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思燕走光露底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2:27:5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方面
1、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认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房地产企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1~5年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2、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注意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别,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得到的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苏地税发[1999]10号对“劳务报酬所得”的表述,劳务报酬所一般应符合四个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目前江苏省地税局已经将这条规定废止了。
4、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信收入应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发现金的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报销的可以免。
5、对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支付的奖金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对直接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7、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
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⑵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⑶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1998]155号〕
8、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不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3]186号文“对工资薪金收入每月发放不均衡的单位,经单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比照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处理”的规定继续执行。但该单位必须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且单位的所有职工必须采取同一种处理办法。
9、售楼人员取得的推销商品房提成收入,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销售费用(其他)。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
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一点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前提是包销人员和委托单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即单位雇员提供包销单位产品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在参考国税函的文件时要注意文件的背景,由于国税函的文件往往是针对某省的一个具体请示来回答的,不了解背景盲目适用国税函文件可能导致错误的结果.
国税函[2007]243号
10、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扣缴了税款。
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税[2005]94号又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11、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
12、对退休回聘的人员取得的工资应按规定计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利息时是应按20%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应按20%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转让所得方面
股权转让 国税函[2009]285号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关于个人挂靠承包开发房地产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进一步明确解释,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方面
1、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的情形,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的情形,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的情形,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情形,从而导致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3、董事会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