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23:国税发〔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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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附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1          总则1.1       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1.2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l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l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l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l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l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1.3       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l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l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l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l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l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1.4       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1.5       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       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1.7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1.8       企业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2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2.1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2       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l       总分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l       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2.3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l       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l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l       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l       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l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l       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l       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l       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2.4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l       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l       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l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l       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l       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l       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l       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2.5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2.6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3.1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l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l       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l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l       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l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l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l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l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l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3.2       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3.3       企业应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4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4.1      企业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4.2       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4.3       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4.4       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4.5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4.5.1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4.5.2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4.6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4.6.1                   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4.6.2                   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4.7       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4.7.1                   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4.7.2                   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4.7.3                   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4.7.4                   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4.8       企业应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信息与沟通5.1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5.2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5.2.1                   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5.2.2                   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5.3       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5.3.1                   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5.3.2                   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5.3.3                   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5.3.4                   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安全存储;5.3.5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5.4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6              监督和改进6.1       企业税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6.2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6.3       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根据本指引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出具评估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三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条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编者略)     2.各类附表(编者略)
国税发〔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国税发[2009]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1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地税发〔2009〕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2010〕11号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201号 苏国税发〔2008〕20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苏地税发〔2009〕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