顾江的发言勃然大怒,认为这是一起有意识杀害农民的案件。他下令释放被关押的许仲、许才、何锦焕、何悦富和何泮等五名犯人。其次,他认为松仔岭农民被杀被关,是办案人员特别是县长郑鼎诺的“立场问题”。由于郑鼎诺没有参加会议,4月28日他被通知立即赶到江门参加会议。

     4月29日,会议最后一天。陶铸书记在会上总结了土改运动的情况。他指出在当前土改运动的阶级斗争中,必须放手发动农民深入对地主阶级和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其中谈及恩平县的情况,他说,“在粤中各县、特别象恩平那样的县,长期的存在组织不纯,包庇地主压制农民斗争,恩平甚至发生帮助地主阶级杀害农民的事件”,必须给予严厉的镇压。

    会议结束之际,恩平县长郑鼎诺因严重丧失阶级立场,被开除其党籍外,立即被软禁,不准回恩平,理由是防止影响对凶杀案的调查。

    会议刚结束,陶铸派遣华南分局社会部副部长田星云成立工作小组,调查恩平松仔岭村凶杀案的真相,为蒙冤的农民兄弟平反。

 

2.重查

    1952年5月3日,田星云部长带队下来江门,立即命令恩平县法院副院长吴朗、公安局长冯汉英,携带案卷以及带同许仲、许才、何锦焕、何悦富和何泮五人来江门汇报。虽然许仲在田部长面前仍然承认杀人事实,但是许仲等五人还是被释放归家。相反,吴朗和冯汉英当天即时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和郑鼎诺一起被拘留在江门。

    调查小组早在5月4日下到恩平县调查。首先,审查法院和公安机关涉案人员,包括监犯在内。其次,审查区村乡涉案人员。

   5月4日这一天,恩平县公安局的吴崇炯、吴月平、梁炳、吴锦波、梁雅操等以及法院的吴万乐、郑汉屏,均被扣押审查。

    经多次审讯,吴崇炯、吴月平、梁炳、吴锦波、梁雅操均声称对于案件所知不多,但在审讯过程中曾使用暴力,并且利用犯人殴打案犯取供。

    其中,早在1951年12月17日因串通地主合伙做生意而被关押的梁炳,此次被当作松仔岭凶杀案关键人物受审,从5月4日至10日,共被审讯八次,但查无结果。

    涉案的还有郑徐,因已在监狱服役,故无需调查。离开恩平县公安局的郑畅在佛山被逮捕归案,期间没有受到审问,只是一直被关押。

    法院的涉案人员郑汉屏和吴万乐也被逮捕。郑汉屏参与案件却不是主审,因此他没有多少案情可言,然而他在解放前曾当过伪乡长,这些旧社会经历成了他的罪证。吴万乐在审查中写下长长的反省书,交代自己办案时所犯的错误:明知吴朗、郑汉屏剥夺何荣、何兆廷、何兆祯三人上诉权,先予执行死刑,违反了程序,却不敢提出意见。

    调查小组对恩平县公安局和法院两个部门涉案人员审查完毕,认为公安局侦查靠刑讯逼供,法院枉法裁判,已无可置疑了。

     然而,凶杀案依然存在,必须找出真正的凶手,才可以洗刷何荣、何兆廷等八人的冤情。调查小组把寻找“真凶”的任务放在第三区区村乡的调查当中来。调查结果的确是出乎人意料之外。

     第一个被调查的是死者妻子梁新女。据梁新女在案发时向法院作供,说冯群忠是晚上七时左右外出买糖水时被害的。5月6日梁新女却供述,死者冯群忠是晚上十二时出村外上厕所大便,直至早晨未归。至于她原来的诳称,是“高佬麟教我,说晚上买糖水就好了,免至难为自己村,假若讲大便,就使到本村受难。”如果梁新女现在所说真实,那么原审事实有误,乃不驳自明。

     调查小组断定梁新女伙同他人谋杀亲夫,那个人或许就是冯瑞麟,可惜冯瑞麟已死无对证。然而,另有证据推翻调查小组的推测。5月9日土改工作队在蟠龙村召开村民大会,收集了二点情报向调查小组汇报:一,发现死者冯群忠时,确是冯瑞麟和冯基洽教唆梁新女说,“你不应该说是晚上十二点钟出去大便,应该说是七点钟到西头市买糖水才行,才好讲是松仔岭人杀死的”。二,冯群忠被杀的晚上,冯瑞麟与几名二流子在蟠龙村的左边山林里一个寮里抽大烟,有二、三个二流子可以证实。

     第二个被调查的关键人物是证人何炎胜。5月9日何炎胜受到审讯。调查小组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据何炎胜交代,他根本不清楚凶手是谁,是何新和三番四次要求他指证何兆廷、何兆祯、许仲、许才和何泮五人。何新和曾威胁他说,你是地主狗腿子,如果不出来指证的话,将来肯定会被斗死。后来又答应给钱给粮食,于是他答应当证人。通过何新和,何炎胜与冯瑞麟、冯基洽接头,也曾与冯瑞麟、冯基洽和冯赐球在圣堂吃过饭,拿过钱。

    原来,何新和因划为地主成分被何兆廷等批斗,所以他值此打击何兆廷。恰好遇到冯瑞麟在寻找目击证人,他遂叫何炎胜出来指证何兆廷等人。

    依何炎胜的供述,此事由何新和在幕后操纵,与蟠龙村地主冯瑞麟沆瀣一气,陷害何兆廷等农民。

    5月4日至12日这八天,田星去部长带领的调查小组在恩平县调查完毕,自认为已掌握全盘事实,遂归队回到江门。下一阶段,审讯吴朗和冯汉英成为调查的最后环节。

    5月12日至16日,吴朗和冯汉英受审。两人承认办案有错误,却没有“立场问题”。至于同样被扣留在江门的原恩平县长郑鼎诺,据其回忆,“田星云从无向我作过调查,也无人对我作过审讯”。

 

3.翻案

     1952年5月17日,田星云部长向华南分局以及粤西区党委提交一份《松仔岭事件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开首即给事件下定义。恩平县松仔岭事件是不法地主、恶霸串通打入机关中的坏分子,勾结干部,有计划的杀害农民、积极分子和干部,破坏当时的清匪反霸运动、镇压农民翻身的事件。

    调查报告第二部分指称,蟠龙村地主冯群忠被谋杀的凶手,正是蟠龙村大恶霸冯瑞麟和死者之妻梁新女合谋杀害的。冯瑞麟已于去年四月间在乡政府扣押时畏罪自杀,事实完全证明谋杀案与何兆廷等人根本无关。

    调查报告第三部分,详细叙述“不法地主和恶霸串通打入机关内的坏分子勾结干部借刀杀人,诬陷农民和村干部,破坏清匪反霸运动的真实情况”。第一,蟠龙村、松仔岭不法地主和恶霸互相勾结借刀杀人的阴谋活动。即冯瑞麟与何新和等互相勾结,收买证人何炎胜,陷害何兆廷等人。第二,恩平公安局内坏分子非法捕人,严刑逼供的罪恶事实。审讯时,冯汉英亲自主持,郑畅、梁雅操、吴崇炯、吴月平等人不分昼夜,采取了指供诱供、严刑逼供、诱人“行贿”、伪造口供等一整套的恶劣做法,甚至动员监狱犯人殴打逼供。第三,吴朗等违法判决,蓄意杀人,维护地主利益。

 

三、主体的政治命运

 

1.地主恶霸的命运

    依照《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首先要“对陷害农民、积极分子和村干部的大恶霸、主凶,应予逮捕,逃犯应予通缉”。

    因此,5月19日至26日恩平县第三区土改法庭对松仔岭村恶霸何新和,蟠龙村地主冯基洽、冯赐球进行审判。受审名单原本有冯瑞麟的名字,被划入恶霸之列,可惜他已在一年前死亡,倒省了不少麻烦。

    松仔岭村恶霸何新和想打倒何兆廷,故收买何炎胜作假证,导致农民兄弟被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冯基洽因掌管蟠龙村的财务,曾支付缉凶花红给何炎胜,被判处无期徒刑。冯赐球(又名冯明拱)因与证人何炎胜吃过饭,并且在席间说过“你死后送你一副好棺材”,被定性为恶霸,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与何新和同一命运的还有原恩平县公安局三区派出所的公安助理员梁炳。1951年年中,在清理旧基层运动中,梁炳因串同地主做生意而被捕。现在则因是松仔岭事件的主犯而被枪决。

 

2.“凶手”的命运

    《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认定冯群忠死于其妻梁新女和奸夫冯瑞麟之手。然而在报告出台之前,梁新女从未承认自己杀夫。

    调查小组将错就错,指示土改工作队和土改法庭,要做好梁新女的工作,务必让她承认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

    死者冯群忠一家被定为地主成分,梁新女及其子女的生活举步维艰。1952年6月3日,调查小组、土改工作队和土改法庭在蟠龙村举行批斗地主的群众动员大会。主要的批斗对象正是梁新女。

    土改工作队动员梁新女承认与冯麟瑞通奸,共同谋杀丈夫冯群忠,并承诺如果她承认此事,可将责任推在已经死亡的冯瑞麟身上,还可以返还房屋和田地给她。梁新女遂在批斗会上承认与冯瑞麟通奸杀夫。问话完毕,梁新女被允许回家。

    次日,梁新女以杀人罪名被逮捕至恩平县人民法院。梁新女觉得受到愚弄,此后多次受审,她完全否认杀夫的事实。一直被关押至1953年10月9日,梁新女和冯瑞麟被立案审判,案由是共同杀人引起松仔岭事件。恩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冯麟串同奸妇梁新女实施杀害冯群忠,故意歪曲事实,诬告杀害农民,造成松仔岭效果,其虽已自杀,应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梁新女串同奸夫冯麟实施杀死亲夫,造成松仔岭事件发生,处有期徒刑八年。梁新女在恩平县监狱服刑,1961年刑满释放,1968年病死家中。

 

3.机关坏分子和干部的命运

    《松仔岭事件调查  报告》的处理意见也落到郑鼎诺、冯汉英、吴朗身上。

    郑鼎诺、冯汉英、吴朗三人被关押在江门地委。冯汉英和吴朗两人受到审讯,而郑鼎诺既没受到审讯,也没受到问话。直到1952年6月6日,三人才得知要被押回恩平县,参加群众公审大会。其中,冯汉英和吴朗将要判处死刑,郑鼎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田星云在《松仔岭事件调查报告》中,原来曾建议判处郑鼎诺死刑。经当时担任粤中区党委常委兼秘书长吴有恒的力保,减至五年有期徒刑。

    恩平县委领导为了配合“公审和宣判郑鼎诺、冯汉英、吴朗勾结地主恶霸杀害农民群众大会”,决定从6月4日至10日为“清算郑鼎诺为首的地主恶霸集团罪恶宣传周”。

    为了扩大声势,也为了给事件划上一个阶段性总结,1952年7月21日《南方日报》以头版头条版面,刊登田星云的《松仔岭调查报告》和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中分院对判处冯汉英、吴朗死刑立即执行、郑鼎诺有期徒刑5年的《布告》。此后连续一周,《南方日报》刊登有关“恩平松仔岭事件”一系列材料和文章。

    随后,《人民日报》、《新华月刊》等国家一级报刊也作了摘要转载,华南人民出版社还专门编了一本《松仔岭事件》的小册子。一时间,“恩平松仔岭事件”便成为轰动全省,远播全国的特大政治事件。

    恩平县公安局原来侦查过松仔岭凶杀案的涉案人员,除冯汉英已被枪决外,其他人受到不同的处理。吴崇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吴月平“不是主要犯而罪恶不大,合意群众意见释放”,同意回家生产。原公安局秘书长郑徐早已因释放地主恶霸被判刑,在松仔岭一案中没有再次处理。梁雅操继续在学习班改造。吴锦波1952年底释放回家生产。郑畅在195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旋即递解至内蒙古服刑。

    恩平县人民法院办理松仔岭凶杀案的三个人受到处理,除吴朗执行枪决外,郑汉屏因松仔岭案件被捕,却主要以恶霸地主的罪名被执行枪决。吴万乐获刑十年,被剥夺上诉权,立即解押劳改场服刑,1960年病殁。

 

四、没有结局的结局

    郑鼎诺1956年出狱,他认为《松仔岭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1957年1月向上级申诉。

    1957年3月到7月间,广东省委组成“恩平松仔岭事件复查工作组”进行复查,写出《恩平“松仔岭事件”的复查报告》,维持了田星云的调查报告的处理。

    郑鼎诺因申诉被视为右派,以“翻案”之名被科以劳动教养四年的处罚。 1961年冬,郑鼎诺服刑期满。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郑鼎诺又被打成右派,下放农场劳动。

    1979年8月,距松仔岭凶杀案发生已有29年,郑鼎诺再次提起对案件的申诉,请求对“松仔岭事件”再予复查。

    1980年3月,广东省委组成联合复议小组,复查“松仔岭事件”,完成《关于恩平“松仔岭事件”的复议报告》。恩平县人民法院对松仔岭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实行再审,依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

    第一,何兆廷等八个农民不是杀死冯群忠的凶手,给予平反是应当的。 

    第二,“认定冯瑞麟与梁新女通奸合谋杀害冯群忠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

    第三,冯汉英、吴朗等人在侦破和审理冯群忠被杀案中,错杀错判何兆廷等八个农民,属于工作上和执行政策上的错误,而不是政治错误。

    第四,撤销冯基洽、冯赐球两人的原判。冯瑞麟、何新和两人,串通一起收买假证人何炎胜,诬陷何兆廷等人,后果严重,原判死刑,应予维持。

    第五,吴崇炯、吴月平、郑畅、梁炳、吴锦波、吴万乐,撤销原判,对工作中所犯错误不再另行处分。郑汉屏,维持判处死刑的原判,因为他担任伪乡长期间,曾经杀害农民。

    松仔岭事件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复议报告认为,杀害冯群忠的凶手,既不是何兆廷、何荣、何兆祯、何锦焕、何悦富、何泮、许仲和许行等八人,又不是冯瑞麟和梁新女,那么,凶手到底是谁?

对于这个凶手之谜,广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法委员的《审查意见》认为“应由政法部门组织力量,继续调查了解,力争侦破”。

    冯群忠之死,至今仍是一个谜。恩平县解放后第一宗凶杀案件,终于成为一桩没有凶手的悬案。

 

 

  参考文献:

【1】恩平县人民法院第570号刑事案卷.

【2】恩平县人民法院第571号刑事案卷.

【3】恩平县人民法院第572号刑事案卷.

【4】恩平县人民法院第573号刑事案卷.

【5】恩平县人民法院第574号刑事案卷.

【6】恩平县人民法院第575号刑事案卷.

【7】恩平县人民法院第576号刑事案卷.

【8】恩平县人民法院第2786号刑事案卷.

【9】恩平县人民法院第2787号刑事案卷.

【10】恩平县人民法院第2788号刑事案卷.

【11】郑鼎诺.恩平解放初三年.恩平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1993.

【12】恩平解放初三年评论集(第二卷).广东省恩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编印,1995.

【13】恩平解放初三年评论集(续编).广东省恩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编印,1998.

【14】牧惠主编.松仔岭事件真相.广东省恩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编印,2002.

【15】恩平县土改资料汇编.广东省恩平县土地改革委员会编,1952.

【16】恩平市人民法院法院志编辑组编.恩平法院志.1999.

【17】恩平三英杰:冯燊、禤全光、吴有恒事略. 中共恩平市委宣传部编,1997.

【18】恩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恩平县志.方志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