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乐天世界:财税【2011】50号促销赠品个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31:3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威瑞特注:第二条第1、2两点列入“其他所得”,但第二条第3点列入“偶然所得”,系因为第3点所得系利用抽奖机会获取,属于射幸活动所得。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全文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思威瑞特提示:该文件已经纳入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无需单独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2002年7月12日   部分条款失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威瑞特注: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该条已经失效。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思威瑞特注: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此条款失效。实际执行时应该考虑是销售附送的赠品还是额外抽奖的赠品确定是否具有个税纳税义务。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二[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外商投资企业福洲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行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的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11日

思威瑞特注:财税【2011】50号文件未谈及国税函【1999】549号文件的效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未将该文件列做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亦没有宣布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