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公园:恩施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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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2011-03-31 11: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0条评论 分享本文到... -
各县市环保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恩施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恩施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农村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障我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指南。
一、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二)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三)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一)应结合当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二)对于位于县市城区集中式垃圾填埋场附近的乡镇,建议按照“源头减量、镇村收集、统一转运、卫生填埋”的原则处置生活垃圾,即将生活垃圾集中清运至县市城区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
(三)位于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的乡镇、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乡镇,可积极申报项目,建设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卫生埋场,建议按照“源头减量、镇村收集、统一转运、卫生填埋”的原则处置乡镇及周边村镇生活垃圾。推荐采用技术路线为卫生填埋。
(四)对于离县市集中式垃圾卫生填埋场较远的乡镇,若可选择理想场地建设垃圾填埋场,而经济能力不能保障建设规范的卫生填埋场,可按照“源头减量、镇村收集、统一转运、简易填埋”原则处置乡镇及周边村镇生活垃圾。推荐采用技术路线为简易填埋。
(五)对于离县市集中式垃圾卫生填埋场较远的乡镇,若无法选择理想场地建设垃圾填埋场,可按照“源头减量、镇村收集、统一转运、焚烧处置”原则处置乡镇及周边村镇生活垃圾。推荐采用技术路线为垃圾焚烧。
三、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要求
(一)卫生填埋场
1、卫生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不得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密集居住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卫生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2、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4、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二)简易填埋场
1、简易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不得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密集居住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简易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标准的要求。
2、简易填埋场应实施基本的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防渗处理方式建议采用库底粘土夯实。
(三)焚烧厂
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不得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密集居住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4、焚烧厂烟囱最低高度不得低于25米,焚烧厂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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