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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评论(2008年第2卷)

监狱评论
  
  基础理论篇
  
  刘保民张庆斌从安全模式到质量模式:现代中国监狱之构架导向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
  
  吴旭人性的需要、人类理性与刑罚
  
  张庆斌对我国监狱学研究的思考
  
  宋行当代中国监狱结构与现代监狱制度建构论
  
  缪文海监狱文化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高文中国监狱变革问题散谈
  
  从安全模式到质量模式:现代中国监狱之构架导向
  
  刘保民张庆斌
  
  作者简介
  
  刘保民,男,江苏溧阳人,法律硕士,现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监狱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从事监狱工作近25年,历任基层监所副所长、所长,省监狱管理局处长、局长助理、副局长等职。长期从事监管改造工作,并多次赴国外考察和交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深的理论功底,先后主编或合作的著作有:《罪犯心理矫治研究》、《罪犯心理矫治个案》、《矫正激励统论》等;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监狱行刑的人文视角》、《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研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研究》等论文数十篇。
  
  张庆斌,男,江苏常州人,法学硕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狱情信息总站副主任兼理论研究部主任。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江苏省监狱学会副秘书长,江苏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监狱学、刑罚学。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中国司法》、《青少年犯罪问题》、《云南法学》、《犯罪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等专著的撰写,多次承担中国监狱学会、江苏省法学会等下达的重点课题研究。
  
  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促使监狱走向现代,对监狱创新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尤其在我国追赶式的现代化进程中,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共同关心的热门话题。去年,高文先生在《罪犯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1期)发表了《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迅速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最鲜活的观点就是要平等对待罪犯。高文先生认为监狱未来发展应该有这样一个方向:在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未来能够保证罪犯得到正确行刑、平等对待并最终实现罪犯改造的监狱。我们认为,未来打造什么样的监狱这一命题确实是我们现在必须尽快谋划和思虑的,它关系到中国监狱的发展方向。平等对待罪犯 平等对待罪犯作为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理念以及由此理念指导下的一系列实务行为是必需的,在中国监狱发展进程中不仅应该进一步得到支持,而且更需发扬光大。这一基本理念蕴涵的价值是现代民主、文明、人性化,等等。但需要指出的是,平等对待罪犯并不是意味着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恰恰相反,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为了突出平等对待罪犯这一改造罪犯的基本理念而混淆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在法律地位上的关系,那将是灾难性的,势必给监狱实际工作造成混乱。由于这一问题较为复杂,又与本文关系不是十分紧密,我们将在另外的文章中加以论述。固然对中国监狱之更进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也是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理念。但是,仅有“平等对待罪犯”的理念对于打造现代中国监狱是不够的。中国监狱发展至今日,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的态势下,罪犯改造质量和人权已为社会和公众普遍关注。目前,随着监狱改革步入“深水区”,越来越靠近理想状态,打造合乎中国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现代监狱,已迫在眉睫。但建造现代监狱模式需要理论上的系统研究,及早探求中国特色现代监狱的体制、框架及构成要素,更需要实务部门加快改革创新,在实践中试点摸索,取得经验,从而促进和推动现代监狱制度的尽快建成。我们认为,不论是理论创新还是实务推进,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思考,积极应对,稳步推进,力求科学,方为上策。为此,在未来打造什么模式监狱的问题上,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到党的领导、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文化意识形态以及人民群众对待罪犯的态度等因素对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的要求;二要科学评价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监狱工作成效,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哪些需要发扬,哪些需要更进,哪些需要创新;三要善于借鉴现代文明成果,对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现代矫正的理念、方法、手段要积极借鉴,做到“洋为中用”;四要在改造质量的导引下实施监狱的改革与创新,特别是对罪犯劳动以及由此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改革,一定要符合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一切有违监狱工作方向的都要坚决废除。在此基础上,必须认真思考我们未来监狱的模式以及发展途径。我们认为,打造中国现代监狱,就是要在现代民主与法制理念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积极实施从现有的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的提升,重新构架监狱体制与运行机制,使监狱一切工作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而展开,达到监狱工作整体效果的最优化。
  
  一
  综观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历史,取得过辉煌,经历过曲折,走的是一条颇不平坦的道路。在监狱发展进程中,监狱体制对监狱工作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全方位的,持久的,这一影响在计划体制下的矛盾还不是十分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监企社高度合一的体制有利于监狱工作的起步与发展,监狱在国家财政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自身的发展和积累来支撑监狱的正常运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原发性的矛盾得到了明显的暴露,这也使我国监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生存和发展更为艰辛,改革成为我们工作的主旋律的重要原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工作环境下,我们的监狱工作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绩,可以说是极不容易的。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目标和宗旨是比较明确的,从20世纪50年代的“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走社会主义道路、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60年代的“要把绝大多数犯人改造得像溥仪那样,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80年代的“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一直到90年代的“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虽然这些提法和表述带有各个不同时期的历史烙印,但始终没有偏离教育人、改造人这根主线。由于经费保障、监狱体制、监狱布局、工作机制等条件的制约,监狱改造人这一职能的履行受到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期,监狱改造人职能的履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在监狱面临生存窘境的前提下,监狱不可能,也无力把监狱工作的中心落实到改造罪犯上来,对于监狱而言,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改革发展,监狱的布局、建设和财政保障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由于监狱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和财政保障的不到位,监狱尚未建立起以质量为中心的工作评价体系和工作运行格局。在现有的工作格局下,监管安全成为监狱的重心。这首先是由监管安全的特性所决定的。监管安全是监狱的立足之本,保障监狱安全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要求,离开了监管安全,监狱的一切工作都难以展开。从司法实践看,经过多年的努力,也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而且随着工作的提升,对监管安全的内涵的认识越来越丰富,监管安全的措施、手段、方法更趋科学。特别是近五年,监管安全的效能明显提高,狱内犯罪率和罪犯脱逃率大幅度下降,监内“三个秩序”更为稳定。就江苏而言,在押犯人数居高不下,押犯结构日趋恶化,管教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已连续四年没有发生罪犯脱逃,没有发生重特大案件。但是从监狱现状分析,其工作层面建立于安全模式上,监狱工作的运转是以监管安全为主线的运行模式和工作格局,并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监管安全成为评价监狱工作的标杆。当前,自上而下评价监狱工作的绩效主要是以监管安全为标杆的。监狱是否安全,有无罪犯脱逃,有没有发生狱内案件成为监狱的基本命题。监管安全在监狱所有工作中起到标杆性的作用。这种标杆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全方位和全层面,不论监狱的任何一项工作、任何一个要素的配置,都必须围绕监狱的安全来进行。监管安全涉及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只要罪犯一投入监狱,就有一个是否安全的问题。无论在罪犯改造的任何环节、任何时段、任何活动,都有一个安全的问题。这也使我们在工作中必须时刻把安全问题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其实,罪犯心理及其行为转变的过程是漫长和复杂的,要达到改造好的目标,还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尽管近几年我们也在积极探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途径和方法,但是改造质量的提升需要全方位条件的支撑,特别是对改造工作规律的研究、掌握、运用很不够。监狱考虑的是如何管住罪犯不出问题,而没有研究如何改造罪犯,对作为衡量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重新犯罪率,更缺乏系统的调查研究。
  二是监管安全成为监狱最主要的工作。从职能上说,国家设置监狱的目的是监禁和改造罪犯,监禁,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剥夺其犯罪机会,维护社会稳定;改造,使罪犯能够顺利复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对监狱而言,要改造罪犯,首先还是要保障监狱的安全。因此,无论是上级的要求,还是从监狱自身发展出发,监狱安全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从监狱实际工作分析,不管是工作指标的考核,还是工作措施的落实,工作机制的运作,还是工作人员的晋升,工作绩效的体现,都是围绕着监狱的安全稳定来进行的。监管安全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它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性。客观地讲监管安全,是监狱综合因素互相作用的反映,是衡量监狱工作绩效的一个最基本的晴雨表,体现了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是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的综合评价。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最基本、最直接的反映,它是监狱工作第一层面的。从监狱发达史看,监狱安全一直规制着监狱的方向。但监管安全不是监狱工作的全部,监管安全并不能代表监狱矫正人、改造人功能的全部发挥。
  三是形成了特有的安全防范工作模式。安全防范工作模式是针对具体的改造对象而建立的。目前我国监狱工作已经形成了特定的罪犯安全控制模式、监狱安全防控网络和反馈应急机制。罪犯安全控制主要体现在对罪犯的组织控制和行为控制,并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达到目标,其中,组织控制是最重要的,罪犯一投入监狱,就纳入正规的组织体系监控之下,罪犯小组、分队、分监区、监区直到监狱,通过层层组织体系,形成罪犯改造全过程的层级管理模式,再加上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罪犯时刻处于严密的监督和控制之中。组织控制为监狱实施其他控制手段创造了条件,行为控制在此基础上更能发挥效能,能够更为有力地监控罪犯。犯罪是行为的外化,行为是心理的表现。对罪犯心理的了解,是行为控制的前提,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对罪犯的监控是由警察来实施的,在监狱安全防控网络和体系中,建立了良好的监控机制,实现人员、先进手段、物质保障三位一体监狱全过程、全时段、全方位的安全工作格局,能够全面监控罪犯的行动和表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安全监控的网络不断完善,内涵不断丰富,特别是现代科技成果和技术手段的运用,监狱安全控防科技力提升,保证了监狱的安全。
  
  二
  从目前我国监狱以安全模式为主的工作格局可以看出,要真正实现监狱工作的宗旨,还任重道远。目前的安全模式,尽管是监狱工作的初级阶段,但却是必需的,它是建立质量模式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科学的质量模式。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模式以及在此模式导引下的监狱工作存在明显的缺憾,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罪犯的改造质量没有成为监狱工作的主旨,改造可以改造的,不能改造的不使为害,这是监狱的基本命题,我国监狱法也明确规定要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二是监狱的运转仅仅围绕安全而进行,会导致监狱工作的方向发生偏差,严重影响到罪犯改造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就为了监狱安全而抓监狱安全,监狱安全也难以得到根本的保证,没有改造质量的依托,监狱安全也是暂时的、表面的;三是对监狱安全过于圆满的追求和工作考核,有违监狱工作的规律,这也导致监狱的首要任务取代了监狱的根本任务。监狱的安全固然重要,但没有改造质量的保证,也就失去了现代监狱的意义,安全必须在质量的导引和规制下。况且,监狱作为社会稳定的一个基本的安全阀,是国家设置监狱的基本理念,监狱对罪犯改造的绩效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世界的目光将凝聚在东方。在我国追赶式的现代化的进程中,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经济发展正充满蓬勃生机。在这样的态势下,对监狱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狱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发展具备良好的条件,具有极佳的机遇。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高度重视,在加大监狱财政保障力度的同时,又为监狱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近两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监狱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对监狱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明了监狱改革的方向,对于困扰监狱工作发展的最主要的体制问题,正按照中央的“十六”字方针,正在逐步进行积极的改革。监狱体制和形态正在趋于复归。可以说,目前阻挠我国监狱发展的外部矛盾得到解决。
  从监狱内部的改革发展看,加快实现监狱工作中心的转型和提升显得尤为紧迫。经过多年的发展,监狱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就是说,这些年的工作成效已经充分表明,目前以安全模式建立的监狱工作格局和运行方式已经较为完善,为监狱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在建立安全模式的进程中,重视对改造罪犯的手段、途径和方法的创新发展,如类似于个案矫正的个别攻坚的普遍实施,心理矫正的大力推广,监区文化环境的熏陶,都为改造罪犯提供了新的内涵,更为下一步建立监狱的质量模式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从监狱行刑发展要求看,建立监狱工作的质量模式和体系已是迫在眉睫。一是履行监狱职能的需要。监禁仅是监狱的一个基本的职能,如果监狱仅实现了监禁的功能,那是对设置监狱的错位。在现代社会,更强调监狱的矫正功能,只有矫正罪犯的质量提高了,监狱才能履行自身的职能。二是社会和公众的要求。监狱是社会文明的窗口。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和公众会更加关注监狱,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以及对罪犯权益的保护将成为关注的焦点。三是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成功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是监狱的基本使命。从目前情况看,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还令公众不太满意,主要表现为重新犯罪率较高,特别是一些影响大的大案要案往往为刑满释放人员所为,公众对监狱的责难多于理解,这固然有我们宣传等方面的因素,但罪犯的改造质量是关键性的问题。
  为此,从现在起,我们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大研究力度,加快探索步伐,尽早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现代监狱制度。实现监狱工作从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的提升。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监狱工作运行格局和工作机制,这一转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
  监狱工作建立质量模式并在质量的引导下规范监狱的运行,是对安全模式的发展和升华,也是监狱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新的形势、紧跟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监狱工作的质量模式,就是要在罪犯改造质量的引领下,遵循监狱工作规律和改造罪犯的规律,运用科学的理念和方法,运用现代矫正手段,从科学认识罪犯入手,建立罪犯个案改造的质量评估体系和动态目标测定标准,使监狱工作的各个要素、各个层面围绕着质量进行配置、运作,实现监狱工作新的突破,切实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监狱工作的质量模式的基本要求是:
  (1)科学认识罪犯。监管改造工作的对象是罪犯这个特定的主体,没有对罪犯的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对罪犯开展有效的监管改造活动。应该说,科学认识罪犯是近几年较为热门的话题,讨论也较为深刻。科学认识罪犯,是对罪犯实施有效改造的前提,更是个别化矫正的基础,它不是对罪犯基本情况的简单罗列,而是从罪犯特定的个体出发,认识其生活经历、犯罪情况、个人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以及现实改造状况的特殊性,通过对这些特定内涵的科学分析与归纳,能够准确地认识罪犯的主体。科学认识罪犯,要求对每一名罪犯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之开展有的放矢的改造,要树立认识罪犯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具体对象在不同时段和不同的改造进程中的变化,调整认识罪犯的内涵,更进认识罪犯的方法,确保认识罪犯的科学性。科学认识罪犯,一是要认识罪犯的过去。包括罪犯的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生活经历和犯罪的详细过程。准确认识罪犯的过去,才能科学分析和全面把握罪犯的现在。二是要认识罪犯的个性。罪犯的个体特征对罪犯的改造影响最大,认识个性、了解个性也是最难的,这是由个性的特点所决定的。认识罪犯的个性,就是要认识其爱好、兴趣、脾气、性格、情绪等,要通过心理量表对罪犯个性的测试形成一个科学的评判标准。三是要认识罪犯的发展预期。罪犯投入改造,是其人生的断裂与重塑,对其改造的要求和发展、刑释后的出路等相关需求也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仅对罪犯的基本情况有一个科学的了解,还不是科学认识罪犯,还必须对认识的基本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归纳,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这一结论是改造罪犯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对罪犯实施个案目标管理,达到改造的目的。
  (2)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管理是改造的基础。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必定建立在良好的管理之上,而且,管理也是对罪犯矫正的一种有效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从现在对罪犯的管理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管理完全服从于监狱安全的需要,以安全来规范管理的内容,压抑了管理的矫正效能的发挥。管理的方法比较单一,具有单向性。管理往往是警察单方面的,罪犯成为了被动的接受者。因此,在质量模式的引领下,必须重新审视对罪犯的管理,建立起为罪犯改造质量服务的新的罪犯管理模式,这就要求我们改革现有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创新管理的内容。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罪犯的管理,不仅不能因为主体的特定性而加以否定,相反,应该更加予以关注,因为对罪犯的管理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在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首先,监狱管理要遵循这一基本准则,尊重罪犯的人格和维护罪犯的基本的权益,切实保障罪犯的权益不受侵犯,以罪犯的合理需求来调节管理的方式和形态,在有利于监狱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发挥管理的矫治功能,通过对罪犯行为的约束,达到对其心理的转变。其次,要平等地对待罪犯。要平等地对待罪犯,改变过去单一的管理导向,形成双向的互动式管理,根据罪犯个体的差异和改造的不同时段、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调整管理的内容。特别重视管理的和谐与宽松,引导罪犯参与到管理中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一定条件下的罪犯自治制,让罪犯在管理中学会技能,矫正行为,改变心理。第三,突出管理的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的基本表现是以科学的考评体系为基础,实现对罪犯的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建立动态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罪犯改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3)推行个性化教育改造。与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不同的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突出其个性化,个性化教育是取得教育改造效果的根本保障。它要求我们从罪犯这一特定的个体和不同群体出发,根据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的不同表现,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育的内涵、形式、载体、方法要适合于特定罪犯个体。在推行个性化教育中,率先要开展对罪犯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是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矫正技术,通过对罪犯的科学分类和科学的危险程度评估,通过现代处遇制度,突出教育的个别化、个体性,建立针对罪犯个体的动态式的教育机制和运作模式,实施罪犯改造的全过程的监控。尽管现在我们对罪犯重视开展个别教育,强调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但由于受到方法的制约,还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个案矫正体系。目前推行个性化教育,由于警力资源和教育资源相对不足,难以对所有罪犯开展个案矫正,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对罪犯实行分类教育,要不断丰富教育内容,贴近社会发展需要、贴近监管改造实际、贴近罪犯思想变化。做到教育手段的科学化,寻找新的教育载体,充分发挥电化教育、心理辅导和网络教育的作用,特别在现阶段,要高度重视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正工作,通过对入监罪犯的危险程度的测试,实行对罪犯的关押和教育的科学分类,在改造进程中,结合罪犯的行为管束等,对罪犯开展全方位的心理测试,根据测试的结果,实施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工作。同时实行教育资源的社会化,推行多元化的教育改造手段,通过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发挥教育的整体效能,以罪犯的危险程度来衡量罪犯的改造绩效,提高改造质量。
  (4)改善监狱形态。监狱形态是监狱存在的外壳,是监狱的器物层,它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潜移默化的,对罪犯的所有改造活动都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质条件。监狱形态包括监狱布局、监狱建筑、监狱规模以及其他监狱设施。从监狱发展史看,近代监狱的改良,肇始于监狱的物态形式,从边沁倡导圆形监狱和全景敞视建筑开始,到霍华德考察欧洲监狱实施监狱改良,以及美国最早的樱桃山监狱的建造,现代西方矫正技术发达的国家都率先从监狱的形态走向现代。我国清末监狱改良也十分重视监狱形态。从我国监狱实际情况看,监狱布局不合理、设施落后陈旧、功能不完备、地理环境较差,特别是监狱建筑是按照工业或农业生产的需要,缺乏在监狱理念下的监狱的分类以及分类后的深层次的器物表现。经过近几年的改革,这一尴尬境况有所好转。我们认为,改善监狱形态乃当务之急,不论是新建监狱,还是改造扩建监狱,都要以现代矫正理念为指导,从满足和服务于罪犯改造出发,建造监狱。尽量做到:一要调整监狱布局。要按现代矫正的需要,从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出发,将监狱调整到城市附近,形成合理的监狱结构和布局格局。二要实行监狱分类。按照罪犯不同的危险程度,在纵向上,建立高、中、低不同戒备等级,在横向上,根据罪犯改造过程的差异,建立入监、出监、病犯等不同类型,适宜罪犯关押模式的监狱类型。三要规范监狱建筑。对监狱的地理位置、规模、建筑风格、内部构造以及环境设计都有明确的要求。监狱设计要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根据监狱具体的地理位置,来选择监狱的建筑风格和类型,如江浙地区,监狱的建筑要与江南浓厚的文化氛围相协调一致。
  (5)合理定位罪犯的劳动功能。罪犯劳动的问题在监狱质量模式的建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对罪犯劳动的合理定位,涉及监狱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质量,或者,更具体说,直接关系到罪犯改造的进程与改造绩效的评价,直接关系到罪犯在监狱的生存的形态。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罪犯劳动的方式、内涵,对劳动准确定位,是目前改革的关键之举。一要明确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的手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要真正实现这一手段,必须建立合理的劳动组织和运作方式,充分体现罪犯劳动的习艺性,通过劳动,培养罪犯的生活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认识到劳动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现在的问题是,罪犯劳动的效益如何处理,直接决定罪犯劳动的性质。一旦罪犯劳动作为监狱的收益,并与警察的薪金挂钩,由此演变成经济指标成为监狱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部分,甚至与警察的晋升密切相关,若要解决罪犯劳动的定位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改革的焦点是分离罪犯劳动的收益,罪犯劳动与警察的收入没有关联。二要凸现劳动的矫正功能。劳动是为改造服务的,罪犯劳动的真正底蕴在于其对人的矫正性。劳动作为改造手段,就要求劳动的内容和方式要根据罪犯改造的个体差异、进程差异来进行调整、完善,对于劳动项目的选择、劳动的技术含量,劳动的组织形式、劳动的体能消耗,要与罪犯的个体相适应,而且还要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能够为罪犯的谋生服务。
  (6)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质量模式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建立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标准与体系。改造罪犯作为人类社会活动,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个别性和不可重复性,使罪犯改造质量标准体系的建构的难度特别大。我们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合格、基本合格、较差、危险四个等级来评价罪犯的改造质量,并对每一等级划定具体的考评指标。我们认为,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不能划为一统,而应该根据罪犯个体的差异,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定量基础上的定性分析。罪犯入监时,首先要对罪犯进行危险程度的测试,根据罪犯人身危险程度测试量表的结果,对罪犯进行分类,建立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以及落实具体的矫正措施。在改造进程中,要通过对罪犯行为、心理和认知量表的测试,分析罪犯改造的效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特别在罪犯减刑、假释和刑满释放时,要依据量表测试的结果,并对罪犯回归社会后,是否重新犯罪,以及具体的管护办法提出建议。要确保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得到实现,就必须对监狱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监狱全面质量建设,就是运用质量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手段,对监狱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和多方法的管理,提高监狱的监管安全质量、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警察队伍建设质量,实现监狱工作的最优化,以保证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体系得到全面的落实。
  (7)实行队伍的科学化分工。队伍是根本,在建设监狱的质量模式进程中,监狱警察队伍的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即使在市民社会多元化的趋势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罪犯改造的新格局下,监狱警察仍是改造罪犯的主导力量。现在的关键是要按照监狱质量模式的要求来建设监狱警察队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都要适应改造罪犯的科学化的流程,在队伍建设上,要走职业化的道路,养成职业忠诚的品德。要进行队伍的专业化分工,在现代社会,一个行业没有专业化分工是无法想象的。要按照现代矫正的要求,对警察队伍进行细分,可在现有基础上,按照矫正流程的需要,分为看守型、矫正型、劳动管理型、后勤保障型等,对不同流程实施不同的工作标准。质量模式要求矫正型成为监狱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矫正型工作人员要有特定的要求,要根据罪犯矫正个案管理和跟踪管理的具体进程,对矫正型工作人员划定详细的工作内涵。为了提高改造质量,科学评定罪犯改造质量的效能,必须实行专家治监,形成罪犯改造质量评定的专家队伍。在社会化态势下,对罪犯的矫正,还需要建立广泛的社会自愿工作者队伍,与监狱工作人员共同作用,发挥矫正的效能。
  总之,在建立监狱质量模式的过程中,要根据各个要素在模式内的作用和地位,进行合理的构建,对于条件要素,要优先给予重视,并在现有的基础上,优先给予完善,对于内涵要素,要根据其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以及改造罪犯的时序差异和运转要求进行建构。
  随着监狱改革的深化,监狱职能的单一,监狱的全部工作,也是唯一的工作,必将是,也一定是监管改造工作。对罪犯的改造一定统领监狱所有工作,这一目标即将得到实现。因此,从现在我们就要适应这一新的发展态势要求,以全新的视野,重新审视监狱工作的实质,重新构建监管改造工作的范围和运作模式,形成全新的监狱工作格局。
  
  四
  构建监狱工作的质量模式,是对监狱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挑战,是我们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必须占领的阵地。对于这样一个重要又重要的堡垒,我们必须在全力研究、大胆实施、总结修正的基础上,才能对之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取得突破。为此,我们在构建监狱质量模式时,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紧迫与渐进。目前,加快实施监狱工作的转型,实现由安全模式到质量模式的提升,是为形势所逼,发展所需。为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建立质量模式的紧迫性,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但是,我们更要看到,建立质量模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相对较大,其要素多,内容多,而且其构成内容的时序与难易差别较大,在建立的过程中,要根据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循序渐进,在不断摸索、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千万不要因为紧迫就匆忙行事,走形式主义,这样反而会阻碍质量模式的构建。
  (2)创新与借鉴。在WTO框架下,全球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人类文明成果的共享与互补是必然趋势。监狱在这样的态势下如何发展,需要深思。就我们而言,加快创新是首要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监狱也是如此。建立质量模式就是一项创新,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创新。为此,我们在创新时,要有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要敢于借鉴和吸收世界先进的矫正理念、方法和手段,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成熟的矫正技术。从西方矫正史看,近两百年来通过对行刑和矫正的不断改良和创新,已经取得了较为成熟与丰富的经验,不论是从监狱建设等器物层面到制度层面,还是罪犯具体的矫正模式与矫正手段,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我们固然不能照搬照抄,但洋为中用却是必要的。
  (3)发展与继承。建立监狱工作的质量模式体系是21世纪中国监狱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途径。它是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是对现有工作的否定。这一发展是立足于现有条件的。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监狱改革的加大,工作水平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监狱工作的安全模式已经得到建立,这为监狱工作的转型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是我们要牢牢抓住机遇,加快创新,加紧发展,始终围绕监狱工作的宗旨——改造罪犯这一本质要求,来建立与完善我们的工作模式和运作机制,通过监狱全面质量建设,建立起科学的监狱工作质量模式体系。在发展时,尤其要处理好发展与继承的问题。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文明的延续。人类文明只有在继承之中看到文明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发展规律,从中找到文明进步的参照点。对于监狱工作,继承显得尤为重要。新中国五十多年经验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按照现代监狱制度的要求,该发扬光大的要发扬光大,该更进的要更进,该遗弃的要遗弃。
  
  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从清末监狱改良开始,改革者就向世人描绘了一个行刑文明的理想前景,而且在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人们都充满热情的把行刑文明和人道看成是行刑发展的方向,并付之于孜孜以求的探索。在人们足足等待了100年的今天,实践早已作出了有说服力的回答,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已将久远的期待变为生动的现实,并进入全面建设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新时期,正以积极、开放、务实、创新的姿态走向世界。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公正、人权、秩序的法治精神指引下,能动地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监狱的领导者、执法者不仅要恪守“以恶制恶”的法律使命,而且要肩负起促进服刑人“改恶从善”的社会职责。监狱法的诞生,初步完成了监狱重要制度法律化的飞跃,使监狱代表政府行使刑罚执行权力的属性得到空前的载现。同时也把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刑罚取向更加鲜明、更加直接地摆到我们面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观极不景气的监狱经济和维持监狱正常运转的现实需要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监狱的本质属性受到严重的抑制。在这种局面和处境下,更谈不上理念创新、制度体系的完善、行刑技术的改进和矫正手段的创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仍然是一个沉睡的目标。在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强力推动下,从1998年开始,省级财政保障体制正式启动,2002年监狱经费保障水平有了大幅度的跃升,从而架起了江苏监狱工作快速发展的平台。尽管仍有较大缺口,尚满足不了监狱经费开支逐年加大的需要,但从根本上比较成功地解决了监狱的生存问题。目前,由于全国各地基础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因而经费保障水平也不尽相同,但毕竟在解决经费来源这个重大问题上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应该看到,转移公共财力、保障监狱行刑能力也就势必成为政府对监狱准确实施刑罚打击和有效遏制犯罪的更高期望,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高目标体系的选择必须依托高效率的组织作支撑。受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惯性影响,监企社合一、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机制僵化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为此,司法部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首先选择并重点部署了6个省市进行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力地推动了监狱管理体制更深层次的变革。我省从1998年开始,就按照“刑罚执行集中统一、生产经营放开搞活”的思路,着手进行小范围的探索,保持监狱全面独立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实行监狱与企业在职能、责任、要素和运作等方面的分离,在体制创新、组织重构、制度重建层面率先取得突破,为强化监狱职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创立了体制性条件。
  由此可见,从监狱法制体系的初步创立到监狱经费陆续得到落实,从监狱管理体制试点改革的推行到监狱突出困难的研究解决,促进监狱职能回归的轮廓十分清晰,提高改造质量的中心地位逐步确立,推进监狱工作的“三化”建设的时机和条件日趋成熟。在逐个解决好监狱的法律地位、生存问题和体制问题之后,就必须与时俱进、调整视角,寻求载体,加大力度,在更高、更新的层面去推动监狱事业的发展。所以,“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全面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提出既是适时的、可行的,同时又是迫切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初步探索和体会
  近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在监狱这片充满希望的热土上播下一粒粒“三化”的种子,如今已经枝繁叶茂、满园春色。
  初步形成了监狱行刑管理制度化的体系。一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加大对执法主体的规范约束力度。先后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549件,制定规范性文件997件。1999年我们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办法》,据此,我们于2001年对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法将23名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罪犯及时予以收监执行。全面推行了新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罚规定》,初步建立了法律奖励与以计分考核和累进激励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二是以狱务公开为突破口,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罪犯改造环境。全面实施监狱执法的“阳光工程”,努力构建公正、规范、有序、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严密执法程序。三是以落实罪犯人权保障为主线,突出健康、安全等基本人权的保护。从国家行刑权与罪犯人权的冲突和融和入手,不断拓展罪犯的人权保护的内容。认真落实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全面实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坚持依法办事,注意保护罪犯各项权利。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将改造经费提留用于其他项目支出;严禁违反亲情电话、亲情共餐、特优会见的“零利润”管理规定;严禁体罚虐待罪犯或变相殴打体罚罪犯;严禁“三超”劳动;严禁组织罪犯从事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南京、徐州、彭城、江宁等监狱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了共建协议,使维护和保障罪犯人权有了制度支撑。
  初步形成了监狱工作科学化的运行载体。首先是科学地认识罪犯、管理监狱。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在宏观控制、矛盾协调、冲突平衡和遏制犯罪等方面的能力有所减弱,势必导致重新犯罪率上升、犯罪规模升级、能量增加。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种高科技手段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犯罪类型将发生相应变化,网络犯罪、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也会相应增加。社会犯罪现象在变,监狱里的罪犯构成、个性特征,以及心理需求也在变。只有更加科学、更加准确地认识罪犯,才能更加科学地管理好监狱、改造好罪犯。为此,我们注重加快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的运用,不断提高监狱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各监狱大门普遍安装了双门联动装置,在重刑犯监狱全部安装了IC智能门禁和监控报警系统,在人员相对集中监区通道配置了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还着力改善基层的通讯、装备条件,较好适应了现代条件下对敌斗争的需要。还积极创建数字化监狱。于2001年,在开发应用监狱管教信息系统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按照高起点的要求,先行在南京监狱、南京女子监狱探索数字化监狱的创建工作,以全面提高整体防范能力,提升监狱工作管理水平。各监所通过采集新犯身份甄别数据,建立“重危”分子指纹、掌纹档案,采取网上比对捕回历年在逃犯等,为罪犯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其次是运用科学的罪犯改造手段。做好新时期的罪犯改造工作单凭工作热情和良好愿望不行,抱守传统和粗放又行不通,必须运用科学的改造手段。具体而言,就是在行刑管理上实施分类管束。将涉黑涉恶犯调整关押到高警戒等级监狱,辅之以单独监禁、设立高危监区等手段,保持监所内“严打”高压态势。对全省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实行了集中关押治疗和分类管控。2002年,新收犯分流中心正式开工建设。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经过规划建设,2003年两所女子监狱也相继挂牌成立。就是在教育矫治上实施科学施教。积极探索对罪犯运用心理矫治手段,有17个监所建立了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11个监所开通了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和可视咨询热线,全省共有15700名罪犯进行了心理测试。同时还为积极探索个别教育“预约制”和“首问负责制”,建立个别教育攻坚长效机制,落实对顽危犯、“法轮功”罪犯的挂牌攻坚,安排重点人员分省局级和监狱级挂牌攻坚,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就是在劳动改造上实施科学激励。从优化罪犯劳动改造手段出发,结合“严打”扩容建设、关押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警力资源配置,向室内转移罪犯劳动力35000名,从根本上优化劳动岗位。部分监狱还在关键技术岗位、辅助生产岗位试行竞争上岗;省局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劳务加工和其他适宜行业扩大分级管理、分类激励试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探索狱内积假休息娱乐、经济奖励、监外参观和离监探亲等激励措施,不断促进劳动培训自主性和行为激励的科学化。再次是建立科学的民警准入机制、责任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从机关和非押犯单位压减和实施关押布局调整等措施充实基层警力,加强了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推行了标准岗建设;出台《民警直接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制定执勤民警上岗一日规范;以责任追究为重点,坚持各级“一把手”的第一位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建立机关与基层挂钩制度,实行责任连带,风险共担。设立了专项奖励基金,实行累进激励,突出基层一线。大力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共有26个集体、324名个人在抓获逃犯、破获狱内预谋案件中被记功,1084人被授予管教能手、管教标兵、个别教育能手等荣誉称号等,有效地激励广大民警在改造罪犯第一线建功立业。
  初步形成了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实践类型。一是推进监狱社会事业的适度分离。行刑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资源耗损性的政府行为,在国家和社会承受犯罪的侵害之后,再拿出纳税人的钱去维持现有监狱附属的非执法系统,这显然不符合制度经济学原理。据此,我们对监狱历史沿革、发展渊源和功能退化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反思,在比较中鉴别,在鉴别中选择,在选择中布局,用3年的时间初步完成了对监狱关押布局进行脱胎换骨的调整,并把布局调整与监狱关押实际相结合,与达标建设相结合,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先后投资2亿多元,用于监狱的低成本扩容建设和监狱配套设施建设,使得全省的关押结构有效改善。沪宁沿线经济发达地区的永久押犯能力由45万人提高到65万人,关押点个数由调整前的150个下降到目前的67个,7个城市监狱的关押能力由16万人提高到26万人。同时以牵扯监狱职能发挥的关键要素为重点,大力实施民警职工住房城市化,带动监狱社会职能的适度分离,走出了监狱社会事业市场化、社会化的新路子。二是推动监管改造资源的全面活化。以合法、从属和注重实效原则为指导,以开放的理念、开阔的视野、开明的政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挖掘社会优质资源,为维护监管安全服务,为改造罪犯服务,为执法监督服务,为队伍建设服务,省局专门研究出台了《关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意见》。扎实开展“三共”活动,共建、共管、共保安全;加强“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民警自防、武警共防、群众协防的良好局面。积极地“走出去、请进来”,依托社会教育资源共建教育基地91个。有条件的监所还探索成立了罪犯刑满前就业指导站,与当地教育、社会劳动保障和安置帮教部门联系,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用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寻求地方商品销售企业和图书发行部门支持,借助现代物流配送的优势,全面推行狱内中心超市建设,设立了流动图书站,既满足了罪犯购物、学习方面的合理需求,又促进了罪犯适应社会。还注意利用社会技术资源,每年均挑选狱内侦查业务骨干到地方公安机关跟班作业。2000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暂予监外执行伤残疾病鉴定专家库”。还商请社会医疗卫生、疾病防控部门,加强对监狱卫生疾病防控业务指导和人才培训,为罪犯防疫治病服务。我们更为重视运用社会力量教育改造罪犯。省局还与13个省辖市联系签订帮教协议,对罪犯进行集体帮教;通过建立罪犯亲属亲情电话、亲情共餐、特优会见制度,积极扶助对罪犯进行亲情教诲、亲情感化;在各监所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由150多名社会帮教志愿者组成的社会化帮教队伍,形成长期、稳定、规范的合作机制,通过举办事迹报告会、学术讲座、送书、送法、送艺、送温暖进监,结对帮教等形式,引进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进行志愿帮教,有力地推动了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探索监狱行刑方式社会化。2002年在省委政法委协调下,形成了《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罪犯减刑假释比例提高到33%,增加了10个百分点,而且减刑和假释比例可以互用,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为调动罪犯求改积极性、促进行刑社会化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三是促进监狱法律资源的有序开放。监狱行刑的法律资源是监狱所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影响的区域越广泛,对社会的回报就越大,监狱发展的潜力也就越大。为此我们普遍建立了出监监区或分监区,集中开展对罪犯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进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预测,既有效地改进了出监教育,又为综治部门实施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信号灯”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们还完成了对重要案犯的专题调研,形成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和史料价值的调研成果,为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遏制职务犯罪提供依据;先后与省级机关工委联合共建“警示教育基地”26个,共安排87场次对15000名机关干部的警示教育活动,有力配合了全省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向社会充分展示了良好的法制、文明、进步的监狱形象。
  
  二、监狱工作“三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转型,改革不断深化,开放推向纵深,法治更加健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文化急剧地碰撞与交融,对监狱工作“三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科学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监狱工作规律,努力消除观念、制度以及实践中“瓶颈”制约,积极推进监狱工作“三化”建设,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责任。
  一是传统监狱理念的挑战。我国监狱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但在惩罚与改造之间始终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基于对监狱价值认识的局限,实践中,往往强调监狱的政治属性,把惩罚犯罪,剥夺罪犯自由,防止罪犯继续危害社会作为监狱主要功能,忽视了对犯罪人本身的关注,对罪犯权利的认识与现代法治理念仍有一定的差距,对刑罚执行中的矫正内涵重视不够、研究不多、手段不足,监狱的正义、秩序、人权、效益等社会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样,政府对监狱的作用也缺少深刻的认识,仅把监狱看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而不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在组织领导、资源配置、制度保障等方面都不能满足现代行刑的需要,监狱法虽然已颁布实施近十年,但监狱的正常运行仍依赖于政策性手段。特别是社会公众对监狱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还停留在“监禁”阶段,对监狱充满神秘感、恐惧感,他们对罪犯受刑的关注远胜于对罪犯权利保障和再社会化的关注,加之客观上监狱建筑的封闭性和监狱行刑权的专有性,使社会公众参与罪犯改造、监督监狱执法的热情往往因此而受阻。社会公众和执法部门缺乏对监狱及其价值的科学认识,就会失去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现行监狱体制的束缚。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职能分化日益纯化的大背景下,监狱对非执法系统的处置仅仅是适度分离,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深度分离和彻底分离,因而监狱职能多元化将始终成为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监狱为维持生存,对罪犯的劳动组织、劳动管理、劳动绩效考核上过多地注入了经济的目的,超时、超体力、超强度劳动不但没有达到理论上的改造人的目标,反而引起了罪犯的反感和对抗。同时,基于对罪犯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简单判断,现行的监狱财政保障体制便顺理成章地建立并被延续。近几年来,政府对监狱的财政保障力度逐步加大,但监狱的经费来源仍大量地依赖于企业弥补。按江苏的财政预算,企业每年须向监狱弥补经费2亿余元,这还不包括监狱办社会负担、工勤人员支出和企业自身弥补监狱的经费。经费的不足削弱了“三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如影响了监狱布局调整进程、监管设施条件的改善、监狱信息化建设等。
  三是当前监狱法制体系的制约。新中国罪犯监管改造工作在其发展历程中,十分注重制度建设,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罪犯改造制度体系。但监狱法制建设与国家法治进程还不相适应。表现在法制的完备性上,统一行刑立法还没有摆上议事日程,法律规范间的冲突亟待调整。现有的监狱法也已滞后于监狱工作的发展,且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直接导致我国监狱管理中的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大量属于刑罚执行内容的工作,如罪犯的权利、义务的具体界定,监狱与其他刑事部门的关系及工作衔接,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等,仍然脱离不了看政策、凭感觉、等上级、靠经验的旧框框,存在工作的随意性、人为性,表现在各省(区、市)之间、监狱之间在同类事务上执法尺度不一。在行刑过程中,监狱经常遇到诸如罪犯脱逃后追捕权的移交、婚姻权的行使、特优会见等实际问题,不办不行,办了又缺乏法律依据,左右为难,这些问题是基层监狱无法回避和克服的。同时,我国监狱法制建设忽视了罪犯权利救济,未建立罪犯对监狱的行政复议机制和诉讼机制,使得监狱管理行为缺乏复审机制和司法审查,这与现代行刑思想和法治精神是相悖的。
  四是民警队伍素质的不适应。随着“三化”进程的加快,监狱职能将逐步纯化,监狱管理中的刑罚执行和改造矫正两大功能也必将进一步分化,这就对监狱民警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普遍要求的政治素质外,作为专门机关,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专家治监成为必然趋势。我国监狱民警的构成源于监企合一的体制,民警中有大量的生产经营人才和退伍转业军人,而缺乏法学特别是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基层民警往往是“管”、“教”不分,生产与改造不分,部分民警自喻为“万金油”,什么都做,什么都做不精。同时,民警的现代法治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民警对讲监狱法治,讲罪犯权利不理解,有抵触,当前,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基层民警喊“缺乏管理手段、缺乏强制措施”,这实质上是监狱管理依赖于个人权威,习惯于人治的外在表现。此外,监狱民警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素养也有与监狱“三化”建设不相适应之处。
  
  三、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战略措施
  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是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由之路,是监狱工作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代表了新世纪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
  实施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实施依法治监,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做到依法行刑、依法改造。实施监狱工作科学化,就是要善于运用科学的理论、观念、方法和手段提高工作水平,使监狱工作更加符合基本规律。实施监狱工作社会化,就是要加大监狱工作的开放力度,把监狱工作纳入社会大系统,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罪犯的改造工作。
  “三化”涉及监狱工作的全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不断建立、不断改革、不断完备的过程。积极推进监狱工作“三化”,就要始终坚持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以维护安全稳定为前提,立足现实,对监狱工作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改革,不断谋求监狱工作的新思路、新手段和新载体。
  第一,依法治监、职能纯化、体制顺畅,是推进监狱工作“三化”的前提条件:
  首先,全面实施依法治监战略。依法治监既是监狱工作“三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监狱工作“三化”的基本前提。一是要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当前修订完善监狱法律制度显得尤为紧迫。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至今已十余年,其内容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条文还处于搁置状态,有些内容与1997年修订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特别是近10年是监狱工作改革发展最快的时期,丰富的实践已积累了许多经验,许多改革迫切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必须加快修订完善监狱法,补充调整内容,使之更好地指导监狱工作。同时,加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与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令、决定、办法等行政规章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狱工作法律规章体系。二是要加强监狱法律文化建设。这种文化建设要求监狱机关的各级领导和民警培养工作中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崇尚法律,监狱的一切行刑和改造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依靠制度与法律实施对罪犯的管理与改造成为民警的基本职业要求和工作规范,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依靠行政命令手段进行管理的办法,消除特权及义务本位观念。三是要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建立监督网络,制订监狱执法监督规则与实施办法,杜绝滥施、乱用法律手段,防止法外施权等违法行为的产生。重视罪犯权利保护。对涉及罪犯权利的,如会见、生活、医疗、监区环境、控告检举这些规定应尽量详细,并有严密的程序作保障,建立罪犯维权绿色通道与诉冤机制,真正确立罪犯权利主体的地位。
  其次,推进监狱职能纯化。监狱法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监狱的性质,也确定了监狱的职能,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全面提高改造质量,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实现罪犯改造工作由传统的经验型、政策型、粗放型监管改造模式向科学型、法制型模式的转变,改造目标由“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向“改造好”转变。只有实现了监狱职能的纯化,监狱工作“三化”才具备推进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再次,加大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必须有与此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近年来,为提高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水平,我们已进行了诸多的改革创新,但是不难发现,更多的是集中在监狱运作层面而不是体制层面的改革创新上。现行监狱体制已成为我们首先要改革创新的根本性问题。监狱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起适应监狱经费国家保障的监狱新体制,即通过推进监、企、社分离改革,形成监狱只有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功能的体制。改革可分两步走:适度分离和彻底分开。适度分离是为彻底分开创造条件。彻底分开有赖于国家大的政策调整,而适度分离则要监狱深化内部改革,做好“分”和“调”的工作。“分”,就是财务要分灶、管理要分开、人员要分流。财务分灶:将整个监狱财务分为监狱财务和生产经营财务。监狱财务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则实行企业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分开:监企适度分离,在管理上要将监狱企业从监狱中分离出来,将纯职工企业从监狱企业中分离出来。人员分流:人员分流涉及民警、职工和罪犯,应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把握好民警的出口、进口问题;职工分流要通过强化职工培训等,引导职工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罪犯的分流要本着有利于惩罚和改造的原则。“调”,即调整投资战略、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监狱布局。调整投资战略,一方面国家应严格控制监狱生产经营性借贷的数量和投资方向,防止形成新的监企不分;另一方面,监狱要发挥自身优势,给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调整产业结构,既要考虑产业发展的前景,又要兼顾监狱惩罚与改造功能的强化。调整监狱布局。监狱布局不合理,不仅是监狱办社会产生的根源,而且也给罪犯投送、管理及产业优化增加了难度。
  第二,质量建设、队伍保障、行刑模式,是推进监狱工作“三化”的重点环节。
  推行监狱全面质量建设,实现监狱工作新的发展和突破。推行监狱全面质量建设,就是运用质量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手段,对监狱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管理,提高监狱的监管安全质量、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民警队伍建设质量,提升监狱管理水平,实现监狱工作的新突破。其一,全方位推进监狱质量建设。监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对监狱全面质量建设产生影响,发挥作用。这些要素,构成了监狱全面质量建设的关键点,涉及监狱工作的每一个横断面,成为有机组成部分,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全面质量建设就是要求以我们的每个要素、每项工作的质量,保证监狱全面质量建设的目标,使监狱的各要素都始终处于优化、良好的状态,实现协调发展。其二,全过程推进监狱质量建设。监狱工作是上下连接紧密、左右关联互动的以改造罪犯为职能的复杂的专门工作。所谓全过程,就是指从省局到监狱的分监区,都要按照监狱全面质量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大力抓好质量建设,推进监狱工作的协调发展。其三,全员推进监狱质量建设。推进监狱质量建设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有赖于全体人员的努力与奋斗,有赖于每一个人在各自岗位上出色地工作。决策者,要保证决策的科学;管理者,要保证管理的到位;执行者,要保证执行的有力。其四,多方法推进监狱质量建设。过去,我们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创新、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我们更要看到,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面前,社会结构、经济形式、分配方式、就业方式、人们价值趋向的多样化,必然影响到监狱民警的工作、必然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的挑战,传统的思维方式、传统的工作方法很难解决现实的问题。我们必须面对监狱工作的现实任务与形势,创造新方法,运用多方法,全面改进、改革、改造我们现有的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努力探索新路径、创造新经验、构架新模式,实现新发展。
  精心打造一支靠得住、有本事的监狱民警队伍,为监狱工作“三化”提供人才支持。现在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监狱民警都是“万金油”,管教民警和生产人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远不能适应监狱工作的需要。提高监狱民警的素质,实行专家治监,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必需。一要致力政治建警。要始终抓好监狱民警的政治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保持政治的坚定性。要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改进和完善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要立足从严治警。从严治警首要的是要从严治长,切实加强各级班子的建设,进一步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强化对监狱民警的正面教育、引导,搞好争先创模、建功立业活动,增强民警的荣誉感、自豪感。强化监狱民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形成严谨、高效、公正、廉洁的职业品质。三要着眼素质强警。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狱机关、学习型民警队伍活动,不断提高民警队伍的能力与水平。大力推进监狱民警的专业化建设,使我们的警察中的大多数人都能成为本专业、本领域的行家里手。在有条件的监狱,试行监狱民警的初步分类:防暴民警、管教民警、生产指导民警、后勤保障民警;条件基本成熟时,还应将管教民警再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实现民警的职业化建设。四要努力从优待警。继续做好从优待警的各项工作,在条件许可下,进一步加大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力度,尽量减小他们的所得、所获与他们的付出、贡献之间的反差,使他们衣食无忧,能较体面的生活。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形成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使我们这支队伍永葆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必胜勇气,为监狱工作的发展建功立业。
  努力构建适应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需要的行刑模式。监狱传统的行刑模式,不仅不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也容易形成监狱与社会环境的强烈反差,造成罪犯监狱化和行刑效率的低下。在监狱职能纯化的过程中,必须促进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适应监狱工作“三化”的需要。一是由封闭转向开放。一方面强化出监队建设,将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集中管理教育,让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前,有一个适应期,消除长期监禁的消极影响,提高罪犯回归社会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要拓宽社会帮教途径,建立广泛的社会帮教网络、体系和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对罪犯提供法律援助、就业指导帮助、技能培训等形成社会与监狱共同参与的良好机制,弥补监狱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的不足。同时,要转变观念,扩大罪犯假释面,利于罪犯自新。二是由经验转向科学。一方面,要敢于实践,善于总结,及时将经验上升为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另一方面,要跟踪现代科学的最新发展,不断将科学成果运用于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一要实现信息管理的现代化。加大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监狱工作中的应用力度,推动数字化监狱建设步伐,探索建立罪犯改造甄别系统,研制安全事故防范模拟系统。二要实现改造手段的科学化。管理上,坚持以人为本,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互动,强化管理的行为约束;劳动上,重视习艺性劳动,落实技能培训,实现劳动的改造作用;教育上,讲究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目标管理,遵循教育规律。普遍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测试,建立罪犯心理健康档案。三要实现监狱设施的标准化。重视监狱规划与建设。监狱的建筑、警戒设施既要适应罪犯改造的需要,又要符合监狱安全和人道标准。三是由粗放转向细密。要根据罪犯多元化、多样化的个性需要,实施个别化改造,提高改造质量。重视个别教育,建立个案矫治方案和罪犯危险评估标准;在监狱布局调整的实施过程中,把布局调整与监狱分类有机协调,划定高、中、低不同警戒等级,根据罪犯危险程度选择关押等级,并在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罪犯分类管理模式。在罪犯分类的基础上,首先对顽危犯和重点罪犯(如法轮功罪犯),制定个别化的改造方案,以个别攻坚、承包转化等为实施形式,同时,不断调整、完善方案,寻找规律,逐步扩大范围,最终达到由点到面的突破。
  第三,积极继承、大胆实证、不断创新,为监狱工作“三化”的推进提供强力的理论支撑:
  首先,要以积极继承为监狱工作“三化”研究的根本。人类的文明总是在前人发展的基础上由后人不断推进的,是一种持续性的进步和发展。监狱文明也是如此。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对监狱工作的全盘否定,相反,是在继承优秀传统经验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新中国50年来的监狱工作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是有其必然性的,其中有规律可循。这种规律性的东西是我们今天实现监狱工作“三化”的营养、根本之所在。同时,我们不能仅局限于中国监狱的经验中寻求答案,而是应当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敢于超越国界,通过考察、交流和研究梳理等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吸取经验和教训,了解世界各国监狱发展的进程,最后落脚在中国的国情和监狱的需要上,提升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速度,以期达到更高的水平。
  其次,要以大胆实证为监狱工作“三化”研究的突破。监狱工作是以人为主的工作,因而就必然带有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主观能动性,个别性、差异性和不可重复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在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时,应通过个案实验、实证检验,积累经验,在个案中检验效果,在试验中寻找答案,在实证中寻求规律,达到以点到面的推广。通过实验,不仅可降低风险、节约成本,更能使我们摸索经验,创造范例,实施新的创新,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提高推进速度。司法部、中国监狱学会可采用征题、征文、专题研讨等办法,加大对监狱工作“三化”实证研究的力度,各省各地予以积极配合,以期在较短的时间收到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再次,要以不断创新为监狱工作“三化”研究的主线。创新是监狱一切工作加快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时,必须坚持创新。在监狱体制上积极探索强化监狱职能的途径和办法,坚决摒弃各种非改造职能和行为;摸索监狱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有效方式;以数字化监狱建设为契机,加快电子狱务的进程,使监狱更加透明、更加公开和更加高效;尽快构建以激励约束为核心内容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监狱权力更加有效的行使。积极构建与现代监狱相适应的法治、科学和人道的监狱理念和制度,提高科学认识罪犯的水平,科学认识监狱工作中的各种客观规律,注重用规律来导引监狱的方方面面工作;注重改造手段的创新,引进现代各种可用于矫正罪犯的技术,寻求改造手段科学运用的各种新举措、新载体,加大改造手段科学整合的力度。加大监狱开放的力度,扩大社会参与延伸监狱工作。总之,我们要大力创新,使监狱由政策性改造向制度性改造转变、由手段改造向方案改造转变、由“一锅煮”的范式化改造向个别化改造转变、由经验型改造向科学型改造转变、由监狱单一化改造向监狱与社会互动改造转变。
  课题组组长:于爱荣
  课题组成员:张晶张庆斌
  
  人性的需要、人类理性与刑罚
  
  吴旭
  
  作者简介
  
  吴旭,男,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副研究员,江苏省中青年“333”工程人才,现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计财处处长。多年从事基层监狱领导工作,对监狱理论和监狱工作实践有很深的思考,有多篇论文在《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刊物上发表。
  
  刑罚的根本在于惩罚。只要我们试图通过法律规则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模糊性、动态发展的辩证关系中去澄清惩罚的存在,通过行动中的法律去把握惩罚的内涵,以下的本原性问题就会摆在我们面前:既然,刑罚无论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还是罪犯痛苦、派生的害恶等,都不具有天生的合理性。强制措施以多大程度为宜,罪犯因自己的行为承受何种程度的刑罚痛苦;对社会安全来说,什么样的刑罚才是最适度的害恶。这些追问实际上都指向同一目标,即什么是合理的惩罚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对惩罚成分的具体界定所遇到的两难问题,如同用法律的形式去载现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安全等基本价值一样,极难让人们做出明确的选择。我们往往被限制在一个能够包容诸多因素的区间讨论问题,而这种区间的合理性是由人类自我行为的实际取向决定的。因此从理性上看,分析惩罚这一人为现象的基因,应从分析人性的弱点与特点入手,去解释人类自我行为的复杂取向。
  对刑法中惩罚成分的分析有一个最为直接的方法,即从刑罚制度的现实结构中去寻找惩罚实际存在,换言之,就是具体通过各种刑罚方法的组合来说明刑法中惩罚的含量。比如,根据各国刑罚制度的基本构架,刑罚或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或分为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内在构成。死刑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其惩罚性是不言而喻的;自由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在我国自由刑由徒刑、管制、拘役等形式构成;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前者是对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的剥夺,后者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的金钱,从而体现惩罚性;至于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的政治权利或者其他社会性权利为内容,借此表达对犯罪人的制裁。
  
  一、刑罚须有可罚性
  在惩罚规则的制定和对规则内容的理解上,社会之所以表现出对某种惩罚方式与力度的认同,是因为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知道,刑法中的惩罚方式和惩罚成分必须与人性需要中的基本部分相悖逆,才会真正成为一种个人痛苦的根源。
  从应然角度看,刑罚的本质就是惩罚的严厉性。刑罚是一种物理性的力量,它通过物理强制去抑制犯罪人的基本需要,从而造成其深及内心的痛苦。刑罚是法律制裁体系中,强制程度最高的一种方式,其惩罚也最具严厉性。尽管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人们对刑罚本质提出过一定程度的质疑,理由是尽管从死刑、徒刑等刑罚看,刑事惩罚确有其程度上的严厉性,但我国的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方式在惩罚力度上实际大于管制、拘役等主刑形式,大于资格刑等附加刑形式,它们在法律上却属于行政性强制措施,所以,刑罚与非刑罚性制裁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所采取的特定法律程序,以及处罚的性质,而不只是惩罚的程度轻重上。这种观点确有很强的说服力。然而,我们可能还需要了解一些现实制度本身的合理根据问题:比如,劳动教养作为行政性强制措施,在现实运作上是否存在弊端,具体而言,特殊的教养措施在受处罚人自由的限制上、在法律后果上,比刑罚的力度更重,其有无正当性?可见,从现实的存在认识惩罚的实际状态是一回事,从刑罚现有制度结构中去推知惩罚的合理性则是另一回事。后者以存在即合理为前提,往往可能因前提的不可靠而导致结论的不成立。
  应当说,刑事法的核心内容是犯罪与惩罚。刑事法的特定机构设置、法律内容与程序要求,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惩罚的兑现。尽管刑罚接近非刑罚性惩罚的部分,确有可能混淆的一面,刑罚基于个人感受不同会出现人们对其轻重程度的不同理解,但从国家制裁体系的宏观结构看,就人们的普遍感受来看,刑罚处于最严厉的制裁等级都应是显而易见的,刑罚落足于罚,同时采取“刑”这种相对极端的方式,其本质就极为明显了。
  对应受处罚的犯罪人择用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其实不难。因为人是“类生存”、有“类意识”的动物,人由自身的需要完全可以推知自己同类的需要,他们也十分清楚用何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剥夺或抑制受刑人的需要来确保自己的利益,以及哪种惩罚方式能够真正制造犯罪人的痛苦,这从刑罚发展的历史考察中已经得到了有力的证明。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曾就人的需要、动机与人格发展进行过专门研究,他提出,人的需要可以简要归纳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等五种需要层次。[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2页。我国学者也把人的需要解释为生理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等内容,应当说它们都是刑法中惩罚成分得以确立的基础。刑罚正是利用了人性的需要以及这些需要层次,有针对性地对犯罪人的综合需要进行相应的遏制,从而制造出了受刑人的痛苦。
  生命刑是一种最为古老的刑种,它直接剥夺了人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即自我保存的需要。生命体的延续是这个生命体一切需要的前提条件,它属于生理需要之一。而生理需要是人类与动物类最为接近的自然属性。具体地说,人的食欲、性欲、自身保存是人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础。这一生理需要在他的所有需要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可见生命刑必然成为刑法中最重的惩罚方式,它给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为社会排除该犯罪人再犯罪的条件,都提供了最彻底的方法。
  自由刑则对受刑人几乎所有的需要,都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压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自由的丧失就意味着受刑人的生理需要只能维持在社会较低的层次上,由于其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性地阻挠,他原有的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整个行为方式处于强制之中,这无疑使得受刑人处于空前痛苦的境地。这里且以自由刑中的监禁方式为例,附期限的监禁可以给罪犯直接造成肉体上痛苦,而监禁所表达的社会对犯罪的强烈否定评价,给予受刑人的心理伤害,可能比人身束缚的痛苦程度更大。尽管刑法强调要尊重罪犯人权,保护罪犯人权,但这远不能弥补惩罚对个人的伤害,在刑罚实施过程中,受刑人的自尊、归属与爱等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是远远得不到基本满足的。不仅如此,监禁生活无论期限的长短都会对受刑人重返的需要造成长久的影响。看来剥夺与限制自由的方式,可以导致受刑人的需要内容处于一种杂乱,或者分裂状态,尤其那些与社会生活相关联的个人需要在强力抑制下会变得极为强烈,形成需要的饥渴感,因而加剧了身心上的极度痛苦。正如法国学者米歇尔·福柯所深刻揭示的那样,“事实上,即便是最单纯的监禁也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肉体痛苦……把惩罚与附加的肉体痛苦分开是难以做到的。怎么可能有一种非肉体的惩罚呢?”他同时认为,刑罚的严峻性虽然在不断减弱,但刑罚的发展出现了“曾经降临在肉体的死亡应当被代之以深入灵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7页。的趋势,他把这种现象称为惩罚权力对个人灵魂的干预。尽管福柯的说法有些偏激,但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说明刑罚对受刑人精神伤害,也是其着力实现痛苦的内容之一。
  至于资格刑、财产刑的适用,以及资格刑、财产刑与自由刑的并合适用,同样会形成不同的惩罚力度,它们以综合性的法律力量,给予了罪犯至为沉重的心理压力。人与动物需要在本质上的不同,表现为前者有精神上的需要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比如我们都渴望在社会和家庭中保持一个位置,与人们保持情感上的密切关联。否则自己就会感到孤独,在遭受拒绝和抛弃时,会感到精神痛苦,而对于一个被贴上罪犯标签的人来说,这些痛苦无疑在程度上更深。尤其是当犯罪人在经济上、精神上都变得一无所有的时候,罪犯作为一种在法律名义下的正义制裁的对象的时候,这种被整个社会抛弃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无疑是相当深切的。
  当然,刑罚的可罚性具有相对性,真正能够转化为刑事法律形式,成为刑法中惩罚成分的措施,只能是社会达成了对人性基本需要的共识基础上的那些内容。首先,刑事惩罚的严厉性应当可以被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它具有普适性;其次,受刑对象要有感受刑罚痛苦的基本能力,一个精神失常的人是无法感受刑罚痛苦的,因而刑罚的施与没有任何意义。但即使是这样,刑事惩罚的痛苦意蕴可能仍与少数受刑人的感受不尽吻合。犯罪学家曾用个案性研究结果告诫社会,就部分人来说,法律制裁并不比其他制裁方法更严厉,在现有社会系统之中,社会对犯罪人的排斥,使其无形之中被逐出了原有的生活圈子。犯罪人由此丧失原有的生活依靠和心理支撑,这显然比刑罚本身的惩罚创痛更大。而在另一方面,“罚金额对富人来说是少量的数额,而对穷人来说,则耗尽了他辛苦劳累多年才积聚起来的少量钱财。对于人们来说,监禁是一种无法想象的痛苦,而对流浪者来说,监禁则会给他们提供舒适的住处和惬意的场所”。[意]加罗法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同样,就少数累犯来说,他对监狱生活的适应,也会大大抵消所谓刑罚的痛苦,在监狱这个赖以寄生的场所,他自己也很难说清是置身于自己的家园,还是在接受法律惩罚。这表明个人承受刑罚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鉴于每个人感觉痛苦的方式和程度不同,从理论上说,要想把惩罚建立在罪犯真正的痛苦上,就得在测定罪犯承受刑罚的能力基础上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即有针对性地施与惩罚的方式与程度。但事实上,刑法并没有把刑罚个别化当作适用惩罚的最基本的准则,其中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如前所述,基于对个人刑罚感受能力而确定的刑罚,必须有精确、周密、繁杂的法律标准体系,而人类的自身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我们无法确保对每个人的刑罚感受能力所进行的测定都是准确的。因此刑事法不能不从人类普适性标准,去确定刑罚的力度。与此同时,刑罚的可罚性所表明的应是社会对犯罪的态度。如果刑罚标准具有多变性,就有可能人为地导致这种标准本身的模糊,而刑事法律一旦丧失了社会公众可以预期的、相对确定的行刑模式,也就丧失了其普遍可罚的意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发展中,并不是人们找不到能够导致犯罪人身心极度痛苦的惩罚办法,人类社会早期普遍采用的同态复仇,以及早期刑罚所表现出的极度残忍,都是采用最简单的方式解决了罪犯个体对刑罚感受能力的差异问题。但社会在自身文明发展中明显已经放弃了这种取向。早期社会因犯罪而产生的原始冲动已经被现代社会的理性形式所替代,这显然超越了人类对刑罚可罚性的唯一诉求。
  
  二、惩罚须有合理的根据
  个人需要有恶性膨胀的一面,这就要求用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机制,能够恢复已被破坏的个人与社会都赖以生存的基本秩序。因此刑法对惩罚基因的确认,就是对人性恶的预设。惩罚进入运作则是对人性恶的现实评价。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看到,人性需要的本身非常复杂,人对自身需要的个体内在调节能力也存有差异,因此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选择都会有所不同。这样基于社会共存和个体生存的要求,必然产生一个对个人或类群行为的社会性评价、制约。刑罚作为针对犯罪出现的制裁方式,就是社会对人性恶的本能反应。而把刑罚置于法律规制中,则体现了人类自身对这种本能行为的理性控制。
  在现代人学理论中,人性通常是指人的需要与追求,是社会所着力体现和肯定的部分。它充分表达的是社会的善意。它强调在社会的发展中应突出个人的自由、个性发展,因此人们预言:“就法律而言,现代社会的转变明显表现为对以刑罚为标志的制裁法的拒斥。”转引自梁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原因在于:“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7页。把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尊严提到了与国家、社会并重的位置,以个人为本位成为了现代法律的关注点,这显然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这种对暴力的深度戒意和反感,来自于人们对社会发展历史的感受,也来自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切身体验。因此,刑法开始在社会预防犯罪系统中逐步缩小自己的适用范围,即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罚的方法。同样基于刑罚自我谦抑的价值观,刑罚的力度也在逐步趋轻。
  但是,刑罚的谦抑并不意味着刑罚可以从社会控制机制中彻底消失。因为人性中存在另一面。刑法对刑罚的确定,就揭示了犯罪所代表的人性恶。刑罚无疑是对人性的一种强制压迫、禁锢,是一种暴力,而治理社会之所以离不开这种所谓的“害恶”,正是因为人性中存在着“恶”,如果人类社会不正视人性恶的存在,不借助于一种普遍的约束机制,对自身的成员进行自律,就会直接危及整个社会包括每一个成员的生存。我们早就被告诫:“人类本是并不完美的,‘原罪’已注定了人类不可能完美,再上无知、草率、自负、以自我为中心的本性,于是人类迷失了自我,造成了一些漫不经心的过失,摧毁了自己想要拯救的东西,反过来使自己所要摧毁的东西,变得更加顽强。”[德]赛·柏林:《自由四论》,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178页。这里原罪是基督教义中的提法,具体指我们内心的各种恶的欲念。在某种程度上,它也可以指犯罪现象的存在。刑事法集中表达的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极度不信任,这是人们在先于制度性罪恶之前就已经看到的个人罪恶,对此,有人曾通俗地表达了这样的理解,“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只需要想想我们相信过的他人和自己做了哪些不守信用的、害人害己之类的事便足够了”。一正:《西窗法雨》,花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犯罪就是人性恶的最集中、最常见的体现,这个结论至少对传统型的故意犯罪是成立的,并且人们仅凭常识就可以接受。犯罪与人性恶的关系,也早被犯罪学家们用大量的事实所印证。在犯罪学领域中,犯罪学家最早是从手相术、颅相术、足相术中,去讨论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的,随着医学的发展,人们又从解剖学中去研究犯罪人心理和生理构成的。后来犯罪学家又从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不同的角度,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个人特征中去寻找犯罪原因,并对犯罪发生的机理进行综合研究,试图找到抑制犯罪的有效对策。不过,无论犯罪学家如何转换视角,全方位地看待犯罪,也无论他们从中得出的结论有什么不同,我们都会发现,犯罪研究最终都回到了“人”这个社会的行为主体上,并且普遍承认如果没有人性需要作为犯罪动机的内驱力,犯罪就不会发生。
  既然人的欲望、需要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又是犯罪之源,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确定一系列的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个人行为底限,用秩序规则把人性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行为界定在一个能够共处的安全范围。这种具体的方式就是刑法对人性恶的预设。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种种罗列,向世人坦言了“原恶”的存在,它用规范的语言说明如果偏离了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准则,就是恶行。而刑罚的兑现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也就是对人性恶的否定。主张刑法机能主义的刑法学家认为,刑罚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令人失望的情形中确证对社会生活规范的信赖,要确证对社会生活规范的信赖是正确的,缺陷存在于使他人失望的人即行为人那里”。[德]格吕恩特·雅科布斯:《行为责任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这里的缺陷就是指犯罪。这里的确证则是指刑罚的实际运作。这意味着从人性恶的角度,去确定刑罚的力度,具有可靠性,因为刑罚所确证的是,社会生活的中性标准。
  
  三、刑罚表现形态须有合理性
  基于人类对自身需要及社会需要的深刻认识和对个人需要与类群需要的辩证理解,刑法惩罚方式和程度都被限制在社会认同的“人道”基础上。
  当刑罚的可罚性被确立,刑罚“害恶”被赋予合理的前提时,惩罚活动往往被理解为社会正义的同义词,而事实并非如此。历史不止一次地告诫人们:被绝对化了的权力活动,对社会发展和个人需要造成的风险,远比零星性的犯罪大。法国著名学者博洛尔曾经把人类在公共生活中遭受苦难的终极根源,归结为人性中固有的恶,他认为正是人们争权夺利的欲望,制造了那些危害极大的格言——强权大于公理、目的证明手段正确、公共安全是最高的法律,于是国家利益便成为权力者满足私欲的最堂皇的借口。[法]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人性的不完善并不只是与犯罪相关联,恶法的出现,刑罚超常的残酷,往往是这一时期专制权力膨胀的结果,这显然是人性恶在社会制度上的体现。具体到刑罚的适用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仅有犯罪这一人性恶的存在,是不足以构建刑罚机制的,刑罚机制更应当建立在社会这一人性善的前提下。这就是在法治视野中规范刑罚运作,在社会文明基础上实现刑罚“人道”。
  首先,刑罚的正当性须有形式要素,即由刑事法体系具体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与惩罚的统一标准,确定对犯罪人进行追究、裁判的程序,以及规制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这虽然并不表明刑罚在实质具有合理性。但法律给予了社会对刑罚适用的基本安全感。社会在自身发展中之所以更倾向于用硬性的、非人格化的、相对确定的规则去管理社会,而不再过度地依赖于人格化的政治主体,即用法治替代人治。并不是因为只有法治才是最好的治理社会的方式,而是因为法治比人治更可靠。
  其次,在刑罚适用上,把社会与犯罪的对立视为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制度与对象的关系。实行刑罚人道化。近代以来,随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推进,法律在自身发展中一直对刑罚力度进行单向的控制性的调适,对刑罚种类的运用也存在一个由自在状态向自觉选择的过渡。一些被认为是过于残忍的刑罚方法逐步被淘汰,自由刑、资格刑等对受刑人的强制程度在整体上趋于轻缓。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现代社会对犯罪现象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自我检讨。犯罪不只是体现了犯罪人的人性恶,任何犯罪都是个人心理、生理特征,社会、经济、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以及我们生活的自然环境等综合作用的产物。犯罪的发生既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发展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社会对犯罪就负有某种责任,这样对犯罪人的惩罚会有相应程度的减轻。在现代社会中,还有一些法定犯罪很难从人类伦理观念与正义感的角度去评判它的善恶,如涉及税法方面的犯罪,它内在的恶只是行为人对满足自己需要时,没有向社会为其提供的有利于发挥能力的条件付出必要的报酬。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惩罚,显然要比那些自然犯罪的惩罚轻得多。同时它表明:既然犯罪表现出的人性恶具有某种相对性,刑罚表现的派生恶就没有理由绝对化。
  (2)刑罚的过度适用会助长社会残忍与犯罪残忍。贝卡利亚曾经对中世纪的法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曾适用最残酷的刑罚的那些国家和那些年代,曾经发生了极血腥的和惨无人道的行为,因为正是掌握了立法者的手的那种残暴精神,又支配了杀父之子和强盗的手。这种残暴精神虽然在宝座上能使残忍的又惟命是从的奴隶接受了铁一般的法律,但是在私生活的阴暗深处它却唤起人们去推翻暴君,以便用新人来代替他们。”[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西南政法学院1980年印行,第56页。可见,刑罚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人们服从于某种规则时,反而会制造出一个恶的榜样,它的使用过限就会成为更危险的社会破坏力,甚至成为人性堕落的表现形式。
  (3)犯罪人也是社会的成员之一,犯罪人满足个人需要的某种行为的确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危害,但他的其他需要与社会需要有共同之处,社会发展中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将会反受其害。
  因此,刑事法表现出了更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自律和自觉。国家与社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在借助法律对惩罚权力进行明确限制。刑事法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实现从国家需要、个人需要以及社会需要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去规范刑罚的适用,去严格限定惩罚的种类和程度,这是建立在人类历史经验基础上的可贵结论,它表现为人类社会对权力运作可能存在的人性恶的防范。另一方面,既然存在个人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需要,人类社会就有对这些需要进行保护的本能意识,有人把这种意识称为人类的良知。并认为刑法应当立足于人性,“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因此刑罚的适用,既应抑制住犯罪人的基本需要,又必须以个人需要以及人类的共同需要作为限制,把犯罪人作为人来看待,这就是刑罚的人道化。
  可见,刑事惩罚对犯罪的否定,以及惩罚的严厉性都不意味着刑罚可以走向极端。
  
  四、影响刑罚制度的选择因素
  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即使在刑罚制度的法律构架中也积淀了某种非理性的因素,这使刑罚运作表现出极大的惯性。同时,人类在根本利益上的选择是不确定的,这又使刑法中惩罚力度呈现出动态变化。
  应当看到,刑罚的可罚性、刑罚启动的合理根据,以及对刑罚力度的严格限制,都被纳入了刑事法的规范体系,这本身就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在经历了社会早期发展的野蛮时代后,人们深知人类自身在根本价值上的选择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恶果,因而期待着一种可以预期的、有确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就是这种期待、努力的产物。为此,我们甚至希望刑法是一个普遍有效的、精确周密的知识体系,它以逻辑、数字和实验等理性要素为基础,为我们提供真正能实现社会公正的技术手段,它以逻辑来保证刑罚的层次性,以数字保证刑罚与犯罪对应的精确性,以实验保证刑罚的层次和刑罚力度的界定的可靠性。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从刑法中的惩罚与犯罪的对应关系,包括在刑罚种类的选择与惩罚程度的具体界定上,我们很容易发现人类理性所能达到的有限程度。比如,刑法现有惩罚的构架给了我们一个合理概率的印象,这就是刑法强调的是重刑与重罪,轻刑与轻罪在层次上的对应,而如果继续追问自由刑幅度、剥夺程度怎样才能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相适应,具体地说,自由刑中所存在的刑格等级划分,即所谓三年以下、五年以下、十年以下等,究竟出自于何种理性上的考虑;又如我们依据什么标准用不同数额的罚金来具体衡量犯罪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如此种种却并非都是用一种精确语言能够表达清楚的事情。
  可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具有相对准确性和盖然性,这种盖然性的做法意在让法律表述更为准确。因为一部绝对精确的刑法可能只是一部不实用的刑法,而刑法相对的盖然性内容则可以反映有限程度上的理性要求。可见,刑法规范的形成似乎更直接地表现为一种法律长期运作的结果,而这些结果中有相当部分很难说出自何种理性化的标准。
  客观地说,刑法中的惩罚表现形态与处罚程度,与其说是一种理性设计,不如说更像是长期社会生活的积淀,是一种法律制度长期磨合与调适的产物,它主要表现为社会对付犯罪的经验性结果。这种经验性特点无疑反映了一种历史人文性,它决定了刑罚中的惩罚内容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和历史传承的,刑罚机制有相对既定的痛苦分配公式。一方面,它针对不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等进行配套使用,以体现社会公正,满足社会报应犯罪的情感。另一方面,刑事制裁在法律制度的演进中通常又是最为保守的一个部分,从刑罚发展的历史看,死刑、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等刑种,以及自由刑内在层次的分化、其中心位置的形成等,都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年代,并且其基本架构还会持续到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当然这种制度经验的形成,并非纯属历史的偶然,它同时也反映出了人类极为有限的理性能力。刑罚的制度形态处于动态变化中,在整体上表现为轻缓化的走向,表明它并不仅仅停留在社会本能性选择的程度。人类社会的理性因素对刑罚机制的形成,以及刑罚制度实际运作的影响,都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如刑法中惩罚的原始成分的界定根源于人类对自身以及对同类需要的深切理解;惩罚机制的动态发展与完善表现的是人类对满足自身需要的一种主动选择,惩罚被赋予法律形式则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对自身选择不确定性所做出的积极抗制,它们综合反映出社会对自身行为的一种自觉、自律意识。
  理性往往是与本能、情感相对而言的。刑罚的出现最初绝对不是人们进行理性设计的结果,它源自一种社会本能,并表现为一种带有浓厚社会情感性的生活经验和实践智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人们尽管有意识地把那些非理性因素中带有客观性、普适性的东西,上升为法律的,但这仅仅说明了理性对某种社会情感因素的认同,它混杂了更实际、经验化和功利性的内容,它与人们进行预先设计不是一回事,甚至可能与预定的规则不是一回事。而且在不同的价值取向影响下,现代刑罚可能仍然会继续渗入一些社会情感性因素,比如,从宏观上看,刑罚与犯罪的对应关系所进行的调整,都是人类的理性行为,但调整的具体做法未必就经得起证伪,如一些国家规定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互换标准,对同种数罪与数种数罪采用的不同处罚方式,行刑中对罪犯承受刑罚能力的评估等制度构架中,的确不乏富含理性因素的一面,但它在具体内容的界定上可能是基于社会直觉,正是如此,它才会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笔者发现:在特定前提下,当刑罚制度中的非理性因素成为法律认同的基础时,非理性因素本身的证伪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当自由刑以时间的长短来计算对犯罪的惩罚,罚金对数额来衡量犯罪人的危害程度,以及这些刑种内在形成的复杂等级,都已经成为了社会约定俗成的内容时,改变它不如认同它。而且随着刑罚的实然性运作,惩罚种类与程度得以不断系统、详化,刑事法律逐步形成了一个整体系统,这种由语言、条文所载现的并不精确的整体秩序,来自于社会情感,又为人们的情感所接受,有些内容甚至成为了社会法制心理的一部分,刑法关于惩罚的机制已成为了社会所深度信赖的安全机制。
  当然,这种结果必然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从消极意义上说刑罚运作惰性过大。比如当犯罪学家告诫人们,刑事惩罚对于预防犯罪是无效的,现代刑法的运行已表明监狱的破产时,社会却一如既往地相信这是抗制犯罪的主要方法,人们对秩序的期待必然产生对惩罚的依赖心理,这种情感倾向,往往固化了惩罚的事实存在。它在特定社会条件下会导致刑罚结构的长期板结。看来公众选择是需要有所引导的。从积极意义上说,利用刑罚中的非理性因素,以及非理性因素与其理性内容相融合,形成刑罚必要的惯性运作,能够给予人们可以预知的最基本的社会生活范式。在这一公众心理基础上的刑法运行才真正具有生命力。
  此外,人类在根本利益上的选择是不确定性的,因为无论个人需要,还是社会需要都会随着时空变化而不断改变,当一种需要被满足后,人会产生新的不满与躁动,社会何尝不是如此,只不过人类社会采取的满足自身需要的做法,通常是理性行为,进而刑罚不是一成不变的。刑罚在基本格局不变的情况下,往往出现适用对策和范围的调整,比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在确定惩罚的力度和作用点时,都会有所变化。具体地说,在司法实践中先后出现过教育刑对报应刑的替代,刑罚正义论的回潮;在刑罚的适用范围上,一些国家正在运用非刑罚性的制裁方法缩小刑罚辐射范围,以求取得更好的预防犯罪效果,但没有被替代的刑罚部分,惩罚的力度却在增加。它们一方面表现出人们对实际生活中采取的积极实用的法律态度,另一方面,同样表明人类理性的选择并非无懈可击。比如,犯罪学家通过对犯罪现象的分析,敏锐地觉察到因刑罚技术完善而产生的“司法复合体”,因短期自由刑无效而采取的社会观察性处分等替代执行方式等,往往不是在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而是在保护犯罪人不受追诉或者逃避惩罚。[意]加罗伐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这里深含着人们对理性选择本身的怀疑。而人们对此唯一可做的,是随时保持对刑法运作应有的独立批评态度,致使采取的刑罚政策能够保持相对的合理。
  可见,行刑的法律机能是建立在刑罚可罚性和刑罚合理根据基础上的,惩罚就是行刑阶段要兑现的内容,行刑法律机能的合理性仍然在于:它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形态,这种制度形态不仅能够载现法律的价值精神,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作用,还应不断适应社会需要调整优化自身的内在结构。同样正像刑罚机制本身所表现出的相对合理性,再完善的行刑机制在兑现对犯罪人的惩罚时,都会无一例外地承受惩罚带来的负面作用。正视这一现象比回避它更明智。
  至此,我们知道了在刑法构建上进行理性选择是必要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社会本能与情感的作用。或许不再执拗于得到一个确信无疑的结论,而是更坦然地面对惩罚力度相对模糊的事实,探索健全行刑法律机能的有效途径,才是明智的。
  
  对我国监狱学研究的思考
  
  张庆斌
  
  作者简介
  
  张庆斌,男,江苏常州人,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狱情信息总站副主任兼理论研究部主任。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江苏省监狱学会副秘书长,江苏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监狱学、刑罚学。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中国司法》、《青少年犯罪问题》、《云南法学》、《犯罪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等专著的撰写,多次承担中国监狱学会、江苏省法学会等下达的重点课题研究。
  
  当前,反思我国的监狱学研究显得十分重要,也十分紧迫。监狱学的研究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处在了一个向前提升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如果能够取得重大突破,就可以在我国建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学研究体系,监狱学在刑事科学内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品格和独立地位的科学,否则,监狱学的研究会在原地踏步,尽管研究成果的数量较多,但监狱学仍处于附属和跟风的尴尬境地。
  在我国,监狱学的研究起步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好在近几年,监狱学的研究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的共同作用下呈现百花齐放的格局,监狱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监狱学研究是一门实证性研究,监狱发展的进程和状态是监狱学研究的基本样态,也是监狱学研究的基础,离开了中国监狱的发展规律和发展阶段,那中国的监狱学研究势必走向死胡同。监狱学研究又是一项综合性研究,它尽管在大的体系上归属于刑事法律体系研究,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研究又有很大的区别,它主要围绕监狱这个特定的主体进行研究,它在总的刑事性质的要求下,还涉及一系列的相关知识,这主要是由监狱行刑和改造罪犯的特性所决定的。对监狱学的研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其研究的层面涵盖了从理念、法律、制度到器物、技术和方法等各个方面,是综合运用犯罪学、刑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建筑学、美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的结果。
  从我国当前监狱学研究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基础理论是监狱学的生存之源,基础理论研究的丰厚与否关系到监狱学的未来发展态势。在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近几年出版了一些专著和发表了一些论文,其中有些成果在国内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改革开放的早期,1983年1月,公安部根据“八劳”会议的要求,成立了劳改教材编辑部,规划出版了劳改系列教材11种。分别为:《劳改学基础理论》(杨世光主编)、《中国监狱史》(薛梅卿主编)、《改造教育学》(力康泰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邵道生主编)、《狱政管理学》(蔡延澍主编)、《罪犯劳动改造学》(兰洁主编)、《劳改经济管理学》(李凤德主编)、《劳改政治工作学》(郑学群主编)、《劳改工作应用文》(芦明泉主编)、《犯罪学》(邵名正主编)等。该系列教材的出版,为当时的劳改学在学科理论体系建设上起到了重要的奠基性作用。有关资料可以参阅中国监狱学会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史》第五编第19章监狱理论研究的开展。这套教材应该说填补了国内教学的空白,为劳改学的发展起到了标杆性的作用,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劳改学向监狱学的转变。这不仅仅是一个学科名称的改变,而是带来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是原来我国的劳改学在新的条件下开始向正规的监狱学转变,从而对我国改造与矫正罪犯的历史在现代社会符合国际潮流和国际规范。在此要求下,监狱学的研究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和构架,监狱学研究的路径、方法、内容、定位和其本身的学科性质等,需要重新进行开展全方位的全新的研究,对监狱学的研究不仅仅要在国内视野内进行,更要关注当前国际上对监狱学研究的成果。在全球视野下,监狱学的研究有其相似性和可借鉴性,特别是在国际上普遍重视监狱矫正问题的研究的态势下,有关罪犯矫正的技术性研究更加具有可比性。在这一阶段,对监狱学的研究也有所突破,出版了一些有影响的著作,如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张苏军主编的《跨世纪监狱发展战略研究》,于爱荣主编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矫正技术原论》,同时翻译了在国际矫正方面有影响的一些重要的著作,推动了监狱学向前发展。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到目前为止,监狱学研究仍没有形成较有影响的学派或观点,我国的监狱学还没有形成自身的体系和理论框架。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源,固然与监狱学的研究长期以来比较薄弱有关,但更主要的是缺乏高水平的研究人才和研究基地。大学或科研院所对监狱学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即使原来开展监狱学研究的,近几年改革后也基本退出监狱学研究的领域,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与监狱学有关的刑罚学研究。监狱学研究更多地成为监狱部门对监狱问题的研究,由于人员、资金等一系列的制约,对监狱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在近二十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与监狱持续不断的改革相比,明显滞后,理论对监狱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监狱理论研究可有可无,更使监狱的改革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监狱的发展也难以得到重大突破。
  二是监狱理论研究过多依赖于行政推动。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的介入,监狱理论研究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内部推动,这在所有的刑事法律研究方面也许是独一无二的。内部推动,在基础十分薄弱的初级阶段,对监狱学的研究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内推式的研究方法到了一定时期,其弊端得到显露,就如我国监狱体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一样。要关注的是,这一研究推进路径,是以行政为轴心运作的,对监狱学的基本问题的研究,由于实际的需要而被轻视,行政关注的是实务性研究,导致监狱学的研究在相当较低的层面上徘徊不前。而且,即使是实务性研究,在实际部门,由于其承担的职责是对罪犯的监禁与改造,其研究在客观上总是表现为片面的、分散的和零星的,它不是围绕着研究的需要和可能进行科学的规划而进行,特别是这种实务性研究,是以工作的表现形态和存在方式为基础开展的,它也不可能按照系统研究的要求对实务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更为关键的是,行政为主的监狱理论研究推动方式,使监狱理论研究局限在监狱工作的范畴内开展,是在一个较小的立论基础上进行的,无法使这一研究立足在监狱之上或在社会和刑事司法体制下展开,特别是在国际上有关包括监狱存在的缺陷、不足等方面的研究在行政推动式研究中既没有得到应有的考虑,更不会有相应的研究成果出现,因而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行政推动式研究由于其研究的人员主要为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其研究的视角主要就集中在监狱的内部,其不可能对与监狱行刑与矫正相关的社区矫正等内容进行系统的研究。而在现代社会,执行刑罚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多元化,特别是将罪犯在其原来的社区进行矫正,是刑罚执行追求的一个发展方向,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做法。我国对监狱学的研究在今后也应在国家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总框架内,就刑罚执行的方式、渠道、途径、内涵以及监狱矫正罪犯的利弊等进行全面的研究,才能保证监狱学研究的不断深化。
  三是监狱学的研究缺乏国家的规划与投入。由于监狱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力量相当薄弱,研究成果总是表现为零散的、局部的、低层次的;特别是监狱基础理论研究更是令人担忧。监狱学研究的现状表明,监狱学在国家刑事科学的序列中处于最低的一个层面,就像监狱法在国家刑事法律内的地位一样,也正由于监狱法的地位偏低,又加剧了监狱学研究的薄弱。其在刑事法学中二级学科的地位,使监狱学的研究很难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位置,监狱学的研究也无法在研究项目、研究资金等方面列入国家的规划。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看,也没有把监狱学方面的研究引入国家法学研究的先例。而且,监狱学研究难以争取国家的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监狱学的研究较为单薄。在实际部门也缺乏相应的动力,因而在整体上表现为我国的监狱学研究是内循环式的原地踏步,以省为主的研究格局总是在各自的范围内对监狱学的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式研究,从而导致监狱学的研究在整体上无法突破。即使有关省份在一些研究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有关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有一定的建树,但在全国而言是凤毛麟角的,缺乏推动的影响力。
  学院式的监狱学研究在近几年的全面崩溃与退出,是导致监狱学研究原地徘徊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在此使用“全面崩溃与退出”这样的词有点过分,也与现状有点出入,但不容回避的事实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大高等院校,特别是政法院校对监狱学研究的纷纷抛弃,确是直接导致监狱学研究人才匮乏的主要原因。到现在为止,五大政法院校已经没有一个监狱法系,不知道是监狱学研究的悲哀,还是时代的悲哀。正如王平教授在《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一文中写道:“当年如此繁荣的学科,如此庞大的课程群,发展如此热闹的专业竟然在20年后就在大学校园迅速垮塌。是监狱学知识经不住学术拷问,是监狱学本乃昙花一现者,还是监狱学知识制造过程存在问题,有人将个人利益作为知识推出,向学生灌输一种假知识?”
  四是理论研究缺乏实务的支撑,实际工作对理论的需求也不高。监狱学研究是一种实证性研究,其成果的运用关系到理论研究的生命力。而在外力难以,也不愿意介入的情况下,监狱部门对理论研究的关注,主要在于对实际工作的效能。在这样的研究格局下,对实际部门提出进行系统的监狱学研究是不切实际的,也是强人所难。而媒体的缺乏、规格的偏低,对理论研究的推广力不足,更是导致监狱理论研究雪上加霜。按理说,监狱学的研究是在行政力的推动下进行的,其理论研究不应该缺乏实务的支撑,而是更多地得到实际工作的支持。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实务推动的理论研究是分散的,在监狱的基本问题研究上缺乏关注,缺乏能力。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层面,由于监狱的相对独立和封闭性,特别是监狱工作目前仍在较低的工作层面运转,对监狱本身问题的研究,远远不及对监狱有关生产与企业问题的研究,通常意义上说的科技兴监,监狱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生产的科技进步上,对于监狱技术由于工作的局限,往往满足于罪犯的管理与监狱的安全,尚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体系,罪犯的矫正质量难以进行科学的评价。而基层监狱看守式的工作格局,以及在监狱的有关基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如警察的工资、待遇、监狱体制,使警察在当前不可能在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上进行专门的研究与运用,仅仅能够保证监狱的安全与正常运转,就是很不容易了。在这样的态势下,从事理论研究的热情与对监狱理论研究成果的需求,都是值得重新考虑的。
  五是监狱学研究的层级太低。在刑事学科内,没有一门学科如监狱学这样,处于如此尴尬的境地,学界不关心,实际部门推动力不足。特别是,监狱学在刑事法学内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正如监狱在法律上的地位偏低一样。在种种不利条件或因素制约下,对监狱学的研究和推进就可想而知,监狱学甚至在学科建设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地位。
  此外,监狱学研究方法论上存在的问题,也是直接导致监狱学研究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重要原因。据何为民教授对四种监狱学期刊在近10—15年发表的论文以及有关的学术会议交流文章进行分析,当前,我国监狱学研究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引经据典式研究、先入为主式研究、唯上唯书式研究、想当然式研究、崇洋式研究、自然科学式研究和只要数据不要逻辑的单一式研究。何为民:“监狱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监狱学科建设暨监狱制度创新学术论坛》,第4—6页。尽管何教授的观点有点尖刻,但是符合中国监狱研究的现状。而辛国恩则认为,“这些成果中编的多,著的少;移植的多,研究的少;重复的多,独创的少;浮浅的多,深入的少;一般性选题多,有价值的专业选择少;功利性研究多,学术性研究少”。辛国恩:“监狱学学科建设的努力方向”,载《中国监狱学科建设暨监狱制度创新学术论坛》,第99页。就监狱学研究的一般性而言,监狱系统内的研究文章大多就事论事,缺乏对监狱基本理论问题的理性思考与有影响的观点性文章,而外派研究尽管在理论的诠释上有所突破,但与监狱的距离较远,很多为“拿来主义”的东西,一些监狱问题的研究者甚至中国的监狱都没有去过,更不知监狱的运作与内涵。
  值得欣慰的是,监狱学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化,许多有志于监狱学研究的同仁继续孜孜不倦地耕耘和努力,特别是一种现实需要的、自下而上的实证性研究正在加速推进,尽管我们仍面临着“一种对调查研究的特别需要。在监禁的领域,由严肃而又认真的调查研究所提供的新知识是十分欠缺的”。但监狱学的研究在近几年得到了发展。一些省份也从监狱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对监狱学的研究,在多个方面、多个领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科研成果对监狱的改革发展起到了指导和促进的作用。
  我们认为,目前是中国监狱学形成自身理论体系的重要生成期。这取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层次与监狱学自身发展的状况。监狱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繁荣程度是由国家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对监狱学的研究也是如此。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对我国监狱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国家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将会对监狱的功能、定位、内部构造、运作程序进行全面的规范,特别是监狱通过近20年的改革,在监狱的设置、分类、建筑、矫正罪犯的技术、方法、手段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上更是推动了监狱的发展。监狱学的研究,正在全面走向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重新审视对监狱学的研究,可以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理论体系和监狱制度,起到关键性的领航作用。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现代的监狱制度与运作体系,重视和加强对监狱学的研究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从分析我国监狱学研究的现状与不足入手,按照监狱学研究自身的规律与要求,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与发展水平,大力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矫正罪犯成功的做法与经验,才能保证我国的监狱学研究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才能在国际矫正范围树立我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形象和地位,中国的监狱学才能获得国际的公认。
  在今后一个时期,提升监狱学的研究应着重在以下层次进行:
  (1)科学规划,建立具有独立品格的监狱学学科体系
  加强学科规划,建立独立的监狱学学科体系,是当前监狱学研究最为迫切和重要的事情,事关监狱学研究的成长与成熟。从现在监狱学研究的现状看,最关键的是建立国家性的监狱学研究协调规划办公室,来统一领导与规划新时期的监狱学研究,该办公室可以由司法部来牵头组建。尽管目前对监狱学、刑罚执行学和罪犯矫正学等研究的名称与内涵尚在争论之中,其研究的范围与重点也有所差异,但作为此办公室,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起有关罪犯刑罚执行的全面研究,主要包括机构式监禁的研究与非机构式矫正的研究。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看,现在既要关注机构式监禁,即监狱矫正与改造罪犯的研究,又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重视对非机构式罪犯矫正的研究,包括管制、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的研究,而且对于非机构式矫正,尽管其发展前景宏伟,但由于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尚未明确,其现在更多在理论层面的探讨,对于工作层面的研究,主要在社区矫正领域。但不容置疑的是,监狱作为现代国家行使对罪犯的矫正与改造,其主体地位在短期内不会受到动摇,而且在刑罚执行方面对监狱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与广泛,因而,在目前,建立一个独立品格的监狱学学科体系,既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当前,对监狱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在学术上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把监狱学学科建设归纳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两大部分以及若干分支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监狱学归纳为基础类学科、应用类学科、技术类学科三大部分以及若干分支学科。还有的认为,监狱学科建设要重视营养性、技术化、操作规程化研究、改革创新型研究和致力于哲理与文化层次的理论研究。不论何种观点,其实质在本体上是一致的,就是进一步强化对监狱学的研究。笔者认为,我们对监狱学的研究,需要进行质的提升,就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推动和组织机构,需要必要的研究人才与研究经费,需要统一的规划和课题管理,这恰恰是规划办公室的全部要义。而且,在此规划下,对监狱学的基础类、应用类和技术类研究进行分工与协调,确保监狱学的研究取得全新的突破,形成中国的监狱学的观点与模式。
  (2)强化组织体系,建立监狱学研究全国性的网络体系
  我国监狱学的研究现状是先天不足,后天营养不良。因而,当前,监狱学研究取得突破,必须加强研究的组织推动力,建立全国性的监狱学研究的网络体系。可以以中国监狱学会这一群众性的研究团体为骨干,联合司法部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有关高等院校,通过建立以省为研究基地,全面推进监狱学的研究。就现在而言,以中国监狱学会和其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为龙头的学会组织体系是比较健全的,在全国每年也召开相当次数的各类理论研讨会,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关键问题是,这些理论研讨会,过于依赖行政推动力,缺乏学术的独立性,导致理论研讨成为工作研讨,而即使是工作研讨,也因为种种原因,研讨的内容主题不鲜明,更缺乏吸引人眼球的观点与方法。如果没有对于学术自身纯粹性的理解,学术就仍然要搅在种种人事感情和利益关系的缠绕与纠葛中而无法抽身为超越人事、利益并上升为其“事物本身”。如果在学术民主制度化的今天,还以政治化的标准来衡量监狱学术研究,监狱学研究就会在现有基础上徘徊。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监狱学会的组织优势和层次优势,但需要在学术建设上进行全新的改造与革新。监狱学会应该形成专家治会,建立覆盖多研究领域的专家组和专家队伍,从而达到对监狱学研究的全方位的深化与推进。因而,在现有基础上如何提升监狱学会的科研水平与科研能力是刑罚领域与监狱界应该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这需要在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条件下,加大对科研的规划与投入,每年要落实与推行一大批对全国监狱的发展与运用有影响的理论与实证课题,并对重点课题组织专家与实务工作者进行攻关,对科研成果进行大力资助,而且要形成我国监狱学研究的中长期规划,保证监狱学的研究有序深化。监狱学会不仅是监狱自己的学会,而且是国家研究监狱的学术团体,就像监狱法不是监狱内部的法一样,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科研基地与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与传播阵地,需要重点办好全国性的刊物,可以在现有《监狱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刊物的定位与品位,形成在国内最有影响力的理论研究刊物。在组织体系的构建上,应该充分发挥省市级监狱学会和研究机构的作用,并以此为依托,大力开展相关性的研究学研究,特别是监狱学研究是一门实证研究,更需要对实际工作的深度调研与方法论科学化的研究,通过监狱学会,整合监狱学研究的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形成监狱学研究的合力,从而推动监狱学研究的突破。在构建研究的网络体系中,尤其要关注对监狱学研究的人才的培养与挖掘,培育良好的学术研究的氛围,允许各种观点与思想的并存与交锋,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研究格局。
  (3)大力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丰富我国监狱学的研究
  西方监狱学的研究,尤其以英美为代表的监狱学研究,发端早,发祥快,对监狱研究的领域相对较宽,成果也比较突出,已经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将监狱纳入到矫正的领域进行研究,进一步拓宽了研究的视野和思路,突破了在特定的机构内对罪犯矫正问题的研究,而是在整个社会体制和视野下开展对罪犯矫正问题的研究。而且,在研究的进程中,特别关注对矫正的技术含量的研究,从而在监狱和矫正领域形成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罪犯的矫正,如罪犯分类技术、监狱建筑、监狱文化研究、罪犯危险评估技术、罪犯心理疏导技术、罪犯的个案矫正技术、监狱风险管理技术的广泛实施,提高了罪犯矫正的质量,这些技术,在许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还有需要我们关注的是,西方在对监狱矫正研究的进程中,重视对监狱内与监狱外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研究,把罪犯如何成功地回归社会作为监狱矫正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因而在研究的层次上比较关注在监狱矫正的社会化问题,以及如何将罪犯更多地置于社区进行矫正的问题,形成了监狱矫正、社区矫正、监狱与社区共同式矫正联动的格局。通过对矫正的多种模式、多种制度、多种方式的研究,活跃了监狱矫正的领域。正如福柯所言,监狱一直是一个活跃的领域。在这里,方案、建议、实验、理论、亲历见证和调查层出不穷。监狱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辩论的焦点。正是在其特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下,西方的监狱与矫正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作为后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的浪潮中,如何借鉴和吸收西方矫正罪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监狱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然,在借鉴的过程中,必须从我国监狱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状况,有的放矢地进行,但千万不能拒之门外。因而,当前对西方国家的监狱与矫正,应该根据事物的本来面貌,进行系统和科学的研究,理清其发展的思路与演变的历程,对其科学的,对我有用的进行改造与运用,从而引领我国监狱矫正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下,如何发挥与改进监狱以及监狱外对罪犯的矫正问题需要我们借鉴吸收西方的经验和做法,从而不断提高罪犯矫正的质量与水平。
  (4)以基础理论与实证研究有机组合为动力,推进监狱学的研究
  监狱学是一门实证性科学,它需要在实践运作中检验其研究成果的效度。因而,从国际视野内看,对监狱问题的研究,以及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实证调查进行的。在我国,当前对监狱研究的主要成果也是实证性的,更准确地说是经验型的。关键在于这种经验型的成果不是在学术规范的引导下所进行的,而是体现为作者的工作或经验所得,主要表现为这些成果是零星的、分散的,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而且许多这样的成果是类同的,甚至是重复的,对于监狱学研究的推进没有起到应该有的作用。从近十多年的研究成果看,除了极少数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效能外,更多的理论文章是研究废品。论监狱刊物,在全国数量不少,各省监狱局基本都有刊物,但这些都是内刊,在学术界毫无影响力。而仅有的两三本公开出版刊物,也由于监狱界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而影响了刊物的质量,与其他同类杂志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现在的问题是,监狱学研究仍然必须以实证性研究为主,这种实证性研究是建立在对监狱学研究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使用的方法更应该是科学的,必须运用现代统计学和有关知识进行的系统的实证性研究。实证性研究的内容也不是仅仅围绕监狱工作进行的应急性研究,而是根据矫正与改造罪犯的理性需要和发展态势,进行相关的研究,就当前而言,我国监狱学有关实证性研究的重点内容很多,需要我们通盘规划,按照现实需要与可能性,进行持续式研究。监狱建筑、监狱分类、罪犯分类、罪犯危险评估、罪犯矫正质量评估、罪犯风险管理评估、罪犯矫正个案技术以及有关的心理学、计算机等在监狱的运用等研究,都需要系统地进行,而且这些问题,对于我国监狱的现代化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证研究中,运用科学的方法与现代科技成果,是提升监狱研究的关键所在。例如,江苏监狱局组织开展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就是充分运用心理学、统计学等知识对罪犯的行为、心理和认知进行评价。
  在重视实证性研究的同时,对监狱基本问题、基本理论的研究也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更需要在理性的思维角度,对监狱基本问题与基本理论的研究进行正本清源,从监狱的应然属性来思考与研究监狱的基本问题,这就需要打破经验式与先导式的研究方式,通过对中外监狱发展演变的规律进行比照研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现代化发展的走向,来研究监狱的基本问题,从而理清监狱在社会中的定位、职能、构架、内部运作程序与标准。既研究监狱这一特定机构的优势与长处,又研究监狱机构本身的不足与弊端,通过对监狱问题的全面研究,规范监狱的方向,并且在发展的态势下,使监狱矫正与改造与其他形式的矫正得到有机的协调和统一,从而全面促进矫正与改造罪犯的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