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鲜花哪个网站好北京:经租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51:50

简介: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经租: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历史:

国家历年来的宪法法律,法规均无将经租房收归国有。解放初期,为了解决进城人员住房燃眉之急,政府动员城市私房业主将自家的房屋交由各地房管部门统一出租,修缮。文革开始后房管部门强行收缴私房业主的房地证,这类房屋称为“经租房”。“经租房”做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理应在文革结束后返还给私房业主。做为“经租房”的实际掌控者,房管部门为了维护文革利益至今不予返还这些私人的合法财产,及文革期间抄缴的产权凭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钻研,不懈抗争,经租户掌握了充分证据已证明经租房始终是公民合法私产,“经租房收归国有”只是房管系统一厢情愿。 做为拨乱反正的重要内容,落实私房始终障碍重重。这里面涉及在极左运动时期,某些人某些部门为了获取利益不惜泯灭人性,良知,利用法西斯式的极左政策剥夺他人合法财产。我国有着二十几年的左倾运动史,1979年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彻底否定了左倾运动,宪法法律恢复尊严,但左的思想残余仍在,坚持左的思想谋求,固守非法利益的势力仍然存在。‘经租房”恰是处在宪法法律与左倾政策(被党彻底否定,祥见《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反复博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的光辉历程证明,坚持党的正确路线方针,坚持依法治国才是解决经租房问题正确道路。

 

相关法律:

《中国共产党党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中央权威著作均未认可经租房属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是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相继开展起来的。《北平市军管会关于北平市房屋问题的布告》中规定: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

  这一宗旨在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作了具体体现: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文化大革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因违反《物权法》于2008年12月24日被撤销。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经租户仍是其经租房产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