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岐山臊子面简介:天津工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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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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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市场准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全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
  工商所在辖区内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各项监督检查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部门负责制,一个监管环节或事项由一个职能部门负责:
  (一)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把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关,加强其登记管理工作;
  (二)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证)经营和查处超照(证)经营食品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粮食、猪肉等特种商品的监督检查;
  (五)公平交易部门负责查处食品不正当竞争;
  (六)商标、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标及广告违法工作;
  (七)经济检查大(中)队作为综合执法和快速反应力量,负责配合各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八)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  各工商分局要建立以工商所为主的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证照是否齐全;
  2、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
  3、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检查所经销的食品:
  1、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
  2、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3、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三)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
   1、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是否有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是否有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是否有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营者自制、分装食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裸装食品是否在货架显著位置对其无法用标识体现的内容进行明示。
  (五)检查商标广告:
  1、商标是否假冒侵权;
  2、是否冒充注册商标;
  3、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
  (六)检查《重点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1、进货时是否索证索票并分类建档;
  2、是否有进货检验和自身抽查记录;
  3、票证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4、是否建立了进货台帐;
  5、是否设立了商品质量联络员。
  (七)检查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1、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