韧带损伤吃什么消炎药:河南光山医药公司改制牵出“连环造假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32:45

河南光山医药公司改制牵出“连环造假案”

下岗职工讨要生活费却被警方以“敲诈勒索”治罪——

   河南光山医药公司改制牵出“连环造假案”

   “为我丈夫的案子到现在为止,我已经跑了快两年了,希望我的执着能为他讨回一个公道。”2011年3月22日,当郝素兰又一次走出信阳市中级法院的大门时,她再一次对前来采访的记者如是说。  
   造假源于公司篡改职工的档案工资
   今年55岁的郝素兰是河南省光山县医药公司的退休职工。到2007年2月份退休时,她已经在县医药公司工作了27年。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在她退休前必须给她缴纳足额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可是,公司竟拖到2007年5月才通知她去结算养老保险金。从打印的个人养老保险金结算清单中,她才发现公司总经理晏慎俊将自己的档案工资篡改了。
   “2001年,我的实际工资为348元,然而我个人的《缴纳基数逐月汇总一览表》中却清楚地显示:从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我的缴纳基数(档案工资)为289元。由此可见,医药公司为了少缴纳养老保险金故意少报我的工资基数,还篡改了我的档案工资。在上班时,我们医药公司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都是随工资表由公司统一代扣,扣多少和缴纳多少职工却一概不知,只有公司扣完款后职工才签字领工资。单位领导对我说养老保险金没有缴够,要求我按照国家政策把从1996年1月到2001年12月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补齐,我向公司补缴了600.86元,有公司的收据,但公司却没有交到县社保局,也就是说我向公司补缴的款项被公司挪用了。我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补齐了,公司应当按我实际工资缴费,但单位却按平均工资的60%缴费。2001年,我每月按348元的工资标准上缴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可单位交到县社保局时却按289元为基数报缴,单位截留了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最重要的是,我并没有犯错误,自己是从1981年参加工作的,可我的工资却忽高忽低,我的工资与1997年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卢新相比差距悬殊,这个证据可直接在我二人的《缴费基数逐月汇总一览表》中看出。”郝素兰一边说,一边将表格摊开在桌面上。
   关于这份“月度缴费基数表”,郝素兰对记者说出了她的三点理由:1.卢新是1997年3月参加工作的,我是1981年参加工作的,我们两人的工龄相差16年,而两人的缴费基数竟出现多次相同,真是不可思议。2.卢新自参加工作以来,其工资一直呈增长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而自己的工资却忽高忽低。3.我以2007年的工资差为例,作为一个有着27年工龄的老职工,我的档案工资竟比工龄只有11年的卢新每月少337元,工资差距如此悬殊,着实令人费解。这充分说明医药公司为了少缴养老保险金在我的档案工资上做了大量手脚,导致了我的缴费基数忽高忽低、随意而为。
   说到篡改档案的事情,郝素兰接着对记者说:“我多次找经理晏慎俊要求解决篡改我档案工资的事情,晏慎俊对我提出的疑问也解释不清。晏慎俊说这个事情因牵连的人多,承认上述行为是违法的,提出愿意给我经济补偿,征求我的意见。我说不要补偿,只要公司到社保局将错误更正过来,该我自己补交的我自己补交。晏慎俊答应跑一趟,可时隔数日,晏慎俊却回话说更正难度大、连网了、时间长了、有文件说超过多少时间不能更正了诸如此类的话,并说回来我给你补偿。我还是不同意补偿,要求公司将我的工资更正过来,因为这牵涉到我的退休工资和养老保险,我只能一次又一次地拿着文件去找公司经理晏慎俊请他解决这个问题。正因为单位篡改了我的档案工资,导致我的退休工资很低,国家这几年给退休人员涨了好几次工资后,我现在领到手中的退休工资是每月九百多元,而2007年我退休当年的工资(含27年的工龄钱)才是506.03元。”
   与郝素兰一起住在院子里的隔壁邻居对记者说,郝素兰身体本来就不打好,家里这一连串的事情对她的病情影响挺大。从郝素兰出示的药费单据中,记者看到郝素兰先后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双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等病。郝素兰从家中清理出了一堆药品的瓶瓶罐罐,告诉记者她一直在吃药,药费都是个人自理,退休这么久了,至今公司未给她买医疗保险。  
   杨光虎向领导讨要生活费却被警方定为“敲诈勒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5年,光山县医药公司要求单位职工每人缴纳2200元——6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公司规定,职工不交钱就不让其上岗。而郝素兰的丈夫杨光虎因为夫妻俩是公司的双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无钱缴纳“风险抵押金”,单位就将其下岗了。
   “不缴纳风险抵押金就将职工下岗,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违法将我丈夫杨光虎下岗后应当赔偿他1996年——2004年破产期间的工资。”郝素兰对记者出示了《光山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光企改字(2004)02号]文件,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笔工资的计算方法:杨光虎于1995年6月因交不起上岗风险金而被迫下岗,至2004年2月,共98个月,每月155元(2004年3月以前光山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98.34元(包括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66.52元、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8.68元、医疗保险金每人每月23.14元)=253.34元,计款253.34元×98月=24827.32元。
   “依据《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不仅应当赔偿杨光虎从1996年至2004年破产期间的工资,还要赔偿全部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郝素兰还对记者说道。
   据郝素兰介绍,她丈夫为此多次拿着文件找单位总经理晏慎俊讨要生活费和工资,接连找了几个月,单位经理晏慎俊都一直不解决。后来本单位职工李家运也找单位讨要这笔下岗生活费,晏慎俊在办公室付给两人每人24827.32元并让出具有收条。
   当记者问及杨光虎因何原因被逮捕、判刑时,郝素兰含着泪对记者说:“由于公司没有给我和丈夫买医疗保险,以致我身患多种疾病得到不有效治疗,特别是2009年初,我突发腰椎间盘突出症和双肾结石,医药让我住院治疗,由于我单位没有给我办医保,我只好找单位总经理晏慎俊要求解决我的实际困难,后来由于腰椎腰椎间盘突出和结石疼的我坐卧不安、不能行走,我丈夫杨光虎就去找晏慎俊要求解决篡改我档案工资和住院的事情,但是晏慎俊总是不理不睬。这期间晏慎俊还请过我丈夫吃饭。2009年5月28日下午,我丈夫拿回来了5万元钱,当时我问他钱从哪来的,他说是晏慎俊赔偿的篡改档案工资的钱,我又问我丈夫是不是造工资表拿的,我丈夫说是晏慎俊在司马光宾馆给的、没有造工资表。我在单位当了十几年的保管,我知道财务上发钱必须要造表才能领,晏慎俊这样不造工资表就给钱,不符合财务手续,我感觉到这里面有问题。我就对我丈夫说这个钱不能动,拿回去还给晏慎俊,篡改档案的事我自己去跟晏慎俊交涉。紧接着由于我的腰椎犯病厉害,几乎瘫痪,我丈夫每天都要陪我去做牵引。又赶上输尿管结石,我急需手术治疗,我打电话找晏慎俊解决住院的问题,晏慎俊不接我的电话,眼看着结石疼的越来越严重,我丈夫杨光虎只好又去找单位总经理晏慎俊,晏慎俊还是不管我一个职工的死活。想到晏慎俊作为单位领导竟然这样对待我一个退休的老职工,为了住院,我一气之下于2009年6月12日锁了光山县医药公司车辆出入的大门。2009年6月13日晏慎俊通过李家运打电话给杨光虎,叫杨光虎去协商解决我锁公司大门的事。没想到,当天我丈夫杨光虎却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光山县检察院将我丈夫杨光虎提起公诉,县法院在一审中将我丈夫杨光虎判处7年有期徒刑。”
   谈到案件时,郝素兰随即向记者出示了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并对记者说道:“2009年11月10日一审开庭时,我的腰椎犯病还比较严重,我是硬撑着去旁听了整个审判过程,2009年12月7日拿到判决书后我发现有问题,判决书上采信的证据有李家运和杨光虎与晏慎俊通话录音的视听光盘,但是庭审时候没有当庭播放,我感觉这个不对劲、说不过去,我想人都判七年了,这个手机录音怎么不能放出来听呢?还有判决书上说杨光虎写对联要挟晏慎俊,到底写的是什么对联我也不清楚。我就去找我当时在县里委托的律师,律师没有给我说对联的内容,我又提到手机录音应该当庭播放,律师去找法官后对我说在县法院听不了、让我去中院听。”
   据了解,县法院将杨光虎一审判处7年刑期后,身为妻子的郝素兰不服,她于2009年12月23日上诉到信阳市中级法院,并在湖北省武汉市聘请了一位律师。
   “上诉到中院后,我委托了一位外省律师,我向他提起视听光盘和对联的事,他说这些证据是应该当庭举证、质证的,他不相信光盘没有当庭播放。我说确实没有当庭播放,开庭的时候我一直在现场,我又说到现在人都逮了、判了,我拿到手上的就是一张判决书的复印件,其它什么也没有。律师当时很惊讶,问我收到过拘留通知书没有,我回答说没有。律师说我撒谎,他说拘留通知书是要亲属签字的,他随即拿出了一张拘留通知书的复印件,说这上面明明有你的签名和按的指印啊,你是不是记错了。我拿过来一看,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随手在纸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律师看后没再吭声了。当我问到对联的事时,律师说对联的上联是按政府文件讨回工资,下联是依靠国家政策要生活费,横批为关心民生。这对联写的很清楚啊,要钱是讨回工资和要生活费,哪里也没见到有要挟的语句啊,这一副对联居然作为了对我丈夫定罪的证据。”郝素兰对记者说。
   据郝素兰介绍,在上诉期间,她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秦庭长递交了控告状、申诉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听取视听光盘的内容。经市中院领导允许,郝素兰于2010年5月7日上午在市中院办公室公开听了李家运、杨光虎与晏慎俊的手机通话录音,发现光盘内容与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手机通话录音文字整理材料严重不一致,她随即向中院法官递交了一份关于视听光盘的申诉材料并附上了她整理的手机通话录音文字材料以对比。
   在叙述案情的过程中,郝素兰指着晏慎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李家运、杨光虎、郝素兰敲诈勒索我的犯罪经过》这一材料中的一段文字向记者念道:“……并于5月28日下午5点在司马光宾馆大院付给李家运、杨光虎10万元(有目击证人,有电话录音),付给他们不到一个小时,杨光虎用李家运手机又打来电话,内容是:限我三天内,再付他们30万元,否则,把10万元退给我,组织人员锁永康新公司大门,并上访告状。”随后,郝素兰又拿出了李家运的手机通话清单,经记者仔细查找并未找到有2009年5月28日下午5点以后李家运与晏慎俊的通话记录。同时,郝素兰指出,晏慎俊一直说在2009年5月28日给钱的时候有电话录音,这个录音一直也没有拿出来见人。
   据了解,2010年6月,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次重审期间,经光山县法院领导同意,郝素兰担任了她丈夫杨光虎的第二辩护人并复印了案卷材料,同时参加了庭审辩护。县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下达(2010)光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判处杨光虎有期徒刑5年。
   “这么简单的经济纠纷的案子,明明是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这一切都是我丈夫杨光虎为了找公司领导要钱给我治病才深陷牢狱之灾,公司总经理晏慎俊为了扼杀我们职工住院治疗疾病的正当要求,他竟然动用了光山县的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对我丈夫杨光虎进行迫害!”郝素兰再次抑制不住内心的痛苦,对记者哭诉着,“在我们单位,不光是我丈夫杨光虎的养老保险没有买,很多职工都没有买。正因为我和杨光虎都是本单位的职工,他去找公司领导晏慎俊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篡改职工档案工资等问题都是理所当然的,这么明显的经济纠纷却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真是匪夷所思。《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中也有明文规定:‘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判决书上没有显示有新的证据,并且判决书上承认公诉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视听光盘在证据来源和形式上存在瑕疵,中院的二审裁定书已经认定了证据不足,县法院的判决书上又否认了关键证据,我不知道法院又判我丈夫杨光虎5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在哪里?审判员王仁娥参加过医药公司的破产改制,理应自动回避此案,却参加了审判,令人费解。带着这些问题,我再次上诉到中院。”
   光山医药公司破产中的“猫腻”  
   据悉,此案再次上诉到中院后,郝素兰又申请担任了杨光虎的第二辩护人,并在中院查看和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面对记者的采访,郝素兰拿出了三本材料,并向记者一一指出了她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其一就是关于光山县医药公司的破产改制问题。
   郝素兰向记者出示了晏慎俊的一份报案材料,晏慎俊在《关于李家运、杨光虎、郝素兰敲诈勒索我的犯罪经过》的这份材料中陈述:“我叫晏慎俊,男,中共党员,县人大代表,现年48周岁。于2002年6月由县卷烟厂副书记、常务副厂长调任光山县医药总公司任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新的民营公司即光山县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日正式运营。原国有公司光山县医药总公司于2004年5月由县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宣布破产,并组织了破产审判厅。2004年6月,破产清算组进驻并正式接管了光山县医药总公司的人、财、物的管理工作……”
   “既然晏慎俊自己都说是光山县医药总公司破产,为什么两次一审的判决书上都审理查明的是原国有企业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并认定杨光虎向原国有企业光山县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慎俊索取现金呢?再看看这份(2004)光民破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书,这是法院裁定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的文书,上面清楚地写明光山县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天保。既然晏慎俊说是光山县医药总公司破产,为什么不拿出相应的破产文书进行证明呢?”郝素兰对记者说。
   郝素兰随即又拿出一份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09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并对记者解释说这份《情况说明》在两次一审的判决书中都是作为证据使用来证明依法破产的是光山县医药公司,但是,该《情况说明》并未附上破产裁定书、上级政府文件和其他相关破产文书等证据材料。郝素兰还指出,该《情况说明》没有提供人签名,也没有审核人、责任人员签名,只是盖了个公章,取证人也没有签名。既然晏慎俊自己都说是光山县医药总公司破产,那么,为什么没有见到光山县医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材料呢?
   为了向记者解释清楚光山县医药公司、光山县医药总公司、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郝素兰向记者出示了2010年6月11日在光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档案材料》、《200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2003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2005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2006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2007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郝素兰对记者解释道:“光山县医药公司是光山县仅有的一家能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公司,2002年之前一直能正常经营,我一直在岗,2001年年底公司的职工还拿到了奖金,2002年6月晏慎俊到光山县医药公司任党总支书记、总经理。2002年7月30日晏慎俊将原国有企业光山县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企业名称由光山县医药公司变更为光山县医药总公司,法人由何天保变更为晏慎俊。2002年9月25日晏慎俊等人就成立了私营的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有光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永康医药公司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就是晏慎俊为证。同时,在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光山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24日出具有一份证明,其内容是‘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属于光山县医药公司改制成立,其《药品经营许可证》需变更,我局已审校上报,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为盼!’,2002年12月5日晏慎俊又对光山县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制,晏慎俊私人的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彻底侵吞了光山县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2003年8月26日晏慎俊又对光山县医药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变更,企业名称由光山县医药公司变更为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法人由余传学变更为晏慎俊,晏慎俊私人的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彻底侵吞了光山县医药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晏慎俊调医药公司工作不到三个月就完成了对国有光山县医药公司资产的侵吞,并不是2004年才破产改制。光山县医药公司在法院违法裁定破产之前,其资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就被晏慎俊成立的民营的光山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侵吞了。晏慎俊的这一场破产改制秀,其实就是零改制、假破产、真侵吞国有资产。”
   郝素兰还强调了一句,按照程序,公司破产应该先破产再股份,而她奉献了27年青春的公司破产却是先股份再破产,如此做法完全违背了党纪国法。  
   公安机关在杨光虎案卷中存在造假  
   “2009年6月19日上午,光山县公安局两男一女到我家私设公堂,诱导逼供,其中的办案民警刘昭喜对我说‘今天我来提审你,你要老老实实地配合,医药公司篡改职工档案工资也不是你一个人,没给退休人员办医保也不是你一个人,也不数你资格老,你为啥要向公安机关送申诉材料?晏慎俊出材料告了你敲诈勒索他,你得承认敲诈勒索他4万多元。’随后,刘昭喜又说我继续敲诈晏慎俊100多万,还说我郝素兰堂而皇之地侵占国有资产,还叫我承认、按指印。我当场予以严正拒绝。刘昭喜等人又说‘我今天还没打你,我把杨光虎打得像一条狗,我叫他咋说他就咋说’。结果,在周围邻居众目睽睽之下,公安人员当场将我逼休克三次。这个情节有我的邻居李万辉、耿显英、高木海等人可以作证。”郝素兰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杨光虎的案子在二审中,郝素兰发现侦查人员弄虚作假,并有在《拘留通知书》上冒充郝素兰签名、按指印的事实。郝素兰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0年4月1日又再次向信阳市公安局写虚假报告《关于郝素兰所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在报告中捏造事实,说郝素兰参与收受人民币14万余元,还说她“亲手接收过晏慎俊交给的现金多次”。“这些说法都是没有的事实,要是我真的拿了这些钱的话,那么在牢房里的可能就是我了!”郝素兰再一次义愤填膺。
   “我丈夫杨光虎一案于2010年6月3日由信阳市中院下达(2010)信刑终字第75号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光山县法院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光山县法院批准,我依法申请并担任了杨光虎的第二辩护人,还于2010年11月15日经县主审法官方应权庭长同意后阅卷并复印了案卷材料。通过阅卷,我发现公安机关在案卷中大肆造假。其中,2009年6月13日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问:你叫什么名字?答:我叫杨光虎,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我丈夫杨光虎不可能说自己是退休职工,因为他是单位的内退职工。另外,2009年6月14日杨光虎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也存在编造的记录。”郝素兰说。
   郝素兰还告诉记者,光山县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光公刑诉字[2009]0177号)上有记载:“经依法侦查查明:2008年农历腊月下旬至2009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家运、杨光虎以上访、检举、揭发、控告、威胁晏慎俊有贪污、经济犯罪为名多次敲诈勒索光山县永康医药公司总经理晏慎俊现金累计148000余元”。然而,郝素兰在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中未见到杨光虎上访、检举、揭发、控告、威胁晏慎俊的材料和证据。
   “2009年7月17日,刘昭喜、陈夙佳第三次询问杨光虎的笔录是伪造的证据,是公安局侦查人员先编好笔录,逼迫杨光虎签名按指印的。”郝素兰对记者强调,“2009年7月17日13时40分至14时20分,只有40分钟,该笔录却写了6页,而且这6页内容详细、篇幅饱满、书写量大、书面整洁、字体流畅,在40分钟内不可能写出6页纸的讯问笔录的。而同一天上午刘昭喜、陈夙佳在讯问李家运时记的笔录只有5页,却用了3小时5分钟。”郝素兰边给记者看材料边接着说,“该笔录第一页记载:‘答:……退伍后回家在医药公司上班,2000年内退在家至今’杨光虎是2004年内退的,他不可能说自己是2000年内退的。”
   郝素兰还指着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抓捕杨光虎、李家运的的经过》说道:“这个材料的标题都不通顺,多了一个字。”记者看到这份材料中有如下表述:“2009年6月13日早晨,根据受害人晏慎俊反映:犯罪嫌疑人杨光虎、杨家运准备再次向其实施敲诈勒索现金,约定到光山县司马光茶楼取钱……当天上午8时许,当杨光虎、李家运俩人出现在司马光宾馆院内,并从司马光茶楼后门进入司马光茶楼里时,被我局刑警大队干警一举抓获……”当记者看完这份抓捕经过后,郝素兰一边找出一份手机通话清单一边对记者说出了她的看法:“案件材料中没有晏慎俊的反映材料和证据,也没有见到晏慎俊提供任何有关他自己与杨光虎、杨家运如何约定到光山县司马光茶楼取钱的材料和证据,公安机关更未在现场搜取到犯罪现金。同时,犯罪嫌疑人杨家运至今未见抓捕归案。抓捕经过记载杨光虎、李家运是2009年6月13日上午8时许被抓获,但是这份李家运的手机通话记录记载当天上午九点多晏慎俊还与李家运打过手机,试问李家运被抓捕后如何还能与晏慎俊手机通话呢?”
   记者在《关于郝素兰所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的文字中看到了这样的表述:“……杨光虎、李家运二人自2007年至2009年6月,分别采取打电话、发信息、约见谈判、堵门纠缠等手段,以举报、上访及伤害身体相威胁,向晏慎俊索要钱财。晏由于害怕名誉受损,以及正值各级重视国庆安保工作,担心若发生上访会给建国五十周年造成麻烦……”。
   “建国五十周年的时间应该是1999年,而2009年的国庆应该是六十周年。这么简单的常识也搞错了,可见他们办案是多么马虎!”郝素兰气愤地说。
   当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来到光山县公安局采访时,接待记者的工作人员说相关办案人员外出办案了,采访未果。  
   光山县检察院和法院在此案中均有违规行为  
   郝素兰说,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庆国等人在办理李家运、杨光虎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中也有违法违规行为。
   “200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晏慎俊提供的一张录音光盘,但是公安局并未提供该录音光盘的文字整理记录资料,县检察院胡庆国等人在2009年11月10日庭审中当庭宣读了该录音光盘的文字整理资料,并且向法庭提供了该书面资料,该资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整理的,但是该文字整理记录与录音光盘上的内容存在重大出入。县检察院胡庆国等人故意在整理该录音文字资料中篡改录音内容,隐瞒应该由晏慎俊承担责任的内容。”郝素兰又指着一叠材料对记者说,“2009年6月1日8时41分,杨光虎与晏慎俊手机录音整理记录上记载:‘(晏慎俊)说,总要把钱先弄到,30万元不是慢慢弄吗……’(在一审庭审中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其中的‘30万’在录音上没有。其中,2009年6月1日和6月5日杨光虎与晏慎俊的通话录音既没有开头,也没有结尾,只有一个很短的片段,两个录音片段加起来还不足一分钟,显然这不能作为指控杨光虎有罪的证据使用。2009年6月5日,手机录音整理的号码为15978547105,这根本不是杨光虎的手机号码。法庭应该出示晏慎俊的通话清单,核对号码。”
   郝素兰还说,视听光盘文字整理记录上的内容与光盘上的录音有重大出入,文字记录是公诉人胡庆国当庭宣读并提供给法院的,也有可能是胡庆国没有尽到审查的职责。
   “《光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证明视听光盘是2009年6月26日扣押的,但是2010年8月13日晏慎俊出具的《关于光盘制作的有关说明》中陈述:‘我于2000年9月中旬到信阳市工区路一家刻制光盘的门市部刻制的……’这个年份不对、月份不对的视听光盘,晏慎俊陈述的来源是虚假的。光山县随便一个经营电脑业务的门店都有会从手机上下载、复制录音资料和刻录光盘的技术人员,光山县公安局有那么多懂电脑的行家不至于连手机录音也不会下载、复制和刻录,晏慎俊之所以要舍近求远跑到信阳市去找专门人来刻制录音光盘,就是为了对录音的内容进行剪辑、删除和拼接加工,以达到他诬告、陷害杨光虎的目的。”
   在即将结束采访时,郝素兰又对记者说出了县法院法官、审判监督庭庭长方应权阻止她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不准许公开举证质证、剥夺她行使为杨光虎辩护的权利的事实:“2010年11月23日,光山县法院在重审杨光虎涉嫌敲诈勒索的庭审中,审判长方应权不准许我这个辩护人在法庭上公开出示证据证明杨光虎无罪,不准许对我提供的证据公开举证质证,剥夺我为杨光虎辨护的权利。当我说公安在此案中有造假时,书记员当庭说:‘公安造假与本案无关’。审判长方应权收走了我的举证提纲、质证意见、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材料并没有全部入卷,方应权故意毁弃、隐匿了大量的重要证据及其相关材料,在此次上诉到中院我阅卷后发现了这个问题,已将相关材料补送给主审法官。开庭结束后,方应权也不让我这个辩护人看庭审记录和签字。”
   最后,郝素兰还打开由方应权庭长审理的一审案卷材料给记者指出,案卷中装订的是(2010)信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而郝素兰收到的却是2010年6月3日中院下达的(2010)信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卷宗中的(2010)信刑终字第153号二审裁定书根本就不是李家运、杨光虎的。针对裁定书一事,郝素兰找过二审主审法官秦运忠庭长核对,秦庭长说下达的确实是(2010)信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更令人不解的是,该案卷材料中有一份2010年8月20日的宣判笔录,清楚地记载审判长方应权宣读的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5日下达的(2010)信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并且当审判长询问李家运和杨光虎是否听清时,二人均回答听清了。
   当记者来到光山县法院就此案采访方应权庭长时,方庭长以此案已移交中院审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2011年3月24日上午,记者一行在信阳市中院准备采访以前审理过此案的秦庭长。在门卫值班室做了登记后,记者直接找到了6楼秦庭长的办公室。秦庭长知道了记者的来意后说按照程序,记者采访需要先去宣传科登记。但是记者去找宣传科时,值班人员说他刚出去办事了。
   直到下午2点40分后,记者再次上楼去找审理此案的有关人员时,在楼梯口处恰巧碰到了秦庭长。记者表示对此案一直很关注,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有很多漏洞。秦庭长说:“此案以前是我在审理,现在已经移交给别人审理,限于法院纪律规定,我不便于透露其中细节,不过,此案很快就会有结果。”
   截至记者完稿时,郝素兰为丈夫杨光虎的冤案仍不断地在光山、信阳两地奔波,她的信念是,在有生之年,一定要将戴在丈夫头上的“帽子”摘去。
   2011年5月8日,记者获悉信阳市中级法院又将此案发回光山县法院重审。(记者雷雨)
  (当事人郝素兰的手机:15290233256;1597854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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