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2012.05.23:扬子晚报:一则伪消息 背后多少诡异谜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21:13

扬子晚报:一则伪消息 背后多少诡异谜团

2011年08月16日 08:3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4)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堪称权威的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这真是一则彻头彻尾的黑色幽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居然是伪造的?!如果伪造属实的话,这一伪公告堪称瞒天过海,蒙骗了几乎所有的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中央媒体,也几乎蒙骗了所有的国人,这几天该伪公告被广泛热议,人们普遍信以为真。

  假的,原来是假的!如果真是假的话,在此际,急需搞清楚三点事实:

  首先,是谁造的假,为何如此胆大包天,敢于盗用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动机何在?连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这样的权威媒体,都在详细报道《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起码说明其信息源有一定依据,不然也不会、不敢贸然变成白纸黑字。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其实,单单由国税总局追究责任还远远不够,众所周知我国有伪造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伪造行为极其恶劣,造成极大影响,急需司法部门介入,而不能仅仅由税务部门过问。不知道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报案?

  其次,对这样一则大欺天下的伪消息,税务总局的辟谣为何姗姗来迟?笔者简单地查了一下,早在13日就有权威媒体报道了该消息,而从12日到15日,四天时间,税务总局才辟谣,未免有些迟缓。当然,也许有人会说,13日、14日是周六周日。但这么大的事,周六周日无人问也颇不应该。如果是紧急灾情军情呢?

  最后,这种假消息为何让人真相信?事实上,“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早已让人深恶痛绝,其不合理性有目共睹,无需赘言,因此,公众不止一次地提及、吁求改变。如今假消息一出,且据说是出自国家税务总局之口,自然让人欢呼雀跃,大为激赏。古话说得好,“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人们为一则假消息叫好,实际上也表达出了对税制公平的呼唤,渴望税务部门及时响应民意、能够尊重民意。

  在笔者的记忆里,如此伪造政府公告且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堪称史无前例,应该不是临时工干的。是否真文件泄漏?是否程序发布错误?是否朝令夕改?期待司法部门介入给公众以真相,更期待税务部门梳理信息发布机制,信息更透明一些、发布消息更及时一些,最期待的则是不断顺应民意,降低税负,走向税制公平。(江苏 王石川)

西安晚报:对“47号公告”不能辟谣了事

2011年08月16日 08:34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1)

  国家税务总局在8月15日发布声明,称从未对外发布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和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称,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年终奖计税方式将修改”,这曾是一则备受关注的新闻,被报纸、电视、网站重点报道,引发舆论广泛讨论。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现在,这则重磅新闻被国家税务总局否认,辟谣信息出现在了三大新闻门户的头条,可想而知会引发何等关注。

  这首先涉及新闻操作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47号公告”不仅只为地方都市报所报道,报道媒体也是包括央视、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这是很让人奇怪的。倘若真是“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消息,怎会通过这些权威媒体的层层审核?要知道,这些权威媒体向来是小心谨慎的。消息来源为何,真相到底怎样,怎会出现如此大的乌龙,会有媒体站出来澄清吗?

  这段时间,各种辟谣新闻充斥媒体。辟谣当然是必须的,这是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十天前,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是,媒体早在8月12日便已获知消息,次日的报道就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国税总局为何直到15日才辟谣呢?难道周末没人值班,是没人向领导报告,是没被重视,还是另有原因?

  国税总局称,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是的,这句话有法律依据,可不能随便说说了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真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47号公告”,无疑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的,这不是国税总局的“家事”,不能内部处理。

  “年终奖计税方式将修改”这则新闻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就在于个税问题关系全民利益。假公告中提及“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恐怕也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倘若有一天“47号公告”真相大白了,其中所涉及的问题,恐怕还需深入讨论,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真相不只是一个结果,还有背后的来龙去脉。“47号公告”被辟谣了。但此事不仅涉及公告真假,也涉及媒体操守,还有国税总局的公信力等诸多问题。希望国税总局能对公众负责,对自身负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还原“47号公告”事件,给公众一个真相。(刘义昆 作者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