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妓高清电影在线观看:2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第3页),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文书-新晨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7:33:05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第3页)
VIP俱乐部  |  会员好评  |  代写材料  |  发表论文  |  支付中心  |  好评人数(27人)
 
责的情况下,学校才对未成年学生的伤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学校是否违反了法定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详细参考资料:http://www.xchen.com.cn/zuanti/msssws/397850_3.html试行) 》第22 条明确规定: “监护人可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鉴于监护职责具有法定性和人身属性,故父母不得随意转移其监护职责。即使需要委托监护的,也要对委托监护的条件、形式以及委托的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父母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一般情况下并未向学校作出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的意思表示,学校更没有作出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双方均没有明确作出关于委托监护的意思表示时,仅凭家长送未成年学生到学校的行为,即推定双方之间达成委托监护协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当然,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与学校达成了口头或书面的明示委托监护协议,学校始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可见,仅凭父母将未成年学生送入学校这一行为,就推断学校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有悖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既没有足够的人力也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承担所有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
责任。首先,学校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智力、培养能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若让教师像父母一样对众多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教师即使不进行教学活动也显然是无法做到;其次,大多数学校的经费主要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1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可见,学校鲜有用于事故赔偿的专项经费,若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显然是学校的财力所不济,将会严重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 未成年学生进入学校,虽然离开了父母的视野,脱离了父母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是十分丰富的,从内容上看,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和其他事项的监护。从时间上看它又分为事前监护和事后监护。将监护限于父母的视野和控制范围内的人身监护显属狭隘,尽管未成年学生进入学校行为会导致父母暂时不能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进行监护,但父母仍然可以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进行财产监护和其他事项的监护。同时,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仅仅限制了父母对未成年学生人身给予事前监护,父母仍然可以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进行事后监护。父母的监护职责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父母个人的行为,即使父母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监护行为,父母依然是监护人,仍应承担监护责任。故以在校未成年学生离开了父母的视野,脱离了父母的控制为由来否定父母的监护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难以令人信服的。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离开了父母的视野,脱离了父母的控制,父母不能行使监护行为,毫无疑问会出现“监护真空期”,但这不会置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于危险的境地。因为,未成年学生一旦进入学校,学校就对其人身安全依法负有保护职责。明确了父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就可以清楚的看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父母应承担监护责任,而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当然,我们说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
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若学校未尽职责,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二、关于学校的管理责任问题
学校的管理责任是学校违反法定的管理职责致未成年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管理责任不同于父母的监护责任。从责任的渊源看,学校的管理责任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产生的,属于公法范畴;父母的监护责任是基于民法而产生的,属于私法范畴;从归责原则上看,学校的管理责任属过错责任,父母的监护责任属无过错责任;从责任范围看,学校的管理责任小于父母的监护责任。因此,不能将学校的管理责任混同于父母的监护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的管理责任,根据民法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 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未成年学生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因此,法律应给予其特别的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离开了父母,父母虽然对其人身安全享有保护的权利,但毕竟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充分行使保护权。为了实现对未成年学生的终极关怀。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其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如《教育法》第8 条规定:“学校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 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上述规定表明,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关系到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学校存在违反法定职
详细参考资料:http://www.xchen.com.cn/zuanti/msssws/397850_2.html责的情况下,学校才对未成年学生的伤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学校是否违反了法定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详细参考资料:http://www.xchen.com.cn/zuanti/msssws/397850_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