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地区主要省区:搀扶老太被判赔10万,法官错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3:37:59
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网帖发出后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 2011年08月19日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助人为乐、被冤枉、好人做不得。正是这些关键词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所以许云鹤案才瞬间成为热点事件,也把做出该案判决的法院和法官推上了舆论的审判台。不过客观地说,上述媒体披露事实的方式并不客观。因为所谓救人的事实,只是许云鹤的说法,而事件的另一当事人并不认可,也没有其他事实证明,所以真相如何?只能就此存疑。客观探究以往事实的理性方式就是通过证据说话,而从法院通过审查证据查明的事实来看,以下几点是明确的

1、事件的“受害人”王老太是违规翻越马路护栏;

2、王老太确实收到了伤害,为此遭受了财产和精神的损失;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老太是被“肇事人”许云鹤所撞到受伤:其一、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其二、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

上述事实说明,该案作为侵权案件具备损害结果,但是不能确定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行为是什么,更不能确定损害行为是“肇事人”许云鹤。从侵权法的规定来看,显然即使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许云鹤承担赔偿责任也是错误的。我国侵权法及其相关理论是这样认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损害结果、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行为人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从该案来看,显然欠缺的是损害行为(许云鹤驾车撞到王老太的行为)。因为无法认定是许云鹤所撞,因此也就不涉及许云鹤是否过错的问题。据此,严格执行侵权法的规定,“肇事人”许云鹤,只能是加引号的肇事人,也就是说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肇事人。也就是说,许云鹤是不能承担责任的。

笔者注意到,为了让许云鹤承担法律责任,该案的法官进行了一项大胆的“推理”: “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而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这个推理里隐含了一个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前提,即王老太是先发现了许云鹤的车辆,而后才倒地的。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凭空”假定的事实存在,法官认定王老太的倒地是惊吓所致,与许云鹤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网络上将这个案子称作翻版彭宇案,是基于两案都“具有”助人为乐被冤枉的共性,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许云鹤是否救人,根据现有的证据是无法认定的,姑且不论了。不过,与彭宇案一样的是,该案也是法官滥用了司法推理,错误的推理导致错误的结果。如果说,彭宇案的法官,预设了一项人性本恶的推理前提,按照这个前提,得出了如果彭宇不是肇事者,为什么要就被害人;因此救了被害人,就说明你是肇事者。而许云鹤案,则似乎遵循了这样一个前提:有人受害了,就一定要找个加害人,既然王老太受伤了,而许云鹤碰巧遇上了,所以,即便没撞上,你也是有过错的。其实,作为法律人,笔者注意到,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出现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而是反映了目前司法界盛行的普遍观念:在侵权案件中不问是非、保护弱者;谁是受害者,谁就有理;和稀泥,和谐第一等等。因此,我们关注彭宇案、许云鹤案的不能只放在做好事被冤枉上,更要放在无辜者被冤枉上,侵权判决绝对不能成为法院不问是非、寻找替罪羊的工具!如果这样可以预见的是碰瓷将会成为一个有利可图雄伟事业了!

无论是彭宇案,还是许云鹤案,都再次说明这样一个道理:法官是司法者,但是这个司法者是会犯错的,有时甚至是很低劣的错误。因此,法官的身份不能导致必然承认法官做的判定都是正确的这一结论。既然法官会出错,法院的判决也就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质疑。认为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的判决不受“民意监督”的观点是不符合逻辑的,也是专横的。笔者注意到,再过几天李昌奎再审案就要开庭了,针对此案又据说很著名的法学界权威称,对于生效了的判决,不宜再次审判,否则会损害法院的权威。笔者是法律人士,不过不理解这位法学权威的逻辑,正如理解不了许云鹤案的法官逻辑一样:难道维持错误的判决反而会有利于法院的权威吗?如果法院的权威就是坚持错案的权威,那么这样的权威,我认为除了少数法官利益群体之外,全国人民都会认为,这样的权威宁肯去砸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