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晒衣架什么牌子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步骤和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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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步骤和方法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10-19 17:59:30    点击量:1417次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就已经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可以反复进行。进行法庭辩论,需要有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运用法律进行论证的能力,这个能力往往是诉讼当事人所缺乏的。因此,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也是代理律师发挥代理作用的重要阶段,其中反映了律师知识的掌握程度和代理诉讼各种技巧的掌握程度。担任原告方代理人的,还应在听取辩论发言后,对代理意见作相应的修改。律师通过发表代理词,对本案发表全面系统的意见,充分论证代理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为了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通过辩论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明确辩论的目的和对象。辩论的目的是说服审判人员,让他相信并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辩论的表面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是审判人员。代理律师通过辩论,只要使审判人员认为其主张合理合法就能达到预期目的,否则,即使通过辩论驳倒了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未说服审判人员,审判人员也不会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不能最终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利于委托方当事人。第二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要重复。
(四) 合议和宣判
1.参加法庭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以,审判人员在事实查清以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仍应进行调解,这时,代理律师也应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解,说服委托人放弃不合理的要求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如果由代理律师代为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与生效判决同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翻悔,否则就会受到强制执行。
2.申请补正法庭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记录在案。代理律师及其委托人在阅读或听取了法庭笔录后,如认为有遗漏或差错,代理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正。
3.解释裁判、代理上诉。
宣判后,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实事求是的解释裁判,并就是否上诉等问题向委托人提供参考意见。如果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律师可以代理上诉。
七、执行阶段的民事诉讼代理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审判成果提供实现的手段,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延续;而民事审判程序为执行程序创造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阶段的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受民事诉讼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参加执行程序,使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律师在执行中的代理,应注意审理以下几个问题:(1)接受委托必须有生效的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委托人应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4)对方当事人有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5)代理执行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下列代理活动:
1.调查取证。
执行由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引起。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义务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的。执行申请人和代理律师为减少申请的盲目性,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弄清楚被执行人究竟是“不能”还是“不为”。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却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代理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和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各种证据。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以阐述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无理由为主,并应注意随案情的不断变化而调整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可根据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来决定是否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律师经过申请人特别授权,可以代理撤回执行申请。
3.促成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之前,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就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律师在代理和解时应注意:(1)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2)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3)和解应达成书面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处理意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协议的履行及撤销,和解协议的生效时间。代理律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声明,和解协议成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处理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认为执行工作侵犯了或将要侵犯其合法权益,因而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异议如确有理由,将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因此,代理律师应配合执行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异议进行审查,驳回不成立的理由,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表示延期执行。
代理律师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向对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作出延期执行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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