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清 杨汝岱:民事案件公告送达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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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公告送达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 荣 华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3 更新时间:2006-5-12 14:36:51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立即收听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是程序法中对人民法院诉讼行为一项很重要的规定,涉及到每一个案件。它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本文就目前公告送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条是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其中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即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表明公告送达是这四种方法无法实施的补救措施,和它们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有很多的当事人离开了原居住地,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使得公告送达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同时在使用中出现了好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加以改正。

     一、不计条件的使用。公告送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也就是说经调查、寻找仍不知受送达人的处所。二是其它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当前有好些案件只是听一方当事人讲对方下落不明,而不经调查,不到当事人居住地去寻找,不考虑其它的方式,就迳行公告。而事实上有些人只是外出打工,和家中人常有联系,并非下落不明,完全可以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法律的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增加了诉讼成本、人为地拖延了诉讼时间、影响了当事人正确适时的行使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在诉讼文书需送达时,首先要到当事人原处所进行直接送达,如遇其不在,应进行广泛的调查,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或有无其它方法可以联系,用其它方式能否送达,如确下落不明,需找其所在基层组织形成必要的材料,即原因,并记录在卷,方可使用。

     二、使用时内容过于简单。目前,公告送达时,只简单的交代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如诉状副本、开庭时间等,使当事人看后亦不知道主要内容,不能正确行使其权利。正确的做法应是:在公告中应当载明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如起诉书的要点、当事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答辩期限、开庭的准确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举证期限以及诉讼权利和义务;判决书要载明判决的主文,诉讼费用的承担,上诉期限以及上诉的法院。这样才能让受送达人一目了然,便于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否则,公告只能算是流于形式,一纸空文。

     三、不考虑公告范围。公告送达目的是让当事人受到所送法律文书,目前有些审判人员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一下就算完事,殊不知需公告的对象是下落不明者,也就是说这些人并不在原居住地,致使受送达人并不能真正看到其内容,根本无从行使用权其权利,否则不需要公告送达了。因此,公告应考虑其适用范围:对本辖区的当事人,在调查其下落时,即应尽量的查询可能性的去向,考虑将来公告的张贴范围,这种情况除应在其居住地张贴公告外(以便其亲朋好友看到,想办法联系),还应在其可能性出现的范围内张贴,便于他本人能看到。当然张贴时,必须将情况详细的记录在卷,可拍照亦可请在场人见证。对于不属于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应在全国发行的刊物上予以公告,如人民法院报等,并将相关内容附卷备查。

    总之,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在特殊性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它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正确使用,方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