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刘津杉:8月工资个税出现两种解释 不同地税所解释不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47:24

  针对“9月份领取的8月工资个税”,权威部门此前明确按新个税法即3500元起征点征收,记者咨询不同税务所,发现仍存在依照新旧法两种解释

  9月5日起,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发放8月份工资。按照此前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开始按照新的个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3500元的起征点征收。但记者昨日了解到,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不同的税务所征收办法的解释,仍然存在差异。

  无独有偶,据昨日东方网报道,上海的个别纳税人也发现,9月份所领取的8月份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在起征点征收。对此,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

  读者疑问

  个税多交了300多元?

  新个税法实施了,读者徐先生却困惑了,因为他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资并未增加,仍与7月工资一样。“不是说按照新的个税法,我们的个税会减少吗?”带着这个疑问,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以及相关税务专管员,得到的答复均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纳税。

  据了解,徐先生所在的公司一般在当月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9月5日发放8月份工资。而他的工资条显示,虽然工资实际发放时间是9月份,但是却仍按照旧的个税法扣了税。

  徐先生提供的工资条显示,他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6554.4元,个税起征点2000元,应纳税额4554.4元,这一应纳税额在旧个税法中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按照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徐先生的个人所得税=4554.4×15%-125=558.16(元)。

  而如果根据新的个税法计算,徐先生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应为3054.4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最终个人所得税=3054.4×10%-105=200.44(元)。

  按照新旧个税法,徐先生应纳个税的差额357.72元。

  地税所

  不同地税所解释截然相反

  记者昨日以纳税人身份拨打了第一涉外税务所的咨询热线,询问为何9月初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按照旧个税法纳税,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很正常”,并解释称“因为按照新税法规定,你现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税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报纳税才能适用新税法,起征点才能是3500元,现在你交税就是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

  在记者追问9月5日发放的8月份工资,究竟算是“8月实际取得”,还是“9月实际取得”,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这算是8月份实际取得,适用于旧税法。”该工作人员强调,“最准确的就是从10月份中期交税才适用于新税法”。

  记者随后致电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却截然相反:“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权威解释

  8月工资9月发执行新个税法

  此前,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究竟是按照旧个税法纳税还是新个税法纳税,曾经引发多种猜测。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46号公告中作出权威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解释也引发了争议“实际取得”究竟是工资薪金实际到手时间,还是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

  8月30日,北京市地税局就新个税法的实施作了详细解释,明确了“实际取得”指的是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这也就意味着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9月才是“实际取得”的时间段,因而适用于新个税法。

  记者昨日又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线工作人员确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按照新个税法纳税。该工作人员并表示,如果公司仍按照旧个税法计税,纳税人可以举报。当记者询问有税务所解释内容与12366为何正好相反,该工作人员表示:“我所说是权威解释。”

  本报记者 张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