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杀人:律师谈新婚姻法下“婚房该归谁”的种种情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3:29:15
律师谈新婚姻法下“婚房该归谁”的种种情形
发表时间:2011-08-19 10:49:14 阅读次数:51 所属分类:结婚离婚

■律师谈新婚姻法下“婚房该归谁”

 

加了名未必能分一半  没加名未必一定没份

 

目前市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的夫妻房产产权归属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记者挑选了五个代表性问题,咨询了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以下的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问题1:我父母的房子拆迁了,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所有。当时我已经结婚了,那么如果我离婚的话,这套房子是我个人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该房屋系你父母原有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且登记在你一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原则精神,应当认定为你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你个人财产。

 

问题2:我跟我老公结婚的时候,公公婆婆出了首付,我们自己还房贷。现在我们拿到了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公公婆婆他们两个人的名字,万一离婚了,我还有没有份?

 

律师:由于该房产登记在公公婆婆的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公公婆婆的财产。但是,就还贷部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你们夫妻共同偿还的,则偿还的部分应当认定为你们夫妻共同债权,你可以就其中一半向公公婆婆进行主张。

 

问题3:去年,我自己买了一套期房,今年结婚,但是房产证要明年拿,然后我想问下明年拿房产证后,这个房子老公有没有份?

 

律师: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结婚时无论是否办出产权证,都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贷款,且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补偿。补偿的数额根据贷款已偿还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来计算。

 

问题4:我跟老公结婚时,男方父母首付,房产证上也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我一个人在还贷款,这也算男方个人财产么?

 

律师: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还贷的部分及增值,应由男方给予补偿。

 

问题5:三年前我家拆迁,分了三套房,后来我结婚了,把女方名字加进了其中一套的房产证里面,那离婚的话她是不是要分我半套房子?拆迁的时候,我们还没结婚。

 

律师:因为拆迁时尚未结婚,因此该房屋本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结婚后将女方名字登记上去,即意味着男方将部分产权份额赠与女方产权。但是离婚时并不一定就能得到一半,如果结婚时间并不长,也没有其他特别理由,估计只能分得10%到30%。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8/19/8527387_1.shtml

 

 

 

多地出现适用婚姻法新解释首例案件

 

2011年08月19日08:39  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 8月18日电(记者 高鑫)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 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等问题。

 

  北京:法院调解结案 房子归女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对外报道的第一起涉及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的案件。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 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宁波:涉及房产分割 法院调解无果

 

  据《宁波晚报》报道, 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而这起离婚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去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刘敏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后得到的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离婚手续。

 

  最近,张军对房产分割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刘敏见丈夫变卦, 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江北法院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这起案件。

 

  南京:丈夫出轨 妻子却失一半房产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 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短信,对方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但她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

 

  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那么最好。

 

  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 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 8月13日)实行。

 

  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据悉,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婚姻法专家:房产之争没有赢家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的房产归属争议问题和各地出现的“首例”案件,正义网记者连线著名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刘伟民表示,从整体上看该解释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但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

 

  刘伟民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儿买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后,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活。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离婚后,她可能面临着被扫地出门。

 

  “它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刘伟民说。

 

  他还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紧张,阻碍配偶之间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女方可能会在婚前,便要求男方将房产落在双方名下,甚至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名义另购一套房。在这种房产之争中没有赢家。”刘伟民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则认为,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网友分两派:一派为男人叫苦 有人帮女人喊冤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再次打开人们讨论婚后男女对家庭贡献的话匣子。网民成明显对立的两派,一派人为男人叫苦,认为男人婚前就需承担买房等重任,女人婚后占了便宜;另一派则帮女人喊冤,认为女人婚后为了家庭和孩子,付出了自己的青春。

 

  一位网友为新政策拍手叫好,他说,早该这样了,谁买的房子,离婚后归谁。那些想靠着结婚在男人身上捞一笔的,都会不高兴了,想要房子自己努力去。这番评论得到了150名网友的支持。

 

  名叫“不怕不怕”的女网友痛陈自己的遭遇。她说,自己就是为了家庭、小孩,离开了福利好的机关单位,自己在单位职位已经做得很高了,后面还有升迁的希望,可老公希望她回到家里来照顾家和小孩,她听他的了。但现在,小孩上大学了,丈夫觉得她没价值了,提过离婚。

 

  而名叫yesorno的网友更是帮女方出点子:订婚时彩礼没给到位,坚决不嫁。结婚后事业好好发展,千万不能迁就家庭和小孩耽误事业。因为随时你连落脚的地方也没有。孝顺父母啊,还是对自己爸妈好点,说不定哪天回去爸妈还可以收留下自己。自己赚的钱要藏起来,因为自己的青春会很快贬值,到足够多的时候,让自己的爸妈出面给自己买房吧。

 

 

 

http://news.sina.com.cn/c/2011-08-19/083923017291.shtml

 

 

新婚解首例离婚涉房案结 女方首付得房男方获偿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田晓昕 2011年08月19日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田晓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解三》)施行后,昨天,西城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首起涉房离婚案。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张女士为购买涉案房屋缴纳了首付款,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钟先生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并得到法院支持。去年,张女士出售了涉案房屋。再次出现的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钱。

 

  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最终钟先生和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由其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法官释法

 

  会考虑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承办案件的韩涛法官表示,根据《婚解三》第10条规定,对于涉案房屋,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本案中,即张女士有权获得房屋。同时法条还规定,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本案中,根据《婚解三》,张女士取得了房产,但需要进行相应补偿。这种法律设计,既保证了公平,也能有效地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支招

 

  双方可约定房屋共有

 

  《婚解三》出台后,房产交易中心比平日更为繁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来咨询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市民多了起来,主要是年轻夫妻。“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贷款买房,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很多人颇为失望。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表示,虽然房屋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只要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共有”,即构成了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离婚时,夫妻就可以平分房产。

 

  不过,刘律师提醒,双方的约定和产权登记仍有不同,即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的是丈夫,其擅自变卖房产,妻子不能向善意购买者追索,只能要求丈夫赔偿;如果共同登记的话,那么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谁都无法处置房屋。”

 

  刘律师还建议,夫妻不要因为一部新法,就绞尽脑汁地相互“算计”,过多纠结于房屋产权问题,反而可能伤害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