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斗彩双耳瓶:九成企业关注“9月发8月工资怎么扣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2:58:01
九成企业关注“9月发8月工资怎么扣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来源:中国税网 字号:【 大 中 小 】

    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为帮助企业和个人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对纳税模糊问题进行合理处理,规避涉税风险,中国税网分别于2011年8月19日和8月26日举办了“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法最新修订及其影响”专题税务经理沙龙。在两次活动中,有九成企业关注“9月份发8月份工资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活动中,中国税网特邀专家与企业代表就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企业关注的“9月份发8月份工资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专家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未修改前为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扣缴义务人)8月份向员工(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扣缴,并在9月份申报缴纳税,但该笔收入应该仍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老税率。如果纳税人9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则应该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来计算税款。


  专家提示,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实际取得”。这里的“实际取得”就是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按会计规定计提该工资、薪金的所属期间。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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