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雨浩穿越斗一变女生: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立法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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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立法及其借鉴
陈  苇   陈思琴
(陈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重庆   400031 ;
陈思琴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江西   南昌   330063)
摘要: 《1975 年澳大利亚家庭法》 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方法作了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夫妻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法院命令对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进行分配。在我国 ,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确认夫妻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应对其进行分配 ,但如何分配并无具体规定。这就使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困难。因此,借鉴澳大利亚有关夫妻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分配的立法经验 ,我国完善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制度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赋予离婚夫妻对各自养老金账户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提供养老金价值的评估方法 ,健全养老金分割的程序 ,明确规定养老金分割的方法 ,法院判决分割养老金时应考虑法定情形 ,明确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等等。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    养老金利益    分割方法
自20 世纪下半叶以来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先后立法规定 ,夫妻在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应当由双方共享 ,离婚时养老金利益应在夫妻之间公平地分配。在我国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和完善 ,养老金利益也将逐渐成为每个家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目前 ,我国除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外 ,其他人的个人养老金积累尚不普遍。过去基于传统的观念 ,夫妻婚后积累的养老金并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夫妻也不能分配他们婚后所得的养老金利益。但是 ,随着时代的发展 ,人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识逐渐深化 ,2004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 《解释(二)》 )第 11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属于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但是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却尚未取得的养老金只是一种期待利益 ,离婚时对该期待利益应如何进行估价和分配 ,这是协议离婚当事人以及在离婚诉讼中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 《婚姻法》 )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尚无规定 ,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因此 ,研究离婚时公平地分配该养老金利益的方法 ,对离婚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有鉴于此 ,笔者在此借鉴澳大利亚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提出我国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利益分配方法之立法建议 ,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立法与实践
(一)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之立法现状
《1975 年澳大利亚家庭法》 ①(以下简称 《家庭法》 )第Ⅷ B 章 “养老金利益” 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方法作出了规定。根据该章第 90MA 条的规定 ,该章的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夫妻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法院命令对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进行分配。该章第 90MD 条将养老金利益界定为婚姻诉讼中所指的财产,指出该利益既包括预期的或不确定的利益 ,也包括期待利益。该章对养老金利益在夫妻之间的分配作了如下规定:
1、 养老金协议。依 《家庭法》 第 Ⅷ B 章第 2 节第 90MH - 90MR 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或分居离婚时达成养老金协议(婚前订立的也只有在婚后才生效) ,以解决配偶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问题。 ②该协议应就养老金利益的分配作出安排 ,一般来说 ,应指明一个基本数额以及计算这个基本数额的方法 ,或指明养老金分割的百分比。当事人无须在订立协议时对养老金价值作出评估。当事人订立协议须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见书。
2、 法院的命令。法院依照 《家庭法》 第 ⅧB 章第 3 节第 90MS - 90MUA 条的规定 ,可以作出以下命令: (1)分割命令。无论可分割的利益何时到期 ,非养老金计划的成员配偶(以下简称非成员配偶)都有权获得养老金中根据某种方法计算出的一定数额 ,原权利人即养老金计划成员配偶(以下简称成员配偶)的权利也因此相应减少。在制作分割命令之前 ,法院必须确定养老金利益的价值。除该成员配偶残疾、 死亡或永久离开澳大利亚以外 ,即使法院作出了养老金的分割命令 ,但实际领取该养老金也必须等到该成员配偶退休之后。(2)标记命令。如果养老金离到期支付的时间不远 ,法院可以作出标记命令 ,将成员配偶的养老金标记起来 ,禁止受托人 — — — 养老金管理机构 — — — 在到期之前支付 ,并要求托管人在养老金可以进行支付时通知法院。一旦受托人通知法院 ,法院将解除标记命令而作出养老金的分割命令 ,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二)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之实际操作方法
澳大利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实际操作方法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获取成员配偶养老金的相关信息。养老金计划的成员配偶、 非成员配偶以及欲与成员配偶达成养老金协议(包括婚前协议)的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获取成员配偶养老金的相关信息 ,④以用于离婚或分居时的夫妻之财产分割 ,协助其在达成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养老金价值进行评估。申请人可以填写规定的格式表向受托人提出申请。 ⑤通过该申请可获得有关养老金的价值或可供当事人或法院评估养老金价值的信息。 ⑥
2、 对成员配偶养老金价值的评估。为预防对养老金价值的计算发生争议 , 《2001 年家庭法(养老金)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⑦对分别处于支付期和增值期积累性的养老金和已确定的养老金的价值各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 ⑧
3、 养老金协议或法院的命令。离婚当事人双方达成养老金协议时 ,各方都须出具各自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见书 ,否则 ,受托人不受协议的约束。如协商不成 ,离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养老金分割的命令。离婚当事人在请求法院作出最终的命令时 ,必须先自行起草填写一个请求法院发布格式命令状的表格 ,以此申请法院作出最终命令。为了程序上的公正 ,离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的 28 天内 ,应将起草的法院命令状的副本送一份至受托人 ,以便受托人决定是否要参加当事人在法院的诉讼;如该副本没有被送达至受托人 ,将会导致进一步的诉讼。离婚当事人双方达成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对养老金分割作出最终命令的 ,由当事人将协议或命令的复印件送达给受托人。在此 ,必须注意的是 ,在澳大利亚 ,法院对养老金的分割并非自动适用对半分割的原则。对养老金的分割 ,澳大利亚司法部在 1998 年的 《条例》 (建议稿)中曾建议适用对半分割的原则 ,但因后来的研究表明对半分割并不是最理想的分割方法 ,所以 《条例》 最终并未作出对半分割养老金的规定 ,而是给予法院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以作出其认为公平、 公正的命令。尽管法官对养老金的分割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对于按何种比例分割以及或进行实际分割或设立标记 ,法官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现有财产价值;(2)是否有孩子; (3)养老金被分割或被标记后原来的家庭照料者是否能维持基本生活所需; (4)夫妻共同财产中养老金财产与非养老金财产所占的比例; (5)养老金的领取程序; (6)养老金可以被领取前的时间长短; (7)分割或不分割养老金所带来的税收变化。 ⑨
4、 受托人的职责。当有关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命令被送达给了受托人后 ,受托人将使该协议或命令生效。受托人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为非成员配偶建立新的账户 ,即根据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命令计算出非成员配偶有权利获得的养老金数额 ,为其建立新的记录 ,并在收到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命令后的 28 天内通知该非成员配偶。如果成员配偶的养老金处于支付期 ,则应支付给非成员配偶有权利取得的数额;如果成员配偶的养老金处于积累期 ,则应为非成员配偶建立新的账户。(2)修正成员配偶的账户 ,即减少成员配偶账户上的养老金数额。受托人根据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命令计算出成员配偶应被减少的数额 ,修正该成员配偶的账户 ,并应在收到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命令后的 28 天内通知成员配偶。如果养老金处于支付期 ,以后就按该被确定减少后的数额支付给成员配偶;如果养老金处于积累期 ,则为该成员配偶保持一个独立的账户。如果成员配偶已在领取养老金(处于支付期) ,受托人应向成员配偶和非成员配偶各自支付分割的养老金;如果养老金仍处于积累期 ,受托人应为成员配偶和非成员配偶建立各自的养老金账户 ,直至他们各自有权领取养老金时为止。 ⑩
(三)对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立法与实践的评析
澳大利亚有关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立法与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1、 澳大利亚家庭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养老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对于非成员配偶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反映了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16 条有关夫妻应当共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切财产的要求 ,也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 ,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养老金利益享有平等的权利。
2、 澳大利亚家庭法制定了养老金价值的具体评估方法。这有利于指导夫妻在离婚时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或一方所得的养老金通过相应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具体份额 ,从而达到定纷止争、 公平分割的目的。
3、 澳大利亚家庭法结合本国养老金体制的实际情况 ,规定了十分具体的、 易于操作的分割养老金的程序和方法。从程序上看 ,对夫妻在婚后所得的养老金 ,夫妻离婚时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分割 ,这体现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 ,反映了对夫妻分割财产意愿的尊重。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养老金的分割达成协议时 ,可以请求法院发布养老金分割命令 ,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适度干预 ,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从分割方法上看 ,对已经到期的养老金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进行实际分割或请求法院判决进行实际分割;对尚未到期的养老金 ,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以后分割养老金的协议或申请法院发布养老金标记命令以后再行分割 ,即对处于积累期间而不能领取的养老金期待利益 ,法院通过发布标记令的方式 ,来保障非成员前配偶一方的利益。在该养老金到期可以领取时 ,由受托人负责通知法院请求解除该标记 ,并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 ,使之领取各自的份额 ,这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澳大利亚法院对养老金利益的分配遵循公平原则。法院对养老金利益的分配 ,不是绝对平均地分配 ,而是结合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公平地分配。 《条例》 明确规定了法官对养老金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的诸种因素。
5、 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了养老金受托人接受查询的义务及履行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命令的职责。养老金账户的当事人及其配偶及时查询并获得养老金账户的信息是保证夫妻离婚时公平分割养老金的前提。明确规定养老金受托人履行养老金协议或法院命令的职责 ,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我国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之立法现状
对于夫妻离婚时养老金的分割 , 《婚姻法》 尚无规定。根据 《解释(二)》 第 11 条第 3 款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 《婚姻法》 第 17 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养老金一般只有在退休后才能领取 ,在退休前它只是一种期待利益。 《解释(二)》 虽然确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未就养老金的现实利益或期待利益的分配方法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二)我国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之实践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就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规定 ,而在实践中 ,一些法官和律师对此问题的看法和做法也不尽相同。
1、人民法院的司法状况。目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不同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对未领取的养老金实行折价分割且以现金补偿。有的法院支持夫妻离婚时对养老金进行分割 ,目前采用的方法是先由离婚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金钱将未领取的养老金价值之一半提前分割给对方当事人。(2)对已缴的养老保险金实行对半分割。有的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未实际取得的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用各自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进行分割。(3)否认将养老金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 ,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第 3 条规定: “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 ,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 ,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 ,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 ?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 ,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 ,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 ,使得家庭成员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 ,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 ,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 ,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因此 ,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 ,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2.律师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看法。在现实生活中 ,律师们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看法也有所不同。 有的律师认为 ,还未领取的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也另有律师认为 ,离婚时已实际取得的养老金在离婚时可以分割 ,而对还未领取的养老金期待利益 ,法院可以判决分配 ,待可以实际领取时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再主张分配的权利。 既然律师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有所不同 ,那么他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必然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法律意见。
我国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立法与实践仍存在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往往无法获得有关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的信息。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分割各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养老金利益 ,必须首先了解其养老金利益的相关信息 ,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养老金价值进行评估,才能进一步对该养老金利益进行分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状况的告知义务以及养老金管理机构向养老金利益当事人的配偶提供查询的义务 ,这导致在我国现实生活中 ,夫妻一方对夫妻另一方所享有的养老金利益往往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 ,使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2、缺乏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程序规定。对于夫妻离婚时的养老金分割 ,我国目前缺乏分割程序的特殊规定 ,无法对养老金利益的分配进行规范和指导。养老金这一特殊财产利益的分配工作不同于一般财产利益的分配工作 ,它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 法院和养老金管理机构三者的共同协调。然而 ,我国养老金分割程序立法的欠缺 ,使离婚双方当事人、 法院和养老金管理机构对养老金这一特殊财产利益尤其是养老金期待利益的分配程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3、缺乏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方法的规定。 《解释(二)》 虽然已经规定夫妻双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该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并无具体的规定。这使离婚当事人协议分割养老金面临实际困难 ,也使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分割养老金难以实际操作。
4、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方法存在缺陷。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对未领取的养老金实行折价分割且以现金补偿” 的做法虽然可以快速地解决养老金的分割问题 ,而且避免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 ,但对以现金作出补偿的一方来说 ,如其本身无相当数量的现实财产,要求其用现金补偿则不可行 ,这种提前补偿可能造成该方当事人现实生活的困难。因此 ,不宜一律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养老金的分割。(2)“对已缴的养老保险金实行对半分割” 的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增值的部分。既然是用共同财产缴纳的 ,其增值也应当属于共同财产的增值而予以分割。(3) 《意见》 虽然考虑到养老金的功能以及养老金在退休前不能领取的现实局限 ,但又否定夫妻婚后所得养老金的期待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违背了 《婚姻法》 有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精神。其否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该养老金期待利益进行分配 ,也不符合 《解释(二)》 第 11 条第 3 款之规定。总之 ,我国目前在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 ,在司法上各行其是 ,这无疑会损害离婚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继而会影响人们对法制的信赖并损害法制的权威。因此 ,为维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有法可依 ,建立完善的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 完善我国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立法建议
完善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立法、 细化其可操作性有利于指导我国分割养老金的实践 ,也有利于指导我国养老金管理机构配合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处理养老金的分割和发放问题 ,从而实现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统一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 ,笔者借鉴前述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对完善我国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制度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赋予夫妻对各自养老金账户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建议增补立法规定夫妻互负养老金利益的披露义务、 养老金管理机构(可以是有关社保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负有提供养老金利益信息的义务。具而言之 ,即拥有养老金账户的夫妻一方负有告之夫妻另一方其养老金信息的义务;养老金账户管理机构对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拥有人及其配偶在申请查询时负有提供养老金信息的义务。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拥有人及其配偶在申请查询时 ,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及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
2、关于养老金价值的评估方法。建议增补立法规定养老金管理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 ,提供一定时期养老金的积累信息及其计算价值的方法。当事人协议分割养老金时可以通过查询获得评估养老金价值的相关信息。在法院判决分割时 ,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养老金价值的评估方法 ,或法院自行根据相关信息进行评估。
3、关于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方式。建议增补立法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养老金利益 ,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分配或诉请法院判决分配。养老金分割的方式 ,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考量其他财产利益的基础上 ,一方对另一方给予婚后所得养老金价值的折价之现金补偿 ,或双方当事人对该养老金利益按比例分配其领取权 ,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分配方式。
4、关于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具体方法。建议增补立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的方法应当注意与社会保险法及相应社保机构的衔接 ,强化其操作性。可具体规定为:离婚时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养老金利益进行协议分配;无法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双方和养老金利益的具体情况判决分配。在法院判决分割时 ,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金还未到实际取得之时 ,离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标记命令 ,由法院或当事人送交该标记命令给养老金管理机构。养老金管理机构在该养老金个人账户上记录其存在分割或标记命令的信息。当该养老金到期可以领取时 ,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裁定撤销该标记命令。当事人再持该裁定向养老金管理机构申请分割其享有的养老金份额并予以领取。此外 ,还应当规定养老金管理机构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对其他人负有保密义务。
5、法院判决分割养老金时应当考虑的法定情形。建议增补立法规定法院判决夫妻离婚时分割养老金时应当考虑如下法定情形:夫妻结婚时间的长短及夫妻各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夫妻各方现有其他财产的价值;离婚后各方当事人的生活需要以及是否有未成年的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夫妻各方的养老金利益与其他财产的价值比例;等待领取养老金的时间长短以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6、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建议增补立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养老金利益进行协议分配或法院判决分配后 ,养老金管理机构依据该协议或判决 ,对该养老金期待利益作出应当被分配的记录或将来应当被分配的标记。并且养老金管理机构应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职责: (1)修改成员配偶的个人账户 ,计算出其应当被减少的数额 ,注明其现在或以后实际应当领取的数额; (2)为非成员配偶建立新账户或将分割后属于他的养老金直接转入其个人养老金账户。 这样使双方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完全独立 ,各自可以现实地领取养老金或等将来符合领取条件时分别领取养老金。
注释:
① 《1975 年澳大利亚家庭法》 已于2008 年被再次修正,其第 Ⅷ B 章 “养老金利益” 是 2001 年新增的内容,于 2002 年生效。See ht tp :/ /WWW. comlaw. gov. au/ ComLaw/ Management . nsf/ current / bytitle/ 64A1347D55B48B3DCA256F710006F1F0 ? OpenDocument & VIEW =compilations.
②该养老金利益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并不重要。当事人养老金利益的取得,在该当事人初次成为有关该利益的合格的养老金计划成员时视为取得该利益。
③⑩See Family Law & Split ting Super ,ht tp :/ / WWW. militarysuper . gov. au/ publications/ order . html .
④参见 《1975 年澳大利亚家庭法》 第90MZB 条。
⑤该格式表主要包含申请人以及养老金配偶成员的具体信息,如姓名、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社会福利号码、 要查询的养老金的日期、 为查询所应支付的费用、 付款的方式等。
⑥ 《2001 年家庭法(养老金)条例》 第7 章列明了详细信息: (1)养老金利益是否可分配,如果可以分配,则可通过协议或法院命令分配;
(2)有关该养老金利益是否已有分配协议或法院命令,如果有协议或命令,则包括被分配的数额、 成员加入养老金基金的时间以及养老金的价值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