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是几本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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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官方英文译名[1]: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一个正部级直属机构,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
目录
[隐藏]- 1 主要职能
- 2 历史沿革
- 3 历任局长
- 4 组织机构
- 4.1 内设机构
- 4.2 分支机构
- 4.3 直属事业单位
- 4.4 挂靠单位
主要职能
-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和制度
- 质量管理。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计量管理。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计量器具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 通关管理。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和验收等有关工作,依法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对涉及环境、卫生、动植物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通关管理。
- 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负责在中国各口岸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实施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境和旅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议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和监管
-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和运载工具进行检验和监管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实施QS标志制度,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
- 食品生产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执法督查管理。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负责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 国际交流。负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 科技管理。管理全国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工业品检测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近700个。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下设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发布和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标准化管理。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委负责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历史沿革
- 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置国家计量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国家计量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任务。
- 195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国家计量局”改为“国家技术委员会”的会属局。
原“国家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
- 计划、掌管计量公制的推行;
- 掌管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指导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监督计量器具的贩卖;
- 筹建各种计量基准器,审核机关、企业计量标准器的设置;
- 草拟有关国家计量制度和计量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计量事项。
- 1972年11月,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设置国家标准计量局的请示报告》,国家标准计量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
- 1977年9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后,“国家标准计量局”即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代管。
原“国家标准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
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 1978年8月与1978年10月,依据:《关于国家标准总局的任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与《关于国家计量总局工作任务和机构设置的请示报告》先后成立国家标准总局、国家计量总局,撤消“国家标准计量局”。
-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将“国家计量总局”并入国家经济委员会。
- 1982年9月24日,国务院决定:隶属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的“计量局”冠以“国家”,称国家计量局。
- 1988年12月,依据《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克服目前技术监督工作分散管理、重复低效和缺乏权威性的弊病,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局。”
-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并将国家经委质量管理的部分职能转入国家技术监督局。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
-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 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 研究技术监督政策,制定技术监督法规;
- 实施技术监督,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 199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仍维持‘标准化、计量、质量’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不变。”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
- 需要加强的职能:
-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
-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和对全国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
- 为适应“复关”的需要,加强我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与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接轨工作。
下放、转移和取消的职能:
- 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编号等工作下放给行业主管部门;
- 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下放给有关科研单位;
- 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交有关学会、协会;
- 新产品、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一般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交由引进单位自行审查;
- 工业企业内部的计量管理工作下放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 取消评优工作和对企业标准化和计量的定级升级工作。
- 1998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
- 划出的职能: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 划入的职能:
-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 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 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 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 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 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下放的职能:
- 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 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 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 2001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而成。李长江任首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历任局长
- 李长江(2001年4月 — 2008年9月)
- 王 勇(2008年9月 — 2010年8月)
- 支树平(2010年8月 — 至今)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9个司(厅、局):
- 办公厅:主管日常办公
- 法规司:主管各类法规的制定
- 质量管理司:主管质量管理
- 计量司:主管计量管理
- 通关业务司
- 卫生检疫监管司
-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 检验监管司
-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产品质量监督司
- 食品生产监管司
- 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 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
- 科技司
- 人事司
- 计划财务司
- 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
- 注释: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了纪律检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派驻了监察局。
- 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
分支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 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国家质检总局还在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实行业务领导。
直属事业单位
- 机关服务中心
- 信息中心
- 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 中国纤维检验局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 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
- 中国质量报社
- 中国国门时报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中国计量出版社
挂靠单位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 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中国计量协会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 中国标准化协会
-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 中国设备监理学会
-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部门规章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 [1] 2007年8月27日 [2]-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2007年6月6日 [3]
-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8日 [4]
-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8日 [5]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2007年7月6日 [6]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 [7]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7日 [8]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 [9]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7日 [10]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不打假荣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执法打假工作成绩突出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总局令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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