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爱出墙拽公主阅读:成都市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行)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9:35:24

成都市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按照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理念,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筑轮廓

    用地规模在 3 公顷 以上的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一)建筑高度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 %,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二)屋顶

    1 .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多层公共建筑屋顶宜作适当处理,丰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质。

    2 .高层建筑屋顶形式是城市轮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屋顶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3 .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造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4 .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屋顶形式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三)为鼓励建设项目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轮廓,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 )》补充规定如下:

    1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总建筑密度可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 )》第 2.2.2 条、第 2.2.3 条基础上适当提高,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 %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为 30 %,住宅建筑密度不增加。

    2 .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可适当增加,自动兼容公共设施比例最高不超过 20 %。

    3 .纯商业建筑、商业综合体裙房部分总建筑密度在满足建筑退界、建筑间距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二、建筑外观

    (一)总体要求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用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二)建筑立面

    1 .临规划宽度 30 米 (含 30 米 )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在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 )》第 5.0.10 条公建化立面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建筑外立面不应设置外凸悬挑式阳台。

    2 .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设位置。

    3 .外墙材料

    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严禁使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

    (三)多方案比选

    下列建设项目需提交由至少两家国内外知名规划建筑设计机构设计的不少于三个设计方案,并应进行专家论证比选。

    1 .总建筑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办公、商业、酒店等)。

    2 .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项目。

    三、人性化空间

    建设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一)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二)公建项目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三)商业建筑项目临规划商业街不得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

    (四)临街商业用房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四、未办理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充分论证建筑空间形态与规划指标的对应关系,合理确定规划指标,并按照上述规定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已办理规划条件(含拍卖地块)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宜按上述规定优化建筑方案。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