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的来历:不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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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2011-8-22 1:55:49

不得不说

冀字九十九号

    近日,在陈光武律师网看到一篇转载文章,《。。。北海律师事件的辩护团们一定要端正态度,站稳立场》(以下简称某文)。

    其作者,有四个特征:1、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2、毕业后到法院工作,“期间办理了当地数起大案、要案审理工作”;3、现身份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4现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优秀执业律师。

    我不知道,辽宁大学法学院是怎么培养学生的;我也不知道,法院如何迅速地培养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挑起大梁;我还不知道,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修养;我更不知道,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律师”,应当具备什么素质。

    某文说,律师辅助国家司法机关去行使权力,维护社会公平,并且在辅助之前加了“一定要必须要”。笔者不解的是:其一,控辩抗衡,法院居中,这是现代司法的不二模式。不管你是否就读过辽宁大学法学院或者其它大学的法学院,也不管你是否曾经在法院系统工作过并且办理过数起大案要案,也不论你是否是个律师,更甭提你是否是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它律所的“优秀律师”——哪怕是个无行为能力人——有几个能说出这样的话?(一)司法机关,本就强大,无须他人辅助,如果嫌不够强大,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力量轻而易举地强大,何须他人辅助?(二)即便需要辅助,全国人大还没吱声,法学家还没表态,一个律师,何德何能,自告奋勇?(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辅助费给多少?试图通过“辅助说”打入公务员队伍,靠纳税人供养,这是一个极其美好的愿望,不过,只是愿望而矣。(四)于法无据,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为律师设置辅助司法机关的义务。即便对律师定位最具国家色彩的规定中,也仅是说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并没有说,其工作内容是辅助司法机关。(五)如果律师辅助司法机关,哪个傻子被告会花钱请你去辅助对手?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哪一分钱不是来自于当事人?靠当事人养活,却不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还不如买块肉喂狗呢。(六)为什么律师界社会评价很低?为什么总是得不到尊重?为什么总是有害群之马?为什么前赴后继、不死不矣?前有贾奎芝,后有孙桂玲,继之某文作者。不拿自己当人的人,就甭指望被别人当人看。(七)为什么设立律师制度?公检法是强权机关,熟悉法律知识,而作为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势单力薄,不懂法律的规则,律师为后者提供法律服务,正是为了弥补其先天不足。如果说律师不是通过法律服务而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甚至站到相抗衡的另一方,那么律师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八)你所履行的是辩护职能,还是控诉职能?这不再是一个合格律师应当考虑的问题,而是在你做律师之前,就应当考虑好的问题。其二,律师辅助国家司法机关去行使权力,与维护社会公平的关系。是否辅助司法机关去行使权力,就同时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否维护社会公平,就必须得去辅助司法机关去行使权力?

    某文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阶段,律师只是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权利,通俗点讲,公安机关在侦查,律师在这个阶段也去侦查,那岂不是妨碍侦查了。”

    诚然,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的确没有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然而,律师作为公民,法无禁止即允许,这是其一;其二,难道说法律赋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力的同时,把侦查阶段这个时间段也霸占、垄断了么?只要在这个时间段,都成了公权的专属,律师就无所事是了么?某地公安说,在某年某月某日的凌晨3点之前的某个时间段内,裴金德正在水产码头殴打黄焕海,并且致死抛尸。作为受托律师,知悉某证人可以证实,该时间段内,裴金德正在明都酒店附近、其后到广场散步,然后到旅社住宿,难道律师就只能任由当事人被关押,有话憋着,憋到法院开庭再说?正如许多网友指出的,就北海伤害案来说,公安正如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就再也没有公安什么事儿了,除非补充侦查,就更别说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了。公安把案件扶上驴,就行啦,没有必要再送一程(既无此义务、更无此权力)。

    某文又说,在当今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时代,相信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是和以往有重大的提升的。

这就更让人感觉一头雾水。弘扬什么,就一定实现了什么?较以往有较大提升,就无可改进之处了?整体素质提升了,就不存在冤假错案啦?

    某文还说,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保护。琢磨了半天,作者是不是在说,被告都认罪了,律师就别掺和了吗?当然,没人请你,你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律师。但笔者想不通的是,既然被告认罪了,更甚至判多重都认罪服法,包括程序性权利全部放弃。那么他干嘛还要请律师呢?那不是白花钱么?

    切记“李庄案件”不要再重蹈覆辙,卷土重来,殃及池鱼。这句话就更费解。是不希望李庄第一季被判刑?还是不希望李庄第二季检察院撤诉?假如说李庄案“殃及池鱼”了,殃源何处?那种认为仅靠摇尾巴的温顺,权利便可自然到来的想法,是天真的。

    某文更甚至说,律师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执行者,不是加剧事态恶化的怂恿着,更不是让司法机关办案中的头疼着。

    笔者要说,律师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执行者,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没有赋予其行政职权;

    依法行使其辩护职能,就加剧了事态恶化?您的意思是不是倡导“屈死不喊冤?”

    是不是律师介入案件就让司法机关头疼?您的意思是只要控诉不要辩护,只要打击犯罪不要保障人权,只要政法委主导下的三大长开个会,象征性地走走司法程序,被告就被定罪了,而不允许别人说不?

    您的意思是不是希望这样的结果:干脆让赵作海、余祥林、聂树彬们一死了之,一了百了,那样即可干净、清净、和谐、稳定?

    暂且到此,余不多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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