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本土童装品牌:刘阳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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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贪污案

作者:吴咏梅  发布时间:2007-04-10 10:57:59


 

[案号]:2006年沈中刑二初字第11号

[主审法官]:金玉芹

[案情]

被告人刘阳于1994年至2004年在任沈阳市八建房屋开发公司副经理、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沈阳市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沈阳市八建房屋开发公司开发歧山路小区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隐匿房产、编造虚假亏损结算报告、制作虚假承包协议等手段,将该公司开发的歧山小区的19套商品房(价值人民币6 199 950元)、一套门市房(价值人民币365 500元)、两个车库(价值人民币16万元)及商品房销售款人民币8 074 570元据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14 800 020元。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奥迪牌轿车一辆、26处房产、人民币343 277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 834 786元。 

审判:

[判决认为]

被告人刘阳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匿房产、伪造承包协议、制作虚假结算报告等手段,非法占有企业房产、房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阳犯贪污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阳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处以极刑,但鉴于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刘阳贪污犯罪所得的全部房产及部分赃款、赃物,其余赃款大部分被其投入由其个人承包的于洪苗圃项目中,且该项目的所有权争议及赔偿问题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有追缴返还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刘阳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推荐理由及指导意义]

该案经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一,本案是一起较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刘阳并不是采取通常的直接手段侵占公共财物,而是利用负责开发住宅小区的职务便利和单位管理混乱的机会,采取隐匿房产、伪造承包协议、制作虚假结算报告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房产和售房款,犯罪手段十分隐蔽,较易混淆为普通的承包纠纷,这是本案审判过程中的难点之一。

第二,本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辩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通知证人当庭作证的申请,先后三次开庭,并通知李建会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公正的审判程序为迅速查清本案事实、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证了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的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

第三,本案在事实认定部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裁判原则。合议庭成员庭后,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阳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对案件认真评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犯罪部分中的六处房产,严格适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分别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上达到了统一。

第四,本案在诉讼文书制作方面也颇具新意。本案的判决书的事实叙述部分既有对被告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具体数额、追赃情况等整体事实的总论性概述,也有对具体犯罪事实的分项性描述,是一篇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的优秀法律文书,此种文书书写格式值得借鉴。

编者注:此案入选我院2006年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