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斜能治好吗:车主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10万续:称遭到恐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4:46:37

2011年08月20日 08:1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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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过马路摔倒,扶、还是不扶?

这似乎成了一个难题。

昨日微博上被网友称为“天津版彭宇”的许云鹤认为,自己助人为乐、好心帮忙,却被对方诬陷,最终又遭法院乱判。

南方日报调查了解到,网民一边倒支持许云鹤,与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有很大关联。

据许云鹤介绍,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左右,他驾车沿红旗路行驶,由于车速较慢,他正想判断一位路人老太要站住不动还是抢先过马路时,老太太似乎“跨栏”动作太急促,被护栏绊了一下,落地后重心不稳摔倒在地。

许云鹤表示,因为怕老太出危险,他立即停下车,过去搀扶,发现老太太手腕有挫伤一扶就喊疼,已经起不来了,于是自己又返回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太的手腕包扎上,并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而老太太的说法则与许云鹤的完全相反。她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摔倒在地上。

【判决】法院推定担责四成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一审判决,,称王老太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云鹤也要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0.8万余元。

然而,这份判决书显示,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医院方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

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接触。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自己摔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专家】推理、释法或有瑕疵

许云鹤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法院假设自己“惊吓”到王老太,这太可笑了。

许云鹤说,自己花费3000元,通过司法鉴定,已经证明了自己的车辆不曾与王老太发生接触。其次,当时交警还有其他照片证据证明车离护栏还有五六厘米的距离,绝对没有碰到护栏,是自己刻意靠近护栏,目的是不要妨碍后面的车。

许云鹤说,他事发时是天津电视台的一名摄像记者。事后遭到了王老太家人的恐吓威胁,而王老太的家属也注册了微博,并且猛烈抨击许云鹤的“助人说”,认定是许云鹤撞人抵赖。

昨日下午,南方日报电话连线了当事的红桥区法院。法院办公室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表示,民事判决可以推理,判决书有“假设”字眼并没有错。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目前该院不接受媒体采访,要由天津高院统一接受采访。尽管如此,他还是回应了记者的几个问题。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法院让许云鹤19日上午来一趟,是为了向他判后答疑。

许云鹤则称,法院没有说为什么,只说见了详谈。他咨询律师后没有去。

最终,该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表示,目前,天津高院也不接受采访。法院对此事如有回应,会再与记者联系。

对于网民认为此案“证据不够,不能显示公平”这种一边倒的态度,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专家表示,刑事案件中,有无罪推定原则,而民事案件不同,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按照高度盖然性,可能性大推定哪一个。一审判决书用“假设”推理并无不当,但是推理的内容以及释法或有瑕疵。

此外,即使许云鹤应担责,但是因王老太横穿马路、跨护栏,让许担责四成,比例也太高。====================================================================================================

在一审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必然会受到来往车辆的影响。”法院由此认定许云鹤的责任,这说得通吗?

这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其他侵权行为或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个明确的定义已经决定了本案两点:

本案的归责原则将依据《交法》的有关规定。

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这也符合交通运输的常识。[详细]

无过错也要担责:花些时间看懂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很多网友质疑认为,既然无法确认是否发生碰撞,许云鹤又是正常行驶,过错从何说起?倒是老太太严重违反交规。法院既然认可了这些就应该由老太太自己承担责任。

但且慢下结论,来看看意义重大的《交法》76条。76条第一款第二项这样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规定得很清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里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驾驶者承担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不以驾驶者有过错为前提。无过错责任并不稀奇,《民法通则》里面早就有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行为和意外事件的归责原则不一样。交法在这里至少有两层考虑。

一是在道路上相对于汽车,行人无可非议的弱势地位;

二是行车本身是一个无法否认的蕴含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这里承接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任何一个关心人的国家会作出“撞了白撞”这样的规定。此前某些地方存在这个错误的宣传,是不理解《交法》的相关规定。

这样的归责原则目的就是为了让司机始终知道,你开的不是坦克,无论行人是否违章,你都要随时准备着为他(她)踩下那脚刹车,人的生命至上。

但问题还没有完,如果主要过错在行人一方,而机动车一方却要完全承担责任,未免失之公平。因此《交法》76条紧接着有如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能证明行人有错的情况下,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正是据此由被告承担了40%的责任。

在机动车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保证司机随时为违章的行人不假思索踩下那一脚刹车又做到公平呢?交法做了这样的安排: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是行人意图自杀或是碰瓷怎么办?76条规定得很清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详细]

不同于无罪推定:体会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微妙不同

在这起事故中,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在微博中,双方都各执一词、各说各话。在一审判决词中,原告王老太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许云鹤的车掉漆部分系与其相撞所致,因此法院对其关联系未予认定。同时,对于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车辆检测证明,法院认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的鉴定结论不能认定车辆与人体有接触或是没有接触。也就是说,法院无法认定王老太被撞,也无法认定王老太没有被撞。民事案件中,在“证据链”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法官以推定的形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而并非采取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有无罪推定原则,而民事案件不同,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按照高度盖然性,可能性大推定哪一个。一审判决书用“假设”推理并无不当。但是有专家认为,推理的内容以及释法或有瑕疵。

高度盖然性通俗的解释就是“最接近事实的可能”、“基本断定的可能”,在全案证据已经齐备但从逻辑上却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时,通过事物发展概率合理地评价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明显更接近客观事实,更符合事物发展的概率的,即可认为具有优势。该规则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是一种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而在民事诉讼中坚持把“以事实为根据”等同于“客观真实”,实际上是一种空想的真实。[详细]

许云鹤没上交强险是让所有人感到郁闷的事

《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对受害者生命权的制度保障,也正是这个制度可以使得驾驶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交通事故的风险,更可以使得路上的司机们大胆的去见义勇为。但是许云鹤却因为没有投保交强险使得原告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自己也因此承担了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详细]

40%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是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是混合过错,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曾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接受采访,他说,曾经有一种方案是划分成三种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情况、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情况、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比例赔偿,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80%,双方平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60%,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40%。这似乎已经是很多法院实际掌握的划分方法。

王胜明说,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而且可操作性强。但是最大问题就是不科学、不准确。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