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蛙和蟾蜍读后感:新建商品房要配建公租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0:54:35
    辽宁要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要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日前,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辽宁将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条件,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的工作目标。新建公租房60平方米以内    各地要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或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并持有的方式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辽宁将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引导企业、学校建公租房    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级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并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优先办理。租金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    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要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新建商品房配建公租房    辽宁省政府指出,房价较高的城市,要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公租房合同期不超5年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对因收入提高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发放廉租租赁租金补贴或需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保障性住房。对骗取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本报记者 赵桂华    记者赵桂华微博    http://zhaogh.t.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