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服装网站网址:抢劫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4:16:07

抢劫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作者:黄国东  发布时间:2010-09-30 09:28:49


 

    编者按: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法院党组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重点、三个至上、四个提高”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本刊从本期起开设“对下指导”专栏,陆续刊登市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办案心得等具有指导性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借鉴。

问题与建议

   【案情】

    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张贺均系电脑玩家。2008年10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张贺伙同杨明旭(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榆林街飞室网吧,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杨明旭对正在此处上网的被害人王晓东(网名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王晓东按被告人的要求转出价值人民币100元的QQ币100个及游戏币1100余万和其他游戏装备。四被告人将游戏币平分。被告人王春明又单独将被害人王晓东强行拽至网吧外野地,用砖头及语言威胁从被害人王晓东处抢走人民币200元(自己将赃款已挥霍)。经辽宁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晓东面部擦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又与被害人王晓东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晓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元。

    【审判】

    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张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将被害人王晓东打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张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明、王鑫、赵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王晓东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案发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及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赵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评析】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Q币和游戏币、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游戏产业是近几年爆炸式崛起的一门新兴产业,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在社会财产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刑法》及其相关解释明显滞后,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加上估价部门目前还停留在对实物估价的水平,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部门对此类财产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认定,无法对虚拟物品进行估价,所以对于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问题,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主要的争议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虚拟人物虽能为玩家实际控制使用,但网络游戏的程序存于营运商的电脑服务器中,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网络设置和电磁记录,是虚拟出来的非实际物品,现行法律并未将这种虚拟物品规定为财物,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而且同时,法定估价部门无法对装备价值做出估价,即没有法定的价值认定,从而无法认定犯罪数额。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种情况下,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将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物品认定为财产,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将损害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Q币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是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虽然现有评估机制、方法技术存在缺陷,无法由法定估价部门对虚拟财产进行估价,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拟财产客观价值的存在,但只要能有真实、客观、有效的价值证明,并且有相关计算方法、公式和其他玩家的交易记录相印证,虚拟财产的价值一样可以认定,从而使犯罪数额得以确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Q币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害的是双重犯罪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在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抢劫的是游戏Q币,这是一种网络游戏中虚拟出来的货币,因此游戏Q币是否可以构成抢劫罪中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1.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的概念

   《辞海》对“财产”定义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由此可知财产是具有价值可以为人们管理、支配、控制和利用的东西。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部分,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第92条规定,私人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用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其中,对《刑法》第92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其他财产”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包括电力、天然气、电信号码等在内的无形财物。虚拟财产如同光、电、热等无体物一样,虽然无一定的形体,只是计算机中的一段程序,但它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和流通性,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符合财产的法律属性。虽然虚拟财产物理形态比较特别,但具有财产的价值核心,一旦失去,会造成拥有者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公私财产的范畴。 

    2.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什么是虚拟财产,目前并没有准确权威的概念,一般认为是通过计算机终端,免费或支付对价进入某一虚拟环境,按照虚拟环境的规则操作,取得的在虚拟环境中存在的财产就是虚拟财产,包括游戏ID,游戏装备、宠物、虚拟货币等。对此笔者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特点来分析其财产属性。

    第一,具有虚拟性,虚拟财产是依附于网络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它的物理实质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这也是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财产形态的根本特性。虽然虚拟财产依附于虚拟环境而存在,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也是截然独立的,但是当虚拟财产成为现实金钱进行交易对象时,便直接表现出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的价值。

    第二,具有价值性。之所以说虚拟财产具备法律上财产的特性,是因为它凝结着人的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具有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虚拟财产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当游戏者(玩家)向游戏运营商(如网易公司)支付游戏费用后,便获得该虚拟人物的使用权。在使用虚拟人物进行游戏的过程中,游戏者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游戏时间,而且必须继续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或者更直接的方式是玩家直接支付对价从其他的玩家手中获得。对于游戏者来说,虚拟装备是其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付出创造性劳动或金钱对价获取的虚拟物品,完全具备经济学上价值的特点。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一些玩家通过在虚拟世界中控制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为之带来精神上的愉悦;一些玩家甚至实际通过攒取虚拟财产来换取现实货币,并以此谋生。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具体表现为市场价格。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为其在现实市场交换中赢得了广阔的市场。实际上虚拟财产不但在虚拟网络社会里存在完备的交换市场和机制,在现实社会中同样存在,并且已颇具规模,在互联网上就可以找到上百个主打买卖虚拟财产的网站。

    第三,具有现实性。网络不是封闭的空间,必然与现实社会发生某种联系,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直接以货币为纽带进行转换。而衡量虚拟财产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一个标准也应当是虚拟财产能否在现实社会被人所控制占有,能否找到相应的对价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以游戏装备为例,首先,虚拟装备能够为玩家所控制占有,游戏装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即电脑、软件和网络,玩家使用电脑网络,并用其自行设定的ID号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附属的游戏装备实施占有和使用。其次,游戏装备具有流通性,依附于虚拟环境的游戏装备在玩家的操控下可以在虚拟空间的虚拟人物间自由转让、交换,同时在现实社会中,玩家可以通过交换、买卖、拍卖等方式直接以货币的形式购买或出卖虚拟财产。

    由此可见,虚拟财产虽然是依附于虚拟空间而存在,但因其价值性和现实性,使其具备了财产的一般属性,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对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3.虚拟财产应纳入刑法的调整保护范围

    既然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是财产,那么理应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包括刑法。一些人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审判不同,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民事审判可以用公平原则解释或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而刑事审判则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适用法律,并不能由刑事法官随意自由裁量来扩大法律理解,解释法律、创设判例。法律既然对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应当定罪量刑。但是,笔者认为,本案认定虚拟财产属于刑法调整范围的理解并非扩大理解。由于Q币体现着一定的货币价值,具有真实的财产性特点,属于财产的范畴,同样可以成为侵财型犯罪的犯罪对象。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货币是紧密相联的,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存在对虚拟财产予以刑法保护的案例,如河南郑州二七区法院对王某等六人(未成年人)抢劫刘某游戏帐号、装备一案,就以抢劫罪对六名被告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如何认定Q币财产价值

    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不单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涉嫌的罪名,还要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价值确认。对于网络中虚拟的财产,如何认定犯罪金额也是审判活动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的说法,有的认为可以有法官自由裁量;有的认为按照实际的犯罪所得计算数额;有的认为还可以由游戏网络的管理者估计。笔者认为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上,可以由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即游戏服务器管理营运商和游戏程序设计方,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共同从游戏者中选取足够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取得游戏装备、Q币等虚拟财产所消耗的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该时间为取得该游戏虚拟财产的必要劳动时间,再根据该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将该费用认定为该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而在具体审判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

    “技术是一柄双刃剑”,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的进步和生活的便利,犯罪问题也如影随形。虚拟世界的公平、道德和秩序到底该由谁来监管?规章制度又在哪里?当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被侵犯之后,寻求不到法律的保护,则很可能在现实社会中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来解决虚拟世界的问题。网络需要法律的保障,网络法律建设的步伐必须与时俱进,只有这样,互联网的发展才会真正走上健康、法治的轨道。 

   

    (作者系东陵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