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时英语自我介绍:京铁安监〔2009〕330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 <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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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安监〔2009〕330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 <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发放标准》的通知

局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发放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铁路局 《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发放标准

 

红牌范围

一、通用内容(156条)TH001-156

㈠劳动安全管理

1.未按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安全管理缺陷突出。

2.对部、局不同时期部署的劳动安全重点工作和“文电”要求,未列入大交班会、安全分析会、安委会进行专题研究贯彻,无落实措施、无督促检查、无总结考核。

3.月度内未按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4.未按规定全面开展劳动安全达标管理季度评估考核。

5.劳动安全管理专委会和三级劳动安全组织严重不健全,基本未发挥作用,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条件、配备不足、专职不专,管理工作混乱无序。

6.单位、车间、班组三级未按规定对劳动安全危险源排查建档登记,并制定互控联防安全卡控措施;未定期开展劳动安全隐患辨识排查整改建档登记。

7.对患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动态分析防控不力,仍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8.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出借、出租、转让、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9.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10.从业人员特别是“三新人员、劳务工”每年三级劳动安全培训缺层次、缺项目内容,或“三新人员、劳务工”培训不到位、不合格、无证上岗作业或者师徒分离单独作业。

11.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部、局安全规定的不良性能条件的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装置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12.在用的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安全装置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记录,并定期检测,或维护、保养、检测无记录、无有关人员签字,作假记录。

13.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4.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和部、局安全规定,擅自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资质不良或无合法安全资质证照的劳务公司、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务工、临时工。

15.“新、改、扩”建发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特种设备、低压电气工程和零小基建安装施工)和劳务,未按国家和部、局有关安全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双方未指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

16.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未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未事前向专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生产部门报送审查备案,而擅自建设,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17.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未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报告,产生迟报、漏报、谎报、拖延不报、瞒报,或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物证、痕迹、证据,或提供假证据、物证。

18.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未依法及时进行救援调查和“四不放过”分析处理,或涉及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前的相关物证、证据档案管理资料保管有缺失。

19.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定,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无序、隐患较严重。

20.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器具的等危险场所、仓库,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爆设施,未在明显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或者禁火区动用明火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人员携带火种和危险物品进入场所。

21.对部、局发现和通报的管理缺陷,设施、设备、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解决。

22.干部未按规定对各项危险作业上岗把关监控或监控不负责任,导致关键环节产生严重失控事故隐患。

23.生产处所安全环境保障条件不良,距离线路中心不足3米的房舍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或者站场作业通道的沟、坑、井无防护盖板、护栏,障碍物堆积侵限或者积水、冰、雪杂草未及时清除,危及作业人身安全。

24.其他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禁止规定,产生的严重不安全行为或事故隐患。

㈡人身安全

A.人身两违

25.从业人员班前、班中饮酒,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上岗,或擅自离岗、串岗、低职代高职作业、私自换班、同职名串岗作业。

26.横越线路违反“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或者钻车(列检作业除外);在机车车辆底下、端部、道心、钢轨、枕木头、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或者乘凉避风、雨、雪;在道心、枕木头、钢轨面、道岔连杆、尖轨上行走等。

27.扒乘运行中的机车、车辆,以车代步(调车作业人员除外);允许搭乘机车、车辆的人员,违规反侧上下或飞上飞下;未在高侧面站台前停上停下;在机车、车辆行进中调整钩位。

28.在站线、货物线、段管线等检修、装卸作业不按规定插设安全防护信号和落实双人互控互检防护措施;两人以上作业不落实自控、互控、他控。

29.各种机动车辆横过站内道口、平过道,未按规定设专人防护引导,违反“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抢行横过。

B.高处危险作业

30.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露天高处作业或起重作业。

31.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用具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2.违反蹬高作业“十不准”。

33.在未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操作和行走,或者以料堆代替脚手架进行操作。

34.未经身体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C.上道危险作业

35.未按规定办理安全互控联防手续或未设好安全防护擅自作业。

36.上线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用具。

37.在线路上作业未设防护员,防护员无证上岗、参与作业、站位不当或做与防护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

38.违反部、局提速线路人身作业安全卡控措施,违规侵入安全限界,作业人员下道不及时。

39.巡道、巡山、探伤、红外线人员等单人上道作业,或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提示接收机和安全防护信号。

40.多工种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在一处作业时,各方未制定安全措施,防护人员不足,作业过程中无专人统一指挥的。

D.电气化危险作业

41.电气化区段,在接触网未停电的情况下登上机车车辆顶部作业或翻越车顶。

42.在带电接触网下未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处理。

43.电气化区段,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如长杆、导线等)距接触网设备、牵引变电设备和电力机车的高压带电部分不足2米安全距离(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除外)。

44.电气化区段,通过铁路平交道口的机动车辆装载的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或触动道口限界门活动横板或吊链,在机动车辆装载超过2米以上的货物(从地面算起)上坐人。

45.在接触网未停电的情况下,各种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包括其动作范围)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不足2米

46.在接触网未停电的情况下,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扑灭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的燃烧物或向接触网方向喷射水。

47.进入电气化区段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特种劳动绝缘防护用品用具的;

48.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未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员、安全防护员,或安全员、安全防护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证上岗;隔离开关操作员、监护员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件上岗作业。

49.电气化作业在用的接地线、验电器具、连结线、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胶垫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性能检测,或使用安全性能不良、过期的进行作业。

50.在距离接触网支柱及带电部分5米以内的钢管、脚手架、钢梁杆等金属结构上,未装设接地装置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51.在距接触网5米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安装良好的接地装置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操作隔离开关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停送电手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单人作业或涂改停送电命令。

53.在电气化区段,当输电线路、电器等带电时,未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而用非标仪器测量与房屋、建筑、设备距离,或检查建筑接近限界。

54.电力机车在区间或站内未设隔离开关的线路上,发生弓网故障须上机车顶部处理时,列车调度员未通过供电调度员签认该电网已经停电,便发布允许作业的调度命令;或作业完毕,列车调度员未得到司机作业完毕的报告,便会同供电调度员盲目违章办理送电事宜。

55.电气化区段停送电封锁施工作业,将电力机车放入无电区线路。

56.未按规定办理隔离开关停送电登记手续,机车车辆乘务员、段检测员、厂家维保人员和保洁人员等就对停于接触网下的电力机车、客车体、动车组等进行检修维保作业。

57.牵引供电施工、作业,不按规定地点挂接地线或者少挂接地线;未按规定进行验电,或未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58.停送电命令、工作票填写错误,或未经确认签认便办理停送电手续。

59.配合作业申请停电范围超出施工方案的停电范围,无上级批准的变更手续,而盲目冒险办理配合施工有关手续。

60.在电气化区段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不接横纵向连接线;在接触网未停电接地时,在接触网下进行装卸作业。

E.低压用电安全

61.电气施工和拉接使用电源,未按规定向供电等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擅自违规施工或乱接私拉使用电源。

62.有关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电动工具,未按国家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装置,或者使用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过期的漏电保护器装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气器材、电动工具。

63.电气设施、设备、电动工具、安全装置未按国家和部、局规定时行维修、保养和记录并定期检测和揭示安全检验标志。

64.电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电器元件、配线、端子烧焦、炭化、打火、冒烟可能导致火情火灾。

65.误登电线杆,带接地线送电。

66.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十不焊”、“电气十不准”等安全标准。

67.影响行车的电力施工,作业前不召开安全例会、没有施工安全组织和措施;电力施工作业没有按规定签发停电作业工作票和倒闸作业票;停电作业工作票和倒闸作业票及调度命令填写作业内容程序错误;车间、班组没有设备故障抢修预案或预案不完善。

68.变、配电所值班人员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清扫通道,进入常设遮拦内;电力人员在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未穿绝缘靴或靠近避雷器、避雷针。

69.进行高压试验无人监护或不设防护、不挂警告牌;变配电所高、低压室存放杂物;变压器台无警告标志;落地式变压器台门未加锁,防护不标准及存在闲散人员易跨越条件。

70.配电箱内电器设备及进出导线绝缘有裸露或严重烧伤现象;配电箱门不加锁;接地线有损坏或接触不良;接地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安全用具没有合格证标签或超期使用;安全用具试验记录有误或与实物不相符。

71.对高于36伏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未使用带有绝缘的工具,或者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或者在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信号人员检修电源设备时,电压高于220伏的设备未关闭电源,或未双人作业,或未对电容器进行人工放电。

F.起重作业

72.起重作业前,未对周围人员、电线路等周围环境进行确认而盲目作业。

73.起重机械吊索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探伤、无定期探伤记录。

74.起重机械作业违反“十不吊”。

75.起重机吊运货件在人员、车辆的上方通过、停留,人员站在货件上;轨行式起重机械作业时,其它单位的设备、人员未经允许在作业范围内进行装卸作业。

76.起重机装载长大货物时不使用安全钩、安全绳,非司索人员摘挂绳索,指挥作业校正货件。

77.机务、车辆在架、落车体作业中,在车辆的上下停留。

78.多台吊车在同一线路上作业,距离不足10米(抬吊作业除外);用抓斗、装载机装卸敞车作业时,人在敞车内或利用抖绳方式摘索。

79.叉车作业违反“五不叉”;或者厂内机动车超速行驶、搭载行人。

80.铲斗下站人或者叉车行驶时车上载人;检修时未用支柱支牢。

81.行包拖车在站台上摆放不定置、不加锁,或锁定装置失效;行包装卸人员在行包上或在移动的行李牵引车、拖车的连挂处站立、坐卧。

82.起吊时,吊下作业人员退让余地不足2米,或站在车厢内死角处;装卸人员站在车帮上、吊腿上指挥作业或行走;索具工用手或脚伸入已吊起的货件下方取放垫物或传递索具。

G.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83.从事井下或密闭容器作业人员未佩戴、使用防窒息中毒等特种防护用品和有害气体测试仪等用品。

84.未制定本单位危险处所的预防措施,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配合局外单位施工作业,未履行监护职责。

H.机械危险作业

85.机械转动部分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罩、防护栏杆,金属屑飞溅部位未安装防护罩;未停止机械检修设备。

86.机床工切削作业时不戴防护镜、违章戴手套;锻工作业将易燃品靠近烘炉存放,在剪、冲作业时未将料放平稳。

87.有金属飞溅处未安装防护网,运动中一切突出部分未安装平滑的防护盖。

88.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未设防止砂屑飞出的挡板。

89.运动中有脱落、破损危险的加工件处未设板状防护装置。

90.使用木工电动机具时戴手套或用手接触电锯、刨口推拉木料。

91.使用钻床时,工件装夹不紧固、不牢靠,或用手直接把持加工。

92.剪床、冲床、电刨等机械无防切手、冲手、刨手的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可靠;用手触摸运转中的工作物或卡盘。

93.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砂轮磨耗至夹盘同样大小时仍在使用。

94.锻工作业使用钳子夹持工作物时,未把套环卡好;打锤、铲钉时不注意周围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95.铆工作业顶钉人员未避开铆枪正面。

I.劳动保护

96.特种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购置或有关资质证书不全。

97.特种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检测或超期使用。

J.防寒过冬安全

98.使用煤火炉取暖人炉同室。

99.未按规定安装风斗,堵塞风斗。

㈢交通安全

100.未按规定细化建立健全三级交通安全组织职责和相关工作制度,各项安全关键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

101.单位和车间未建立机动车辆综合管理、车辆保养维修(检查)、车辆使用管理、车辆安全规程、车辆技术档案管理、驾驶员档案管理、驾驶员培训考核、车辆运行安全监控、事故调查处理、车辆安全目标管理等制度;

102.单位和车间保有车辆2台及以上的,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机动车辆日常管理工作。

103.每半年未对全体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或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仍驾驶公车;对新入厂驾驶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而驾驶公车,或非正式驾驶员驾驶车辆出公事。

104.单位使用已经报废的车辆或者到报废期没报废的车辆。

105.驾驶员驾驶证示按期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在使用。

106.轿车、挂车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小于1.6毫米;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小于3.2毫米;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小于1.6毫米(符合铁道部设备办设办〔2003〕2号要求)。

107.轮胎胎面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胎面和胎壁上有长度超过25毫米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符合铁道部设备办设办〔2003〕2号要求)。

108.汽车制动性能、应急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9.运输危险物品车辆的装备不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110.因维护保养或操作不当造成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即连续停机15天以上或修复费5万元以上。

111.违反国家法规和部、局安全规定的不安全行为。

112.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或者将本人驾驶的公车擅自交给他人驾驶的。

113.机动车制动、转向装置状态不良或轮胎磨损严重未更换。

114.机动车客货混装或超速、超载、超员行驶。

115.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

116.使用无牌照农用车或使用农用车载人。

117.上下班途中及工作中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农用车)和无有效证件。

118.未经领导允许私自出车。

11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

120.受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罚。

㈣特种设备安全

A.特种设备管理

12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

122.没有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2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12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继续使用。

12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

12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27.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

12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2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

13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1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没有安装、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作业。

1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3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以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事故调查。

135.未对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进行建档登记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B.锅炉安全(包括土暖气)

13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137.因操作不当造成锅炉漏泄、变形。或者锅炉运行中出现锅炉缺水、假水位。

138.常压锅炉无上级安全部门发放的使用证;或私自改装、通大气管安装截门造成承压使用。

139.新装、改装土暖气未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未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安全合格证;或安装不合理造成承压使用。

140.与燃煤锅炉(土暖气)间连通的司炉工休息室未安装风斗。

141.锅炉未检验、无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未按期校验。

142.蒸汽锅炉超压运行或者运行中热水锅炉超温运行或出现汽化、超压现象。

C.压力容器安全

143.压力容器未检验、无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未按期校验。

D.电梯安全

144.对在用电梯未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或日常维护保养无记录。

145.未与有日常维护保养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协议。

E.气瓶

146.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没有经过定期检验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

147.使用无充装资质单位充装气瓶。

F.起重机械

148.起重机械限位开关、仓口开关、紧急防风制动等安全装置不全或失效,起重机械重要部件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更换。

G.场内机动车

149.厂内机动车辆无安全检验合格证和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或厂内机动车辆无牌照、无行车执照;

150.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制动器失灵、无驻车制动器(手闸)。

㈤职业卫生

151.未组织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定期监测,或监测不合格未列入投资计划进行治理。

15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153.未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或职业健康查体不合格未组织复查,或健康查体复查不合格没有采取调离措施。

154.未按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作业人员健康查体不合格。

155.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治理设备不按规定使用、保养,或故障后未及时修复。

156.没有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测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查体档。

 

黄牌范围

一、通用内容(93条)TU001-093

㈠安全管理(7条)

1.对部、局不同时期部署的劳动安全重点工作和“文电”要求,专题研究贯彻不细,无针对性落实措施、督促检查不及时、总结考核不到位。

2.月度内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针对性不强,计划安排、检查记录、总结分析、考核通报等不细不全。

3.劳动安全领导负责、系统负责制落实不到位,开展劳动安全达标管理季度评估考核不细不实,资料不全。

4.单位三级劳动安全组织不健全,作用不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

5.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对劳动安全危险源排查建档登记落实不到位。

6.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扎实,安全生产问题分析不深不透,安全管理措施缺项,不细、不全、针对性不强。

7.单位、车间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分析预测和建立相关台账,对事故隐患未建档立卡,责任不明,未制定整治措施,班组管理簿安全预想针对性不强。

㈡人身安全(27条)

A.高处作业(2条)

8.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

9.使用梯子、高凳登高作业下部无人防护或梯子性能不良。

B.上线作业(4条)

10.集体作业上下工未按规定同去同归,走固定走行路线。

11.来车时,驻站防护员未及时通报作业现场防护员。防护位置不当或防护用语不标准。现场作业人员和机具未撤离,防护员和现场负责人先撤离者。

12.复线、多线区段封闭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拉绳防护,增设防护员等预防措施。

13.作业人员在线路上作业时,接打手机和做与作业无关的事项,未按规定距离下道避车或停止作业。

C.电气化区段危险作业(3条)

14.在接触网支柱上搭挂衣物、攀登支柱,在吸流变压器、支柱、铁塔下休息、避雨等。

15.在雷雨天气作业、巡视设备时,靠近避雷针、避雷器、接触网支柱、接地线、回流线等设备。

16.绝缘防护用品在使用前,未使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拭有效绝缘部分,未按规定进行双人互检确认状态良好便进行使用。

D.消防安全(3条)

17.禁火区留有火种、吸烟等。

18.消防器材、设施、通道被埋压、圈占、挪用、堵塞、损坏和过期失效,未设置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标志。

19.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无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E.事故报告(2条)

20.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

21.对伤害事故未进行“四不放过”分析或分析无记录。

F.用电管理(2条)

22.在办公室、间休室、浴池、伙房及潮湿处所使用功率较大的电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23.电源刀闸盒缺盖使用,用铁(铜丝)代替保险丝,电源闸箱无门及未按规定加锁。

G.危险作业(7条)

24.危险处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网、警示标识等。

25.下井坑作业不检查有害气体、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井坑上无防护人员。

26.在机械设备运转时,从事任何检修作业。

27.工作场地零乱、通道有影响作业人员安全的隐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采取有效措施。

28.机械设备维修作业时,电源开关上未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警示牌。

29.各种机械设备在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机械设备带病情况下继续使用。

30.简化作业程序和违反操作规程。

H.劳动保护(2条)

31.未按规定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2.夏季未采取有效防暑降温和预防食物中毒措施。

33.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

I.防寒过冬(3条)

34.使用煤火炉取暖,未按规定验收张贴合格证。风斗、烟筒等不符合安全要求。

35.使用煤火炉取暖间休室与煤火炉间相通,未按规定安装门弓,以及煤火炉烟筒未按规定进行清扫。

36.冬季未采取有效防冻、防滑、防倒塌等措施。 ㈢特种设备(37条)  A.特种设备管理(14条)

3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验收后30日内单位未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存档。

39.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操作证书超过有效期。

40.特种设备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1.特种设备没有进行每月一次自行检查,或未作书面记录。

42.特种设备修理、更新等相关告知、报批手续没有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4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试验,或无各项试验记录。

4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条例》要求,有缺项。

45.特种设备作业场所未揭挂特种设备使用证、年度检验合格证或各项管理制度。

4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虽经培训合格,但没有持证上岗。

48.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进行定期演练或无演练记录。

49.对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50.其它违反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B.起重机械(6条)

51.起重机司机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制,班前未对设备进行检查,班后未拉闸断电。

52.起重作业时,吊下人员未戴安全帽。

53.起重作业时,起吊、动车未响铃;无指挥人员或指挥人员从事其它工作。

54.起重机械主梁、端梁、支腿、平台、走台、梯子、栏杆、司机室等部件连接不符合标准或开焊。

55.起重机械馈电装置、电路保护装置、控制装置、导线、照明、信号、接地、绝缘等不符合要求。

56.起重机械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缓冲器、止档、夹轨器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不符合标准。

C.厂内机动车(2条)

57.租、雇用的厂内机动车未登记注册、未经年度检验合格或驾驶人员无证。

58.厂内机动车辆的各种仪表、转向系统及制动装置失灵或损坏。

D.锅炉(包括土暖气)(10条)

59.锅炉运行时,司炉工擅离岗位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未造成严重后果。

60.锅炉水质管理不善,造成锅炉结垢超标。

61.锅炉使用单位未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62.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和报警联锁装置失灵。

63.锅炉检查孔(盖)有渗漏。

64.蒸汽锅炉水位表损坏,或未按规定标高、低水位红线;水表玻璃模糊不清或水位表照明不足,无法确定水位的;玻璃管水位计无防护罩。

65.锅炉机械装置的转动部位无防护罩。

66.锅炉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除氧设备,或除氧设备失效。

67.司炉工对紧急停炉要求不清楚,对紧急停炉程序不掌握。

68.常压锅炉、饮水锅炉通大气管不符合安全要求。饮水锅炉无水位表。 E.电梯安全(3条)

69.电梯钥匙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设专人管理。

70.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71.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失效,联系不畅通;自动扶梯入口处无安全开关或安全开关不灵敏。

F.气瓶安全(2条)

72.氧气、乙炔气瓶未分室存放,空重瓶未分开,存放时无防倾倒安全措施。

73.气割(焊)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未按规定安全距离放置。

㈣道路交通(10条)

74.非专职司机驾驶单位机动车辆。

75.未落实“三检”制度,或无“三检”记录。

76.冬季降雪结冰天气,机动车辆未配备防滑链。

77.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78.未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

79.机动车驾驶员未持双证上岗。

80.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汽车队、班长)未执行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质量检查,或检查无记录。

81.机动车辆照明灯、转向灯等装置不良,上路行驶。

8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83.租赁或借用机动车辆,未签订安全协议。

㈤职业卫生(10条)

84.职业危害作业点未按规定揭挂安全警告标识、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85.职业危害作业点未在醒目处所对“职业危害监测结果”进行公布。

8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新增、变更、拆除、停用等未按规定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登记。

87.职业危害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档案填记不全。

88.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查体。

89.未按规定向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放保健津贴。

90.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和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

91.未按时上报职业危害作业岗点治理计划和年度报表,或年度治理计划未按期完成。

9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3.未按规定对职业危害作业治理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白牌范围

一、通用内容(91条)TB001-091

㈠劳动安全管理(13条)

1.对部、局部署的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专项活动部署不认真、没有落实措施,或者没有进行总结,或者老的安全管理计划、总结无针对性。

2.三级安全分析例会对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未进行专题总结分析和研究安排,或者流于形式,无具体措施办法。

3.对上级劳动安全“文电”传达贯彻不实、记录不清、有关干部职工不清楚主要内容要求。

4.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不认真,缺乏针对性,无动态问题记录、总结分析和考核处理。

5.当班期间精神不集中,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串岗、脱岗等。

6.应持证上岗人员未持证上岗。

7.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

8.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电报,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9.对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只传达,不检查,落实不力。

10.包保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包保检查不到位。

11.未经准许的情况下动用非本人管理的机械设备。

12.作业中人员配备不足、分工不合理。

13.工作时间利用各种机械干私活。

㈡人身安全(27条)

A.高处作业(2条)

14.上下交叉作业未戴安全帽。

15.穿硬底或带钉鞋从事高处作业。

B.上线作业(3条)

16.防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17.桥上、隧道内作业来车不进入避车洞(台)避车。

18.现场防护人员未按规定携带防护用具或防护用具不良不全。

C.电气化区段(2条)

19.操作隔离开关登记记录不全。

20.绝缘防护用品使用后未按规定保管或保管不当。

D.消防安全(4条)

21.在“严禁烟火”、“禁止明火”场所和岗点处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22.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23.在配有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场所以及工作岗位的有关人员,不懂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24.消防重点部位人员未坚守岗位,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做记录。

E.事故报告(2条)

25.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上报内容不全。

26.对伤害事故未进行“四不放过”分析不认真或记录不全。

F.用电安全(4条)

27.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不好,电源线与其它线路、金属物捆绑在一起,或电气设备未接零接地保护。

28.电源线接头或接线端子露金属导体。

29.配电箱、电闸箱内有杂物。

30.使用移动式电气机具和各种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源连接线没有使用橡胶防水线或中间有接头。

G.危险作业(2条)

31.房屋门口距线路不足2米和距提速区段安全距离不足时,未设防护栏杆和警示标识。

32.行包拖车运行中工作人员在拖车上站立不抓扶护栏,坐货物上。

H.劳动保护(6条)

33.特种防护用品保管不当,损坏后更换不及时。

34.物资采购人员和使用、管理人员不清楚特种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和性能。

35.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装。 36.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佩带规定标志。

37.夏季防暑降温和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落实不到位。

38.防护用品管理台账不规范。

I.防寒过冬(2条)

39.使用炉火、明火的岗点,炉火周围违反规定存放易燃物。

40.冬季防冻、防滑、防倒塌等措施落实不到位。

㈢特种设备(44)

A.特种设备管理(13条)

4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存档的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

42.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每月一次自行检查书面记录不规范。

4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试验记录缺项或填写不规范。

44.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

4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无记录。

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不清,操作不熟练。

47.特种设备作业班组未开展班前预想,或预想针对性不强。

48.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或工作写实填记不全,或缺项。

49.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揭挂不全。

50.特种设备作业场所有闲杂人员。

51.其它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本单位违章使用未进行制止。

52.对特种设备未进行隐患排查、建档登记、销号治理。

53.其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B.起重机械管理(2条)

54.起重吊索具未按要求存放,报废的吊索具未及时清理。

55.钢丝绳编结长度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C.厂内机动车管理(7条)

56.厂内机动车辆通过站内平交道口时未派人进行防护。

57.站台上办理乘客乘降作业时,厂内机动车作业穿越站台。

58.列车在紧靠站台股道运行时,厂内机动车在该站台移动,或停放侵入该站台安全线。

59.厂内机动车辆上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

60.厂内机动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未切断电路、取下钥匙和拉起手制动。

61.厂内机动车司机驾驶时接打手机或精神不集中。

62.厂内机动车辆照明系统不良,或轮胎老化。

D.锅炉(包括土暖气)(14条)

63.锅炉房内存放氧气、乙炔瓶等易燃、助燃物。

64.司炉工未按要求定时对锅炉设备巡视检查,或未填写检查记录。

65.锅炉房内管道、阀门存在跑、冒、滴、漏较严重。

66.燃油、燃气锅炉房内没有设置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排风扇及其它电器防爆装置;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控器或未设灭火装置。

67.锅炉房内照明不足,设备、地面、门窗及周围环境脏、乱、差,煤场、灰场堆放不整齐,道路不畅通。

68.锅炉炉墙、炉拱、保温部分损坏。

69.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无最高工作红线,或压力表量程、直径、刻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7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开启、回座压力整定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泄放管安装不符合要求。

71.锅炉排污阀泄漏,或排污管未接至安全地点。

72.燃煤锅炉正压燃烧,司炉工检查炉膛燃烧状态不戴防护镜。

7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和报警联锁装置不灵敏。

74.蒸汽锅炉双色水位表照明灯损坏。

75.锅炉机械装置的转动部位防护罩不符合要求。

76.锅炉房运行记录没有按路局管理要求填写,或虚假填写。

E.电梯安全(3条)

77.单位电梯管理人员或维保人员每日电梯投入正式运行前,未对电梯做试运行。未对电梯机械部件和电气装置作巡视性的检查和记录。

78.电梯制动器、牵引绳、滑轮、轨道及导轮磨损超限。

79.电梯控制柜、电路装置、控制装置、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消防设施、导线、照明、信号、接地、绝缘等不符合要求。

F.气瓶安全(5条)

80.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没有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标志。

81.在瓶体上引弧,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8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83.储风罐排污管未定期排污,冬季无可靠防冻措施。

84.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灶)的房间未安装通风换气装置。

㈣道路交通(7条)

85.未建立私家车(包括农用车、摩托车)管理档案。

86.未定期对单位专职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考试。

87.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汽车队、班长)对机动车辆进行质量检查记录不全。

88.未定期对全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考试。

89.各种制度针对性不强,各项记录填写不规范。

90.机动车出车前没有进行安全预想和提示上路行驶。

91.交通安全监督岗制度不落实。

主题词: 安全  监察  标准  通知
------------------------------------------------------- 抄送:局内各处室,党群各部门。
-------------------------------------------------------北京铁路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
京铁安监〔2009〕330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 <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发放标准》的通知 铁建〔2011〕144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铁建〔2011〕142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铁建〔2011〕144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铁建[2010]28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建施〔2008〕18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铁建[2010]28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0.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地税发〔2009〕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叶青纯王流章同志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暨效能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国税发〔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