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合普通员工待遇:为救弃儿堕胎的悲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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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弃儿堕胎的悲剧根源

2011-07-21 11: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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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弃儿堕胎的悲剧根源

何亚福

7月18日《重庆晚报》报道:“为挽救一名有心脏病在身的被弃男婴豆豆,丰都县31岁的高雪女士倾其所有,做出了令人震撼的举动:打掉自己腹中5个月大的胎儿、与极力反对收养豆豆的丈夫离婚……本报7月15日23版整版报道此事后,无数市民打来热线电话。据统计,截至昨日,全国20多个省市的市民表达了对高女士的赞赏与敬仰,部分好心人表示要伸出援手资助这位母亲;另外,也有少数人认为高雪的爱心虽好,但付出的代价太沉重,不可取。”

围绕这一事件,7月20日腾讯网“今日话题”专栏做了一个专题:怎样看“女子为救弃儿堕胎”。看了这个专题,我认为众多评论文章没有提到高女士打掉腹中5个月大的胎儿这起悲剧的根源:计划生育政策和收养政策。

中国《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按照现行计生政策和收养政策,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因此,如果高女士收养一个婴儿之后,又生下自己的孩子,可能会被计生部门当作“二胎”处理,如果不缴纳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其中一个孩子可能会成为“黑户”。

按照现行计生政策,大部分中国夫妇只能生一胎,如果生二胎或二胎以上,就会被征收巨额的“社会抚养费”。中国的收养政策对公民收养子女有很多限制,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防止育龄夫妇超生后把孩子当“弃婴”交给亲友抚养而逃避处罚。中国公民如果没有办理繁琐的收养手续而收养孩子,那么这些好心收养弃婴的人将会受到巨额罚款。

我认为,高女士收养弃婴,不论是否符合收养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都是无可非议的;但高女士不顾丈夫的反对而打掉腹中5个月大的胎儿,这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腾讯网专题有一篇文章说高女士是渝版“最美妈妈”。但我认为,5个月大的胎儿已经成形了,孕妇能感觉胎心和胎动了,高女士不顾丈夫的反对,残忍杀掉自己的亲身骨肉,这算什么“最美妈妈”?

有人说高女士是在离婚之后才打掉胎儿的,但根据新闻报道来分析,高女士是在堕胎之后,才与丈夫离婚的。况且,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如果没有计生政策和收养政策,高女士可以既收养被弃男婴,又可以生下孩子。即使高女士的丈夫不愿意抚养弃婴,他也有义务与高女士共同抚养自己的孩子。有人说高女士一家养不起两个孩子。我想问:如果一个家庭养不起两个孩子,那么如果生下双胞胎怎么办?

孟子说过:“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一个人(或一对夫妇)如果同时有自己的孩子并且想收养另一个孩子,一般会把自己的孩子看作是“熊掌”,把想收养的孩子看作是“鱼”。如果不得不从中选择一个,一般人会选择留下自己的孩子。但高女士则相反,她把想收养的孩子看作是“熊掌”,把自己的孩子看作是“鱼”。如果没有计生政策和收养政策,本来是可以“鱼与熊掌”兼得的。

计生政策迫使夫妇在“鱼与熊掌”之中选择一个的例子还有:本来,很多夫妇都希望儿女双全,但计生政策迫使人们在男孩与女孩之中选择一个,一些夫妇不得不忍心堕掉女胎,留下男胎,这就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