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地狱重生蓝鬼:减免死刑成大势所趋 亿万富姐吴英案或现转机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31:58

 

这一步如何迈出

尽管削减死刑乃大势所趋,但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上会之前未有风声。

2010年7月,年中已过,全国人大才在其官网上公布2010年的立法计划,方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位列其中。尽管官方亦在7月初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及部分法学家征求意见,但对于修改刑法的内容几乎未见公开消息。

“这样的做法,与开门立法的趋势不相符合。”

游伟认为,涉及取消死刑这样大幅度的调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即应进行更充分的讨论。

事实上,此种对死刑问题的讳莫如深由来已久。

上世纪80年代“严打”之时,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终被作为政治事件处理。对死刑废除的讨论,也是近几年来才从学界走向公众。

而中国死刑裁判与执行的统计数据,向来作为国家秘密,从未公开。因此,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辐射范围”有多大,公众无从得到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诞生于“严打”等特定历史时期,而当特定历史时期结束后便极少使用的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其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经济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进行的立法说明中,这13个罪名都属于“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使用过”的。

游伟告诉记者,如走私普通货物罪,因性质最为恶劣的走私毒品或枪支弹药等行为已被单列,实践中以走私普通货物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又例如盗窃罪,1997年刑法对盗窃的死刑情节做出了严格限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二者既遂的“技术”要求颇高,现实中得逞者寥寥。游伟估计,13个死刑罪名的实际运用不到死刑总判决量的5%,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或许有限。

即便如此,取消这13个已基本被“架空”的死刑罪名,民意仍然有所反弹。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即有一些人对此提出一些异议,希望对一些罪名“不要急于取消死刑”。

不过,支持削减死刑的意见也不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这次废除13个罪的死刑,“步子还迈得小了一点”,“有的犯罪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削减死刑,比如像组织卖淫这种非暴力犯罪”。

周光权说,现在68个死刑罪名中,“有将近一半法院基本上不适用,这次修改的步伐还可以大一些。”

而据记者了解,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数年前组织完成的有关死刑改革的报告中,曾对14项死刑罪名的废止做出了论证,其中的11个被纳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废止死刑的范围。

不过,这些报告的意见除了提交官方,以及在学界有所影响,并未在大众中广泛传播。

一些所谓的“民意”,往往是建立在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的基础上的。在游伟看来,只要拿出这些罪名近年来的死刑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犯罪率的数据,自然可说服反对者。

储槐植介绍,在选择此次取消的死刑罪名上,有一定的标准:其一是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动用死刑的行为;其二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的罪名;其三是非暴力犯罪。而与国家安全及军事管理有关的一些罪名,即使多年来没有适用,也未纳入讨论范围。

而事实上,满足此类条件的罪名,并不止于这13种。在此次修法研讨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几个罪名,也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

如集资诈骗,参与讨论的学者一致认为,此罪虽然参与的人数较多,但被害者群体比较特殊,他们抱有投机心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与其他诈骗类犯罪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如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则刑罚不平衡。但实务界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一些集资诈骗案社会危害影响巨大,社会弱势群体也牵涉其中。“要取消,肯定是要各界认识达成一致。”参与修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向记者介绍。

削减死刑下一步

尽管诸多学者都提出,此次对死刑的削减还有较大的空间,但无一例外均强调,中国削减死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须循序渐进,“要与公众的认知程度相匹配”。

赵秉志曾撰文提出中国废止死刑分三步走的设想:及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再经过一二十年发展,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至新中国成立100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中国是否要彻底废除死刑,学界仍然有着不同的意见。有赞成立即废止者,亦有主张有限保留者。但对死刑的减少和限制,已有基本共识。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一直都是减少死刑的讨论焦点。生命权利至高无上,经济利益却可以度量。在生命权至上的普世价值下,无论是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共职务的廉洁性,都不能优于个人的生命权利。

学者们认为,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存有大量漏洞的情况下,试图以死刑震慑经济犯罪,往往只是缘木求鱼。无论是从抑制犯罪或满足受害者的报应情感来看,对经济性犯罪处以极刑,均与刑罚的目的不相匹配。

但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在普通民众中仍颇有基础,社会上还弥漫着对死刑迷恋和盲从的思潮。2003年,某网曾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结果有75.8%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则在2003年对该校法学、非法学的1873名本科进行了一次死刑观的调查,结果表明,在非法学本科生只有18%、在法学类本科生中也只有25.5%的被调查者赞同废除死刑。

以贪污受贿等罪名为例,这一类职务犯罪为公众深恶痛绝,政府亦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以严刑施以威慑。游伟认为,对于这一类舆论压力极大的罪名,并不一定要立即取消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应该严格限制其量刑情节。如1997年新刑法起草之时,完全取消盗窃罪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则为死刑情节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为下一步取消死刑做好铺垫。

在不少学者看来,真正要减少、限制死刑,除了在立法上的削减,更需要司法实践中的慎刑。

即使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中国的行政、司法机关在“严打”“打黑”等运动中,对死刑的适用多有反复。在证据的采用、情节的认定等方面,仍缺少严格的程序限制。

如在吴英案中,其辩护律师杨照东即称,司法机关在评估资产的时候,对已经增值的房产以原购置价格评估,对损耗折旧的汽车则按照现值评估;而公安机关强行拍卖查封的财产,把十辆车并成一组,捆绑式拍卖汽车,排除众多竞买者。由此人为增大了借款不能受偿的金额,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危害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死刑,效果更加明显。”储槐植表示,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死刑的司法适用上必然还会有相应的动作。比如真正落实《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能达到限缩死刑的作用。(据新世纪周刊 兰方 王和岩、贺信、罗洁琪等文章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