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最新项目:谁伤害了佛教徒的庙宇情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0:02:47

2010年,中国佛教徒约2亿人,然而,2亿佛教徒正常的宗教生活却不能在正常的合法的场所进行。因为“合法”的宗教场所无法接纳全部佛教信众,更多的佛教徒只能选择“非法”的寺院庙宇从事信仰活动。
仅以荆州区为例,佛教信众将近3万,如果包括不在统计数字之内的“自由信众”,还可能要大大超过这个数,只有不到30个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每个场所要具备起码容纳1000人的功能。这种条件在基层一般是不具备的,显然难以适应全部信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需求。而“非法”的场所达到62个,居然是“合法”的场所的2.16倍。但是如果我们将92与28500相比对时,会发现每个场所平均为310人,应该说这恰好是适应基层物质条件状态的一种自发的比较生态的场所数量。因此,我们几乎可以推测到,把那62个所谓“非法”的场所在一个早晨就都拆掉并不难,但是,用不了多久,还会有差不多数量的庙宇重新复建起来。即便将来不再修佛寺道观,也会修起某一种教堂,出现所谓“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吊诡现象。
从另外一份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据统计,在具有十多亿人口的中国,当时有大约5000个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而同时存在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竟是4000多个。虽然没有达到荆州区的2.16倍,但是看起来仍然触目惊心。为什么通过我们政府认真审批准许的场所,总是比民众要求的少那么多呢?把如此众多的所谓“非法”的场所统统归结为“借佛敛财”、“封建迷信”而加以取缔,能够最终解决问题吗?
再以北京为例。根据1906年京师警察厅的《清末北京外城寺庙调查表》其中驻有僧尼的寺院为110座。此表记录了从前门大街右侧至宣武门、广安门一带的200多座寺庙。但这些寺庙都来自于北京外城西部的一个狭小的区域,不能体现清代末期整个北京地区寺庙的基本状况。另据《1928年北平特别市政府寺庙登记》进行统计,外城西城1906年有243座寺庙(其中包括《清末北京外城寺庙调查表》漏载的43座寺庙),1928年时这一数字已减少到157座。在1958年开展文物普查中,全市共普查、登记文物古迹8060处。其中寺庙2666座。经历了历次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之后,保存和修复较完好的寺庙大约只有不到两百座,对外开放的有几十处寺庙,大多是旅游胜地,只有不到20所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有关资料,2010年初北京市户籍人口和外来常驻人口的总和大约是2200万人。因此,即便以20处合法佛教活动场所来计算,即便只有220万人信奉佛教,每处的接待对象也高达11万人。因此,历年来关于北京雍和宫春节农历初一上香人数的统计表明,从2006年的一天3万人一直到2010年全天激增达到6.6万人之多。交通为之管制,警察为之出动,想来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足为奇。而且,与偏远的荆州不同,北京这6.6万人中,青年人反倒占了多数。从发展趋势看,信佛拜佛的人数还会继续增长,民众的宗教信仰需求不会因行政干预而减弱,甚至会因干预而反弹。
在这个关于庙宇和信众的老大难问题的背后,我们可以觉察到,在当年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形成的旧的僵化的思维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地破解问题。
所谓“旧的僵化的思维模式”,基本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点:一、佛教信仰和封建迷信分辨不清,“管住就死,放开就乱”,宁可管死,不可放乱;二、庙宇布局不是在信众自发基础上因势利导,而是政府按照计划经济的方式主观节制,宁缺勿滥;三、靠人治而不是靠法治,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越少越好,宁可不足,不可出事。所谓“封建迷信”、“借佛敛财”,都是如何把握、如何管理的问题,如果因为有问题就拆除,那么即便拆除了也并没有解决问题。
从社会必须稳定、必须和谐、必须发展的角度看宗教信仰,起码正当的佛教信仰肯定是保障稳定、保障和谐、保障发展的积极因素。拿庙宇与网吧相比较,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于下一代的知书达理,多建一座庙宇,少建一处网吧,是好事而不是坏事。目前的大多数网吧,即便不是诲盗诲淫,也是在制造“网瘾”、“游戏迷”、“思辨弱智”。不除去以赚钱赢利为目标的网吧,却拆掉以行善洗心为宗旨的庙宇,这是社会的历史悲剧。
佛教经历二千余年,已经融入中华文化的血脉。佛教与民间信仰的融合,也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中国人,如果还不能理直气壮地扶植发展自己民族的传统宗教,不能给它一个自然复兴的生态环境,情何以堪?理何以堪?面对大约2亿人的信仰取向,我们岂能年年拆、岁岁拆,不给他们一个安身立命之处?
庙宇建设多少为宜?要以人为本,以信众需求为本,加以合理疏导。例如,香港特区政府要求建寺的同时,必须做好如何回馈社会的准备,必须先制定开办寺院附设的养老院或孤儿院的规划,而且在寺院建起之前,先落实慈善机构的建设,还要把维持慈善机构的开支列入寺院财务计划。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滥建,同时引导庙宇为社会公益服务。不兼顾社会公益就没有建设庙宇的资格,这是教徒能够也应该接受的。如果制定这种法规能够实现引导和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开辟社会公益事业,那么就是多建些庙宇又有什么不好?类似的引导方式还可以有很多,思维方式改变了,引导方式也就会层出不穷。
为了避免“借佛敛财”,就要切实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只要廉洁奉公,这也不是什么不可完成的任务。为了避免“歪门邪道”,可以由中心寺院对一定范围内的小庙宇实行托管,在县级以下建立一定范围内的现代的“教区”管理制度,由中心寺院承担派出合格僧侣轮值以尽巡民教化的责任。
总之,要从根本上扭转对佛教的偏见,不轻易滥加“封建迷信”、“借佛敛财”、“歪门邪道”的罪名,依法加强对佛教信众建设庙宇的引导和管理,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使佛教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才能彻底化解所谓“乱建庙宇和露天宗教造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