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芙蓉暴风雪:关于交警、交通部门相互认可车辆检测结果的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10:42
关于交警、交通部门相互认可车辆检测结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9-10-16   浏览次数:0 关于交警、交通部门相互认可车辆检测结果的建议

关于交警、交通部门相互认可车辆检测结果的建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于集装箱运输车辆,现行存在两种车辆检测:一是交警部门的检测,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检测,检测内容基本一致。如此两种并行的检测不但给行业带来经济支出的巨大压力,而且为完成两种检测,还给企业造成人力的极大浪费。
        作为交警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基本一致,即两个部门都要求车辆处于安全状态,这种管理的目的和出发点是对的,但问题在于:既然检测的项目、标准和的目一致,那么就没有必要针对两个部门的管理作重复检测。为此,车主每年要多交几百元的检测费,如果一个公司有100台车,那么每年就要多交几万元的检测费;同时,为完成车辆检测,运输公司还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车辆还要停驶,其结果是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各政府有关部门如果对其它政府部门的检测予以“相互认可”,这样既符合执政为民的理念,亦能节约社会资源,更能帮助拖车行业逐步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87号)也要求:本着避免对同一检测项目进行重复检测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在进行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综合性能检测时,对已经接受公安部门安全性能检测并且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车辆,凡能出具公安部门检测报告的该项目可予以免检,同时相应核减该项目的检测费用,但要将公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复印件)作为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附件,以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时参考。据报道: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交警大队为方便群众,加强了与交通运管部门的车辆检验合作,实行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此举大大减少往年交警、交通部门重复检测给车主带来的麻烦,此举受到运输业的一致好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警部门与交通部门对车辆的检测结果实行“相互认可”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现实要求,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相关政策。因此我们建议:交警部门与交通部门对车辆的检测结果实行“相互认可”。

2009年5月14日
附:各地行业主管协会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