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电子版在线:市场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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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011-03-05 15:14:46 来源: 【大 中 小】 浏览:458次 评论:0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市进货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市场内从事食品(据体指鲜肉、禽类、水产品、书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三、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证明、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四、 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五、 市场内所有悬挂“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六、 市场内的“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办公室备案。
  七、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场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