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捉蟒蛇:借他人名义贷款不还 法院判决用款人还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38:57
借他人名义贷款不还 法院判决用款人还贷

发布日期:2010-04-29 访问次数: 404 字号:[ 大 中 小 ]

  常德新闻网4月29日讯(通讯员 潘道福 李曼丽)一般情况下,谁立据谁还款,现实生活中,却也存在着立据人不用担责而由他人担责的情形。近日,安乡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借贷纠纷案件。

 

  吴某系一养殖大户,每年都需要大量投入。因尚欠住所地甲乡信用社贷款未还完,此时又急需大量资金投入生产,便找到乙乡信用社,乙乡信用社告知吴某不能贷款,理由是吴某在甲乡信用社有老贷款未偿还。但乙方信用社同时也看重吴某的养殖事业,认为经济回报预期应该比较高,便暗示吴某可以他人名义借款。双方达成默契后,吴某遂找到亲戚李某,要李某带相关身份资料到乙乡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钱到李某账后,李随即将钱转给了吴某。天有不测风云,吴某在一次交易中由于决策失误,当年造成了较大损失,李某、吴某在贷款到期后均未偿还本息分文,信用社遂将吴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借贷关系中,吴某为实际用款人,李某为名义借款人,而李某是受吴某的委托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的,且信用社也明知实际用款人为吴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李某与信用社虽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却并不受该合同约束,无须承担偿还责任。而吴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却要受合同的约束。法院遂判决非立据人吴某承担偿还责任。

 

(编辑:徐桂芳)
(编审:张崇尚)
(签发:熊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