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塔芳园房价:2005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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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佘祥林案

佘祥林:普通中国农民家庭申冤之路与清白代价

专家认为“滥用发回重审是致冤案主因”

专家认为“滥用发回重审是致冤案主因”

2005佘祥林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目录

真相大白

申请赔偿

时间表

 

真相大白

佘祥林

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杀妻案被判刑15年是错案。据介绍,张在玉2005年42岁。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目前,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得知张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3月29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沙洋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上千名群众自发地在法院门口守候,争相目睹冤坐11年牢的冤犯。佘祥林被获准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是2005年4月1日。2005年4月,京山县检察院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佘祥林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涉及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责任人全部被停职,接受由湖北省政法委、荆门市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的审查。[1]

申请赔偿

佘祥林被宣判无罪释放

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8月31日上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导,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达成和解协议。此外,还达成由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及代理律师、佘锁林分别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和解协议签定后,佘祥林以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要求撤回赔偿申请,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送交了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书。9月2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佘锁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佘祥林开设了专户,并立即转帐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佘祥林。佘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要克服各种困难,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下午5点40分,佘祥林及亲属拿到存折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2]

时间表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普通中国农民家庭申冤之路与清白代价

2005年04月05日11:56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贾云勇

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 含冤入狱11年

“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11年后。他从一个精壮汉子变成了一个身体孱弱的人。

佘祥林躺在病床上,不时把手放在额头上,他说那里会经常痛,尤其是回想起那段经历。现在表明他此前囚犯身份的可能只有剃得光光的脑袋,还有,他拉开裤脚,脚脖处留有深褐色的两条浅沟儿,那是当年作为死刑犯戴了4个月脚镣落下的。

现在湖北省沙洋监狱局总医院检查出的结果是,他的脊椎几处都有问题。“眼睛也很差,但这家医院查不出原因,可能要转院治疗。”他说。

4月3日的佘祥林精神好了许多,在没有外人在场时,他会跟哥嫂、弟弟及女儿开心地说笑,并把脚倚在床边的墙上。

两天前,佘祥林被变更强制措施,这意味着他将很快恢复自由。

11年前,1994年4月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村民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京山县公安局怀疑他谋杀了自己的妻子。逮捕前四个月,佘的妻子张在玉走失,村民们说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同年4月11日清晨,一具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在附近一个村落的池塘里浮起,公安认定这具女尸就是佘祥林的妻子。

1994年10月13日,佘被判了死刑,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

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上都认定了佘杀死妻子的事实,这个被认定的杀妻过程显得极为残忍:1994年元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第二天凌晨,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京山县的几位居民告诉记者,当时佘祥林的杀人过程被媒体披露后,影响很大,人们都认为他是一个人间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谁知道这竟然全是假的。

4月1日,佘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在审讯过程中公安对他刑讯逼供。

在佘祥林的一份长达30页的申诉材料中,可见这样的记述:“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

“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佘祥林痛苦地回忆。

记者4月1日在京山县公安局就审讯过程中是否对佘进行刑讯逼供求证时,该局一位负责人说,这个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认定,目前此案整个侦查、起诉、审判过程都由一个专门的班子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都要看调查的结果。

事实上,佘祥林第一次被判死刑时,湖北省高院就对此提出诸多疑点,其中包括佘祥林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并明确指出:不能排除佘妻自行出走或随他人出走的可能。此案遂被发回重审。但到了1998年,佘仍被判处15年徒刑。

一位叫作巴山雨的网友将这15年徒刑称为“稀里糊涂的审判”。他同时强烈质疑此案在侦查、起诉、审判诸环节的公正性,并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让制造冤案的人受到惩罚,也正是佘祥林目前最想说的话。“我现在有两个要求,一个是国家要对我这么多年受到的冤屈和我的家庭遭受的不幸进行赔偿,一个是对那些冤枉我的人进行查处。”

据了解,当年在京山县公安局主管此案的副局长已升至京山县法院院长,当年参与此案的一名普通民警先是成为基层派出所的所长,现在则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位副大队长。

佘说自己现在已经成了一个废人,什么也干不了了。“在监狱中,我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服刑期间,佘一直未停止申诉。

佘祥林在被逮捕前是当地的治安巡逻员,而他的武功在当地是出了名的。“三四个是打不倒他的,他最擅长擒拿手,一两下就能把人制住。”一位熟悉佘的村民说。

据说佘在服刑期表现很好,所以才能减刑三年半。本来到今年8月他就刑满出狱了,但3月28日出走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归来,佘祥林沉冤得雪。

而在此前,佘一直把洗冤的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他在申诉材料中写道:有人说当今的社会是金钱与权力的社会,但我仍然坚信,在我们这个法制日臻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的你们——人民法官,一定会明镜高悬,一定会站出来用神圣的法律与正气来为我做主,伸张正义,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定的。

早逝的母亲

这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之路。在京山县看守所关了9个月后,“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在病痛中捱了三个月后,杨五香去世

佘祥林是佘树生和杨五香的三儿子。

4月3日中午,64岁的佘树生蹲下身子,两臂弯在身后。“看守人员就是这样把她从看守所里背出来的。”

佘树生说的“她”就是老伴杨五香。1996年五六月间,从京山县看守所出来三个月后,杨五香病死,那年她54岁。

佘家的房子是何场村九组最为破旧的土坯房。佘树生站在堂屋里,脚上穿着一双打着补丁的雨鞋,他刚从田里回来。他还没有看到即将恢复自由的儿子,他更担心儿子出来后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

土坯房里没有什么家什,堂屋正墙上贴着“天地国亲师”及一副对联:云间瑞气三千丈,堂上春风十二时,横批:受天之祐。西边一间就是当年佘祥林与妻子、女儿的住室,灰黑的门上贴着扑满灰尘的红色门方。1994年元月20日,张在玉从这里走出去,厄运从此降临佘家。

老人说他现在一天只吃早晚两餐饭,当地的媒体报道说他“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堂屋里还放着一辆黑色的破旧永久牌自行车,当年,佘树生就是骑着它到京山县各部门反映儿子的冤情。

自佘祥林出事后,佘家人就开始为他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杨五香走遍了周围的村落寻找出走的儿媳。因为佘祥林跟她说过“我确实没有杀她”,这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就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之路。

佘家四处张贴、播放张在玉的寻人启事。1995年元旦前后,张在玉出走一年后,杨五香寻访到了离雁门口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并在这里有了惊喜的发现。

“我们跟她说,见过像她儿媳的那个人。”4月4日中午,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二、肖桃仁告诉记者,在杨五香来之前的两个月,一个女的流浪到村里,他们给了她吃的喝的后,她说自己叫张爱青(张在玉的别名),还在地上写出自己是雁门人,家里有一个六岁的女儿。但她两天后就又走掉了。

杨五香在姚岭村附近找了一个多月,也没找到儿媳。这期间她吃住都在该村副书记倪乐平家。“她找人的车费还是我给的,她当时穷得没有一分钱了。”倪乐平说,他的妻子聂麦清还与聂孝二一起帮杨五香找。

“后来,杨五香听说要枪毙佘祥林了,就要求我给她出一个见过张在玉的证明。”倪乐平说。倪客观地给杨开出了这个证明。这份证明现在被媒体称为“良心证明”,如果没有它,也许佘祥林早已作了枪下冤魂。

然而,这份证明送到有关部门后,并没有得到令佘家惊喜的结果,对方的回答是“这一套我们见得多了”。反而是杨五香因为反复上访和申诉被抓了起来,抓起来的原因是“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佘树生及大儿媳江银喜告诉记者。

九个月后,看守所通知佘家带上3000元钱去领人,佘家筹不到这么多钱,女儿佘翠娥借了600元钱与父亲一起去接人,看守人员把杨五香背了出来。

“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佘树生说,老伴只是哭,也说不出在看守所里的遭遇,只是说里面“待遇不好”。在病痛中捱了三个月后,杨五香去世。

何场村九组的一位老年妇女说,杨在进看守所前身体很好,农活样样能干。如果不是那么早死,可以再活好多年。

佘树生并没有停止上访,他骑着那辆“永久”自行车一趟趟往京山县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跑,反映儿子的冤情和老伴无辜早逝,并往省人大、省高院、省检察院写信,但均无回音。

佘树生说,在上访中到处都是冷眼。在京山县人大,一位接待者把杨五香的死归结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京山县公安局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说,你老婆死了,与我们有什么相干。在县检察院,一位科长说杨五香进去时身体就不好。

还有更为粗暴的态度。在县法院,一位法官看到佘树生进门,就脸一歪,说声“又来了”,另一个领导模样的人则厌烦地隔着桌子朝他挥手:你走你走。他们甚至不允许他坐他们的椅凳。

1998年佘祥林被判15年徒刑后,佘树生与大儿子佘锁林不再上访,“因为没有用了”。

被迫辍学的女儿

“她人聪明,成绩好,老是年级的前几名。”初一时,佘华容辍学,“上访和申诉把家里的钱都花光了。”14岁时,小叔带她到深圳打工

佘华容坐在父亲的病床前,左手长久地与父亲的手紧握在一起。在这11年中,父女俩仅见过几次面。

就在几天前,她还见到了阔别11年的妈妈,并接受了母亲的怀抱和眼泪。但她拒绝谈及当时的感受,并把头长时间扭向病房白色的墙壁。

这个中等个头、染着栗色头发的18岁姑娘身着牛仔服,一根手指上戴着细细的一枚戒指。她现在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

在何场村九组佘家土坯房的东间内,贴满一墙的奖状,它们都属于童年的佘华容。

19岁姑娘李倩清楚地记得佘华容。在台岭中心小学时,李上六年级,佘上五年级,她们都是学校少先大队的中队长。“她人聪明,成绩好,老是年级的前几名。”这个身材高挑、穿着时尚的高三女生由衷地夸奖佘华容。李倩的家在雁门口镇上,做着食杂店的小生意。

“但她家出了事后,就没有人愿跟她做朋友了,大家都不跟她说话、玩,她自己也不受说话了。”李倩说,如果她能一直上学,一定能够考上大学的。在佘华容此次专程回来见母亲及迎接父亲出狱之前,李以为佘已经结了婚、生了孩子。

佘华容也记得李倩,同样夸李聪明、优秀,并特别留意地听记者说李倩现在是“学校的小记者,今年就要参加高考”。

上到初一时,佘华容因家贫辍学。“上访和申诉把家里的钱都花光了。”佘树生说。

当时的雁门口中学校长郭志勇回忆说,佘华容入学时被爷爷领着来到学校,请求减免学杂费,后来郭签字为她免了90元的杂费。佘华容给他的印象是拘谨、胆小、可怜。

但不久佘华容还是辍学。“镇里的一位新任领导认为杀人犯的女儿不应该享受减免学费的待遇。”佘华容的大伯佘锁林介绍说。

14岁时,在为佘华容办理了一张18岁的假身份证后,小叔将她带到深圳打工。“她在厂里整天也不说话,我为了照顾她尽量跟她在一个厂,但她好像并不愿理睬我,甚至想躲开我。”佘梅林说。

佘华容的所有“家当”都在工厂宿舍里,几年她都不愿回一次家,这次回乡佘华容请了15天的假。在那家电子厂,除吃住外,她每月大概能拿到四五百元钱,一天往往要工作10个小时,有时要工作14个小时。

小叔佘梅林注意到侄女跟父亲在一起的日子显得很开心,“你看她,时时都在笑,话也说得多了。”

佘祥林在与记者对话时,感慨自己失去了劳动能力,以后只能靠闺女了;佘华容也向记者说,现在她是自己养活自己,以后就还要考虑养活父亲。

佘树生则愤懑地说这起冤案不仅毁了他一个儿子,还毁了他聪明的孙女的前途,“没有读书,这一辈子算完了。”

远走他乡的兄弟

“10多年了,我们始终生活在佘祥林是个杀人犯的阴影里面”

34岁的佘梅林还没有结婚,也没有女朋友。“主要是怕结婚后无力照顾华容,对她造成伤害。”佘梅林苦笑着说。

三哥出事不久,佘梅林就跑到深圳打工。“那时,就想迅速逃离这个地方。”

佘梅林与二哥佘贵林用“刻骨铭心”来形象他们被迫埋葬那具无名女尸时的遭遇。“每次想起,都会头痛。”

那具腐烂女尸被认定为佘家“屈死的媳妇”张在玉后,张家人极度悲愤地要求佘家立即收尸。惶急中,佘家人只好借了同村人的一副棺材去收尸,然而,在归入祖坟的路上,佘家饱尝了痛苦和屈辱。在经过一个村子时,村民们不让他们通过,要他们走两公里的山路绕村而过。“山上没有路,等于在石头缝里走。”佘家大儿媳江银喜说。

“走到哪里都有人在背后指指戳戳,说这家里出了个杀人犯,到处是流言蜚语。我们在村里根本抬不起头来。”佘梅林痛苦地回忆,就在这种情形下,他跑到了深圳打工,而且几年也不回家一次。后来,佘贵林也去了深圳。现在,佘贵林一家都在深圳。

在得悉张在玉确实回来的消息后,佘家的大儿媳江银喜喜极而泣,“10多年了,我们始终生活在佘祥林是个杀人犯的阴影里面。今天总算可以抬头挺胸,堂堂正正地走出去了。”

为佘祥林讨清白的路还充斥着莫名的惊吓。有一次忽然通知说佘祥林被枪毙了,让他们去收尸,但到收尸的路上,又说这一批佘未被执行。“没有经历过,你永远无法懂得那种生与死只有一瞬间的滋味。”佘锁林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说。

1995年5月,正值插秧时,京山县警方通知佘锁林过去谈一谈,这一去就被关了41天。两天后,他的母亲杨五香也被关。佘锁林说,对方要求他不要再上访了,发现上访就关起来。佘锁林被放回后,原来担任的何场村九组治保主任的职务也被免掉了,中共预备党员的身份也没有了。

作为长子的佘锁林,还要承受着更为沉重的经济压力,在安葬无名女尸及母亲尸骨后,他还要借钱用于上访和申诉。佘锁林在接受采访中多次用到“家破人亡”这个词。佘祥林被判刑15年后,佘锁林第一次去探看他,弟弟要哥哥去北京,找全国人大领导,哥哥为难地表示:现在连去北京的路费都凑不出了,我已无能为力。

佘祥林出狱后,向记者表示,沉冤昭雪,他要感谢家里人这么多年所做的努力。

佘锁林现在雁门口邮政局担任征订、投递员,每月有千元左右的收入。这个工作是1997年前后由他的一个老师推荐他做的。妻子江银喜晚上在镇里卖烧烤。两个儿子一个打工一个仍在上学。

佘锁林说,如果家里不发生这件事,兄弟几个所有的生活都会比现在好很多。原来他家的生活条件是中等,现在是最底层。“我们兄弟几个从一出生就没有风光过,也许我们的命就是要在奔走中度过。”

“良心证明”的证人们

在为杨五香出具了那份“良心证明”后,厄运也随之降临到姚岭村

聂麦清老人又犯病了,到4月4日,已经打了三天吊针。她说前几天《荆门日报》的记者第一次来家里采访时,她以为是公安又来抓她,吓坏了。

10年了,虽然公安再没来找过她,但离开京山县看守所时那句“你这只是保外就医,我们随时都能抓你回来”一直像根刺一样鲠在老人心中。

当地媒体对当时的情况有详细的描写:“我们是从雁门口过来的,想向您了解一些当年的情况。”记者话音未落,聂麦清突然神色紧张,抬脚欲走。等到记者说出佘祥生一案已经沉冤得雪,她的紧张就成了激动,泪水立刻流了出来。

1994年12月30日,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的几名村民及村委会副书记倪乐平为杨五香出具了那份“良心证明”后,厄运也随之降临到姚岭村。

“出了那个证明后,我以为公安会来村里调查核实这件事,但是他们没有来。”55岁的倪乐平说。

1995年5月,公安来了。“警车响个不停,村里村外地抓人,弄得村里人心惶惶。”一位村民回忆说。

倪乐平和聂孝二、倪新海、肖桃仁等出证明的村民被带到石河镇,倪的妻子聂麦清也被带走,当时聂正在地里帮人割油菜。

“当时一个自称京山县政法委书记的人“啪”地把手枪拍到桌面上,要我承认作的是伪证,我后来跟他吵了起来。”倪乐平说。

当晚其他人都回到了村里,但聂麦清被带到了京山县看守所。两天后倪去给妻子送被子,又被要求承认做了假证明,再次被倪拒绝。

不久,公安又来抓倪乐平,倪事先得到消息,逃到荆州三个月。因为倪的二儿子执笔写了那份证明,公安又去抓他,他也望风而逃,躲到了随州同学家里。

在部队服役的倪乐平的大儿子正好回家探亲,他带着6000元钱到京山县看守所接回了母亲。“当时看守所还给我开了一个收据,好像写的是生活费之类。”现在河北某部任副营长的倪红军说。

但被关了3个月的聂麦清这时已经认不得儿子,“她不说话,看着我没有表情,但感觉她内心受了很大的伤痛。”聂麦清还能走路,倪红军把她搀扶到机动三轮车上,拉回了家。在倪红军回家的几天里,母亲一直认不出他是自己的儿子。第二天,家人把聂麦清送到天门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说她的心脏出了问题。

4月4日,在石河镇吴刘街的志刚诊所内,聂麦清在打吊针,回忆起在看守所里的日子,她又流出泪来,她不想再回忆在里面的细节,“有些东西说出来很丑”。

志刚诊所的大夫说,聂是这里的常客。主要是心脏不好,还有神经官能症,这会引起经常性头疼。

从看守所出来后落下一身病的还有姚岭村村民倪新海,今年73岁的老人当年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住了22天,由于一直睡在水泥地上,出来后他就落下了咳嗽的毛病。“我以前挑着稻谷能一溜小跑,现在插秧都要花钱请人。”倪新海说。

4月4日,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向一家媒体的记者说,他记得当时确实抓了四个人,一个是佘祥林的母亲,另外三个是外地的村民。

倪乐平家的经济也因为妻子被抓大受影响。倪说,当时为了疏通各种关系,他家借了15000元的高利贷,直到现在,利息也还没有还清。妻子被抓前盖起来的两层楼房里,十年来没增加任何新的家具。三个儿子的婚事也受了影响。

当年倪红军接母亲出看守所时,心里曾埋怨父亲不该多管闲事,但倪乐平说,现在他也不后悔当年做下这份证明,只是家庭经济受此重创确使他心痛。

4月2日,倪乐平在沙洋监狱局总医院见到了佘祥林,佘祥林抓着他的手流了泪,说“我的这条命是你保住的”。

4月3日的沙洋监狱病房内,佘祥林、佘华容父女的手握在一起,佘祥林不停用手拨弄着女儿的脸庞,18岁的少女快乐地笑着。

其实,即便张在玉不出现,佘祥林也将会在四个月后出狱,他已获减三年半徒刑。

不同的是,没有张在玉思念女儿的回乡之旅,恢复自由的佘祥林仍将是杀人犯,佘华容仍将淹没在父亲杀死母亲的阴影里。

所以,对于张在玉,佘祥林说,我不恨她。

佘祥林杀妻案回放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开始服刑

办案人员今何在(部分)

韩友华原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

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现京山县法院副院长

何泽亮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四年前患肝癌病故;

任朝兵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指导员现在公安局任职;

程林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曾忠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指导员;

吴运江当时是公安局预审科长现无法打听到此人下落;

朱源瑛当时是佘案的审判长现退休;

陈涛当时是起诉科长现不可查

 

被冤案改变的命运

佘祥林原是湖北京山县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含冤入狱11年

杨五香佘之母,体健农妇

出事后因上访被关九个月,出看守所后三个月死亡

佘华容佘祥林的女儿,当年六岁。

自小成绩优异,初一时被迫辍学,14岁出外打工,

现在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

佘锁林佘的大哥原是何场村九组治保主任

中共预备党员,出事后不断上访被关41天,

治保主任、预备党员被撤

现在为雁门口镇邮政局征订、投递员,月收入千元左右

佘贵林佘的二哥不堪忍受流言,后举家在深圳打工

佘梅林佘的四弟不堪村民歧视,出走广东打工

江银喜佘的大嫂在阴影中生活,晚上在雁门口镇卖烧烤

倪乐平原为姚岭村村委副书记

现在为退体乡村干部,为做证一事欠下高利贷

聂麦清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妻

体健农妇,被关三月后患心脏病至今

倪新海姚岭村作证村民

被关22天出来后常年咳嗽,失去劳动能力

■最新消息

原专案组组长:向佘祥林一家道歉

昨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友华表示,对佘祥林案一审判决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韩在来法院前任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也是原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

韩首先向佘祥林一家道歉,并表示从中汲取教训。他想通过媒体向佘祥林及其全家道歉。

当记者问及佘案疑点重重,为何还要定案时,他说:当时张在玉家属不断上访,社会压力很大,作为办案人员,轻易宣判无罪会给张家造成伤害。他对此案表示了自己的歉意,并明确表示明日(4月5日)将亲赴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看望佘祥林。至于重审日期,他称将于近日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他表示,法院一审有关责任人将根据《审判人员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据了解,当时的三名审判人员,已有两名退休,还有一名在法院任职。

另据京山县公安局金士国介绍,荆门市市委书记袁良宽已于上周六到雁门口镇何场村向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道歉。

当年办案民警:无名女尸因何成了张在玉

在对佘祥林的审讯中有没有使用刑讯逼供?本报记者近日对当年参加此案侦破的警察进行寻访,与他们进行了交谈。

寻访过程进行得并不顺利,据知情人士透露,京山县对公检法开了内部会议,对媒体必须守口如瓶,谁说出的话谁负责。

原京山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队长、现已升任该局副局长的卢定成说,“我们整个公安系统现在压力都很大”,“刑讯逼供在这些大案中肯定不会有,但在一些小案子中会有一些”。卢回忆当时的办案情形说,“当时我们上下都有压力,案子一再被上面打回重新侦查,下面张在玉的家人一次次聚集,甚至破口大骂,骂我们收了佘家的钱,不给破案。如果不迅速破案,压力非常大。”

当年的普通干警,现在的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导员曾忠否认当年办案时打骂过佘祥林:“我是没打骂过他,至于其他人我不敢保证,我们俩以前都认识,关系还不错,他在基层做保安员那么多年,相互都熟。”

那具无名女尸为何成了张在玉,曾忠说:“一是受了张在玉家属的干扰,她妈妈一口认定那具女尸是她的女儿,并且她没看那具女尸的身体,却能详细说出女尸身体上的部分特征,比如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身上的黑痣等等;二是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虽然当时有检察院、法院和我们公安部门的三个法医去做了法医尸检报告,但因为没法做DNA鉴定,所以无法更准确地做出女尸与张在玉母亲的母女关系。三是受当时公安部门一直提倡的有罪推定的影响,现在早已改为无罪推定了。”

曾忠同时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那就是此案的终审判决是在县法院判的,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该案中的佘祥林两次被中院判死刑,但又被高院驳回,后来也不知上头是怎么运作的,就让县法院给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在现在看来是十分荒唐的。“县法院没这个权嘛,可上面还是让这么做了”,究竟上面的人是谁,曾忠称:“我哪会知道?”

联合侦破小组:无名女尸不日将开棺

记者昨日从京山县公安局获悉,京山县刑警大队与从湖北省及荆门市公安系统派来的刑警已经组成了一个联合侦破小组,对当年的无名女尸一案重新进行调查。据了解,该联合侦破小组已着手筹备对佘家祖坟里的无名女尸坟墓进行挖掘,几天后,待有关专家到场,将取出无名女尸的头发和骨头进行验尸。同时,湖北省、荆门市及京山县法院系统,也正在为佘祥林落实“平反”而积极准备。

昨日上午,装有挖掘器械、医疗鉴定器材的警车从京山县刑警大队开出,对11年前的无名女尸一案的侦破也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忠告诉记者:“京山县刑警大队目前最为紧要的工作就是全力侦破这起无名女尸案。湖北省公安厅和荆门市公安局都已经派出了警力,与我们刑警大队的部分刑警组成侦破小组。目前具体的侦破方案已经基本制定。接下来就是实施。”

曾忠表示:“由于这起案件过去的时间太长了,所以侦破的难度会非常大。此外,由于对无名女尸DNA的鉴定也不会很快出结果,所以该案的侦破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外,记者还从京山县法院了解到,和公安机关一样,湖北省高院、荆门市中院以及京山县法院,也都在积极为佘祥林冤案的“平反”工作积极准备。京山县法院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

 

专家认为“滥用发回重审是致冤案主因”

时间:2005年04月04日02:10来源:新京报佘祥林出狱后见到亲人。他表示不怪当年出走致他蒙冤的妻子张在玉,不愿打扰她现在的生活。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摄

 “假如倒退12年,我愿意把他(佘祥林)从牢里换出来。”3月30日张在玉向记者哭诉。《荆门晚报》供图

本报讯(记者谢言俊)“佘祥林案中,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佘祥林获罪致使佘蒙冤11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嫌疑”

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

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此案中,佘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前,湖北高院的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

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

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当地司法机关致诉讼程序倒流”

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他认为,首先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察院。第二年,此种情况竟再次出现。

“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陈卫东分析称:“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在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京山县法院。荆门市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应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

陈卫东判断,佘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佘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后来,佘的上诉被驳回。

案件回放

案件5次重审终判15年

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时,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佘祥林案尚存4大疑点

为何不做亲子鉴定、作案时间如何确定、是否有人曾见其妻、作案经过为何说法不一

4月1日佘祥林从监狱里走出来。同时,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向他宣读了撤销京山县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据记者了解,目前此案已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理,当地将尽快作出判决,有关佘祥林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对错案的调查追责工作正在紧张展开。佘案是一桩冤案已逐渐清晰,但是,据记者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情况看,目前仍然有4处疑点,相关部门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1、为何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4月3日,在湖北荆门雁门口镇一村庄,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他们当时不该仅仅从警方对死者特征所做的描述上就确定死者是自己的妹妹张在玉,11年来,他们也一直处于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

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他们感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天。

“我记得当时一名法医和我们说从死者的腐烂程度判断刚好死了80天左右,从时间上来说也是吻合的。”张在生说,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便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资2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张说,之前他们和佘家的人一直在寻找张在玉,自从被警方认定张在玉是由佘祥林所杀,两家就产生了敌对。

而据佘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2、佘祥林真的有作案时间?

在佘祥林案件中,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对该案的起诉书有这样一段描述: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引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佘祥林抱着小孩杨斯寒到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和张穿的毛裤,推自行车出门。

按照京山警方认定的结果,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鞋子以及带去的毛裤,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尔后,佘祥林拿着蛇皮袋带着张在玉行至雁门口镇的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时,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面部,将张打倒在地后,又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直至张不再动弹。接着佘祥林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沉入水中。这与张失踪的日子吻合。

对此,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上诉书写到,在京山县警方对他提审时,他反复交代在他妻子出走的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钟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他的妻子,其间曾经搭过两次过路汽车,询问有无见过这样一名妇女,而通过警方的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证实了佘的说法。

另一方面,从发现尸体的关桥水库到佘祥林的家约有10公里的距离,“按照警方的说法,祥林需要骑着自行车将患有精神病的张在玉驮到白湾瓜棚所在的关桥水库,再将她杀死,他哪来的时间?”佘的家人说,在以后的判决中,都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佘的两名司机的证词。

按照佘祥林的上诉书所述,对于打死死者的石头,和沉尸的蛇皮袋的来源,警方认定的结果都是佘从搭乘的汽车上带的,对此,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是依靠佘的口供和现场的证据。

3、不理会有人看到其妻的证明?

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

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

此证明写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

第二日,佘锁林专门回家拿去张在玉的照片给收留并帮助了张爱青的村民看,被问到的村民一致认为照片中的张在玉就是张爱青。

此后,佘锁林拿着准备好的材料以及一份申诉状去找办案民警和有关部门时,并未得到重视。佘锁林回忆办案民警对他的答复是,“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有本事你们自己找张在玉回来再说”。

“如果他们去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

4、为何会有4种不同的作案经过?

“他(佘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当时我们就觉得疑点重重。”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对佘祥林案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事实证明佘祥林没有杀妻,那他为何承认杀妻?

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他曾经去监狱看过佘,没想到佘会成这样子。说话有气无力,浑身伤疤,还断了手指,身上露着青筋。

“他以前壮得很,几个小伙子都弄不住他。”与佘祥林一起长大的一名村民说。在佘祥林的多次上诉书中提到,佘被抓后,曾10天10夜没有睡觉。

“我只想睡一会,他们怎么提示我就怎么说。”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申诉材料中写道。本报特派荆门记者刘炳路

 

司法细节关乎每个人的命运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

时间:2005年04月03日00:56来源:新京报

4月1日上午7时,入狱已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这是其妻张在玉突然“复活”后的第四天,蒙受“杀妻凶犯”之冤达11年之久的佘祥林也重获人身自由。

被准许取保候审的佘祥林要想最终恢复清白的身份,仍待法院一纸重审判决的宣告。

是司法让佘祥林无辜蒙冤,也应该是司法,而且必须由法院为他洗刷冤屈。

我们在期待法律程序还佘祥林以清白的同时,更应在反思中去为并不尽完善的程序拾漏补缺。虽然误判在任何国家、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能完全避免,但不断重复的悲剧却已然成为司法难以承受之痛。

在佘祥林案中,我们看到了“疑罪不敢从无”和“法官不愿悔判”等潜规则的存在,理念的冲突是如此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面前。然而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佘祥林仍有不少可免于牢狱之灾的机会,却都被一一错过。

其一,是否严格执行了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然而据媒体披露,佘祥林在经过两次死刑判决后,被发回重审,并最终在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难道京山县法院在未重审时,就认定了这个“故意杀人”的凶嫌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一审就违反了立案管辖的规定,为何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启动?

其二,是否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至为重要的一项指导原则。口供的重要性固需承认,但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口供的作用却应该被弱化。立法已经在推动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式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式转变。对于被告人的口供,最高司法机关一直要求慎重使用。刑诉法上亦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佘祥林案中,除了佘祥林的口供,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如有,又如实证实与凶案存在关联。这些证据又是如何成为了定案的根据?

其三、是否严格遵循了判决公开。审判公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但对于判决而言,则是“一律公开”。从现有的报道可以看出,京山县法院当年的判决明显证据不足,这在判决中有无体现?该判决当年有无公开?公开的程序、范围如何?对于一个明显证据不足的判决,法律监督机关和公众有无提出质疑?事实上,佘祥林及其家属一直在申诉,显然,这些历经千辛万苦的申诉远未得到司法机关的认真对待。

佘祥林的悲剧提醒我们,司法程序的细节,对于被告人的命运至关重要,要想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立法具体而微的诉讼程序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