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蚊香加热器功率:婚姻法新解释引发多种误读 可能改变国人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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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引发多种误读 可能改变国人婚恋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9日00: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9日电(邓永胜 王慧) 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

  “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 婚姻法新解释有意偏袒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

  目前,多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其中以“南京离婚第一案”最引人关注。网友纷纷对案件中“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在“逼人变坏”。

  作家陆琪认为,依照这个解释,婚姻中出轨的男性离婚成本变低,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离婚,甚至拿房产去取悦小三,而原配们却只能在背负多年房贷后净身出户。这对于在婚姻中付出更多、需要赡养老人并生养、教育孩子的女方来说,太过不公平。

  很多持类似观点的网友也认为,新解释“偏向”男士,保护了强者,“对女的太刻薄”,甚至认为“会造成离婚率上升”。

  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新法在主观上要求“男女平等”,却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素,社会中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弱势者有更为完备的保护,才真正能体现公平。

  有法官特别提出,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回娘家也没有房子,还要带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专家厘清坊间诸多误读 “女方净身出户”说法失之偏颇

  围绕婚姻法新解释的各种争议,很多人担心,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女方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对此,法律专家澄清,婚姻法新解释实际上旨在保护双方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也并未因此降低。

  “整个《解释 (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则表示,“未登记方也有一半的财产权利,但争议往往在于房产怎么分割,房屋所有权归谁。现在就有这样一个界限,如果是婚前首付,拿到房产证的话,就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就只能是一个还贷行为,一个债权关系。”

  在赔偿水平上,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由于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一般只判决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补偿数额非常低。而依据新规,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明确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女方白白承担多年贷款的情形不仅不存在,反而可以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对于各界关注的原配与“小三”的攻防战,刘引玲称,新解释不会造成“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的情形。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指出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新解释或催生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热潮 家庭伦理面临考验

  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出现了一些让人咋舌的现象:一名婆婆听到新司法解释高兴得跳起来,说房子是她的,让儿媳滚出去;很多丈母娘要求在女婿或准女婿的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多地夫妻财产公证业务火爆……有网友调侃:“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让没结婚的人想清楚再结,结婚了的人想想怎么离,离婚的人想还好我早离了。”

  婚姻法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媒体调查显示,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结果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有网友看过婚姻法新解释后直言,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指出,婚姻法及其解释并不伤害婚姻伦理。对传统伦理,既要尊重,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看赠与人的意愿,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哪条“传统伦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仍是最主要的原则,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有其特殊性,应尊重赠与人意愿。

  新解释或改变国人婚恋观 爱情将何去何从?

  当下,随着房价一路飙升,社会上追求物质风气日盛,年轻人将房子作为结婚的重要指标,也因此出现了“傍大款”、“嫁富二代”等扭曲的婚恋观。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民众不断发问:是否谁付首付,离婚后房产就归谁?新的司法解释又将对当下流行的婚恋观产生何种影响?能否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

  由于新解释对婚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认定做了明晰,于是有网友感叹:“新婚姻法是在呼唤真爱啊!”“爱情因为婚姻法新解释而变得更加纯粹。”也有观点认为,这些新规定有效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

  有学者指出,新规定是在提倡一种比较积极的婚恋观念。有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恐怕以后在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婚姻应该以爱情和感情为基础,而不应该把物质因素看得过重。现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不应对婚姻法新解释寄予这么高的希望。因为房子在婚姻中占了这么大比重,是由房价高等许多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能仅靠一条司法解释就能解决得了。很多人恍然惊觉,依赖婚姻而存在的房子是如此的不安全。一些女性原本择偶主要条件之一是对方有房子,如今需要在房子前面增添附加条件:产权证上须有自己的名字。

  对于感情深厚的夫妻,婚姻法新解释或许只是一段小插曲。而对于未婚男女,尤其是追求纯粹、纯净爱情的人们,则不得不面对房产证的巨大考验了。(完)

   

环球时报:“清晰的”婚姻法未必就是最好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6日08:25  环球时报

  最高法院近日对《婚姻法》有关房产的解释引发强烈社会反响,民间“房本写谁的名,离婚时房子归谁”的争辩,把中国人婚姻中对财产的那点算计赤裸裸地晒出来。新司法解释肯定有利有弊,准确权衡利大还是弊大其实很难。

  但新法对当前无数婚姻造成的冲击是现实的。准确地说,新法把一个家庭未来有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前放到今天来解决。一方面,不是所有家庭都会离散,但所有新组建的家庭,都要面对一次“传统爱情”不愿接受的提前财产清算。与此同时,大量未来的账同时集中到今天来算,中国社会的各种感情故事难免显得很拥挤。

  支持和批评新司法解释的理由都有很多,好像整个社会都在为“房本写谁的名”发愁。这实际显示了新法与中国传统道德的冲突度。尽管它的方向有可能“代表未来”,但这样的调整确需非常谨慎。

  有人认为,用结婚时的“感情小纠纷”,来置换离婚时的“财产大纠纷”,对减少婚姻的社会总成本是值得的。但这种看法未必精准。离婚的财产纠纷,是所有离婚者有预期的,也是他们“坚持离婚”愿意付的代价。而结婚时的纠纷则不然,它来得突兀,制造怀疑和不安全感,是无论有房还是无房者都不愿意面对的麻烦。也许经过几代人,再结婚的人会像吃顿饭AA一样轻松地分清财产,但中国文化真有必要强行做这个扭转吗?

  有人称,新法把婚姻重新“带回爱情”,杜绝了“为房结婚”,这话像是唱高调。对相当多的人来说,一点都不考虑经济条件,不考虑住房,这样的爱情和婚姻是奢侈的。对一些女孩子,甚至对一些男性来说,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命运,这样的考虑是值得同情的,中国的社会大迁徙中有很多不公平,成功的婚姻也是消除不公平的一种方式。对付极少数“骗婚”者的应是刑法,而非婚姻法。

  不能说新法的立法方向是一无是处的,但“写谁名房子归谁”搞得太绝对,缺少一些限制性条件。而这些条件是中国式婚姻中普遍的现实,它们虽然有些麻烦,但会使婚姻变得温暖。人生本来是一些优美而复杂的曲线,新法像是要把它们都捋得直直的。

  据说各地的法院都很支持新司法解释,但这不是它是否合理的依据。法律的质量不是看法院判案是否方便、简单,而是要看它是否能让这个国家的人民更幸福,不仅保护他们的财产,还要保护他们享受财产的环境和心情。

  新司法解释自12日发布以来,对年轻人的冲击最大。有人说成熟的婚姻不怕新法,但问题是,现实中很多婚姻都有它脆弱的一面,鼓励一下,这些婚姻就可能挺过去,多加几根稻草,它们就有可能被压垮。现在有很多恋人把房子写谁的名当成最大的考验,这种感觉或许没有错,但为何不让一生的考验用一生去承受,而非要眼下就掰扯得那么清楚呢?

  希望最高法院认真倾听民间的呼声,评估新司法解释的实际效果,把婚姻法的立足点真正放在保护“婚姻”上,而不仅仅是保护婚姻的各种“附件”。▲   

顾骏:国家介入家庭事务应有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6日07:51  东方早报

  顾骏

  最近法律界发生了两件事,一件事很低调,一件事很热闹。

  前者是全国人大正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中重大调整是将采纳“亲亲相隐”原则,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出庭作证的义务,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谓的“大义灭亲”。后者则是已公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重点是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房产的权属,结果据说这几天一些地方有市民去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而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也不失时机地启动“沉睡”的法条,加大了征收契税的力度。

  有意思的是,前阵子个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部门一个多月收集到23万条意见,而婚姻法新解释征集意见期为一个月,收集到民众意见只有1万余条。这或许说明,在法律实施前,公众对看得见的利益更在意,而对涉及深层次关系的问题则缺乏敏感。如果说公众存在这样的倾向,立法或司法机构是否也同样如此呢?

  “亲亲相隐”或夫妻间房产归属,涉及人类关系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无论这次刑诉法修改,还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真正触及的是国家干预家庭关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问题。

  被孔老夫子具体化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亲相隐”原则,事实上承认了在一般情况下,最基本的人伦关系不受国家法律干预。反过来,主张“大义灭亲”,要求关系最密切的亲人承担举证义务,则是强调国家意志凌驾于人伦关系之上。

  同样, 按老百姓的常理,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用的财产都属于公有财产,默认的就是“同居共产制”;如果双方同意保留各自财产,可专门进行婚前公证或婚后协议。这意味着,“共产”是通例,“独产”是特例。而婚姻法新解释却规定,婚前房产,即使仅支付首付,也属业主所有,虽然可能另有补偿或通过协议另行处理。这等于承认夫妻财产独有为“法定状态”,而财产共有才是“协定状态”,这已形同直接颠覆了“同居共财制”:国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力介入家庭关系,导致原有财产关系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到底为什么?

  这里,我们暂不讨论国家介入家庭关系是否合理,而是换一个问题:国家这么做是否有成本?这个成本谁来承担?承担得了吗?事实上,《刑诉法》推行的“大义灭亲”原则,一直遭到国民自发且普遍的反对。1980年代上海一位女青年XXX帮助持枪抢劫银行的男朋友逃匿,被判刑,但当时社会上流传的是“娶老婆就娶XXX”。前两年,某地一个做哥哥的,帮助警方诱捕犯罪的弟弟,在当地遭到一边倒谴责。谁都知道,法律规定得不到民众认可,不可能取得社会效果,而国家为此所消耗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资源,除了徒增亲人间的冲突之外,很难有正面的回报。

  同样,原先和睦的夫妻,突然受婚姻法新解释的刺激,本来只要“白头到老”,根本不用考虑房产权属,“同床共枕”、睡得正香的夫妻,开始同床异梦,关心起自己那份“法定财产”,还要去给房产证加名。这种心态变化竟还被一些法学家褒扬为“个人有了自我保护的意识”,真不知人结婚到底是为了寻找一个安全的港湾,还是将外面的战火烧到家里来。

  这些由于国家介入家庭而产生的成本,不可能仅落在民众身上。世界各国之所以尊重人伦亲情,回避对亲人关系作过多干预,推崇家庭和婚姻稳定的价值,除维护家庭本身之外,更有对家庭不稳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之担忧。国外青少年犯罪研究发现,“家庭不稳定乃是万恶之源”。家庭为社会细胞,亲人关系出现裂痕,夫妻开始彼此戒备,岂不等于细胞病了?如果染病的细胞多了,社会机体本身能不发病?国家利益体现在家庭中,不是通过亲人举报作证找到犯罪线索,不是通过房产证加名“多收了三五斗”契税,而是亲人间的同舟共济,夫妻间的相濡以沫,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老人的颐养天年,孩子的健康成长。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如果说免除亲人出庭作证义务,代表着国家对家庭的尊重,那么,消解“同居共产制”似乎又体现了国家干预婚姻的意志。这样两种相反的举动,让国民如何理解?其中到底哪一种代表着国家与国民关系的未来走向?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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