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平面度标准:[批评/回应]法院不应以争议性判决提升社会法律观念 [陈欣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1:50:37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中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的情况下,改判死缓,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此案涉及的死刑问题,在当前的中国属于极具争议性的复杂问题,其中的社会观念转变问题则不是单纯涉及法律领域或法学学科,而是多个领域和多种学科发展现状的综合反映。对于此类复杂、综合的问题,作为制度设计上承担居中裁判功能、职权具有被动性、行事风格具有保守稳健性的法院而言,并不适合担当促进所谓“社会观念更新”的先锋或“试错者”角色。

    从目前情况看,不仅社会公众对于李昌奎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存在极大争议,就是司法系统内部也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在对案件事实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被告判处死刑所阐释的法律理由与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的法律理由之间的差异就是例证,这说明所谓“关于死刑问题的观念更新”的实现还存在极大难度,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形成社会多数的共识。云南高院试图以争议性判决,强行引领公众观念更新,反映出较强的精英意识。

    法官应当是精英并不错,但过于强劲的精英意识和行事风格却未必对社会进步有利,反而可能是有害的。法官在法律领域具有专业优势未必意味着在法律领域以外也具有专业优势和高度的智慧,引导社会大众在极具争议性的死刑存废和适用标准方面实现观念更新,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的知识,更需要全方位谋划和多学科的协作以及高水平的政治智慧,这并不是当前条件下的中国法院和法官所擅长的事宜。

    而中国法治建设正面临着来自蔑视、轻视法律和法学对现实的积极作用以及片面夸大法律和法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两方面的夹击,在这种情况下,极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作用的可能性,远远小于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一旦此类判决被有关方面通过非常程序予以变更,且结局回归所谓“传统观念”,最终蒙受打击的,不仅仅是作为法律精英的法官们的权威,更是饱经沧桑的中国法治进程!

    就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法院要指望通过判决实现引领、改造公众法律观念的目的,应当选择社会公众较易于接受或易于根据判决的宗旨形成多数共识的事宜,作为突破口,循序渐进地实现司法公信力与社会法治观念协调发展和相辅相成,而不是从专业精英意识出发,过分依赖公权力的优势,强推自己认为正确的思想观念,不充分考虑公众被动接受的社会成本。

    此外,本案争议的实质,不仅包括李昌奎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问题,还涉及死刑适用标准在国内各地区范围内是否应当保持一致性以及如何实现死刑适用平等性等重大问题,其背后是宪法第五条的法制统一原则和第三十三条的法律平等权问题。这种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问题,即使是通过制度性安排,由法院担纲处理,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司法解释处理,而不应当采取“试点”的方式来试错,更不适合由地方法院来解决。实不可为而为之,当属不能承受之重。

    □陈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