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华林心如婚纱照:我们误读了婚姻法“新解”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7:42:33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争议似乎永远不会停息,从各地第一件案例的诞生开始,人们好像要为这则新解释一直辩论下去,南京国税局的“加名税”又横插一杠子,以往婚姻和财产利益暧昧不明关系中的矛盾得到了一次总爆发。在喧嚣之下,我们如何把当前的婚姻法看个清楚?我们对这则新解释有没有因为思维惯性导致的误读?明天的明天,人们会怀着怎样的心情走进一段婚姻呢?

  婚姻法新解释引发多种误读

  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

  “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 婚姻法新解释有意偏袒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

  目前,多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其中以“南京离婚第一案”最引人关注。网友纷纷对案件中“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在“逼人变坏”。

  作家陆琪认为,依照这个解释,婚姻中出轨的男性离婚成本变低,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离婚,甚至拿房产去取悦小三,而原配们却只能在背负多年房贷后净身出户。这对于在婚姻中付出更多、需要赡养老人并生养、教育孩子的女方来说,太过不公平。

  很多持类似观点的网友也认为,新解释“偏向”男士,保护了强者,“对女的太刻薄”,甚至认为“会造成离婚率上升”。

  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新法在主观上要求“男女平等”,却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素,社会中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弱势者有更为完备的保护,才真正能体现公平。

  有法官特别提出,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回娘家也没有房子,还要带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专家厘清坊间诸多误读 “女方净身出户”说法失之偏颇

  围绕婚姻法新解释的各种争议,很多人担心,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女方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对此,法律专家澄清,婚姻法新解释实际上旨在保护双方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也并未因此降低。

  “整个《解释 (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则表示,“未登记方也有一半的财产权利,但争议往往在于房产怎么分割,房屋所有权归谁。现在就有这样一个界限,如果是婚前首付,拿到房产证的话,就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就只能是一个还贷行为,一个债权关系。”

  在赔偿水平上,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由于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一般只判决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补偿数额非常低。而依据新规,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明确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女方白白承担多年贷款的情形不仅不存在,反而可以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对于各界关注的原配与“小三”的攻防战,刘引玲称,新解释不会造成“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的情形。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指出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新解释或催生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热潮 家庭伦理面临考验

  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出现了一些让人咋舌的现象:一名婆婆听到新司法解释高兴得跳起来,说房子是她的,让儿媳滚出去;很多丈母娘要求在女婿或准女婿的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多地夫妻财产公证业务火爆……有网友调侃:“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让没结婚的人想清楚再结,结婚了的人想想怎么离,离婚的人想还好我早离了。”

  婚姻法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媒体调查显示,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结果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有网友看过婚姻法新解释后直言,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指出,婚姻法及其解释并不伤害婚姻伦理。对传统伦理,既要尊重,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看赠与人的意愿,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哪条“传统伦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仍是最主要的原则,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有其特殊性,应尊重赠与人意愿。

  新解释或改变国人婚恋观 爱情将何去何从?

  当下,随着房价一路飙升,社会上追求物质风气日盛,年轻人将房子作为结婚的重要指标,也因此出现了“傍大款”、“嫁富二代”等扭曲的婚恋观。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民众不断发问:是否谁付首付,离婚后房产就归谁?新的司法解释又将对当下流行的婚恋观产生何种影响?能否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

  由于新解释对婚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认定做了明晰,于是有网友感叹:“新婚姻法是在呼唤真爱啊!”“爱情因为婚姻法新解释而变得更加纯粹。”也有观点认为,这些新规定有效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

  有学者指出,新规定是在提倡一种比较积极的婚恋观念。有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恐怕以后在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婚姻应该以爱情和感情为基础,而不应该把物质因素看得过重。现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不应对婚姻法新解释寄予这么高的希望。因为房子在婚姻中占了这么大比重,是由房价高等许多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能仅靠一条司法解释就能解决得了。很多人恍然惊觉,依赖婚姻而存在的房子是如此的不安全。一些女性原本择偶主要条件之一是对方有房子,如今需要在房子前面增添附加条件:产权证上须有自己的名字。

  对于感情深厚的夫妻,婚姻法新解释或许只是一段小插曲。而对于未婚男女,尤其是追求纯粹、纯净爱情的人们,则不得不面对房产证的巨大考验了。(中新网,文 邓永胜 王慧) 

  婚姻法“新解”案例解析

  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4、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人民日报海外版) 各方激辩:谁投资谁受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甫一出台,坊间的舆论就炸了锅。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

  首先,旗帜鲜明地摆出观点,我们更希望夫妻双方都认真过日子,正如一位母亲说的:正经过日子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但其对婚姻、家庭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也许从现在开始,我们将跑步进入“协议婚姻”时代。

  辩论嘉宾

  马良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蔡利君 资深婚姻法专家、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观点碰撞

  解读:法理公平不代表实践中公平?

  就目前社会上对“解释三”的误读,蔡利君律师给予了一一解析。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蔡利君: 但不要忽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依然属于共同财产。

  吧主: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施行,有媒体已经报道了新规后的首个判例。所以,关于新规的合理性与否已无探究的必要,毕竟已是定论,但民众反映强烈的是关于房子等规定。

  马良:法律对社会价值、婚姻价值有倡导意义。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来看,《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十分及时,也很合理。毕竟“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女性在家庭中,至少就法律层面而言,已经具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

  但应该看到“解释三”有些超前。它确立了家庭中男女双方经济权利的平等,但忽略了人身关系的平等。也就是说,“解释三”是公正的,但放在“男强女弱”的现实情境中,它又是失衡的。法理公平未必代表实践中一定公平。

  蔡利君:“解释三”引起广泛而又强烈的反响,既是因为调整对象涉及每个公民的利益,也是因为高房价时代,人们必须在乎每个家庭一辈子最大的一笔财产。

  但人们对“解释三”有显在的误解。“解释三”有利于规范各地法院对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促进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而且对男女权利的保护是平等的,因为男女方家庭富裕的概率从理论上是对等的,现实生活中女方条件较好,婚前买房的比比皆是。

  误解还是老百姓“重男轻女”的潜意识造成的,认为婚姻中男方有准备房子的义务。  影响:“解释三”挑战传统婚姻观

  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蔡利君:但也不要忽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吧主:看了新规后我有一个感觉,新解释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重义轻利婚姻家庭观的颠覆。这是否意味着婚姻法“新解释”将会改变择偶观,让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对婚姻家庭会不会有更好的约束呢?

  马良:“解释三”对传统婚姻观有巨大的挑战。婚姻的维系更多依靠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婚姻中实行AA制”,“婚前婚后把小算盘打得精细”等等,经济上的斤斤计较很可能伤害感情,因为家庭中的很多事情是难以通过经济行为进行量化的。

  “解释三”明显偏重个人财产的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这必将会造成婚姻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如果面临离婚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那么结婚前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收支分配等等。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蔡利君:我不认为“解释三”会改变择偶观。“解释三”引起争议的规定,仅仅是婚前房产的分割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其实婚前财产在人生总财富中只占一小部分,除非是短暂婚姻。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在选对象时更看重的是“未来、潜力”,而非“过去”。

  法律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离婚、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自始至终的事情。

  应对:女性应增强保护财产意识

  蔡利君: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

  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蔡利君:但不要忽略关键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吧主:传统观点是“男方买房,女方配车”;老公收入高,老婆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现在看来,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从理财角度看,家庭理财是否会发生一些变化?此外,请两位专家分析下,司法究竟在婚姻中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马良:女性“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要改改了,而且在理财上也要规避风险,还要增强保护财产的意识。另外,当前年轻人结婚流行的“男方买房,女方买车或装修”,可能需要注意风险了。

  “解释三”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透露出现实无奈。不过,这不是因为技术规则设定不完善导致的,而是更多社会诉求超出其所能调解的范围。

  蔡利君:“解释三”确立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婚姻是自由的,法律不负责保障感情如何在婚姻中延续。没有哪一部法律能提高婚姻的质量,保证爱情的甜蜜,婚姻法所能解决的只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避免某些期望通过婚姻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法律应该守住的底线。也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司法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杭州日报,记者 李长灿)婚姻法“新解”:纠结与现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房产分配问题。专家周永琴将和大家分享自己对这个争议话题的看法。

  周永琴,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人文学者、文化研究者、社会工作者,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首届“全国教子有方十佳”母亲、第二届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会科学普及教授团”成员等。

  《婚姻法》及其解释只是处理破裂婚姻时的“最后底线”

  记者:婚姻法早已明确了“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解释(三)”与此是一脉相承的,为什么出台时却质疑声一片呢?您认为在这种争论背后,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心态?

  周永琴:我想这跟我们社会当下婚姻不够稳定、离婚率升高、人们对婚姻中的情感缺乏信任和信心、越来越看重外在的物质条件……等因素直接相关联。以前的很多夫妻对对方的人品充满信任、对相互之间的情感充满信心的时候,是没有那么多物质上的考虑、顾虑和担忧的;当然,那个时候大家谁都没有多少私有财产。

  而现在,个人收入增加了,家庭财富增加了,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欲望膨涨了,子女减少了……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拉大了,社会阶层分化了,致使不少人的婚姻在恋爱、结合的时候,就考虑、看重对方物质条件的心思多了一些,而忘记了婚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真挚持久的爱情、经由婚姻建立起来的家庭是为个人遮风挡雨的温馨港湾。这是一种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残酷现实。

  关于《婚姻法》及其解释,它其实是不同社会在不同阶段处理人们的婚姻问题时,对个人道德、行为最低标准的社会强制规范;婚姻破裂时的财产分割,是一个人在处理破裂婚姻时做人的“最后底线”。我们绝大多数人千万不要因此而紧张、乱了自己的方寸、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动摇了自己家庭的“军心”。如果大家都只按《婚姻法》及其解释这个“道德、行为最低标准”、“最后底线”来对待婚姻和家庭,那么,我们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就真的很可怜、很悲哀了!

  大家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到我们中国的国情、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中国文化传统塑造出来的中国人的心灵感受。如果我们把前面这三点统统都抛弃了,完完全全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去做的话,我们大家的心就真的是被伤透了!

  《婚姻法》解释对于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保护不足

  记者:《扬子晚报》微博调查显示,六成女性希望在房产证上加自己名字,九成女性倾向走出家庭努力工作,八成丈母娘表示愿给女儿买房“护嫁”。您怎样看待这个调查结果?

  周永琴:任何“随机抽样调查”得出的百分比都只能“仅供参考”,尤其是网上匿名调查的不确定性,很难以之作为判断事实的最后依据。

  但女性希望自己能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和保障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婚姻的现实状况,绝大多数都是男高女低的——无论是年龄,还是学历、职称、职务、职业等社会政治地位,都直接造成了经济地位的差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让大家从中看到它更多地保护了社会上更强势的一方,而不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这正是我们中国传统观念形态和现代社会很多东西的纠结点之一。

  至于“九成女性倾向走出家庭努力工作”,这是女性自立自强的表现,无可厚非;“八成丈母娘表示愿给女儿买房‘护嫁’”,只要家庭经济条件允许,也无不可。  与国际接轨不能“邯郸学步”

  主持人:有专家说,中国现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国际一点不接轨。在日本,离婚妇女能得到百分之七十的财产,充分考虑妇女的权益。而我们主要考虑让男人离婚成本降低。您怎样看待这种说法?

  周永琴:中国与国际接轨不能“削足适履”、“邯郸学步”。日本的确是全方位学习西方,与国际接轨的,但它骨子里头的很多东西还是来自中国和东方的。东方人都很重视家庭,很在意妇女儿童,所以日本法律才会充分考虑妇女的权益,能让日本离婚妇女获得百分之七十的财产。其实人类的美德理该如此,因为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就是在为人类自己留生路,说到底是为了繁衍、延续人类自身。

  法律不保护爱情 我们自己才是爱情的保护神

  记者:家庭不光是物质财产,女方怀孕生孩子做家务照顾老人小孩,也是为家庭在付出、贡献,《婚姻法》新解释只保护了婚姻中的财产,而婚姻中的爱情,还有其他无形的东西,谁来保护?

  周永琴:家庭绝对不是由物质财产堆积而成的!我们绝不能见物不见人、见人不见情!家庭成员间的相亲相爱、相濡以沫、相互扶持、同甘共苦,才是人生和家庭最宝贵的财富。

  我们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一直尊崇“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生产、生活模式,所以及至今日,绝大多数已经走入职场的女性,依然承担着怀孕生子、养儿育女、照顾丈夫和老人等需要付出满腔心血和全部精力却毫无报酬的繁重家务劳动,其身心的无私付出和无比负累是无以言表的!女性的上述奉献如何计算报酬?这是一个我们长期在讨论,却始终没能得到解决的、事关社会公平的大问题。离婚时这笔账怎么才能算得清?!

  西方家庭很重视夫妻之间的关系,但连英国文学家狄更斯也说过:“没有孩子的家庭,不能算真正的家庭。”中国家庭更看重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夫妻在这个时候已经不仅仅只是夫妻,而同时是孩子的父母。父母不能只考虑自己个人的幸福,更要考虑整个家庭和子女一生的幸福。这才是一种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类负责的态度。这才是人类最伟大的一笔无形资产!

  今天的《婚姻法》不保护爱情。真的。但它作为一种法律和制度,是可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自身认识的进步不断被修正的。这也是真的。只有我们自己才是爱情的保护神!因为中国古人说过:“天助自助者。”

  西方哲人也说过:“如果你不自救的话,上帝也救不了你。”只要我们都坚信:美好的婚姻,一定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真正的爱情,是不应该掺杂物质和欲望的占有的,因为真正的爱是无私的,是以互爱为前提和旨归的;人类的爱情和家庭,确实是人类个体赖以生存、相依为命的根据地!

  政府出台举措要注意“蝴蝶效应”

  记者:南京等城市对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名字征缴契税,这让很多夫妻很不淡定。您怎样看待部分城市的这个做法?

  周永琴:我也看到了网上有信息说相关部门在趁火打劫。从这件事,让我们看到社会也有一个“蝴蝶效应”——当一件不好的事情发生的时候,凡是知道了的人大家都会感到很不安。所以,政府出台任何一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或者做出任何一种解释的时候,都要特别的严谨、慎重和妥帖。跟风涨价绝不是政府该干的事儿,哪个城市的政府都该“不差”这点儿“钱”。

  与此同时,老百姓也别听风就是雨,还是应该要沉着一点,“一慢,二看,三通过”,别去花冤枉钱。很多夫妻的“不淡定”,还是对自己的婚姻缺少自信。越是在这个时候,夫妻之间更应该有更多的良好沟通,甚至和一些朋友一起来讨论讨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咱们不是正在建设学习型社会、公民社会吗?那就大家都来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吧!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与商业文明相伴而生的法律,绝对是调整很多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建设。但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最高境界来说,最后还是人类每一个自我对自己思想、行为的自觉约束和规范。

  包括我们的媒体,不仅要采访专家学者,还应该采访普通人,特别是那些家庭关系处理得好的年轻夫妻、不同年龄段的夫妻,问问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的、怎么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的。如果很多人都对自己的婚姻充满自信,也会给大家一个积极、正面的信息。但现在很多负面信息的披露,让人们更多的是紧张和不知所措。

  其实,现在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缺少一种安全感,都在想如何保护自己个人的利益。而中国文化是一个同心圆的大圆满文化,最小的那个圆就是家庭,所以说我们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的国家;鲁迅去世前两年写的一篇文章的题目就叫《家庭为中国之基本》,然后是家族,然后是家乡,然后是民族,最后56个民族形成了一个大中华。现在我们都在讲地球村,因为全球化时代开始起步了。(人民网,记者 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