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乐小米小说下载txt:华北军区司令部军法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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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华北军区司令部军法处判决书                     
         黄寿发,福建新泉县人,现年三十七岁,出身贫苦,幼时给地主放牛看山,做过泥工,一九二九年加入赤卫队,一九三零年参加红军。由战士逐次升任排长、连长、营长、团长等职。抗日战争后,分配到晋察冀工作,曾任分部参谋长、分区司令员,日寇投降后,任纵队副司令员,后调任冀中军区参谋长。         黄寿发参加革命近二十年、曾在作战中负过伤,对革命是有过功绩的,但由于学习不努力,政治不开展,习染军阀主义作风,因打骂同志等,受过批评与处分。其军阀主义个人主义,一直发展到最后成为杀害自己同志的凶手。
        黄寿发于一九四七年旧历年正月初二,在河间黑马张庄,以手枪杀害其妻何茵,何连中三枪,当即身死,时已怀孕数月,缘黄寿发于一九四六年秋,与他小孩的保姆单洁英通奸。因此与何茵关系日趋恶化。何死之前,在电台任政治指导员,过年返回黄处,黄因恋爱情热,即蓄意谋害,于旧历十二月三十日,曾授意其警卫员边振海打死何茵,,边振海当予拒绝,并加解劝,黄寿发并未因此悔悟,反将边振海训斥,正月初一又以威胁手段,令边振海不得暴露,初二,当何茵回电台时,即亲手将何枪杀。
        黄寿发身为革命军人,为满足个人私欲,竟亲手杀害自己的妻子亦即自己的同志,并使末出生的胎儿同遭毒手,此种犯罪行为充分表现其恶劣的军阀主义与自私自利品质,卑劣残忍绝灭人性,实为革命军纪法纪所不容。黄寿发犯罪后,犹不坦白认罪,反而多方辩解,企图狡赖,经一年多侦讯,证据确凿,始无法抵赖,直认不讳。黄寿发所以犯下如此罪恶,实因自持功劳职位,为所欲为。目无法纪,其结果必然使革命受到损失,同时毁灭自己,应引为全军严重教训。为了严伤法纪,教育全军,决定处该犯以死刑,执行枪决。  (何茵,天津静海人,出身于一个商人家庭,1938年投身革命,后被组织上派去学习无线电发报技术,任冀中军区电台报务员。1939年经人介绍,同黄寿发结婚。1945年抗战胜利后,任冀中军区电台指导员。 )      《晋察冀日报》1948年6月2日一版

  4日,前冀中军区参谋长黄寿发通奸杀妻处死刑案
      前冀中军区参谋长黄寿发,因枪杀他的妻子何茵,已依法判处死刑,于六月四日执行枪决。黄寿发谋杀案,发生于去年旧历正月初二。缘黄寿发于前年秋与其小孩的保姆单洁英通奸,因此与其妻何茵关系日趋恶劣。何茵在电台担任指导员,年终回黄处过年,黄乃蓄意谋害,于何茵要回电台去时,以手枪将何杀害,何腹中尚怀孕数月,未出生胎儿亦同遭毒手。冀中军法处当将黄寿发逮捕,后即解送晋察冀军区军法处。黄在犯罪后,犹不坦白认罪,反多加辩解。经一年多侦讯,证据确凿,已无可抵赖,直认蓄意谋杀不讳。黄寿发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现其恶劣军阎主义,自恃功劳职位,为所欲为,目无法纪,灭绝人性,军区为严伤军纪,教育全军,乃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罗瑞卿回忆:         1948年,城南庄会议期间,毛泽东把正在察南前线的罗瑞卿召回来,给他指示新的任务。罗瑞卿曾回忆这次谈话说:  
  
    我见到主席后,主席有以下指示:
    一、批评我们晋察冀中央、军区、野战军对中央、军委的报告请示不够,批评得很尖锐。
    二、批评我们对冀中军区参谋长黄寿发毒死自己的妻子未作严肃处理,是错误的,批评得也很尖锐。
    三、行动问题,要我们率领部队去冀东寻求作战,并准备配合东北野战军打锦州。
    四、主席并指示说:你们的任务应争取一年左右把华北敌人的主力消灭,并夺取平、津以外所有敌人现在占领的地方。”
  
     罗瑞卿接受毛泽东的指示后,迅速赶回前线,进行传达并贯彻执行。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政治部军法处判决书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于本处
法字第九号
为判决沙飞枪杀津泽胜致死处以极刑事
一、罪犯简历
       罪犯沙飞,原名司徒传,广东开平人,现年三十八岁。一九三七年入伍,一九四二年入党。历任晋察冀军区政治部抗敌报社副主编,编辑科长、书报社主任,及华北军区政治部书报社主任等职。于一九四八年十月,因肺病入军区干部疗养院休养,同年十二月转入石家庄和平医院治疗。
二、犯罪事实
         该犯自入院后,肺病逐渐好转,去年冬、基本上已停止发病,本部决定令其出院来京休养,十二月初并派专人去接,同月十五日下午一时,该犯以出院前征询医生意见为藉口,派其通讯员,将该院日籍内科主任医生津泽胜诱到他房内,正谈话间,该犯突由床上立起,在裤兜内掏出手枪,对准津泽胜连发两弹:一中额部,一由左臂擦过,津泽胜立即倒地;当时有该犯之两个通讯员在场,一个事件发生后去院部报讯,沙飞乘另一通讯员不备之际,又向津泽胜额部正中射击一弹,因伤中要害医治无效,延至十七日毙命。
三、检查经过
(一)该案发生后,本部立即下令将该犯逮捕,并立派本部徐桐岗科长赶赴肇事地点检查,情况与上述相符。经审讯该犯,直供蓄意枪杀津泽胜不讳。复因该犯供称怀疑津泽胜在诊疗中有意谋害他(提出:1.津泽胜给他打针促进了他的发烧;  2.告他起床活动,对他的病情不利;   3.实行X光透视,损害他的生理机能;   4.给他内服樟脑丸,对他有生命危险等),是引起枪杀津泽胜的动机。为郑重起见,本部特责成军区卫生部、医大及和平医院负责同志组织医学专家及有关治疗医生,根据所供怀疑四点,进行对该犯全部治疗经过的检查,经做出结论,认为:津泽胜对沙飞之治疗与用药均为合理,最明显之事实,是沙飞入院时病情严重,不能起床、头痛、吐血、出盗汗;去年十二月出院前检查:血沉每小时三M、M,平均数为六M、M,体温正常,体重增加,肺结核停止发展。从以上证明,该犯对津泽胜之怀疑,毫无根据。
(二)津泽胜情况,津泽胜,日本熊本县人,四十三岁,伪满医科大学毕业,曾在察南医院作医生四年,一九四二年在北京开私人医院,四四年应日军役募入伍,当陆军军医。日本投降后退伍住北京西观音寺。四五年十月,经日本解放联盟介绍,到张家口参加我军医务工作。历任医学院内科教授、和平医院内科医生及内科主任医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对病伤员治疗态度诚恳亲切。在工作人员与休养人员中威信较好。
(三)该犯行凶前后情况该犯由于平素不关心政治学习,思想上长期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主义,自恃“聪明”,自以为是,政治上极为落后。对我军雇用日籍医务人员,向抱反对态度;对给他治疗的日籍医生,则极端仇视,认为都是“民族敌人”。此种极端有害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与政治上极端落后,是造成枪杀津泽胜的基本原因。行凶前该犯曾向人借过枪(未借给他),擦过枪并试过枪,向人暗示出院前要作一件“惊人”的事。行凶后,态度镇静,以为杀一个“日本人”,可以不抵命。
四、判决
       综合全案检查确认该犯枪杀津泽胜致死,确系蓄意谋害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处以极刑。该犯所供对津泽胜在治疗中的怀疑,事实证明,毫无根据,完全出自武断臆测。即使津泽胜有问题亦应依法律手续处理,不容任何人擅自杀人,沙飞此种目无国法的犯罪行为,决不能宽待。该犯曾在犯罪之前试过枪,并设法将被害者诱至室内,突然予以连击三枪,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已,此种侵犯人权罪行,实属凶残至极。这严重的违犯了国家法律、党的政策与军队纪律,并呈准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批准,特判处罪犯沙飞以极刑,以严肃法纪,而保障人权。

此判
兼军法处长张南生(章)         事发后,如何处理沙飞的请示摆在了聂荣臻的面前。他当即提出:“沙飞精神是否正常?”政治部副主任、军法处代处长张致祥带回来的消息却是:“沙飞在医院检查神经健全”。
   聂荣臻说:“挥泪斩马谡,厚葬沙飞,他贡献大。”当对沙飞处以死刑的判决最终下来时,聂荣臻当场落泪。    
    后来在沙飞平反过程中,聂荣臻批示:“当时我不理解他有精神病,如果确有精神病,应予以平反。” (1986)京军法刑再字第1号

         原审被告人沙飞,原名司徒怀,又名司徒传,男,汉族,一九一二年生,广东省开平县人,自由职业者出身,学生成份,大学文化程度。一九三七年十月入伍,一九四二年六月入党。历任晋察冀军区政治部《抗敌报》社副主任、编辑科长、摄影科长、《晋察冀画报》社主任等职。原为华北军区政治部《华北画报》社主任。
       原审被告人沙飞,因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枪杀和平医院内科主任、日籍国际友人津泽胜一案,原华北军区政治部军法处于一九五0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法字第九号判决判处其死刑,同年三月四日处决。其子女对原判不服,以沙飞枪杀津泽胜“系神经病人的危害结果,不是基于狭隘民族主义的蓄意谋杀”为理由,从一九八一年以来多次申诉。
       此案经再查明,沙飞枪杀津泽胜是在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作案的,其行为不能自控,不应负刑事责任。原判认定沙飞有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政治上极端落后,并以“蓄意谋害”判处其死刑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为此,判决如下:撤销原华北军区政治部军法处一九五O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字第9号判决,给沙飞恢复军籍。

北京军区军事法院(章)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沙飞是著名的战地摄影家,现在抗日许多老照片多出自他手.和鲁迅是好朋友
他的兄长是司徒美堂,.中国致公党创始人.也是开国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