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菊种植:一、案源管理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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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源管理制度(2011-02-16 15:38:44)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理论探讨

案源实行集中管理、实时申报制度,具体管理科室为县局法制科。

(一)办案机构对案件线索的处理  原则

(1)各办案机构在得到案件线索后,属本办案机构查处权限范围内的,应及时向县局法制科申报案源,由县局法制科进行案源登记,同时,办案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立案。

基层分局以分局名义查办案件按此制度执行。

(2)各办案机构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时应在对相关案件当事人下达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指导建议书之日起二十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办案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同一当事人(其他办案机构已立案的)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在第一违法行为还未处罚之前的,应移送已经立案的办案机构合并查处;在第一违法行为已经处罚完毕之后的,其他办案机构在查处权限内可以立案查处新的违法行为。

(4)办案机构获取案源,因情况紧急、交通不便等因素不能书面申报的,可采取电话请示的方式申报,事后应及时内补办书面申报手续并在法制科备案登记。

(5)对已进行案源预先申报备案的案件,经核查确需立案调查的应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将相关材料送到县局法制科办理立案登记审批领取案件编号,报分管执法办案的副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案件调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及时向主管局长申请撤销案源预先申报登记,并报法制科备案。

(二)法制科对案件线索的处理原则

(1)法制科按照谁先申报谁立案、谁先立案谁办理的原则执行立案制度,后报批者或未经法制科登记备案而先在网上进行登记的将不予审批。

(2)对均未申报案源的案件,按谁先立案谁办理的原则执行;如申报了案源在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的,其他办案机构在查处权限内可以办理立案手续进行查处,同时,法制科撤销已申报案源的办案机构的案源登记。

(3)办案机构未进行案源预先申报自行开展调查的案件,由法制科报主管局批准后取消其对该案的调查权,案件交由其它办案机构办理,因查办该案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擅自开展调查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承担。

(4)立案手续经县局法制科和局长批准后,再在县局内部网络上进行立案登记,经县局法制科和局长(含主管副局长)网上审批后办案机构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5)法制科对申报备案的各类案件线索,应进行分类登记并做好保密和跟踪监督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源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并督促办案机构及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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