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杂志:“新婚姻法”出台是法盲传播的谣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48:34
  “新婚姻法”出台是法盲传播的谣言    ----采自“思宁的凯迪博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不少媒体在报道、解读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时,常常表述为“新婚姻法”出台。
  所谓“新婚姻法”出台,其实是法盲传播的谣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作为民事基本制度的婚姻制度,依法只能制定法律,且依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婚姻法。在全
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制定婚姻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案,
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因此,如果说“新婚姻法”,应该是指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法的解释权,本来也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被赋予了法律的司法解释权。这个司法解释权来源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前的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权,是缺乏现行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解释权本身都缺乏现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说成“新婚姻法”,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错误的夸大,也是对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藐视,属于法盲的说法。
  总之,该司法解释出台,不是出台了所谓“新婚姻法”,而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媒体提到该司法解释时用简称,也只能简称为“婚姻法新解释”“婚姻
法解释三”之类。
  把该司法解释当作“新婚姻法”,也反映了不少媒体把该司法解释的效力理解为凌驾于全国人大制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婚姻法之上的谬误。
  比如,解读该司法解释时,片面地宣传所谓婚前谁买房产权归谁,片面地宣传所谓父母为婚后子女买房产权归自己子女一方,而不提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这种宣传是在误导公众,让公众误以为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权已经失效。其实,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的约定来改变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只是在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婚前谁买房产权归谁的规定和父母为婚后子女买房产权归自己子女一方的规定。
  再比如,解读该司法解释时,误导性地宣传女方离婚时“净身出户”的风险,而不提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原则,不提婚姻法第四十条关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规定,不提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也不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这就在社会上主要给一些女性造成
误导和不必要的恐慌。
  其实,“一方的婚前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早在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就已经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了,并非这次司法解释才出台的新规定。
  应当提醒有些媒体,该司法解释只是对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作出一些具体解释,这种解释并不能否定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不能否定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权利,更不能把该司法解释的
效力理解为高于婚姻法。
  希望公众不要被“新婚姻法”出台的谣言所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