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料级配曲线怎么画:1982年得宪法为何不在正文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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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得宪法为何不在正文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

2011年08月25日 08:19
来源:炎黄春秋 作者:高锴

核心提示:正是在总结经验教训、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修改制订1982年宪法时,断然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正文中所有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删除了“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规定,也删除了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个人的名字,无论这些人物多么伟大,宪法遵从的是“人民至上”的原则,拒绝把政党和个人置于国家和人民之上。

 

本文摘自《炎黄春秋》2011年第8期,作者:高锴 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原题:《关于党的领导:1982年宪法的重要修正》

世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斗争之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迄今,中共党员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中共党员都占有很大比例,担任重要职务。按照中共党章,党员必须执行组织决定,因此,只要中共领导一声号令,全党坚决响应,全国也就会随之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在事实上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1982年宪法序言中多处写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宪法的误读。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讲述立法经过、历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宪法正文,而是宪法的前言;是解释和说明宪法,引导人们去正确理解宪法,以利于宪法的维护和施行。宪法序言提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它不是宪法本文。

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全都用的是规范性法律语言,这才是法律规定。但是,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任何条款中都没有出现“共产党”一词,也自然就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了。

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文革”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它强调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这部宪法总共只有30条,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甚至在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更有甚者,在1970年9月6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这个宪法的“草案”时,原文写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只因为过后不久,林彪“折戟沉沙”,草案的这些提法沦为历史笑柄,才在制订1975年宪法时把“拥护”毛主席和林彪的半句删掉了。

“文革”结束以后,在华国锋主持下,制定过一部1978年宪法。由于存在着“凡是”思想的影响,这部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仍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仍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82年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清理“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在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制定本法前不久,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会上通过了新的党章,新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中共党史上划时代的决定,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还明白提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当年主持新党章起草工作的胡乔木,在1982年9月13日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党在国家之内,党在人民之中,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摆正了党和国家的关系,也摆正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正确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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