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明登acr和m4:量能課稅,稅制革新http://www.npf.org.tw/post/3/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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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課稅,稅制革新http://www.npf.org.tw/post/3/8408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陳清秀
助理研究員 周信佑
關鍵字: 量能課稅 稅制革新
壹、背景  我國是以貿易為主體的海島型經濟結構,最近幾年經濟發展深受美國次級房貸風暴、能源價格高漲等因素衝擊,使國內經濟發展面臨不確定因素,此外,受到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影響,國內物價漲幅持續偏高,造成實質薪資縮減,弱勢家庭生活更陷困境,貧富差距急速擴大,導致所得分配逐漸趨向M型化。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八月的統計資料,1998年所得最高5%與最低5%之倍數比較為32.74倍,至2009年其倍數提高為65.97倍。如以五等份位所得差距倍數而言,在政府補貼前,1998年為6.49倍,至2009年提高為8.22倍,稅制無法有效發揮財富重分配效果,尤其與證劵交易所得免稅以及土地增值稅之稅制不公平有相當因果關係,政府如何運用財稅政策以兼顧經濟成長及所得分配公平,遂成為政府所必須嚴正以對的首要課題。 貳、問題分析  在此國內外環境衝擊下,貧富差距急速擴大,導致所得分配逐漸趨向M型化,政府應盡速合理稅制,透過課稅,進行財富重分配,讓所得分配公平合理。  本組針對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薪資所得列舉扣除、夫妻合併報稅、育兒補助等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些許建議,供執政者參考。  (一)基本生活費所需所得  依據內政部2009.2.19公佈200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4,558元),全年最低生活費標準應為117,948元(台北市174,696元),而個人扶養親屬免稅額僅給予82,000元,遠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因此從生存權保障觀點而言,似有改善空間。  以德國為例,為保障基本生存權,德國所得稅法第32a條規定免稅之基礎扣除額(Grundfreibetrag)自2010年起,每人為8,004歐元。  有關為維持生存權之基本生活費支出,也應另包括通常增加生活需要之特別支出(Sonderausgaben)。例如教育,老年、疾病以及身心障礙等所生費用。其中以教育費用為例,德國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己繼續進修(在職訓練進修)費用可在4,000歐元額度內,以特別生活需要支出扣除。而其扶養之成年子女之在職進修費用(在外地食宿),則准予在924歐元額度內扣除(所得稅法第33a條第2項)。  (二) 薪資所得者是否適用列舉扣除  稅法實現社會上之衡平,首先應透過財政目的規定,經由貫徹量能課稅原則,讓具有經濟上負擔能力者均能公平課稅。量能課稅原則表現在所得的課稅上,應以可支配所得做為課稅所得,在所得的計算上,應採取客觀的淨額所得原則與主觀的淨額所得原則。客觀的淨額所得原則,是指將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後之餘額,作為其客觀淨額所得。主觀的淨額所得原則是指客觀的淨額所得,應再扣除個人及家庭及本生活費以及特殊異常生活費所需所得後之餘額,才是課稅所得。  以勞工薪資所得而言,其薪資收入應減除其必要之成本費用後之餘額,才是客觀的淨額所得,雖然薪資所得者通常之必要費用不多,但仍未可一概而論,薪資所得者為獲得其收入,有時也需投入相當多的成本費用(例如大學教師為教學研究所需,常需投入可觀的購書費用及電腦設備費用等),因此所得稅法僅承認薪資所得者之「概算費用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而不准納稅義務人列舉申報扣除,實已違反客觀淨額所得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  (三)夫妻合併報稅  所得稅法對於課稅單位,兼採個人單位主義與夫妻單位主義或家族單位主義,其用意或在於可以避免夫妻或家族間分散所得以規避稅負。
 
 但採取此制度,對於已婚者而言,因為合併計算所得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稅負比獨身者較重,無異鼓勵不結婚而同居,是對於婚姻的一種懲罰,其對於已婚者與獨身者作出差別待遇,有違反稅制的量能課稅以及個人課稅原則。
尤其考量我國現行社會狀況,年輕人因為薪資所得不高,經濟能力無法滿足成立婚姻家庭之需要,越來越多人不敢結婚生育,如能透過稅制合理化,廢除懲罰性婚姻之課稅制度,也有鼓勵國民結婚成立家庭,具有獎勵促進成立婚姻與家庭之「誘導性作用」。  (四)育兒補助
    行政院雖已通過請育嬰假的母親或父親前半年可以領到勞保投保薪資的六成薪資。但政策實施以來,符合條件者,申請比例僅個位數,而且多是軍公教等公務體系,私部門受僱者擔心受主管排擠,或回來後職務不保;加上中小企業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常有低薪投保的陋習,因此,政府的政策雖立意良善,但受益者卻有很大的侷限性。  若由所得稅法著手,或許效益更大,以德國為例,為保障小孩之生存權,德國所得稅法採取下列擇一措施:  a.小孩扶養費扣除額(Grundbedarf von Kindern)  每年每人小孩物質生活費扣除額(Kinderfreibetrag)為2,184歐元(相當於新台幣89,544元),以及撫育教養費用扣除額為1,320歐元。如為夫妻所得合併課稅者,則上述扣除額均加倍給予,亦即生活費扣除額為4,368歐元及教養費2,640歐元(所得稅法第32條第6項)。  b.領取小孩津貼(Kindergeld)  如果納稅義務人並未選擇申報上述小孩扶養費扣除額,則可選擇每月領取小孩津貼(未訂定排富條款,以促進家庭福祉),第一胎及第二胎每位小孩津貼184歐元,第三胎小孩190歐元,第四胎以後小孩津貼215歐元(所得稅法第66條)。  如果納稅義務人並未享受小孩扶養扣除額或小孩津貼,而需支付子女扶養費用時,則每年得在8,004歐元額度內,以非常的生活負擔費用(Aussergewoehnliche Belastungen)扣除(所得稅法第33a條第1項)。  又考慮有小孩之單親家庭生活負擔沉重,另額外給予生活費扣除額1,308歐元(德國所得稅法第24b條)。     因此,依法納稅義務人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使其具有尊嚴的生存,此種法定扶養義務,減低了納稅義務人的負擔稅捐能力,在計算課稅所得時,須先扣除此種扶養義務所需費用,始有納稅能力。
參、政策建議  (一)基本生活費所需所得,免徵所得稅原則  社會國家透過社會救助確保國民具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存權,同時也導出:國民為維持基本生存所必須之所得及財產,不應被課稅剝奪。換言之,國家不應先對於國民課稅剝奪其維持基本生存所必須之所得及財產後,再以其欠缺生存能力而再給予社會救助返還被課稅之稅款。  因此,在社會救助之額度範圍內的基本生活費所需要之所得,應免納所得稅,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在此不僅應保護物質的最低生存需要,也包括私人疾病保險費用之支出在內。  (二)公平對待納稅義務人  為促進勞資雙方之財富平均,縮小貧富差距,在稅法上理應對於勞工給予稅捐優惠,今資產階級之營利事業所得及其他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之計算,概均可扣除成本費用,更應一視同仁,准予薪資所得者扣除必要費用,才不致於對於勞工構成歧視差別待遇。  (三)夫妻合併申報課稅,不應增加稅負  在夫妻間所得累積合併計算而適用累進稅率課稅,增加稅捐負擔,便成對於婚姻之懲罰,違反量能課稅以及個人課稅原則。  按量能課稅之比較基礎為納稅義務人個人,而非婚姻家庭,在現代的個人主義思想下,個人具有獨立之法律人格,個人才是稅法上權利義務主體,而非以「夫妻或家庭」作為稅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因此,應容許夫妻選擇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或採取所得合併計算分割主義之合併申報制度,才能落實納稅人在憲法上之人人平等之要求,也才符合憲法對於婚姻及家庭之保障。  (四)小孩是公共財
 
        少子化的問題,在於養兒、育兒的經濟成本與機會成本太高,故我們主張孩子是未來社會的共有資產,能教育出更好的下一代,國家才會有持續發展的希望,因此,每一個孩子都是需要整個社會一起來照顧的,絕不只是依賴年輕家庭承擔無比沉重的開銷去生養下一代,若不創造一個友善的育兒環境與津貼,年輕的世代將更不敢結婚,更遑論生育。
        因此,我們主張提高所得稅中的個人扶養親屬免稅額,至少應高於最低生活費標準,並讓托育費用作為申報所得稅時的列舉扣除額(設上限),以稅賦減免的方式,達到鼓勵生育的效果。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0年11月16日中央網路報)原文: 量能課稅,稅制革新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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