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战机觉醒石15到16:检察日报刊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注意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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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注意惩恶扬善

2011年08月29日 03:1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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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残忍地将被害人杀害的案件时,辩护人以及一些专家把药家鑫犯罪是偶犯、激情犯罪,视为药家鑫案件所具备的从宽情节;有法院对极其严重的强奸并故意杀人罪行,以自首情节从宽处罚等;诸多典型事实说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误判犯罪情节性质的现象和裁量刑罚时宽严绝对化的倾向。

刑事政策本身和落实刑事政策都不是目的,刑事政策是司法的校准工具,落实政策是为了使司法更加符合法律公正的要求和社情民意,使刑罚发挥保护人权,惩罚和预防犯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防止社会矛盾失控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

对犯罪者之所以从宽或从严,从根本上说,不是司法者的意志,决定因素是犯罪行为的情节所具有善或恶的性质及程度。对犯罪事实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如果不明辨善恶性质而随意性或公式化作出裁量,不可能有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好效果。对情节从宽根据的是善念、善行或善果,例如对维护权利动机或真诚悔罪等善念、救治被害人或坦白自首等善行、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等善果,都属于可从宽的情节。对罪行从严着眼的是恶念、恶行或恶果,如为满足私欲的犯罪、残忍的行为以及危害严重的后果等,都属于应该从严的情节。

为此,落实刑事政策应从两个层次着手:

首先是确定情节的性质。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化想当然地判断具体情节的善恶性质,需要遵循社会政治、文化与道德的常情常理,如不慎颠倒了善恶的性质,则落实刑事政策必然有误。例如,断定非预谋的所谓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于预谋犯罪的主观恶性,而予以从宽处罚即是。抛开动机的性质去比较预谋与激情情节孰轻孰重,不但没有意义,而且极易发生偏差。在出于卑劣动机的激情下,毫不犹豫地采取残忍血腥的暴力手段,追求严重后果,足以说明犯罪者目无法律,动辄为了私利不计后果残忍侵害他人的心理特征,这种心理的恶性程度和对社会的威胁程度,都十分严重,并不具从宽条件。

其次是确定量刑的幅度。落实刑事政策,处理好裁量中绝对轻或重还是相对宽或严的问题十分重要。应该根据情节的善恶性质和程度裁量刑罚,如果刑罚幅度与情节善恶程度脱节,也与正确适用刑事政策存在距离,会使落实刑事政策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适得其反。

根据情节裁量刑罚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不要追求绝对统一。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样简单,公式化地机械理解往往有失偏颇。针对情节的量刑,有提高刑种或增加刑期的绝对从严和降低刑种或减少刑期的绝对从宽,但量刑并非只能在绝对从严和绝对从宽的两端中作选择,其间,还可以有相对从宽或相对从严的选择。

相对于提高刑种增加刑期,不提高刑种不增加刑期就是从宽,例如,初犯本是刑法追究行为人罪责的标准条件,不论是否初犯,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就应依法处罚。虽然比之再犯、惯犯、累犯等,初犯恶性和危害性可能较小,但不等于就应该减轻处罚,而是可以与增加刑期的绝对从严相比,做相对从宽处罚。同样,相对于降低刑种减少刑期,不降低刑种不减少刑期就是从严。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坦白是法定从轻情节,作为与“坦白”对立的“抗拒”自然就应从严,不过这个“从严”不等于必须增加刑期,而是以不作为从宽情节为限,相对于对坦白情节的绝对从轻,则体现了“从严”。循此,即使把激情犯罪视为从宽情节,也不是就要绝对从轻。

为准确落实刑事政策,对量刑情节作出精当评价,防止不恰当的司法决定,应该注意:

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例如对成年犯罪者,就不能因为是在校学生而格外从宽,否则就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对批评地方政府的公民,不论言论是否激烈,只要没有触犯刑律,就不能从严升格作犯罪处罚,否则就破坏了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

应维护刑罚的惩戒功能。构建和谐社会当然不能一味严刑峻法依赖重刑,司法要宽严相济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但不等于司法就应该脱离实际地为犯罪行为寻找从宽理由。维护刑罚应有的恶有恶报的惩戒功能,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使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和保障。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阶段,都有必要依照人类情感和社会发展规律,立足被害人与社会公众会通过罪犯受到刑罚惩罚而满足公平感和正义感、相信法律和司法的现实,防止对刑罚应有的惩戒功能的削弱。

应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应该按照符合生活常识和情理认定情节的善恶性质,例如对杀害毫无过错的父母的犯罪,以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社会危害不大的理由从宽,就违背了我国优良道德伦理的常识;再如对强求恋爱不遂,以残忍手段杀害对方的罪行,不顾罪行既侵犯他人恋爱婚姻的自由权,又侵犯他人生命权等多种客体,且后果极其严重,而以恋爱婚姻纠纷从宽量刑,就与公众善恶判断的常情不符。司法裁量如果不能立足于社会道德,必然难以为人信服,会妨害使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发挥引导和保护社会向善的预期作用。(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