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蛇炼狱蝰蛇3500dpi:[转贴]新型金融传销的野蛮生长 【猫眼看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22:24
[转贴]新型金融传销的野蛮生长3612 次点击26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后台操作 于 2009-9-6 1:13:3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文/汪文涛 梁洪

    “我是外籍人士,你们无权抓我。”当悉尼大学的林教授被广西警方抓获时,态度依然傲慢。他甚至为自己的行为找了一个牵强附会的理由——“在国外,传销不是犯罪。”



国家对北部湾的开发被利用,传销组织借机打起了“国家支持”的旗号


    林教授原名林怡光,澳大利亚籍华人,悉尼大学教授,北海“307”传销专案的“骨干”之一。凭借着“华人”和“洋教授”的金字招牌,林怡光几乎不费吹灰之力,便有多名“下线”慕名送上门来,短短一年内,仅林怡光个人的传销金额就高达230万元以上。
    除了林教授外,在公安部督办的这宗亿元传销大案中,还有退休的厅级干部和部队转业军官等一批有着“显赫”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据保守估计,北海“307”传销案涉及参与传销的人员在180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1亿元以上。
    之所以代号被称为“307”,源于今年3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对该案进行了专门批示。
    时至今日,北海市检察院正着手对该案提起公诉。案件虽已告破,但剖析该案案情,“307”传销案专案组负责人、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梁宏伟仍心有余悸:“让人担心的倒不是该案涉案人员多、金额大,而是‘307’案显示出了一个迹象,被国家打击了多年的传销,非但屡禁不止,反而由传统模式向新型方式演变,未来的传销犯罪将越来越隐蔽,打击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新型金融传销的出现


    北海传销的组织者们从不承认自己从事传销,而是美其名曰“连锁销售”。“在银行打入69800元,再发展3名下线,就能坐收1040万元。”传销组织者经常用这么一句广告语来标榜自己行业的诱人前景。
    梁宏伟认为北海传销案是一种新出现的“金融传销”,“传统的传销总要借助某种产品作为道具,然后再把产品吹得天花乱坠让你购买;而北海传销案中没有任何实体性的产品,依靠下线的高额加盟费来获利,属于典型的金融传销。”
    记者发现,传统的传销侧重于无限地“拉人头”,下线越多非法获利就越多,而金融传销则较为“低调”,传销组织硬性规定“只能发展3名下线”。
    削减了人头数量,要想获得暴利,金融传销只能在“入门费”上做文章。传统的传销组织普遍采取交纳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取得“入门”资格,而新型传销将“入门”门槛提高到了69800元,这种模式鼓吹“高额加盟、高额回报”,极具诱惑性,短时间内即可汇集大量民间资金。
    在媒体以往曝光的传销案中,传销的主体大多以农民、下岗工人、待业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而北海传销案中,犯罪主体正向知识分子、外籍华人、离退休干部和其他一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高层次人群发展。
    记者从北海市检察院获悉,在“307”专案组抓获的158人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91人,其中博士4人,硕士研究生5人,澳大利亚籍华人1人,澳门人4人,香港人1人。
   “这正是新型传销的可怕之处,传销骨干中,不少是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甚至不乏资产上千万的成功人士,他们具有参加高额加盟传销的经济基础;骨干中还有退休的厅级干部、军官、文化名人,这些人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能说会道,使传销网络发展很快。” 梁宏伟担忧地说道。
    一名“老总级”经销商在看守所里至今不承认自己在搞传销,其狡辩的理由之一是:“传销组织会控制人身自由,我们从来没有控制任何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从事我们这个行业的人都是自愿的。”
    如果确如这名“老总”所言,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样一个高素质的人群坠入这个本不复杂的圈套?


神乎其神的诈骗伎俩


    穿越北海的大街小巷,不但可以感受到这座海滨城市宜人的环境、气候,四处悬挂的“大力实施北部湾经济开发”等横幅标语散发着这座新兴城市的勃勃生机。
    近年来,由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北海被国家列为北部湾经济区重要开发城市,而传销组织也借机打起了“国家支持”的旗号。
    “国家开发北部湾资金不足,而民间资本运作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个项目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于每一个刚加入的新人,金融传销者都会以这样的幌子来进行包装。
    更加神秘的说法还在后面。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全面禁止了传销后,于5月12日不惜重金从国外引进了在国外运行了130多年的 “连锁销售”模式,并且下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第X号文件》作出全面规划,以试验田的形式在两广地带进行试点运行。
    光有“说法”还不够,传销骨干还找人冒充中央领导的亲属接见传销人员,冒充某地市长为“连锁经营”这个项目题词。
    为了验证“国家支持”的真实性,传销高层又煞费苦心地将电信、金融等行业的管理漏洞优惠措施演绎成“政府支持”的“证明”。

有人称北海为传销大本营,是传销者眼中的“天堂”

    北海传销案中,每个传销成员的手机卡不但有着相同的号码段,而且成员之间的通话全部免费,“打电话不要钱”,如此优惠的资费政策成为“政府支持”的证明之一。北海市联通公司一名业务员解释说,通信市场如今竞争激烈,电信部门可以为一些特有行业、大集团、大企业办理通信虚拟网,虚拟网内不但号码段相同,而且通信免费。
    据记者了解,“307”案中的传销高层正是以“上海华源”、“贵州绿源”和“香港绿之韵美容连锁机构”三家公司为依托办理了通信虚拟网。
    本来,银监会和银行对非正常资金的流动负有监控职责,但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在北海传销案中,如此多的69800元通过北海工商银行汇入几个传销高层人员的账户,而且还有大量等同款额从北海市工商银行进进出出,为什么没有引起银行的警觉?这种让人费解的现象亦成了“政府支持”的证明之二。
    对此,北海市工商银行拒绝回答记者。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银行拒绝回答有两种可能,一是银行想联手公安部门“放长线、钓大鱼”,二是银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经过“307”大案的冲击后,根据银监会的要求,记者发现,北海市几乎所有银行的门前都悬挂起了“打击非法传销资金 整治北海金融环境”的大红标语。
    “大量的外来从业人员无需办理暂住证”,这成了传销组织标榜有“政府支持”的证明之三,一位参与了“307”案侦破的高级警官表示对此十分无奈,“北海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每年前来观光旅游的游客数不胜数,而现在的流动人口管理存在困难,通过暂住证的办理来预防传销发生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当然,大量外来人口先后涌进北海从事相同的“事业”这一奇特现象,并非没有引起警方的注意。

打击传销的困境

    “早在今年1月份,就有一些醒悟的传销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但当时的线索非常零星。” 梁宏伟透露。
    3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针对北海市猖獗的高额加盟传销活动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3月9日,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召开会议,成立专案组,公安厅厅长梁胜利任专案组组长。
    3月10日,专案组率公安厅经侦、刑侦、治安、国保等六大总队进驻北海。
    通过调阅金融部门、电信部门相关资料,警方解析出了以“上海华源”、“贵州绿源”、“香港绿之韵”三家公司为依托的五大传销网络体系。
    这五个体系分别为李芸舒团伙、林怡光团伙、郭军晓团伙、甘晨力团伙、杨俊琴团伙。
    3月17日,警方获得重要线报:李芸舒团伙将在3月18日有一场“升总”聚会。连夜部署行动方案后,李芸舒团伙于次日下午瓦解。
    成功打掉第一网后,其他传销团伙犹如惊弓之鸟,全部撤离北海。专案组调动大量警力开始对其他团伙 “顶尖人物”的活动地、居住地进行秘密监控。
    4月30日,心有不甘的郭军晓、甘晨力、杨俊琴来到南宁再次召开各自体系的会议,稳定成员情绪,并研究发展策略,会议结束后,三人悉数落网。
    5月1日,林怡光回到广西为其下线人员发放“薪酬”,被警方抓获。
“307”传销大案的侦破瓦解了传销骨干后,得到了公安部领导盛赞:此案的侦破堪称范例。
    公安部领导盛赞此案的背后,折射出当前打击传销所面临的困惑,作为“307”案的指挥官,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梁宏伟感触颇深,“以往打击传销,总是‘驱赶式’,传销人员被驱散或被处理后,过一段时间就会换个地方‘死灰复燃’,而骨干人员往往又很难抓住。”
    有专家曾用“三易三难”来比喻打击传销的困境:遣散人员容易,调查取证难;表面取缔容易,打击处理难;寻见枝叶容易,深挖根源难。
    北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蔡敏负责“307”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他也向记者道出了打击传销之“难”——“目前传销发展到了传人头和网络传销,根本找不到所谓的商品证据,客观上无疑会增加司法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目前的《刑法》中,并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 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蔡敏说,“打击传销一贯套用 ‘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这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据了解,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广东省高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正是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套用相关条款来追究传销者的刑事责任。
    “但‘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定罪的前提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还要结合是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等因素来考虑。在一些传销案件中,不少传销人员就声称自己经营数额很小,其行为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蔡敏认为,要彻底打击传销还需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


“经济邪教”危害甚深


    在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被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因为具有世界上一切邪教共同的本质特征——欺诈,且通过对参与人员实施人身、精神和经济的多重控制进行盘剥,传销也被称为“经济邪教”。
    “传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冲击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梁宏伟举例,伴随传销会发生大量的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经济邪教”的危害不仅仅局限在经济层面。一些传销人员因被骗而血本无归,生活陷入极端困境,有的人在组织者的教唆下,认为政府执法部门破坏了他们的发财机会,从而造成传销人员与政府的对抗,引发了一些杀人、抢劫等刑事案件。
    以广西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广西已经发生了94起因传销活动引发的杀人、抢劫等刑事案件,196起治安案件、9起暴力抗法案件。同时,在部分地区还引发了传销人员的上访事件。
    “去年4月份,广西贵港破获了一起传销案,在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为首者落网的情况下,部分侥幸逃脱的顽固分子居然煽动新疆籍少数民族传销人员多次进京上访,给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重大隐患。” 梁宏伟透露。
    对于传销人员个人来说,不光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因为“洗脑”的效应,传销者的思想和精神也会遭受严重伤害,这一点,记者在北海采访多名犯罪嫌疑人时感触颇深。
    传销的基本手段是“杀熟”,传销人员要发展的人员首先会从熟悉的亲人、朋友开始,朋友之间的基本信任和家庭伦理道德也会随之被破坏。
    不过,在被“洗脑”后 ,不少传销者不但不以欺骗为耻,反以为荣。一名高级传销人员经常鼓舞下下线的 “经典”名句便是:“不能说是在赚亲戚朋友的钱,但这些钱该不该赚呢?我看是该赚,因为钱本来就是让人赚的,具体谁赚本来就无多大区别,货币哪有印出来却埋入地下不让人赚的道理?”


                               ———来源《方圆与法制》(中国检察日报社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