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音隔热玻璃什么的好:北海大局观:法律之乱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7:54:00

 北海大局观:法律之乱相

韦红文

 

        命案发生了,这是事实。有死者为证。

        死者的家属是苦主。他们有权要求政府给他们作主。政府专门有一个局,来管这事,这个局叫公安局。局长,由政府的副职兼任。

       “命案必破!”这是公安对人民的承诺。尽管这个口号还不算很科学,像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一样。但它表明了一个态度、决心。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工作的考核的指标。毕竟,人命关天。

        和平年代,和谐社会,还有比命更大的事吗?

        动用了警力、花费了纳税人的钱,终于,案子破了。

        那晚打架的人找到了。

       我没看过案卷,不知那些人是怎么交待,供述的。

       经过公安的审讯,我想但他们一定承认,是他们打了死者,并扔下海的。白纸黑字,他们写着: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这样,公安就认为案子破了。

       他们没想到,案件还有瑕疵。是业务素质问题。也难为他们。这一年,北海发生命案几十起,全部告破,他们实在是太辛苦了。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问题:为什么不找一下当晚的那个出租车司机呢。是找不到吗,不会吧。只要请管出租车的部门出面,把当晚拉人到海边的出租车司机找出来,是不难的。叫那司机到公安机关作证。发给他误工费,往高了说,给他500元钱,叫证人误工费。作证做笔录的时间不过几小时,我们按一天算,给他500元,他可能乐得屁癫屁癫地来了。

         如果他不来,过后查出来,就以“凡是知道案件真像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条弄他,以他违反公民义务,处罚他。在年审时弄得他心烦,看他下次还敢不履行义务。

         可是,目前国家法规对证人的问题是:只要证人义务,不给证人好处。

        这样,谁愿为国家{刑案是国家公诉的案件,当然是国家的事情}作证呢,既误工,又可能得罪人。更何况,不去作证,你奈我何。

        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也就是10个左右,有的就是一两个,像北海这个案,那个出租车司机算一个。

        甚至可以在电视上公开寻找目击证人,当然,也得按来警局做一份笔录500元给作证者。

        有正义感的公民大有人在,如果国家不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

        公安每破一个命案,费用平均起来,5至10万,有的更多。

         而我们只需付给关键证人,每份笔录:500元。

         只有到警局作证、形成笔录的才付费。平时走访线索,不形成笔录的,就不用付费了。节药开支。

         一个案件,有多少份关键笔录,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懂的。

         好,暂不管这些财务问题了,可能这需要立法来解决。在规定证人义务时也需规定证人权利。当然,各地也可先自行摸索经验。

         回到本文主题。

        案子送到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在押。案卷里白字黑字,他们承认了自已的罪行。

        按法律规定,检察官要到看守所对嫌疑人再次进行讯问。局子里的人对此有个说词,叫“过检”。虽然只是过一遍,但这是程序,不可缺。

        第二个问题,请搞法律的人思考:在检察院审查案子这个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翻供了吗?

        在刑事检察阶段,检察官对公安移送过来起诉的案件,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会发生刑讯逼供问题的。也就是说,检察官只负责审查案件,他没有破案的压力,他不会打人。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检察官还可以要求公安再次取证。戓者退回补充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提出不在场的辩解了吗,如果他提出,他当时跟女友在一起,办案检察官可以通知他的女友来检察院做证人笔录。也可以通知公安去找她做笔录。

        这些似乎都没有发生。

        于是,检察官决定起诉,把案件送到法院。

        律师出场了。

        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如果他的当事人向他喊冤,他理所当然地要问当事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不在作案现场。

         一个关键的证人出现了,那是当事人的女友。

        于是律师自已去取证。

        我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由办案的司法机关去调取,去询问。律师应当做的事,是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由司法机关传问新发现的证人。律师在哪个环节发现问题,就向当时阶段的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北海伤害案如果律师在检察环节发现有新的证人,就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由检察机关取证,在法院审判阶段发现,就向法庭申请。由法庭传问新的证人。

        一句话:对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能由律师个人去取。搜集刑事案件的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真像,叫侦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有侦查权。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侦查权是公权专有的。因为它有国家的强制力。但一些办理刑事案件律师,不懂这个规定。或者说,超越了这个规定。

        在检察院、法院,办理民事、刑事的检察官、法官是分开各负其责的。办刑事的专办刑事,办民事的专办民事。不混的。不是今天接刑事,明天接民事。可是,讲一句对不起律师的话,大部分律师没那么专业。(这跟我们国家律师太少有关),律师什么活都揽,把办理民事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用到刑事案件中,当然会忙中有疏忽,甚至忙中出错。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当然可以取证,而且必需为当事人出主意,同时搜集于已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便赢得官司。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能这样做。

       刑事律师只可为当事人作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搜集证据是司法机关的事。

        强调一点,刑事案件中搜集证据的工作叫侦查,律师没有侦查权。为什么不能给律师侦查权,因为在制度设计上,律师代表私权,侦查属公权专有。如果律师也有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权,就相当于同意非法拘禁一样,那样的结果,哼。大家都要哭鼻子。因为侦查权就包括侦查中常用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当然,你也可以同我辩驳,说律师在刑事案件经单位和个人同意,也可以取证。我说,就像律师认为306条是不妥的,我也认为刑事案件中律师行使侦查权,那怕是部分行使,也是不妥的。这就是我说的法律之乱相。查明刑事案件的真像,是公检法的事。比如,查明谁是杀害死者的真正凶手,和律师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但,这却是公安的责任。是公检法的责任。是公权的责任。而对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询问,是查明案情真像的方法之一。

         美国的刑事律师,是没有侦查权的。公权不能私有。

        这样讲,不是说北海方面没有错,我认为,北海方面肯定有错,错在哪?错在抓律师。

        律师犯规了,可以由管律师的部门来处理他。这个政法委完全可以在不抓律师的情况下协调,更体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由党领导下的司法局、律师协会出面,对违规的律师,可在年审时教育他一下,让他写遵纪守法的保证,严重违规的甚至可以吊销他的执业证(建议国家暂时不采用我的建议,并强烈建议由律师协会自已弄出吊证的程序和事由后再定,让律协来管律师,保证稳、准。)

        北海,对违规律师没有经过党纪、行业纪律的处理,就直接大刑侍候,刑事处理。荒唐。

        如果律师杀人放火,当然可以直接用刑法处理。

        但他只是违反一些小规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是否违规,还可探讨),就直接刑事拘留、后还转为逮捕,错上加错。

        谁下的这个命令,不管他是谁,都是错的。

        难怪,引起律师们的愤怒,难怪,引来了律师团。难怪,引来了法学大佬的关注。

        北海,你错了。

        对这个杨律师,如果他真的违规了,可以处分他,可以吊销他的执照。但,你不能抓他。你抓他就像他抓你一样荒唐。

        我的意见,先把他放了再说。对他,完全没有捕的必要。逮捕他,只是显示强权政治,我们的政治,还不够强吗。

        逮捕他,是羞愤和恼怒的结果,也是对法律无知的结果。

        不管以政治和还是以法律的名义,都是越权。都是过火行为,过度反应。这是当街枪击扒手的行为,你以为你做得对,结果是,你做得太过火了,反而让人指责你。

        如果知道这样会把事情闹大,谁会这样干?唉。可是,朋友,既使不闹大,也不能这么干。

        再来谈那个伤害案。

        既然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证据,法院为难了。其实,法院也可以不采信律师的证据,按公安和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照判。最多来一句:对律师提交的证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问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也不足,面对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证据,他拿不准了。

        庭上,几个被告人在一起同时被审,其它的被告人,当庭目睹了主要案犯的翻供,谁都知道承认杀人和不承认杀人的后果不同,既然见主事者都当庭翻供,其它当然都是大姐绣花、二姐照样,没有人教。其实就是那个当庭翻供的人做了示范。

        其实,法官完全可以存疑判无罪,可能他又不相信犯罪嫌疑人真的无罪,也不想承担放走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只好踢皮球。把问题上交。

        于是政法委开会协调。

        公检法领导和办案人员到场,汇报案件情况。

        在案件有疑难时,法律人自已不去研究。把问题上交给政法委,是把政法委架在火上烤。

        办案有时也同治病一样,叫领导代替医生拍板用药。是领导的错还是医生的错?

        问题出在法院。它不敢依法宣判。只是说判不了。

        问题出在那里?政法委的领导问。(本文纯属虚构,如与现实雷同,属巧合,不胜荣幸。)

        公安说,都是律师在搞鬼,检察院的办案人也这样说。

        他们不检讨自已在证据上的瑕疵,只怪律师搞鬼。

        既然有人搞鬼,当然要把搞鬼的抓起来。要给人民一个交待,给受害家属一个交待。

        于是,荒唐的、违法的举动出现了。

        先抓证人,证人说了,是律师教我这样作证的,于是,抓律师。

        把四个律师都抓起来,是北海的荒唐。北海后来可能也意识到不妥,就把另外三个放了。

        律师团来了。会见被阻。受害人家属打律师。北海出现法律乱相。

        总体上,我对律师团表示敬意。他们是一群法律的守护者。为中国刑辩律师守最后一道防线。我同意迟代表的断言,不愿看到制度的崩溃。随便抓刑事律师,以后谁还为刑事案件辩护?

        还有话要说。就像不能因为律师中的个别败类而否定律师全体一样,不能因北海个别公安的行为,而否定整个北海公安。

        一切都应依法办事,就像薄书记讲的一样,不管那个届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公安没有,律师也没有。

         退一步说,就算北海律师案办错了,也不能否定整个北海公检法。办错了一个案,就相当于医院出了一医疗事故,不能医师都下岗吧,以后的病人谁来医。据资料,北海去年发生51起命案,全部侦破。功劳是大大的有。是9个指头和1个指头的问题。

         但是,错的就是错的,错的必须纠正。

         北海,马上,把杨律师给我放了。

         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既然都是法律工作者,就应互相探讨、互相提高,以便法律施行得更准确,更统一。立场不同,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殊途同归。

        可以开座谈会。在法庭是对抗,在座谈会上可以是交流。过后还可以写论文。

         比如,律师法和刑诉法的不一致。个人观点(可以讨论,写论文),律师法只是一个行业法,部门法。刑诉法是管整个诉讼过程的,应该比检察官法,法官法、警察法、律师法还要上位些。警察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不习惯,用律师法来规范警察行为,警察更不习惯。再说一句得罪律师的话,也许是律师的当事人立场,习惯了选用对已有利的那一部分,对已不利的那部分,不理会吧。这样的职业病,并不好。起码不客观公正。

         建议:以后公安审讯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律师会见当事人全程录音录像。

         说得太多了。现在进行总结:

         1、法院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但不敢行使。主审法官的权不够大。对证据不足、有疑问的案件不敢存疑判无罪。特别对公安花了很大警力、物力侦破的、轰动一时的大案。         

         2、检察院没有指导侦查。那个女友、那个司机(不知找到没有)都应该由公安或检察官进行询问。被动在此。

         3、律师尽可以辩。无罪之辩也可以。律师在法庭上的法律抗辩就像政协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一样,不受追究。他尽可以讲,采纳不采纳、相信不相信是你法官的事。兼听则明。

         4、律师会见时也要录音录像。只要你不教被告人诬告警察刑讯逼供,不管你眨了多少次眼,无所谓。都是可以查清的。是不是。

         北海的法律乱像,是律师做了公安的事,政法委做了法院的事,公安做不好自已该做的事,律师团又做了民主领袖想做的事(不一定是错事),这样,如何不乱?

         各方都息息火吧,回到法律的框框内,做好自已該做的事,能做的事。

         1、把律师全部放了。撤销律师案。由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他们是否违规进行调查处理。

         2、在现有的证据内,把杀人案件给判了,能判有罪的,决不姑息。现有证据判不了的(那份女友证明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言词证据,不能以律师的取证为准,要以司法机关的取证为准),可以判存疑无罪,但一定还要加强侦查力量,(请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派刑侦专家来指导,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全国关注的法律事件)把真正的凶手捉住,给人民一个交待。

         3、加强政法队伍素质教育,提高案件质量。

          4、总结北海事件的经验,为修订《刑诉法》做出贡献。

         我的话说完了。听不听随你。看到这篇文章的人都是大法官。表明一句:本人不是水军、不是律师。只是一个看客(当然是略懂法律的),一个围观者,一个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